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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執法檢查
(一)深化生產企業資質及產品檢查。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及時向質監部門提供全市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名錄。11月底前,質監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深入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對其生產資質及產品進行重新審查和檢測檢查,引導企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切實保證產品質量及技術參數一致性,嚴把產品質量關。凡生產設施、管理制度、技術力量、產品檢測手段等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仍不達要求、許可到期或已不再生產的企業,依法注銷其生產許可資格;對其所生產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場進行銷售。凡不在省新公布企業名錄的,一律不得生產電動自行車;需要生產的,按程序重新申報審批。自2012年1月1日起,對流入市場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電動汽車、燃油助力車,一律由生產企業負責召回。
(二)深化銷售市場執法檢查。11月底前,工商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對全市電動自行車、電動汽車銷售商進行全面清理,未取得經營資格擅自銷售電動自行車、電動汽車、燃油助力車或超經營范圍銷售的,堅決依法予以取締。對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電動自行車、電動汽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自2012年1月1日起,對外市企業生產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電動汽車、燃油助力車在我市銷售的,一律由經銷商負責召回。
(三)深化路面交通秩序和治安檢查。公安部門要加強日常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12月底前組織開展不少于3次路面集中清查和舊車交易市場、修理行業專項整治活動,嚴肅查處電動自行車無牌無證、占用機動車道、超速、逆向行駛及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盜搶、非法改拼裝電動自行車及銷贓等違法犯罪活動。自2012年1月1日起,公安部門對屬于“召回”范圍的車輛,一律查扣。
二、強化長效管理
(一)嚴格落實新出廠編碼制度。質監部門負責對具備資質、產品符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加強監督,落實生產企業刻制編碼責任,督促生產企業將編碼刻制在車身易于查驗處,并在車身相關部位不易損毀處粘貼至少4張與刻制編碼一致的編碼標簽,以防非法改拼裝。凡是不按規定刻制編碼、粘貼編碼標簽的產品,一律不得出廠銷售。
(二)嚴格落實新車帶牌銷售制度。所有準許銷售電動自行車的單位,全面推行新車帶牌銷售制度。12月底前,市公安局負責健全完善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網絡(市區、縣城主要包括銷售網點和車管所,鄉鎮、農村地區主要包括銷售網點、公安派出所交通警務室和交巡警中隊),研究制定電動自行車上牌工作規范、設計制作牌證、研發登記上牌系統,并組織開展對電動自行車銷售上牌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日常監管。
(三)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工商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督促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建立并認真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對準予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產品,逐一驗明產品合格證明、編碼及其他標識,確保經銷的電動自行車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四)嚴格落實備案管理制度。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每年6月和12月要組織對《省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中我市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品牌型號等進行檢查,對不按標準生產或產品質量、技術參數不符合備案記錄的,以及已關停企業或已停產的產品,及時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更新或剔除相關信息,并及時通報公安、工商、質監部門。對外省生產的電動自行車產品需進入我市市場的,凡不在《備案表》中的產品,一律不得在我市市場銷售,公安部門一律不予登記上牌。
三、強化組織領導
(一)成立專門機構。成立市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秘書長任組長,市公安局、經濟和信息化委、質監局、工商局分管領導為成員,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公安局,抽調相關部門精干力量組成聯合執法小組,具體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各縣(區)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加強本地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把握政策精神。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強,各地、各有關部門既要深刻領會上級文件精神實質、又要科學把握政策和法律限度,既要嚴格公正執法、又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切實履行自身職責、又要密切協作配合,推動各項工作深入開展,確保取得預期效果。
(三)注重宣傳教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區分不同對象,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網絡、短息平臺等載體,采取上門告知、入戶宣傳、懸掛橫幅等方式,廣泛宣傳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政策,營造廣大群眾理解、支持和配合管理的良好氛圍,積極穩妥地做好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平穩過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