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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常用拉丁語詞匯羅馬曾經在軍事和文化上都非常強大,拉丁語直接間接對英語施與了滲透,英語是受拉丁語影響最深的日爾曼語族中的一個語支。在普通英語中,拉丁語時常出現。例如,通用的縮略詞A.M.(縮自antimeridiem,表示上午)、P.M.(縮自postmeridi-em,表示下午)、A.D.(縮自AnnoDomini,表示公元),使用“viceversa”來表示“反之亦然”,使用“statusquo”來表示“現狀”等。在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中,拉丁語更為常見,例如affidavit(宣誓作證書,書面證詞),dejure(法律上),mensrea(犯罪意圖),capaxdoli(犯罪能力),habeascorpus(人身保護令),quorum(法定人數),ratiodecidendi(判決理由)等等。拉丁文法律術語很多,完全掌握比較困難,翻譯中可借助《布萊克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辭典》和《拉丁語法律用語和法律格言詞典》等法律詞典。
1.2常用法語詞匯在法律英語的發展歷史上,法語對其影響重大。公元1066年,征服者威廉占領英格蘭,他將諾曼-法蘭西文化帶到英格蘭,影響包括對英語的改變,法語詞匯大量進入英語。在英國法律中,存在大量來源于法語的詞匯,例如:assize(巡回審判),plead(辯護),advocate(辯護人),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venue(審判地)等。
1.3常用古舊詞英美法律文件經常使用現在日常生活中已經很少使用的古舊詞匯。盡管現在英美國家要求法律語言簡明、大眾化,提倡法律人士在起草法律文件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這些詞語。但是為了使法律文件句子簡練、嚴謹,依然在很多法律文件中使用古英語和中世紀英語詞匯。中古英語中,here、where和there可以與表示方位和原因指向的詞構成復合詞,以表示加強和確定之意。例如:aforesaid(前述),forthwith(立即),said(上述的),pursuantto(依據),let(阻礙,如在withoutletorhindrance這個短語中,witness-eth(作證如下,意為提供某事的正式證據),用here做前綴的詞hereby(特此,因此,茲)、herein(在本文件中)、hereinbefore(在上文中)、hereinafter(在下文中),hereto(關于,至此),heretofore(迄今,以前),用there做前綴的詞thereunder(在其下,據此),thereafter(其后),thereat(在那里),thereby(因此),theretofore(在那以前;到那時為止),thereto(隨附,附之),用where做前綴的詞whereas(根據,鑒于),whereby(根據,按照),whereof(關于)whereat(對那個)。
1.4一些英語普通詞匯法律化在法律英語詞匯中,有一部分來源于日常英語,由于長期在法律工作中使用,在被用于法律文件時詞意已經特定化,成為法律英語中的專業術語。
1.5同義詞重復在法律英語中,有時使用同義詞重復,就是本可以用一個單詞表達卻用了兩個或者三個單詞。同義詞重復可以使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更加準確,強調所用表達的意思。例如:aidandabet(同謀),ac-knowledgeandconfess(承認),ceaseanddesist(終止),annulandaside(取消,注銷,廢除),goodsandchattles(財產),lastwillandtestament(遺囑),freeandclear(沒有義務)。在翻譯過程中,一般將同義重復的詞組譯為一個漢語詞。
2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句型特色
2.1復合長句多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語言尤其要求嚴謹,圍繞中心詞經常有很多限定,對于一個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和產生的效力都有明確的解釋。為了實現這種嚴謹,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句子結構一般都比較復雜,包含大量的從句、并列結構以及分詞結構等。因此,法律英語以長句居多,很少看見短句的形式。
2.2一般用陳述句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是為了明確法律關系,所表達的內容必須準確、嚴密、客觀、規范,需要通過陳述句的形式客觀地進行描述,規定法律主體應該做什么或者不應該做什么,而不容許推理和抒發感情。權威性語言風格和嚴謹的語義表達使得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句式結構主要是陳述句,一般不使用祈使句、感嘆句和疑問句,這是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區別于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特點之一。
2.3一般都是完整句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在表達的時候需要傳遞完整準確的信息,所以要求句子成分相對完整,一般不使用省略句或單部句,因為省略成分的句子或單部句有時會產生歧義。完整句主要指一個句子是完全主謂句,既有主語又有謂語。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客觀性和英語語言特點決定了在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中被動語態使用廣泛,這也是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使用完整句的原因。對比看,中國法律一般沒有被動語態,多非主謂句,而是使用無主句,在翻譯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時要結合漢語和中國法律的這一特點進行調整。
2.4使用條款句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文字表達要盡量簡潔、條理、醒目,以便于執法人員和普通公民記憶、查找、引用。古今中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都采用分條列款陳述的形式。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使用的條款句形式主要有簡單條款句、樹形條款句和平行條款句。
3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若干翻譯方法
3.1法律術語的翻譯法律術語是構成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礎,要實現整體翻譯的準確性和嚴謹性,其前提就是保證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與嚴謹。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翻譯的基本標準是法律功能對等,對法律術語進行準確的轉換是保證規范性法律文件嚴肅性和權威性的基礎,法律術語翻譯涉及制度和語言兩個完全不同的體系,譯者要具備英美法和中國法律的相關知識,從文化和功能兩個角度準確翻譯。例如considera-tion雖然是日常英語中的一個常見詞,但是在法律規定中有特定的意義,是英美法中的一個法律術語,也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不能翻譯為“考慮、思考”等,而是翻譯為“約因”或“對價”。在英漢法律術語不完全對等時,可以按照功能對等的原則選擇適合的詞。例如“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都有“政府”的意思,但是“government”偏重于完整意義上的“政府”,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機構,“ad-ministration”主要指“行政當局”,是“government”所涵蓋的行政機構,由于在國際交往中,往往把一國的最高行政機關通稱為一國政府,“administration”也常被翻譯為“政府”,具體翻譯要結合上下文。
3.2長句的翻譯在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長句最難翻譯,長句翻譯成功與否直接決定了譯文的質量。在翻譯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時,可以依照“宏觀-微觀-宏觀”的思路進行翻譯,先概讀一遍,找出句子的主體結構,這是宏觀;再將長句拆分成短句,把短句翻譯出來,這是微觀;最后,在第一個宏觀所把握的總體結構下把翻譯出來的短句組合起來,這是再宏觀。在拆分長句的過程中,要以句子的主體結構為框架,借助連接詞、標點符號、分詞短語、介詞短語等標志。在組合譯文的過程中,要把握主體結構,理順邏輯關系,最終的譯文要符合漢語的表達習慣,達到準確、通順、易懂的標準。以《鹿特丹規則》第43條為例:Whenthegoodshavearrivedattheirdestination,theconsigneethatdemandsdeliveryofthegoodsunderthecontractofcarriageshallacceptdeliveryofthegoodsatthetimeorwithinthetimeperiodandatthelocationa-greedinthecontractofcarriageor,failingsuchagree-ment,atthetimeandlocationatwhich,havingregardtothetermsofthecontract,thecustoms,usagesorpracticesofthetradeandthecircumstacesofthecarri-gae,deliverycouldresonablybeexpected.第一步,先通讀一遍,找出句子主體結構:theconsigneeshallac-ceptdeliveryofthegoods。第二步,拆分句子并翻譯,將句子拆分為when引導的狀語從句,that和which引導的定語從句并分別翻譯,對于拆分后句子中or和and連接的并列結構,以及介詞at引導的介詞成分可以單獨翻譯后再并入句子。第三步,將各分句翻譯后的內容進行組合,就形成譯文(略)。
4結語
現在各院校的教學方法仍然多限于“一本書、一支筆、滿堂灌”的單向型灌輸模式,教師在課堂上照本宣科,較少涉及法律文化背景介紹或是語言能力的拓展訓練,更是缺乏情景、交際、案例等實踐教學法。案例,作為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淵源,大陸法系的重要參考材料,在法律專業學習與應用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既然法律英語是一種法律語言,在學習的過程中就不可能也不應該將案例排除在外。案例教學法,即將案例作為教學中的核心及承載物,在案例學習、討論、歸納、結論中實現法律知識及語言技能的習得。案例教學法著重的并不是結論,而是在得出結論的過程中資料搜集、分析歸納、深化理解及思維方式,在語言傳授的過程中加強對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充分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不斷提高學生的分析能力及思辨能力,完善思維模式,加強各種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同時,案例教學法大大逆轉了傳統的由教師“一言堂”的枯燥氛圍,案例的引入無疑將是課堂變得生動,學生的積極參與才能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因此在法律英語課堂教學中引入案例教學法是極為必要的。
2案例教學法的特點
與傳統教授型的教學方法不同,案例教學法不僅專注于“教”,更強調“學”,這就要求教學雙方角色的轉換,真正做到由學生做主體,教師退回到輔助的角色。(1)案例的主導地位。案例教學法中強調案例的主導地位,一切教學內容均是以案例為中心而展開。師生在課前均需對案例的相關內容有充分的準備,包括資料搜集,案例閱讀,初步思考等;教學過程中就案例中涉及核心問題教師應做出適當的引導,提供學生充分討論的空間;課后鼓勵學生自主學習,做出結論,由教師做出點評。由此可見,在整個教學過程中,從案例的準備、引入、講解、分析、結論,都要求師生雙方的積極參與,每個教學環節都是通過案例實現了某個教學目標。(2)啟發性及實踐性。在案例教學中,教師不會給出唯一的或是確定的答案,只在恰當的時候給出適當的啟發,這就給了學生充分思考大膽假設的空間,其根本目的在于激發學生獨立思考和探究該問題。真實案例的引用,讓學生可以將已掌握的知識融會貫通,通過理性的分析,相互間的討論,做出自己的判斷或得出自己的結論,以實現理論知識向專業實踐的轉化,這也很好地彌補了校園中的學生無法很好地接觸現實社會的缺憾。(3)教學過程中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及動態性。案例教學中,教師僅負責案例的篩選及準備,并做出適當的啟發和引導,在各個教學環節中均由學生做主體,積極地參與到實踐教學過程中,這是一個師生共同學習的過程。同時,案例教學也是一個動態教學過程,強調的是師生之間、學生與學生之間、學生與案例資料之間的交流,在小組討論和總結發言的教學環節更加強調彼此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不斷交流。(4)強調學生能力的全面發展。案例教學的價值,不僅在于案例中極為豐富的信息量對學生理解分析能力的提高,以及學生對已掌握的各種知識和技巧的靈活應用,更重要的是體現了各種教學組織模式的優化過程,使學生在學識之外的能力也得到了鍛煉和提高。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學生通過選取有用的信息,策略地分析判斷,從而使認知能力得以提高;小組討論中,學生學會了彼此交流學習及合作;在小組陳詞階段,學生體會到了小組之間的良性競爭;在教師點評的環節,學生學會了如何做出有價值的評價。在這樣一個個體行為和小組行為交叉進行的學習過程中,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得到了充分的激發,提高了自身解決各種問題的能力,也學習到了珍貴的團體合作和競爭精神,人格發展更為健全。
3如何選擇適合的案例
作為整個教學過程中的核心和載體,案例的選定尤為關鍵,如何才是一個好的案例呢?筆者認為應當具備如下的幾個特點:(1)一個好的案例應該講述了一個好的故事。好的案例就是一個好的故事,應該具有吸引人的情節,但這個故事是發生于真實世界的,也是與學習者的個人經歷相關的,而不是高高在上的。這個故事也許并沒有既定的結局,卻經得起研究和學習,能提供給學習者充分的發揮空間。(2)好的案例應具有時效性。好的案例要反映當下的現實狀況,通常應發生在過去5年以內。當然,一些經典案例無論過去多少時間也是值得我們學習的,但更多的真實案例應該是與我們現在的日常生活正在發生的,這才能讓學生充分體會到此案例學習研究的必要性及價值性。(3)好的案例應與學習者息息相關。一個好的案例所涉及的場景或情節應該是學生們所熟知的,或是很有可能直接面對的,這能有效地激起學習過程中的共鳴感,更加不遺余力地參與其中。
4以《消費者法》為教學內容的教學實踐
為了更為直觀地體現案例教學法在法律英語教學中的應用,筆者以《消費者法》作為教學內容進行一次教學實踐,具體教案如下。教學內容:消費者法。學生人數:55人。教學目標:(1)讓學生充分了解消費者的合法權利。(2)培養學生在消費者權利糾紛案件中對相關法律英語語言的應用能力,包括詞匯、句型、口語表達及書面撰寫能力。(3)提高學生作為消費者的權利及義務意識,能夠做到合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主動踐行自己的當然義務。教學重難點:(1)充分了解消費者的各項權利義務。(2)如何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消費糾紛。(3)相關英語語言應用能力的訓練。教學資料:(1)充分利用教材。(2)多媒體輔助。教學實施:(1)課前準備:學生分為8~10人一組,共6組,課前要求每小組準備兩個有關消費者維權的案例,并做出簡要的分析。教師將12個案例進行分類篩選,并選出其中最具典型性的兩個留作課堂備用。(2)課堂導入:以提問方式引入本課教學內容:Ifyouboughtanewbookinthebookstoreanddiscoveredafewmissingpages,butthebossrefusedtochangeanewforyou,whatwouldyouliketodo?1)Youacceptthelossandwillneverbuybooksthere.2)Youreasonwiththebossandinsisttoreplaceit.3)YoucomplaintoCommerceandIndustryBureau.4)Youasksev-eralfriendstohitthebossanddemandthereplacement.在學生作為選擇后,以簡單的問題引起學生對消費者權益問題的思考:1)Whatrightsdoconsumersentitledtoenjoy?2)Whatorganiza-tionsinourcountryprotecttherightsofconsumers?3)Whencon-sumers’legalrightsareviolated,whatshouldtheydo?4)Ascon-sumers,whileenjoyingrights,whatobligationsshouldcitizensper-form?(3)案例引入:案例1:暖瓶水爆炸傷人案件。案例2:旅行社虛假宣傳欺騙團友案件。(4)小組討論:要求學生就以上兩個案例做出分析討論,給出解決建議并作發言。(5)教師總結:1)點評各小組討論情況。2)總結教材要求掌握的消費者各項權利與義務及維權途徑。3)強化相關英語詞匯、句型。(6)強化練習:提供一案例,要求學生就本課學習到的法律知識和英語語言技巧做出對該案例的分析。
5總結
關鍵詞:法律英語文本;法律文本語境;語義;法律轉向
語言的使用離不開環境。離開了環境的語言就好像無本之木。語境對于語言的產生和發展十分重要。反過來,對于理解語言,探究語義,語境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坐標尺。人們總是通過語境學習掌握語言,并在一定語境中使用語言。中國入世以來,越來越多的法律英語文本進入了國人的視野。但是由于文化背景的差異。法律英語文本的翻譯和理解困難重重。究其根本,是沒有注意法律英語文本語境下語義的法律轉向。
語言學中,人們按照語言或他們使用的語言分為不同的團體。語言社團是其中的成員都認為講同一個語言的團體。(胡壯麟等,2005)法律英語是特定范圍內使用的,有著區別于其它社團語言的一種英語,是英語的一種社會變體。它是民族共同語在長期的法律科學和法律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服務于一切法律活動,而且具有法律專業特色的一種社會方言。(程汝康,熊德米,2004)其特點為準確,規范,得體。精練,流暢。Crystal和Dave(1969)對法律文本的結構和組織進行了分析總結,他們認為:1,法律語言是工具性語言;2,法律文件具有不同于其它類文本的特征;3,法律英語具有明確的特點;4,法律語言使用了日常英語不采用的語義原則。(杜金榜,2006)法律語言的這些特點說明了研究法律英語語義不同于研究一般的日常用語,在法律語境中使用的語言由于語境的影響,語義就不再完全等同于日常會話的語義。
一、語境
(一)語境的界定
任何符號系統的存在都是隱性的,它僅僅作為一種描寫的可能而存在:唯有描寫行為和認識行為才能使其具有顯性。因此,符號系統與描寫互為先設。(格雷馬斯,2004),語言和意義互為先設,同樣,語境的存在也是隱性的,也即語境和語義互為先設。討論語義在法律文本語境下的法律轉向前,第一步必須明確當下的語境是什么。
韓禮德在20世紀80年代(Halliday,1964)探討了最初的語境模型。分別從“范圍”(field),“方式”(mode)和“基調”(tenor)這三個變量分析了這一語境模型。(胡壯麟等,2005)按照他的觀點,語言系統被分為語義層、詞匯語法層和語音層三個層次。相鄰層次間的體現關系(realization)是自然的(natural),語境層與語義層間的關系猶如羅網,一方面,語境通過語義的表達具體化。實體化(instantiation),另一方面,語義在語境中明確化,特定化,二者相互交織在一起,共同構建起一個表意的空間,實現語言的概念功能,人際功能和語篇功能。
1965年后,美國社會學家費斯曼也提出了他對語域的不同看法:認為語域是受共同行為規則制約的社會情景。包括時間,地點和身份。另一位社會學家海姆斯指出人能夠說出適應語境的話語,即人具有交際能力,并把語境定義為話語的形式和內容,背景。參與者,目的,音調,交際工具,風格和相互作用的規范。(Halliday&Hason,2001)
由于研究角度不同,對語境的定義也不盡相同。對法律文本的語境而言,實際就是指影響法律文本生成以及人們解讀法律文本時各種因素的總和。
(二)語境的分類
Malinowski(1923)最早對語境做了“文化語境”和“情景語境”的二維劃分。后來,以Firth為代表,語境又分為語言因素的上下文和非語言因素構成的情景語境兩部分。(曾方本,2004)May(2001)提出了動態語境的概念,指出語境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場景,以便交流過程中的參與者互動。并使交流中的語言得以識別。王建華按照普遍性、層次性和簡明性三個語境分類原則。把語境分為了言外語境——包括認知背景和社會文化。言伴語境一包括伴隨語境和現場語境,和言內語境——包括語篇語境和句際語境。(張德祿,劉汝山,2003)心理語言學家也從認知科學的角度提出了認知語境,即客觀世界在人大腦中概括化、抽象化、系統化的結果。(周國輝,2005)從上面的各種分類中。可以看到雖然研究者不同維度對語境做了層次分明的解讀。但不外乎都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宏觀層面主要是歷史的、文化的語境。在法律文本中,則體現為一國的法律淵源,法律文化。法律發達史。法律英語文本的宏觀層面的語境。就是特定的英美法國家的法律淵源,法律文化,法律發達史。微觀層面是指使用語言的具體時間地點,和特定的對象,主題以及臨時性的個體,以及個體的心理狀態。這一層面的語境在法律文本中表現為:某一法律文本生成或使用的時間,地點,場合(公司函件或法庭公文),和法律文本的主題(民事案件的答辯狀或刑事案件的公訴書),以及臨時性的法律文本的主體(一份遺囑或一份婚前財產公證書)。
二、語義
(一)語言的多義性
語言中的字詞是有限的,而世界是無限的。我們無法也不可能構建一個和這個無限世界——對應的符號系統,相反,通過詞語的組合、重構,有限的字詞已能完全表達言語者想要表達的這個世界及其發展變化。字詞的組合、重構使語言在根源上產生了新的意義,使用中的語言的意義也隨言語者的意愿發生變化,以達到言語者交際的目的。
語言的多義性說明在不同語境和不同文本下,同樣的字詞可能具有不同的意義。Grice進一步指出明不(whatissaid)和暗含(whatisimplied)也存在差別。后格萊斯時代的學者雖對他的這一理念提出了質疑(Jaszezolt,2004),但語言的多義性給我們提供一種解釋的可能,雖然它也常常誤導我們做出錯誤的理解,這也是為什么我們要探討法律英語文本語境下語義的法律轉向的原因之一。
語言的多義性在文學文本表現明顯。比如:dog一詞,在下列各句中意思差別明顯:
Youdirtydog!你這個的小人!
Itisrainingcatsanddogs,天下著傾盆大雨。
在法律文本中,語言也具有多義性。比如:
Ajudgreshallperformjudicialdutieswithoutbiasorprejudice——Fla,CodeJud,Conduct,Canon3B(5)法官應不帶偏見,履行司法職責。——佛羅里達州《司法行為法》,法規第3條,B部分,第五款結果,從1994年6月15日起,如上所述,為緩和矛盾,MM曾與其他一些不存偏見卻又有興趣聘用他的機構有過接觸。(宋雷,1997)
在第二例中,我們可以發現,編者并沒有注意到句中的“prejudice”已不是“偏見”的意思,當其和without一起使用,其意義為“不影響實體權利的”(薛波,2003),這和“不存偏見”是不一樣的。可見,在具體的法律文本語境中,法律英語的語義是會隨著語境的變化而變化的,并在語境中實現交際的目的。(二)語義的多義性和唯一性
法律英語語義的多樣性和具體語境下語義的唯一性二者辨證統一,法律英語在多個語境中表現出不同語境下的不同意義,同時同一個英語語詞在確定的語境中語義又是唯一的。這種唯一性是指語義在特定語境中表現出的確定性。而這恰恰就是法律訴爭的焦點,即法律文本中某一語詞在具體案例中的確切含義是什么。
三、語義的法律轉向
法律文本的一大屬性就是權利義務的相關性,比如:一份遺囑的訂立會給相關的權利人帶來一定的期待利益,一份雙務合同的訂立會讓合同雙方在承擔義務的基礎上,同時享有一定的權利。權利義務的劃分通過語詞得以實現,同時,責任雙方如若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也是法律文本和一般文學文本的根本區別。因而,法律英語文本使用的語言就成為劃分權利義務。確定權利義務歸屬的重要手段和指針。
如:ThatPlaintiffshouldbeawardedashissoleandseparatepropertyauthatpropertyhehadpriortothemarriagetoincludetheresidencelocatedat1328KenneyWay,Sacramento,California,theresi-dencelocatedat3305TembrookDrive,Sacramento,California,theresidencelocatedat1340GreenhillRoad,Sacramento,Californiaandhispersonaljewel-ry,belongings,andeffects;thatDefendantshallbeawardedashersoleandseparatepropertyallthatpropertyshehadpriortothemarriageandherperson-aljewelry,belongings,andeffects,(本例摘自李斐南等編譯:(法律英語實務:中外法律文書編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05年8月,p15)
文中“ThatPlaintiff”和“thatDefendant”并非“那個原告”“那個被告”,而是在這一民事訴狀定的本訴的原被告雙方。本段中使用的“award”一詞,在這篇訴狀中已不是簡單的“給予”,文本讓該詞具有了在法律語境中才有的意義:即判定,判給。訴狀中體現了原告的意愿。同時,文本為清楚指明哪些是該判給原告的,用了一系列的限定詞,“property”前用了“soleandseparate”,這兩個詞不光是指單獨的,同時還具有法律層面的意義,即這些財產為原告專有,且獨立存在,即這些財產是原告在婚姻關系成立前為原告所有且獨立存在于該婚姻關系的財產。下文進一步指明這些財產涵蓋的范圍。同樣在這一訴狀后面使用的“effects”,用在文中,已不是“效果”,而是指個人財產、財物。
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有些語詞已經石化,如complaint為民事訴狀,該詞的使用馬上會引入訴狀的原告被告及其訴訟標的等相關信息。PowerofAt-torney為授權委托書,使用這一短語,會在它上面附著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以及委托事項等信息,使該語匯在具體的法律文本語境下,語義更加豐富,充實。只有在法律英語文本的具體語境中,才能成功化解語義的法律走向,實現語義的信息傳遞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