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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股東在一定程度上繁榮了資本市場,可以說是資本市場當中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是資本市場構成要素當中的基礎,同時也是公司注冊資金的保障,在美國的一項調查研究當中顯示,一個地方如果在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方面的水平成熟,那么這一地區的資本市場必然會健康、穩定、快速發展。從這項研究當中,不難發現,中小股東在市場當中所發揮出來的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結合新《公司法》,結合當下出現的一些問題,提出一些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見解,以期待對我國公司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關鍵詞:公司法;公司僵局;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中小股東又可以稱之為少數股東,其稱呼是具有相對性的,與控股股東以及大股東相比,中小股東所享受到的權益是較低的。我國新的《公司法》當中對于這一少數股東的情況進行了專門的調整,對中小股東應該行使的權利在立法當中也有所加強,但是,也僅僅只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羅列出來,在實際的企業當中,中小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現狀依然沒有什么特別大的好轉。怎樣才能夠讓中小股東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這對于企業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中小股東權利保護的立法現狀
對于公司在注冊資本方面的來源,中小股東可以說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中小股東是我目前大多數公司的投資主體,我國的新《公司法》在2014年3月份開始實施,在新《公司法》中,對中小股東的保護有如下規定。
(一)決策權立法現狀
在《公司法》的第101條當中有這樣的規定,對于股東大會來說,每年至少應該召開年會一次,對于有些特殊情況的則有必要兩個月之內就召開一次股東大會,比如說,在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時,無論是單獨擁有還是幾個股東共同擁有,只要有過召集股東大會的請求,那么理應召開股東大會,在第102條中規定,董事會因為什么原因不能履行或者說是不愿履行股東大會會議的,可以由監事會來進行臨時的召集工作,如果監事會還不進行召集的,那么在聯系三個月之后,無論是單獨擁有還是幾個股東共同擁有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進行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工作。對于股東來說,決策權作為一項最為基本的行使權力,中小股東應該擁有這樣的一種話語權,在股東代表大會上,中小股東理應也有自己的發表言論的機會以及權力,并且要積極提高中小股東的發言積極性,呼吁中小股東也能夠參與到公司的事物管理當中,明確中小股東在決策權方面的立法依據。
(二)累積投票權立法現狀
在《公司法》的第106條當中這樣規定,股東大會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在進行董事、監事的選舉階段,這種累計投票制相對來說更為民主,這樣有利益將選票集中投給幾位優秀的候選人,相對來說,這種制度與一股一票制度相比,更加能夠起到平衡中小股東與大股東利益的作用。
(三)知情權立法現狀
在《公司法》的第34條當中規定股東有權利查閱股東會議記錄情況,有權復制公司的章程,有權利查閱董事會的會議決策內容,還能夠對監事會的會議決策內容進行查閱,對于公司的財務報告更是擁有權利,可以查閱公司在財務管理方面的會計賬簿,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平等了中小股東以及大股東對于信息知曉程度,中小股東也可以與大股東一樣行使以上各種權利。
二、公司僵局下中小股東權益保護之現實困境
(一)中小股東處于弱勢地位
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中關于股份制公司以及有限制公司之間的區別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在設立以及運行方面均有所區別,總的來看,股份制公司的設立標準較之于有限制公司來說要嚴格一些,這一點也或多或少的讓更多的有限制公司誕生。這兩種類型的公司數量差別過大,股份制在數量上遠遠不及有限制,這也是造成公司僵局發生概率增大的原因之一。在以往的公司法當中,形成了這樣的一種慣性思維,認為對于有限制公司來說,股東行使權力的大小取決于其出資額的多少或者說是所占股份的大小,因此,對于有限制公司來說,公司的控制權往往掌握在控股股東的手上。因此,中小股東因為其出資額以及所占股權均比較低,往往在公司的經營當中沒有話語權,處于弱勢地位。在有限責任公司發生僵局的情況下,中小股東則會成為這場利益爭奪戰的最終受害者。
(二)立法過于單一
《公司法》的第182條當中有這樣的規定,公司在經營方面實在困難,如果執意經營下去,將會給股東帶來更大的損失的情況下,持股比例占到公司的10%以上的股東可以通過當地的法院請求公司解散。我國在立法的規定當中,對于如何解決公司的僵局情況有著較為規范的說明,但是在所規定的條件當中,要求都是極為嚴格的,并且需要具備齊全的請求條件,才有權利到當地方法院請求公司解散。但是這樣的一種方式難免過于單一、簡單,對于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從根本上對其進行保障。
(三)司法缺乏可操作性
相對來說,立法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司法相對而言顯得更加具體。不管是中國、德國還是日本等一系列大陸法系國家,其在處理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情況時,對于少數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都是具有一定的保守、被動性。在僵局中,維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態度也會顯得較為消極,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方式或者說是采取訴訟的方式都是較為謹慎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要求證據的可接受性,能否消除人們的疑惑,甚至大多數法官認為不應接受受理。在一定程度上,它保護了法院的消極待遇,打破了僵局,終結了少數股東的合法權益救濟,也使得破解公司僵局之路更加步履維艱。目前,從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或者說從公司的系統來看,無論是公司正常運營的維護,公司僵局的避免,或者說是維護公司僵局的角度上來看,中小股東在維護正常的合法權益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問題,具有一定的漏洞。因此,我國可以在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的基礎之上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以及具體的企業情況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國企業發展的道路,從而降低公司僵局發生的概率,起到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作用。
三、破解公司僵局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一)建立股權轉讓合理化機制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其封閉性是較強的,這一點無論是從企業內部來看還是企業外部都是如此,股東在行使股權轉讓時,往往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自由性較低,這也是造成公司僵局的一大重要原因,因此,我們有必要對這個問題重視起來,在進行公司章程的制定時,很有必要設計出一種科學合理的股權轉機制,不限制股東的自由轉讓股份的權利。從某一角度上來看,合理的股權轉讓機制的重要性不亞于對表決制度進行完善,在發起人準備公司的建立的時候,就需要好好的考慮公司的股權結構,合理的做好公司的股權分配,對于股東權利相似的情況要盡量的進行控制,當然對于一股獨大的情況更要做好預防。對于股東的持股比例做好上限的限制。
(二)增強對大股東權利的約束
首先,對于臨時股東會進行調整,對于股東大會可以召集請求權的相關規定有必要進行相應的改變,在新的《公司法》當中有一項這樣的規定,認為擁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持有權的股東才能夠請求股東召集權的要求過高,在這一方面理應適當的降低標準,可以學習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將股權比例控制在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的范圍之內,這樣,有利于持股比例較小的股東行使召集權。其次,批準機制有必要建立雙重,也就是實行分類表決制度。具體就是指對于不利于中小股東權益的表決權除了通過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表決決定之外,還需要通過影響力較大的中小股東之間進行一次表決,這樣的二次表決制度利于平衡股東之間的權益,利于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優化公司的股權結構,平衡股東權益
對于公司的治理結構來說,是受企業股權結構的控制的。但是,從有限制公司的情況來看,由于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是很多,往往股權集中的現象特別嚴重,公司股東又是按照持股比例的多少來參與公司的運營管理,由此可見,優化公司的股權結構,能夠有效解決一股獨大的現狀,從而在就可以避免公司僵局發生的概率。當有限公司在進行日常經營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對其進行良好的引導,如在公司最初成立階段,要盡量防止平均股權的出現,在對公司進行治理的過程當中,對于控股股東的行使權力舉動進行監督,并且平時注重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四)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手段
1.增加特別調查權
在不少發達國家之間都有這樣的一項法律規定,在某種特定的條件下,股東可以通過請求,讓法院派出專業的調查專家對公司的經營活進行調查,并且可以以報告的形式呈現出調查的結果,將這份結果提交給董事會以及請求人。比如說,英國在公司法當中就規定股東人數在200名以上的,或者說擁有公司持股比例在10%的股東可以通過請求,讓貿易部門派出專門的調查員調查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債券、公司股票以及公司從事的股票交易情況,這些規定對于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保護作用,能夠通過這樣的舉措,及時的查處公司大股東或者說是董事會從事了不正當的行為,或者對公司損失較大的事件,從而及時的對其進行糾正,防止公司利益的損失,進而維護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2.規定對中小股東的壓制無效
在瑞士國家的債務法當中,就有過這樣的規定,即當大多數的股東對少數股東進行壓制時,法院可以規定這樣的壓制是無效的。從某種角度上來說,一個企業公司法是否公正、成熟,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于公司對于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程度。我國新公司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公司法已經趨于成熟,有著很積極的影響。但是,在實踐的過程當中,難免出現理論與實踐相差的情況,不少企業在維護中小股東權益方面的水平還是沒有跟上新公司法的步伐,因此,在接下來的工作當中,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新的公司法,在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基礎之上,繼續完善《公司法》以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格局的不斷變換,公司作為一種特殊的組織形態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且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其在社會經濟形態當中所體現出來的價值更為重要,不僅可以促進我國經濟的前進,而且還能夠有效解決我國就業問題,利于維護我國社會的穩定性。但是公司僵局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司所發揮出來的價值,而且為企業的發展帶來重重困境。公司僵局的形成往往是因為企業的執行機構以及決策機構發生利益上的沖突,從而導致意見不合而發生對峙的情況,會讓公司整個陷入到一種不能運營的狀態,在對公司的整體利益造成損失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司個人股東的利益,尤其是對于沒有什么話語權以及行使權的中小股東來說,其損失程度是最大的。為了能夠保證公司的健康發展,避免公司僵局的發生,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我們有必要做好各項應急機制,力爭將公司僵局的危害降到最低。
作者:蒙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