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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東省是中國的經濟大省,科技創新是保障山東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而財政政策對科技創新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本文在分析山東省科技創新的作用機理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的財政政策對策建議。
關鍵詞:
山東省;科技創新;財政政策
“十三五”規劃中提出,我國經濟發展進入了從舊常態突圍向新常態邁進的關鍵時期和攻堅時期。建設創新型國家,實施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是我國經濟新常態發展的內在要求,而企業創新離不開財政的支持。因此,研究如何利用財政政策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財政政策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的作用機理
科技創新是企業發展的動力,也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決定因素。科技創新成果具有顯著的公共產品屬性:一方面,基礎研究產生的創新成果是純公共產品,存在正外部性;另一方面,對可以使用專利保護或知識產權制度排他的創新成果,具有消費上的非競爭性。而公共財政的職能之一是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而且公共產品屬性越強的產品,越需要財政支持。此外,科技創新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及創新收益的溢出效應等都需要政府干預。因此,政府對科技創新的干預是必要的,而財政政策是政府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它可以幫助企業減輕負擔,激勵其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財政政策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的作用機理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優化企業科技創新的資源配置。財政政策作為不同于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手段之一,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它可以通過財政支出(如政府采購、價格補貼等手段)和稅收優惠(如稅率折扣、研發費用稅前抵扣等手段)調節,實現對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優化,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其次,打破企業科技創新的資金瓶頸。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從最初的研發投入到最終的產品商業化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會使企業創新遇到資金瓶頸。這就需要財政政策的稅收優惠政策和風險投資政策的支持,因為稅收優惠能夠降低企業科技創新的成本,風險投資可以分擔企業科技創新風險,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從而為創新企業打破資金瓶頸。最后,降低企業科技創新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由于企業科技創新存在的高風險性和不確定性等特點,決定了企業在完全競爭條件下處于劣勢,因此需要使用非市場化的財政政策來發揮作用。例如,政府的風險投資政策有助于分擔企業科技創新投入風險;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增加市場需求對創新加以鼓勵,降低了企業科技創新市場風險。
二、財政政策在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上存在的主要問題
“十二五”以來,山東省政府不斷加強財政政策對企業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增加財政科技投入,并相繼出臺了大量鼓勵科技創新的重大政策文件,使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的財政政策體系得以逐步完善。但是,在科技創新中仍然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財政科技投入水平低,尚未形成穩定的增長機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2010—2014年間,山東省財政科技投入規模不斷加大,但與我國經濟發達地區和發達國家相比,財政科技投入水平仍然不高,投入結構也不盡合理。衡量財政科技投入水平的高低有兩個重要的指標:一是財政科技撥款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二是R&D經費支出占GDP的比重。就山東省而言,其財政科技投入水平低主要體現在這兩個指標上。由表1可知,一方面,2010—2014年,山東省財政科技撥款總體上呈增加趨勢,但它僅占當年財政支出的2.1%左右,而同一時期北京、上海和浙江地區的這一比重均高于山東省,如圖1所示。由圖1可知,2010—2014年,上海地區財政科技撥款占財政支出比重較高,均在5%以上,最高時達到6.1%;北京地區這一比重在4%左右波動;浙江省也呈上升趨勢,基本保持在4%水平。即這三個地區的這一比重都在山東省之上。另一方面,由表1可知,我省R&D經費支出占GDP比重在2%上下波動。在國際上,R&D經費支出占GDP比重在1.5%—2%表明地區科技創新能力屬于中等行列,大于2%則表明地區科技創新能力較強。目前,發達國家這一比重大多在3%左右,與之相比,我省的科技創新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綜上,與我國發達地區和發達國家相比,山東省科技投入水平亟待提高,應當形成穩定的科技投入增長機制。
(二)財政科技投入結構不合理,基礎研究投入不足在R&D經費支出中,基礎研究是科技創新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具有顯著公共產品屬性,其研究成果具有較強的正外部性和不確定性,因此企業在基礎研究上不會投入很多,基礎研究經費主要由政府科技投入來補充。基礎研究占R&D經費支出的比重偏低反映了山東省財政科技投入結構的不合理,如圖2所示。由圖2可知,2010—2014年,山東省基礎研究占R&D經費支出的比重有所波動,但基本維持在2%左右的水平。而這一比重在工業化國家往往出現先高后低的趨勢,即在工業化發展初期較高,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這一比重將會下降,但基本也是維持在10%—20%的水平。因此,山東省的這一指標明顯低于發達國家,財政科技投入結構很不合理,基礎研究投入嚴重不足,如此下去將影響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的提升。
(三)財政稅收優惠政策設計不合理,激勵作用不明顯山東省稅收優惠方式單一,以稅率優惠、稅額減免等直接優惠方式為主,而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和虧損結轉等間接優惠方式不夠重視。直接優惠主要是針對企業創新成果應用階段的稅收減免,屬于事后激勵,但企業是否能享受這種稅收優惠具有不確定性,因為若企業在科技創新研發階段由于研發投入多、收益低等原因發生虧損或研發失敗,則企業很難從中享受直接優惠,而政府也不能彌補利益損失。因此,在引導和激勵科技創新方面,間接優惠比直接優惠作用更明顯。而山東省財政稅收優惠政策單一,忽略了企業科技創新的風險性,未能體現政府風險分擔職能,財政創新激勵作用不明顯,難以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此外,山東省財政稅收優惠無論是范圍還是力度上,所得稅的科技稅收優惠均具有絕對優勢,而對流轉稅稅收優惠范圍和力度不夠,這與我國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不對稱。
(四)政府對科技創新產品采購規模小,缺乏法律依據“十二五”以來,山東省政府科技創新政府采購總量呈持續增長趨勢,但科技創新產品采購支出占當年地區GDP的比重仍然偏低,支出規模仍然偏小,并且由于缺乏企業科技創新產品的認證體系和評價標準,使得政府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采購規模大小,這就嚴重制約了財政提升科技創新能力作用的發揮。同時,政府采購科技創新產品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缺乏相關政府采購文件或規定的支持,從而影響了政府采購政策的可行性。
三、提升山東省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的財政政策建議
(一)建立穩定長效的財政科技創新投入增長機制一方面,應當提高財政科技創新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山東省政府應當依法落實財政科技投入增長機制,隨著我省財政收入總量的逐年增加,應根據加快經濟發展和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需要,適時提高財政科技撥款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和R&D經費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確保財政用于科技創新經費的增長快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另一方面,優化財政科技投入結構。山東省應集中資源重點解決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過程中的重大科技問題,進一步擴大財政投入對科技創新基礎研究領域的支持,提高基礎研究在R&D經費支出中的比重,合理安排企業科技創新活動正常運行、政府科技創新基金和科研條件建設等的資金。
(二)通過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一方面,進一步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以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相結合的稅收優惠方式。山東省在對科技創新成果應用階段進行直接優惠的同時,也應當完善對企業科技創新初期和中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即采取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和提取投資風險準備金等間接優惠方式,通過稅基優惠來降低企業科技創新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風險,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另一方面,在制定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時,一是要根據企業新產品開發、新技術研發、技術創新等各種科技創新活動支出制定相應的稅收抵扣額;二是要加強流轉稅的稅收優惠力度,增設營業稅和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調整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政策,減輕企業進行科技創新帶來的稅收負擔。
(三)完善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的政府采購政策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過程中,鑒于政府采購政策不夠完善的現狀,山東省應進一步完善這一政策,提高政府采購創新產品的比重,擴大政府采購規模,建立科學的科技創新產品認定標準和制度,形成科學、完整、客觀的評級體系,完善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制度,加大財政對企業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具體措施如下:一是提高政府購買科技創新產品的預算份額,設定一個最低的創新產品采購標準;二是在創新產品基本功能滿足政府需要的前提下,政府應優先采購省內企業生產的創新產品或服務;三是提高本省科技創新采購支出在政府采購總額中的比重,加大科技創新政府采購力度;四是要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服務基礎平臺。另外,山東省應當出臺一系列配套的實施細則和具體規定,以使政府采購企業科技創新產品有了法律效力和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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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明晶 單位:山東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