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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歐陸國家是商法的鼻祖,公司法更是為各國商法所共有的。隨著商品經濟的廣泛發展,參與經濟活動的主體日益擴大。隨之而來的狀況逐漸暴露于我們的經濟生活當中。在此之下,我們發現很多商家利用了公司法的屏障肆意走法律的縫隙傷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市場經濟陷入了短時間的混亂。影子經理、影子股東、黑磚窯事件等擾亂了我們的經濟生活,受害的商家猶如驚弓之鳥,商家們何去何從,公司法如何自處引起了我們深度的思考。
[關鍵詞]
一、法理上對公司法關于人格否認制度股東的認識
從起源來看,正如孟德斯鳩在其經典著作《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曾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前人是如此的有先見之明,法律賦予了公司獨立人格的權力,從另一個角度說股東擁有著這種權力,權力的迷惑性容易讓股東陷入公司法的法網之下。”從此含義上來說人格否認制下股東在法理上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股東在公司上有名義上的股東和實質控制人,我們在法理上說的應該是實質控制人;公司的控制人有董事、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我們在法理上說的應該是對公司有實質控制的股東。對于人格否認制度的股東,我們知道其在公司中為何出現和在公司中是處于何種位置,其特點和構成要件是我們對這類股東在實踐經濟中的地位必須了解的。第一,股東是依賴于公司而存在的,因此此公司必須具備獨立法人人格為邏輯前提。第二,對于股東在法律上的懲戒我們承認的是只對個案中公司獨立人格予以否認。第三,股東的承擔責任是以公司不能承擔責任為前提的。如果公司能承擔責任,解決債權人的問題,我們就不能輕易地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它應作為一種事后的法律規制,維護法律的運行,而不是輕易地打破法律的平衡。
二、中國人格否認制度下股東利用法律縫隙逃避法律責任
(一)股東逃避法律責任的措施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是獲取更多的利潤,法律上公司的獨立人格無疑是他們牟利的最好屏障。股東可以設立空殼公司來謀取政府對公司的優惠政策和商家對公司的信任。當然除了空殼公司外,一人公司、姐妹公司、夫妻公司同樣的給他們帶來了很多的商機。就一人公司來說,其實很多公司對于一人公司是否為有限公司都存在著爭議。可能說是一人公司更容易讓有心機的股東鉆空子個人操控公司,讓公司承擔無限責任,自己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固然是股東違法的一個重要的屏障,畢竟各國的公司法都趨向于保護公司法的獨立人格制度。但是股東的資本狀況也不失為股東出招的好地方。如果股東的全部出資都是以貨幣的形式,對于監管股東的出資就監管著那些貨幣的流向,股東是否存在轉移資本,抽資等讓資本向不正常的方向流動就行了。但是各國在鼓勵股東出資時都規定了可以用其他可以用價值評價的物品出資,這樣就讓股東有出花招的地方。資本的評估是他們夸大物品價值的地方,他們可以聯合不同的專業人士把物品的價值提升一個高度,但實際上公司的資本價值卻不然。公司法雖說是實體法,但是要從的司法的角度實現公正離不開程序的公正。在舉證責任方面各國又存在不同之處,但一般都是為在一人有限公司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對于其他的有限責任公司由于他們更重視、更強調實質尤其是強調發揮法官能動性,舉證責任等程序性的操作上沒有形成完備的方針體系,然而是參照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處理這個人格否認事件的,以免束縛法官手腳。股東會在某程度上干擾債權人取證,沒有了實質的證據他們就可以自由地運用法律來謀取利益。資金、公司、證據這些是筆者認為股東最直接最簡單的玩弄法律方式,在實際的經濟生活中,股東的招式層出不窮,但是萬變不離其宗,把握最基本的,我們才能在經濟生活中以不變應萬變。把那些股東繩之以法,讓他們落網成為必然的規律。
(二)人格否認制度下股東伏法的必要性從股東利用公司逃避法律責任來說,根據我國公司的實踐,結合國外的經驗,名為公司實為自然人獨資企業;雖為子公司,但利潤全部上繳母公司,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等現象,在商人進行交易時的風險加大,對于查清對方公司的底蘊又浪費金錢和時間減低效率不利于公司的健康發展。根據統計這樣的例子是最多的。子公司是獨立的公司獨立承當責任,但它的運作方式卻可以讓母公司操縱。私下交易,壟斷市場謀取暴利這樣對母公司來說是件輕而易舉的事情。正是因為這幾年股東侵犯法律的現象增多破壞了市場的穩定性發展,股東的伏法才需要有著殺雞儆猴之效。從股東利用出資逃避法律責任來說,現行的法律只規定有關虛報公司注冊資本、虛報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行政法律責任,但沒有規定相應的民事責任,不足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此基礎上,讓股東伏法承受的不只是行政法律責任,更要他們承受民事法律責任,更有利于公司法的完善和發展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讓股東伏法,讓社會正視,才能讓我們看到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前,民法要怎樣預防,受到了侵害后,民法應該怎樣救濟。從股東利用程序法的規定逃避法律責任來說,每一法律的發展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如果法律每一樣都是有硬性的規定,就很難適應社會的發展。如何讓股東伏法,如何讓公司法運用于實踐當中,或許是我們完善公司法的必由之路。我們都知道公司法上的程序法部分有所欠缺,不能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促進公司法的修改人人有責。從宏觀上說,讓股東伏法無疑上是整頓了市場秩序,使市場健康發展;讓股東伏法無疑上是整頓了法律制度,使法律更適合經濟的發展。從微觀上說,使股東伏法增強了市民對市場和法律的信心,讓市民更放心地投入市場和法律的發展。是否能懲治違法的股東要經過法庭的審判,要以法律為準繩。現實生活中確實有很多例子,有的能用法律制裁股東,當然有的因為程序或者是有關證據的問題讓股東逃避法律的追究。
三、解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建議
對于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下的股東,從它的產生、構成要件、違法途徑、伏法必要性和股東伏法措施等都有了基本上的了解。要有更深入的了解,筆者認為要落實于實踐當中,從不同的方面和不同的途徑理解這種狀況。但是我們知道股東的伏法是大勢所趨的,世界各國都在努力讓經濟世界保持多一份寧靜。國外一直是我們借鑒的去向,加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一直是我國不懈努力所追求的方向,加大政府的監督力度從財產上控制股東的干預,從意思自治上減少股東的話語權我們也會朝著這個方向進發,我國的監督制度不完善,對于這方面的研究相對于外國來說是較落后的。如何監督,怎樣監督對于我國來說也是一個巨大的挑戰。我國的志士仁人沒有灰心喪氣,也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在結合外國的借鑒措施上發展中國特色的監督方式。首先說最容易違法的那些一人公司,夫妻公司,姐妹公司,這些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但是公司與股東間關系過于密切,與其說我們要密切留意公司的走向不如直接關切主要股東的經濟運行態勢。監督的方法也要從這方面著手。我國公司法下的一人公司作為我國公司法發展的一大新型特點也存在人格否認的問題,但是對于其他的有限公司而言,其理論或者說其解決的辦法都會比其他的公司簡單,就是要嚴格監控那個股東。我國的其他公司類型也可以此為鑒。利用人格否認這個縫隙的還有夫妻公司,姐妹公司但是我們只要從源頭上杜絕股東濫用人格否認制度的發展這才是有利于市場的發展之道。我們知道了監督的對象,因此我們就要從方式上解決問題。我們的監督應從微觀出發。引入董事責任這個措施解決問題。設立一些特殊的董事,這些董事本身是與公司沒有利益上的糾紛關系,然后給予他們有監督的權能,負責監督公司的財產和防止股東擁有過多的話語權。再者工商局也可不定期的檢查公司的賬目。這樣國家的調控和公司自身的管理雙監督的方式更能避免股東落網于公司法上。
在外采用監督制,在內我們應強化公司法制。在公司法上應該第一,完善《公司法》中有關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實體規范。第二,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范圍作出擴大解釋。第三,對于管轄法院和舉證責任的問題應有具體的方案。這些都是需要與法律界共同努力才能實現的目標。在實踐中我們應當知道一個行為可能不止違反一種法律的規定,股東這些違法的行為可能會違反破產法的法律規定,但是法律上并沒有具體規定該如何適用法律;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經濟全球化的驅使下法律的發展也應該適應全球化的發展。我們要與世界接軌,但是我們的人格否認制度并沒有向WTO方向發展,如此下來,中國商人在尋求國際保護的時候,中國的公司顯然欠缺了法律的這個強大的后盾。我們要指明外國法和中國法在法律上的適用方向。
作者:高琦 王群 單位:東北林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