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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美國著名行政法學家戴維斯教授早在1971年就提出將行政程序裁量納入行政裁量的研究視野之中,他提出:“裁量并不局限于實體選擇,而是延伸至程序,方法,形式,時間,重要程度以及其他補充因素。”①行政自由裁量可以分為程序自由裁量和實體自由裁量。行政程序裁量可以看做自由裁量在行政程序領域的延伸,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選擇適當合理的行政程序、行政步驟、方式方法、順序,按照合理時限而為行政行為。其意味著行政主體在法律范圍內存在多種選擇,即此種行政程序和彼種行政程序之間的選擇,或者是否確定適用此種行政程序的選擇,并且這種程序選擇性權利既存在于行政終局決定之中,也存在于行政過程性行為之中。在我國,雖然大多數的學者承認行政程序裁量的存在,但很少有人對此進行實證方面的研究。
簡單地肯定程序裁量的價值無法有效解決程序裁量給理論界帶來的挑戰,特別是21世紀來,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不僅影響著人類生活,還影響著整個法治環境。具體在行政領域,科學技術時刻更新著國內外行政環境,政府的行政活動要想提高效率、增強活力,就必須使其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系統運行機制與當前的行政環境達到平衡。電子政務是信息技術與政務活動相結合的產物,其改變了傳統的行政方式,使行政方式無紙化、信息傳遞網絡化成為可能。在電子政務迅速發展的環境下,如何保證行政程序自由裁量權被合理運用并被相對人有效接受,是理論界鮮有被探討的問題,但卻是法律實踐中不可忽視的一大難題。對此我們需要對電子政務中的行政程序裁量加深理論研究,以期最終得到法律上統一完備的確認。
二、行政程序中方式、時限裁量及其價值標準
(一)行政決定通知方式裁量傳統行政決定通知方式包括書面、口頭及其他行政主體行為。電子方式作為一種新興方式并不像傳統方式那樣具備普遍性和廣泛接受性,例如行政主體若以電子方式向不會使用計算機或是處于信息閉塞區的相對人傳達行政信息,那該行政行為則有失偏頗。但電子方式卻具有傳統方式無可比擬的效率優勢,是行政效率原則在法律實踐中的一大突破。因此在法律實踐中,行政主體行使程序裁量權時必須考慮行政效率與公平正當兩大價值要素,并進行權衡。
(二)行政程序時限裁量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行政主體對時限的選擇空間也在相應縮小,但法律自身的局限以及諸多因素決定著行政主體仍然在時限上具備自由裁量的空間。比如特定行政主體制定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時限就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立法法》第74條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程序,參照本法第三章的規定,由國務院規定”,但國務院何時啟動該制定程序,完全由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法的價值標準作出裁量。電子政務的推行使行政信息更加迅速準確地傳達,對行政主體時限裁量的空間起到了縮小作用,多方面提高了行政效率。行政效率原則既約束著行政實體法,也約束著行政程序法,既要求行政主體遵循空間上的行政順序,又要求行政程序的運行必須有時間限度,在不損害相對人利益、不違背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盡可能提高行政辦事效率。程序正當原則更是相當于為行政程序裁量的行使加了保險,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程序的步驟、順序、方式及時限方面遵循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
三、結語
受限于傳統理論學說,行政程序裁量權并未得到理論界太大重視。但行政程序不論在時間還是空間上,都存在需要行政主體進行裁量的地方,若程序裁量不被重視,法律實踐中的問題只會越來越棘手。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行政環境的不斷改變,行政程序的實現方式也在不斷變化,我們必須考慮如何保證行政主體在確保行政效率與程序正當的前提下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權,采取適當合理的行政方式處理行政關系。學界還需深入探討以添補此處的實踐漏洞和理論盲點。
作者:王景 單位:遼寧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