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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獻檢索教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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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獻檢索教材

我國目前出版的法律文獻檢索教材大多數出自于高等法學院校中法律圖書館的專業館員之手。自1981年秋,教育部《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條例》將“開展查詢文獻方法的教育和輔導工作”作為大學圖書館的任務之一開始,以當時司法部部屬政法院校圖書館的專家為主體,一批置身于法律圖書館的老館員們以專業圖書館員的身份積極參與和推動了此項工作。特別是1984年2月教育部下發(84)教高一字004號文件《關于在高等學校開設文獻檢索與利用課的意見》之后,這些老同志針對法律類院校開展文獻檢索(以下簡稱“法律文檢”)的特點,積極開展法律文檢與利用的教學推動工作。[1]并在司法部教育司主持,各院校法律圖書館專家共同協作之下,于1989年由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鄭治發與王金祥主編的國內第一部《法律文獻檢索與利用》教材問世。在隨后的16年中,國內各專業院校與出版社陸續推出了大約23部涉及法律文獻信息檢索與實務方面的教材與論、譯著。

論文百事通其中除個別著述為法律科學領域內的專家所編輯之外,大部分教材均以專業圖書館的資深館員編輯而成。(見附表一)筆者作為一名法律圖書館的專職工作者,拜讀了其中大部分教材與著述中的內容,深被這些作者多年來孜孜不倦的探索學風所感動,特別是“法律文檢”領域中的那些老同志,他們為這個事業奉獻到了生命的最后。[2]

國家在發展,法制事業在發展;同樣作為法律圖書館文獻工作者的研究道路也在延伸。特別是近年來法學教育事業的急速擴大、法律信息技術的不斷更新,使得我們從事實務文獻工作的人員所面臨的工作環境、工作對象、工作手段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許多過去還是模糊的觀念,現在越來越變的清晰;許多大家過去認識不到的事物,隨著立法與法制工作的進程而擺在了面前;許多過去被隱蔽的東西,逐步顯露出來并公開化了。在發展的背景下,對法律文檢理論與體系給予重新認識和定位也變得日益的迫切與需要。在此,重新回顧與檢討16年來出版的各種法律文檢教材,對其進行系統的比較與商榷,進一步對其所提出的一些基本理念與提法給以重新定位和認識顯得十分必要。筆者依據個人的點滴體會歸納出了以下幾個方面,敬希得到業內人士的關注,并重新喚起更多的法律文獻與信息工作者對這個領域的研究興趣,為共同開拓與建立適合我國基本國情需要的法律文獻檢索理論與研究框架而努力。

一、對檢索教材主題定義之檢討

縱觀國內出版的20多部法律文檢教材的書名,通過其主題名可將他們歸納為:“法學文獻檢索”“法律文獻檢索”“法律文獻學”“法律文獻目錄學”幾類提法。(見附表一)前者主要集中在對專業文獻信息的查找方法領域;后者則大多是從學科文獻體系上來論述專業文獻的資源分布。除《中國法制古籍目錄學》與《法律文獻學》兩部著述是以文獻學的研究方法來論述中國古代法制史料之外,其它教材則大多集中在對中外綜合法律文獻信息的檢索技術的范圍內。面對這些教材在其書名所確立的主題定義,筆者予以簡單的對照分析,產生了一些疑惑之處,例如:法律文獻與法學文獻是否應有學理上的劃分?法律情報、法律信息的定義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文獻檢索研究的新發展?筆者認為,以法律文獻信息來作為確定的主題應該是符合其學科實際定義的,它的概念囊括了所有涉及法文獻的內容;而其所謂法學文獻、情報概論、信息論等都是對前者所做的技術上的進一步探討,它們都應概括在法律文獻信息的理論研究框架內。從理論上來說,這并不是一個十分復雜的推論,在任何一部《法律詞典》的條目解釋中都可以分別查出:法律是指“法”,是泛指法規、法令、條例等帶有強制力的規范性文件,是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制訂與的規范性文件,是法的淵源;法學是指“法律科學”是以法律為主要研究對象的一門研究學科,是社會科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3]無論是用情報學還是信息學的研究方法或技術來提出新的主題定義,其針對的最終客體都是落實在法律文獻本身,法律文獻才是檢索教材的根本,而檢索技術上的手段革新只是在形式上改變或推動了文獻載體。這種看法在檢察出版社最近推出的李振宇先生所著《法律文獻學》一書中曾有過較為貼切的分析。[4]

對主題的準確定位不科學或不規范將會導致業內人士對這一領域中所包含的文獻信息在未來類分范圍上的混亂。簡單的說:出發的原點不正確,深入下去的結果就難免會發生錯誤或誤導。通過對出版的教材在確立書名主題上的分析,我們可得知其中大部分題名歸結到了“文獻檢索”的主要定位上,在涉及到的文獻研究與系統分析方面也是以現有的一般圖書館目錄或文獻利用方面現成的方法去套用,主要內容均與一般檢索指導教材并無差異,在實際利用上卻與我們應該理解的法律文獻檢索相差甚遠。筆者認為這種情況的產生大概是與教育部下發的(84)004號文件的具體提法有關,進而形成的“文檢教材”多為圖書館培訓學生而編輯的工具性指南。對此我們必須說明:走進圖書館與法律文獻檢索有密切的聯系,但是卻為兩類不同性質的問題。圖書館只是系統收藏有法律文獻的一個文獻收藏部門;而不是后者的專指。“文獻檢索作為圖書館學的一個重要部分,在理論上是指從眾多文獻中迅速、準確地查錄出所需信息的一種行為、方法和程序。文獻檢索作為一項極為重要的信息傳播技術,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建立檢索系統,二是開展檢索服務。”[5]筆者理解:建立檢索系統就是依據特定的文獻領域或特定的學科范圍,依照客觀存在、被學科所確認的原始文獻信息流通渠道與其分布資源體系去確定資詢工作的理論原則;而混亂的主題定義與概念最終將導致的后果是無法準確與概括未來你所要建立的專業文獻檢索系統。既然我們所要論述的是“法律文獻檢索”,首先應該統一的就是對這類文獻在性質上的準確定位;否則就會出現在本節開頭所述的情況,使我們對法律文獻檢索的論述走入誤區或盲點,無法使這個領域中對文獻體系設置與檢索方式的研究工作深入下去。

二、對檢索教材所確立的文獻對象與特征之檢討

作為法律文獻檢索教材所涉及的對象首先應是“法律文獻”,然而“法律文獻”是指那些專門性的資料與信息?它的特征又是什么呢?這是作為專門文獻檢索教材所需要首先回答與認定的重要基礎。只有緊密圍繞“法律文獻信息”這個對象來展開科學的分析和論述,才能做出符合實際與學科需要的方法論斷。再回過頭來仔細閱讀一下已出版的這些教材,對法律文獻的解釋、類型、特征等方面的論斷卻各述所見,五花八門。有的作者提出:“法學文獻是記錄法學知識的一切載體,是法律及其相適應的各法學學科有關的圖書、刊物和資料”。[6]也有作者提出:“法學文獻是指記錄法學這一專門學科知識的一切載體的統稱,法學文獻的特征帶有階級性、時代性、繼承性和復雜性”。[7]還有作者提出:“法律文獻是國家機關中擁有立法權的機構依據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它包括法律、條例、規定、辦法等形式。它的特征是階級性和思想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繼承性和聯系性、時效性和出版規范性”。[8]還有作者提出:“法律信息是一切有關法和法學文化知識的總和。它是從立法、司法、執法的理論與實踐活動中產生,又是指導法律實踐與法律研究活動的依據。它的特征是規范性、時效

性、分散性、地域性、廣泛性”。[9]最終有作者歸納性的提出:“法律文獻是法文化的表象之一,是社會法律制度和法制活動的真實再現。它的特征是規范化、分散化、多樣化”。[10]

從上述這些對基本概念的不同論斷,我們對其所述專業文獻檢索所指向的文獻對象及其特征的正確與否產生了疑惑?作為法律圖書館的專業館員應該如何科學地解釋與理解自己所面對的專業文獻類型與其基本特征,是其今后工作成敗的基礎。如果連所述的對象都無法認識清楚,哪如何進一步去深入研究檢索的系統理論呢?筆者同意作為法學博士的李振宇先生在其所著《法律文獻學導論》中對此的論述:“法律文獻是人類法文化的表象之一,是一種社會法律制度和法制活動的真實表現”。這個論述抽象的、科學的表明了法律文獻的基本概念,從這個概述出發去考察此類文獻的對象與特征,可以推論出這類文獻包括有不同社會背景下所產生的所有法律文本文獻與法律、法制方面的研究性文獻。在圖書館學或文獻學角度上去理解的“法律文獻”在含義上是一個泛指的概念,而不應將其簡單的固定為某一類型或某一種的專指性文獻。

對法律文獻檢索對象與特征的論述,一定要遵從學科本身的學術體系,要從文獻類型的實際資源分布出發,以法的淵源為導向。在泛化法律文獻定義的前提下,從圖書館實際工作中對法律文獻檢索的基本原則出發,按效力、按文本、按部門、按體系、按類型、按時期、按地域的分別去細化和歸類法文獻與研究性文獻,并分別指出細化歸類后的同類文獻的基本特征。最終才能做到在其學科范圍內對所有文獻檢索途徑進行正確的梳理并提供科學的指南。

三、對檢索教材內容劃分之檢討

在反復閱讀教材之后,筆者發現其中大部分教材的作者將“法律文獻”所涉及的文獻按內容而依據一般圖書館的理論進行內容上的劃分;即將法律文獻與法學文獻概括到一般圖書館學檢索教材中常用的一次文獻、二次文獻、三次文獻;[11]或依據出版形式劃分為:圖書、刊物、資料;[12]或將其簡單定位在:擁有立法權的機構制訂的規范性文件。[13]這些對文獻內容上的劃分方式是否規范,是否科學?筆者覺得很有必要深入去探討。至少我們可以提出這種區分應該說帶有極大的缺陷,它忽視了法律文獻本身對文獻內容在界定上的基本原則,既法律科學本身的特殊性,而將法律文獻檢索簡單歸同于一般文獻檢索。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目前我國法律圖書館與法律文獻信息工作在其理論研究及其實務調研方面的嚴重不足。筆者認為這也許是與國內法律圖書館的專業工作人員大多數為圖書館學專業出身有關,所以熱衷于按照傳統的圖書館理論體系來編織法律圖書館檢索手冊,而偏偏忽略了對自己所要服務的檢索對象在內容上進行深入的了解與研究。正如留美學者劉麗君女士在編輯《漫游虛擬法律圖書館》一書的前言中所述:“如果法律是一門科學,那么法律圖書館就是它的檢索實驗室。法律檢索是一門藝術,也是一門學問。”

法律文獻檢索的內容是圍繞“法律”本身展開的一個特殊的文獻體系,它的劃分與限定應以“法”為軸心,嚴格按照這個軸心的特殊性來揭示其龐大文獻體系的淵源及其分布與查考方式,而不能簡單按載體形式或加工形式將其歸結為印刷型、文本型、電子型[14]或將其展示為一次、二次、三次文獻。[15]有的教材作者甚至將法律文獻按性質劃分為幾類、按載體分為幾類、按出版形式分為幾類、按加工程度分為幾類,這樣過多的在形式上反復劃分文獻檢索的最終效果如何?筆者認為只能是讓利用者陷入更加混亂的檢索對象中。更有作者將法學文獻歸納為五種形式、四個級別、十大類型。[16]然而這些劃分的學理依據是什么?是否經過了可靠的論證?是否能為學界與業務同行所認同?恐怕編者本人也很難答復。例如:該書中按出版形式劃分的十大類型有“圖書、報刊、學位論文、法律法典、公報公告、判例案例法律解釋、條約與章程、契約票據商標司法文書檔案、法學工具書”。在教材中只有上述十類名詞的解釋,而并未對這十類文獻的內容展開充分的論證,即使對個別類型有簡單的說明或定義也未能采用合理的學術規范去嚴格加以說明,特別是對所謂的“十大類型文獻”各自內容的舉例說明,在一些提法上完全是憑個人經驗的片面看法而提出,實在缺乏讓人信服的認同理由。如:其中涉及的“公報公告”類、“條約章程”類,它們與其中的“法律法典”類、“判例案例法律解釋例”類在文獻內容劃分上有何不同,劃分的學理依據又是什么?還有的教材中,作者明確提出法律文獻的檢索內容劃分為三類:法律圖書報刊、法規標準案例、法律事實數據。[17]僅舉其中涉及的法規檢索,原作者是這樣解釋的:法規是法律和規章的總稱,在傳統文獻分類中“法規”屬于政府出版物中的一種。[18]然而在學科研究中“法規”一詞又是如何解釋的呢?國務院法制辦杜佐東先生在其《中國法規的現狀與展望》一文中指出:“法規也有稱其為法律、法律法規等,在法學圈子里約定俗成,這個詞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在內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同時在國務院的《法規匯編出版管理條例》中對法規也有解釋:法規匯編是指將依照法定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按照一定順序或者分類匯編成冊的公開出版物”。[19]可見杜先生的闡述應是較為完整的概括,而不是如前者那樣簡單、籠統地總括為“中外、古代、近現代”的法規和規章文獻的總稱。特別是針對當代法律文獻檢索在內容上的區分,應嚴格依循一個國家立法體制和法的歷史淵源來充分認識其文獻所包含的內容,而不能想當然的找一個名詞去替代。再如有的教材中所述的“法律案例”按照原作者的觀點這類法律文獻依照來源劃分為:法院案例、教學案例、宣傳案例等。[20]這種提法是否正確呢?筆者認為實在大有商榷之處。首先所疑惑的是“案例”一詞在我國法律文獻中的嚴格指向是什么?它作為專類文獻其特征性表現在那些法的規范性中?作為專業文獻工作者這些應該是不難解答。其次“法律案例”的提法本身是否規范?是否符合現實中的文獻內容?從已知的學理分析中筆者認為:我國法律體系中所指向的案例文獻應定位在“司法案例”以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國家機構在執法活動中的行政執法案例。前者特指國家司法機關在審理各類案件過程中所形成的文獻資料,包括公布的裁決、審判與調解文書。而現在我們通指的“案例文獻”主要指判決類的文書,也被我國司法機關稱為“先例判決”,它與英美法系“判例文獻”性質不同的是,我國司法機關的“案例”不是法律淵源,但是對審判活動有重要的參考作用,特別是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并公告的典型案例。[21]在上述筆者個人的簡單理解中大家可以看到,對法律文獻檢索內容的定位必須從其規范性特征出發,準確劃分不同類別法律文獻的范圍,才能正確引導讀者去檢索專業文獻資源。古人云:贈人于魚不如授之于漁。如果你把檢索只鎖定在僅僅幾本書的內容上,那就背離了文獻檢索的真實目的,僅是為文獻而檢索文獻;背離了為解決法律問題而檢索文獻的查詢宗旨。最后使得你所費心編輯的教材本身不能去深入地、正確地展示法律文獻資源的學科內容和科學意義。

四、對檢索教材查詢方式及途徑之檢討

作為專業圖書館員開展必備查詢業務的基礎應該是以建立正確的

檢索系統、開展檢索服務為先導。而作為檢索教材中最基本的組成部分是對文獻檢索途徑與方法的教授。“針對法律圖書館的專業文獻工作者來說,具體講述法律文獻檢索的工作是一門專業性較強的技能。是未來每一位法律從業者應需掌握的基本技能”。[22]這種基本技能在目前國內出版的法律文獻檢索教材中卻被偏偏忽視了,大多數教材作者喜歡引用傳統的、一般的圖書館教材中現成的思路去套用,就文獻而談文獻,只從文獻的載體或表面形式上去給予簡單說明。以西南政法大學圖書館編輯的教材為例,其中共有六個章節涉及到中文法學文獻檢索途徑,其標題分別為:法學圖書檢索、法學論文檢索、法學名詞術語及時事資料檢索、典章制度法規條約檢索、人物資料檢索、歷史事件查考。我們抽出其中的第四章“現代法規檢索”,來作進一步的分析,[23]教材作者在文字中提出“查找現代中國的法規通常主要利用法規目錄工具書與法規匯編工具書兩個途徑。目錄工具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目錄1949-198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全目1949-1989》;匯編工具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令匯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全書》等;除此之外還可以利用年鑒工具書查找;同時”國家公報“是查找最新法律規范的主要工具。國家公報是我國國家機關出版的一種定期或不定期刊物,它主要反映國家政治、經濟、外交方面的重大事件、成就和決策”。[24]短短不足千字的一段文字,竟然概括了對當代中國法律文獻的檢索途徑與方式。事實是這樣嗎?這種歸納實在無法讓人接受。在現實的國家法律體系框架下,法律文獻信息的檢索途徑真是如此簡單嗎?[25]類似這些論述筆者在其他教材中也多次的發現,這里不再過多復述。現在來看,為什么會產生這樣的誤導呢?筆者分析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這些教材的作者并未深入調研“法律文獻信息”作為一種特殊文獻信息在現實法制活動中的規范作用,他們編寫的教材缺乏在法律實務工作方面的經驗,并未完全了解法律文獻信息檢索的真正意義,這類教材嚴格的說不是“法律文獻檢索”;而只不過僅為限定在一定范圍內的某個圖書館的使用手冊。如果再依照上文中提出的法規檢索途徑與方法來進一步推測,還可以提出一些有趣的質疑。例如:依照《憲法》與《立法法》有關立法權限的規定,是否僅通過教材提出的兩類工具書就可檢索現行的法文件?法規目錄與法規匯編在檢索內容上是否相同?是否需考慮時效性、地域性和法律限定性等因素?法規匯編與法律全書是否同為國家立法機關指定的權威性標準文本?年鑒性工具書是否都能夠查找各類法律文獻?“國家公報”的提法是否正確?是“國家級公報”還是“國家類公報?是特殊出版物還是期刊?各級政府的公報是否為”公報“?如何來劃分匯編與圖書、公報與期刊的檢索途徑等等問題。對于一位細心的學者或法律專業人士來說,這些都是需要給予標準的答復,不能一帶而過,僅以介紹或尋找幾本書目提要就可以解決了。

筆者認為:作為法律圖書館員要來論述文獻檢索,最基礎的是要從本國法的淵源開始;特別是對現行法文獻的檢索,必須要全面地了解本國的立法體系、立法程序以及部門、地方政府各類規范性法文件的現實體系。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來說:全國人大、國務院、中央部委、司法機關、地方人大、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區域、特別行政區域、較大城市的立法機關與政府與制定的規范性法文件的機構,都是需要我們展開法律文獻檢索活動的必須途徑。檢索方法除法規目錄與匯編外,在形式上分為單行本、連續出版物、部門性匯編、地方性匯編:除國家立法機關審定授權出版的權威性文本外,還有參考性的出版物。按照我國法律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除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最高行政機關、最高司法機關公開出版發行“政府公報”外,中央政府各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立法與行政主管機關均以出版“公報”或“公告”的形式,對外公布規范性法文件及政府政務性文件。然而,不幸的是我們大多數編寫教材的作者均來自于院校圖書館,由于工作范圍的局限性,很少有人能深入了解現實中“法規”文獻的流通渠道與出版方式,故而造成上文中舉列出的種種在論述上的缺陷與誤導,這不能不引起未來“法律文檢課”老師與教材編寫者們的反思與重視。多年來筆者也一直在注意這方面的反思文章出現,但是非常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筆者還未能見到有人對此提出看法。

為避免日后類似這種基礎性檢索方式與途徑方面的誤導再反復出現,經過了近兩年來的思考與分析,筆者試探性的將思路整理出來,以期引起大家的一些重新思考。我們開展檢索教材編寫工作的目的是培訓與傳授給學生專門掌握對某類專業文獻查找的基本技能及文獻學知識,讓每一位需要檢索服務的人無論何時何地都能利用這種技能迅速地找到所需的專業文獻,而非一般性的文獻信息。未來的法律工作者們面對的是現實中的各類復雜社會問題,他們需要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識,特別是檢索法律文獻的技能知識去解決工作中的法律問題。多年來學界與公眾一直在呼吁查找法律文件難,這其中除涉及政務信息公開方面的政治原因外,未能有效的傳播與掌握正確的專業文獻檢索途徑與方法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所以有學者指出:“法律文獻檢索是一門藝術,也是一門學問。是一種技巧性的解決問題的活動。對于每個檢索的問題必須首先加以分析,并對利用的工具進行評估,以選擇最合適的方法”。[26]例如:在圖書館教授法律文獻的檢索過程,不能僅以幾本館藏圖書為依據,所要分清的是法律類圖書作為專業文獻形式,其檢索途徑區分為規范性法文件與學理性法文獻。前者依法律的效力不同又分為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地方法規;依立法權限不同分為國家法、專門法、地方法;依立法時效不同分為有效法、失效法等,而使用不同的檢索程序和查找工具能更方便、快捷的檢索各類不同性質的法文件。后者則為研究性、解釋性文獻,依照法律學科的不同分枝部門、不同文獻形式分為若干部類,而檢索不同出版時期不同分枝學科的法律文獻最常用的工具書和工具期刊又劃分為哪幾個主要類型、哪幾個方面。上述這些帶有學術知識性的指導問題,才是日后法律文獻檢索教材的編輯們在具體編寫過程中所需要反復、科學的探討和研究的重點。正如一位學者所述:“人們對法律資料信息掌握的全面與否、確切與否可能直接定奪法律研究和法律信息實際的水準與成敗”。[27]所以作為法律文獻信息工作者的最終工作結果應該反映在告訴人們確切的、科學的、方便的檢索法律文獻信息的途徑與方式,在日益加強與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文獻信息的查詢保障體系上面下工夫,用以完善和促進國家法制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

五、中外法律檢索教材之比較

在國內開展編寫法律文獻檢索教材的過程中也相繼出版與介紹有部分國外“法律文獻檢索”教材。其中主要集中在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圖書館科恩教授編寫的《美國法律文獻檢索》的中譯本與英文本,此外還有包含在國內文檢教材中介紹外國法律檢索的部分章節。筆者特別注意到所有目前國內出版的中外法律文檢教材中的最大區別在于對法律文獻基本內容與形式劃分上的不同。例如,中文版與英文版的《LegalRescarch》在論述中將法律文獻分為三個基本類型:具有法律權威性的原始文獻、查找原始文獻的工具性文獻、不具有法律權威性的論述文獻。原始文獻中包括法律、法規、司法

判例等法的淵源文獻,工具性文獻包括索引、注釋、案例指南,論述性文獻包括范圍廣泛的法學文章、著述、文件等。[28]在該教材的目次安排上結合法律圖書館的藏書結構,按步驟地從法律文獻的結構體系出發,分為原始文獻與查詢、論述文獻與查詢、其他專業文獻與查詢、國際法與比較法文獻與查詢、聯邦法系與大陸法系文獻與結構。值得一提的是,這種對文獻內容的劃分方式在剛被譯為中文版時,曾引起國內部分館員的爭論和質疑,可惜的是這個爭論當時并未引起普遍的重視。

對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文檢教材的認識,可通過日本法律圖書館聯絡會編寫的《日本國法律圖書館手冊》的目次而略知(見附表三),其基本的編寫思路類似于普通法的美國法律文獻檢索教材的目次:首先從法律圖書館的藏書結構出發,詳盡介紹法律文獻本身固有的類型結構與特征,然后按照法律文獻不同類型劃分的性質與特點區分為原始文獻(法令、判例、)、加工文獻(圖書、期刊)、其它文獻(政府出版物、議會文件、統計文獻、新聞)、檢索性文獻(書、刊)。按照機構區分為:政府公開出版物、民間刊行物、大學學會出版物。按照文獻出版形式區分為:圖書文獻、活頁文獻、非書資料。此外,你還可以注意到國內編寫的教材中凡是涉及到外國法律文獻檢索內容時都與書中的中國法律文獻檢索使用了完全不同的編寫體例。如:西南政法大學圖書館編寫的《法學文獻信息資源與文獻檢索》一書中涉及“外國法學信息資源及檢索工具的利用”和中國政法大學圖書館編寫的《法學文獻信息檢索》一書中涉及“外國法學文獻信息檢索”的相關章節內容,并未采用同書中與國內中文法律文獻檢索相似的區分體例,不知何故完全參照了另一種不同的文獻檢索內容劃分。

從上述國外法律文檢教材中不難看出,它們教授學生的方式是從法的體系出發,重點放在對各國法律淵源與規范查詢方面,側重于從法律文獻本身特殊性的結構上來認識法律文獻信息的檢索。因為國外圖書館員非常明確作為技能培訓的方向,教學是實務的,目的是教以學習法律知識,未來能從事各項法律事務工作,以訓練和培養專門法律人才為主旨。正如其法律圖書館員所述:“美國法律學者對法律文獻的劃分標準是文獻資源的法律權威性”。[29]而中國的法律圖書館界卻并未能形成這種普遍認同的分類方式,大多數館員習慣于以一般社會科學文獻的劃分理論來作為依據,所以才產生了上文中所提到的種種論述上的分歧。目前國內法學界也有學者在準備編輯中國法律檢索的工具書(見附表三)從其作為一名法律學者所編輯的篇目上來推測,可清晰的看到其編寫的思路;首先以法律制度為基本前提,按照當代中國的法律淵源、立法類型、法律體系去解決如何查找法律文獻,介紹其文獻的檢索途徑,最后介紹其他法學類文獻與研究性文獻的檢索。可見其篇目的基本體例與思路都明顯不同于國內法律圖書館員們所編輯的檢索教材體例。上述這些編輯體例上的不同更加證實了筆者的疑慮,我們到目前為止所編寫的一系列教材與國內、國外法律界所認同的理論體系確實存在非常大的差異,法律圖書館員們對法律文獻的理論研究與實際認識是否還存在很大的缺陷或不足?這個問題自89年第一部《法律文檢》教材問世以來一直未能引起業務范圍內相關人士的重視,各院校始終沿用著老套路去解釋同一個問題,害怕背離了圖書館文獻利用所形成的一般理論框架。從另一個層面上來說:就目前國內法律圖書館的人員研究素質來衡量,解決上述問題應該并不是非常大的難題,我們的館員中不乏有許多高學位的法律專業人才,但為什么卻無人去深入探討或提出疑異呢?筆者分析其中的原因可能在于大家都比較輕視對專業文獻領域的深入研究,不愿花費太多的時間去考慮它。大家關注實體法的研究而非圍繞實體法的文獻研究。這個問題在美國法律圖書館協會前任主席KathleenPrice教授的談話中曾多次得到證實“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美中法律教育交流基金會(CLEEC)開展對中國法律圖書館事業的資助項目,曾有多位中國法律圖書館員赴美就讀法律圖書館學位,然而歸國后這些人員卻并未效力于法律圖書館方面的建設,而是投身于更為實用熱門的實體法研究中”。[30]平心而論,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圖書館相比,我們的差距很大;但與改革開放以來國內各項法制建設事業相比,我們的工作差距有多大呢?這不能不再次引起從事這項工作的專業文獻工作者的深刻反思。新晨

結束語:

對多年來國內出版的法律文檢教材作細致全面的檢討是一項非常麻煩的工作,筆者也是經過了多年的思考才下決心提出上述一些不太成熟的看法,以期能與更多的同行共同來探討。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侵入與發展,法律文獻信息的檢索技術也不斷地產生著一些根本性的變革,從而使人們對法律文獻信息的檢索教材編寫是否具有權威性、科學性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如何才能適應國家法制建設事業的發展需要,編寫出中國法律文獻信息檢索指南工具,一直是業內外人士所關注的問題。特別是國內學術界一些學者的思考,不能不引起從事專業文獻工作的圖書館員們的重視。例如近年來江西農業大學邊緣法學研究中心的李振宇博士先后陸續出版了三本《法律文獻學》方面論著,從文獻學的研究基點出發,較為系統的分析與論證了法律文獻的特征及形式;此外還有國務院法制辦信息中心的江道棋研究員撰文提出建立中國法律信息學框架理論,從信息學的研究方法出發,建立適合中國法制建設需要的法律信息系統的理論思路。這些成果不能不再次引起圖書館業內人士的關注。其實,早在15年前創辦當時司法部部屬政法院校圖書館協作委員會的過程中,老一輩的法律圖書館專家就提出過類似的初步設想,[31]而十幾年后當時粗略的設想已經變成了現實的需要。法律文獻信息的工作已經日益受到社會與公眾的重視,顯現出了它在國家法制建設與法律學科研究過程中的重要地位,不斷引起法律圖書館、法律文獻學、法律信息領域內的專業人士們的研究興趣,特別是全國各類院校中法律圖書館館員們在編寫檢索教材過程中所產生出的熱情與努力。20多部教材出版之后,其在文檢課的教授現狀如何?其編寫體例、編輯原則是否被讀者所廣泛認同?正如華東政法學院圖書館林燕平老師所述“在現行法學教育體制中,法律文獻檢索方法教學仍然是一個薄弱環節,跟不上當代法律教育事業的發展”。[32]法學院校如此,就更何況其他部門的圖書館與文獻信息工作者的研究現狀。最終筆者覺得《漫游虛擬法律圖書館》一書的作者所述的一句話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較之對法律各學科本身的研究,中國法學界對于法律文獻信息體系的研討、對于法律研究與法律實踐的信息電腦化研究,還處于較為初級的地步”。所以我們說:對于處在初級地步中的中國法律圖書館的館員們今后所面臨的道路還將很遙遠,所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與研究的問題還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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