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推進資源稅征管通知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為進一步加強資源稅的征收管理、防止稅源流失、增加地方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通知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凡在我區境內從事開采江砂、河砂、海砂、山砂、大理石、花崗石、玄武巖、山石、高嶺土、磚瓦用粘土、礦泉水、溫泉及稅法列舉的其它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個人為資源的納稅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人。凡從事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收購未稅礦產品的行為是指收購未稅礦產品銷售和自用二種。
三、管理證明。納稅義務人在銷售應稅礦產品時,應當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甲(乙)種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應稅礦產品時,應主動向納稅義務人索要《資源稅管理甲(乙)種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免予代扣代繳資源稅,凡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乙)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甲(乙)種證明》注明的銷售數量部份,一律視同未稅的應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
四、納稅申報方法。帳證健全的納稅義務人按實際銷售或自用的應稅礦產品數量乘以單位稅額,計算應納資源稅稅額,在銷售或移送使用環節,向應稅礦產品的開采地或自用所在地主管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帳證健全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按實際收購未稅的應稅礦產品數量乘以單位稅額,計算應代扣代繳資源稅,在收購環節,向應稅礦產品收購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五、核定征收辦法。
(一)對帳證不健全的建筑安裝、生產水泥制品、磚瓦的單位和個人,在工程結算時未能明確注明使用應稅礦產品或未能提供真實準確的收購和自產自用應稅礦產品數量的,其收購和自產自用未稅的應稅礦產品,按以下標準核定征收資源稅(詳見附件1):
1、房建及其它建筑物工程使用的砂、石,按工程總造價(含稅)的0.5%征收資源稅。
2、隧道、廣場工程使用的砂、石,按工程總造價(含稅)的0.6%征收資源稅。
3、道路、橋梁、河堤(壩)等工程使用的砂、石,按工程總造價(含稅)的0.7%征收資源稅。
4、生產機磚使用的粘土,按核定營業額(或實際銷售額)1.5%征收資源稅。
5、生產水泥制品使用的砂、石,按核定營業額(或實際銷售額)0.5%征收資源稅。
6、石材制品加工,按核定營業額(或實際銷售額)1%征收資源稅。
(二)對帳務不健全的其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主管地稅機關可以根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實際銷售、收購情況進行調查測算、核定其銷售或收購數量,并按照單位稅額計算征收資源稅。
六、統一發票窗口征收率。辦稅窗口開具建筑安裝統一發票,應以開具的票面金額按統一核定的征收率(附件)計算征收資源稅,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乙)種證明》的可給予抵扣。
七、抵扣辦法。采用征收率或定額標準征收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在應納資源稅稅款所屬期內取得《資源稅管理甲(乙)種證明》的,可以抵扣其應納的資源稅。
八、納稅期限。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的資源稅,在月后1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在月后10日內向收購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