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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農民建房在數量和規模上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但是,由于農村自建房缺少有效的管理和技術指導,亂搭亂建、擴大房屋占地面積等違章建設時有發生,特別是在城鄉結合部的農村建房中,出現了嚴重的違章建房、在原建房屋上無序加層和隨意建房等現象,不僅影響了村鎮容貌景觀,而且影響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各涉農鎮辦和區政府有關部門一定要從構建和諧社會、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高度出發,深刻認識加強農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農村建房管理工作作為關系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內容,切實抓緊抓實抓好。
二、嚴格實行土地和規劃控制,規范農村建房監管工作
(一)有規劃的村莊,要嚴格按照村鎮規劃進行報建;沒有規劃的,要盡快完成村鎮規劃。未編制村鎮規劃的,原則上不批準新增建房,確需建設的要按程序上報,經國土資源、建設部門會審后,再進行選址建設。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了規劃控制的區域,按規劃控制組織實施。太平店鎮規劃區、竹條集鎮、牛首工業園區和柿鋪街道辦事處高速以西區域不得零星新建個人住房;柿鋪街道辦事處高速公路以東區域農村村(居)民,因法定事由要求異地建房或符合分戶條件建房的,一律以“村民公寓”的形式進行建設。嚴格控制在公路、鐵路沿線新批建房和宅基地。
(二)農村村(居)民新建、改建、擴建住房,須經本人申請、村(居)民委員會討論通過、鎮(辦)集中審核后,由區建設和國土資源部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辦理土地、規劃及建設相關手續后方可組織施工。
(三)農村村(居)民建房宅基地必須符合村莊、集鎮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倡集中建農民住宅小區,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小城鎮集中,鼓勵農村居民聯戶建設多層住宅。農村建房要與村莊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莊周邊的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房,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建住宅。農村村(居)民建房宅基地嚴格實行一戶一宅制,新建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含庭院),使用村內空閑地或原有宅基地建房的每戶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80平方米(含庭院);建筑層數不得超過三層,建筑高度不得超過10米,每戶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四)城市規劃區以外(高速公路以西)的農村土地、規劃和建房監管工作由區國土資源部門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以內(高速公路以東)的村(居)民建房和違法違章建設的查處工作,依照《市城市規劃區個人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查處暫行辦法》及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審批條件的農村村(居)民建房,各職能部門要提高工作效率,減化審批流程,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三、明確監管主體,強化農村建房監管
(一)加強初審工作,強化村(居)委會責任意識
各村(居)委會要認真履行初審和監督責任,明確工作責任,增強責任心。對符合申請宅基地和建房條件的農村村(居)民,由村(居)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審議通過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后(公示期為十五天),由村(居)委會簽署意見,報鎮或街道辦事處審核。村(居)委會要加強對村(居)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章建設要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上報。
(二)進一步落實屬地管理,加大監管力度
各鎮、相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有領導責任,要把農村建房管理工作提在重要位置,明確專人管理,明確工作責任,嚴格審查把關,加強監督管理,指導各村(居)委會做好建房審核和監管工作,嚴禁未經批準私自建房,確保農村建房“有人管理”。涉農鎮(辦)要會同基層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審核農村建房申請和初審條件,符合條件的由區建設和國土資源部門審批。有條件的鎮(辦)可以推行集中審核,統一報批,減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實行集中管理。
(三)加強宅基地申報管理工作,規范農村用地行為
基層國土資源所收到的建房申請,要及時會同規劃、城建部門進行現場查勘,審查是否符合城鎮規劃、村莊規劃,符合規劃的方可簽署意見。不同意建房的要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說明理由。區國土資源部門對農民建房申請,要及時組織現場查勘,并審核建房用地申請、申報、討論、公示程序是否落實,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計劃等。占用耕地、超面積等利用宅基地建房的申報手續,按國家、省、市土地政策執行。
(四)明確農村建房監管主體,強化工作職責
村民異地建房或符合分戶條件確需建房的,由區建設部門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再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用地批準手續。區建設部門要及時審查是否符合村莊規劃,在收到申請之日起法定的工作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書面說明不同意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理由。在工作中要加大巡查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發現或接到舉報后,要及時立案,及時制止,及時查處,定期組織各類專項行動,切實遏制農村違法違章建房的混亂局面。
(五)實行部門聯動,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嚴格落實長效管理措施,認真開展農村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監管、監察工作,規范農村建房行為。區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要會同各鎮、相關街道辦事處,落實長效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違法違章建房舉報、制止、查處聯動機制,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向社會公布。加強對農村建房的服務、指導和監管工作,加大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筑市場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提高農村村(居)民的守法意識,規范私人建房行為,確保農村建房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各涉農鎮辦要將村民建房的發現、制止、監管與基層組織考評、考核掛鉤,從源頭上加強監管,嚴肅工作紀律,確保違法建設不蔓延,確保禁違目標的實現。各村(居)委會要確定專門人員,開展定期巡查,一旦發現違法違章建房苗頭,必須立即采取相關有力措施,及時予以制止。
四、嚴肅工作紀律,從嚴追究責任
各單位、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區國土資源部門對未經批準占地建房、突破用地指標和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使用土地、占用基本農田、擅自改變規劃用地性質或擴大建設面積進行建設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區建設部門對農村建房未按程序辦理規劃、建設手續的行為,要依法采取措施堅決制止,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各村委會、相關社區居委會要完善申報、初審程序,對未按程序、標準、規劃要求等條件初審的,造成違法違章建設而又未制止的,上級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各單位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行政許可或者不作為以及接到群眾舉報不查處的單位,區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啟動行政問責制,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在村(居)民建房審批、監管過程中,任何單位、任何組織、任何個人不得借機亂收費和變相攤派,違反規定的由區監察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在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