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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引入刑法中在我國理論界有諸多爭議,但不可否認的是該制度對于恢復社會正義,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揮了積極重要的作用。本文通過對刑事和解制度的分析,總結該制度對于建設和諧社會的積極意義,同時分析該制度現存的缺陷并提出積極建議。
關鍵詞:社會和諧;刑事和解;利益均衡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刑事和解,又被稱犯罪人與被害人和解,是指在犯罪發生之后,經由調停人使犯罪人與被害人直接商談、協商解決糾紛,就經濟賠償達成一致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恢復被犯罪人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彌補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害以及恢復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和睦關系,并最終為犯罪人回歸社會、化解社會矛盾而創造條件。
二、我國新刑法中刑事和解的有關規定
(一)刑事和解公訴案件的條件1.主觀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該條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認識到自己的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和對被害人的傷害,真心悔過,并愿意積極承擔責任。此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已經大大降低,其社會危害性已經很小或者消除。2.客觀條件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該條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進行道歉,請求被害人的原諒,從而使得被害人心理上的創傷得以彌補。賠償損失則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被害人在物質上進行賠償,以彌補被害人的損失。這一條件可以保證被害人無論在物質還是在精神上的損害均可以得到有效的彌補,以實現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3.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是否諒解是刑事和解的重要條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是無法達成和解協議,這也要求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對于和解要做出明確的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一般要求是書面形式。4.被害人自愿和解。只有在被害人自愿的條件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才有效,如果被害人是在欺詐,脅迫等情況下達成的和解協議,也應當認為是無效的。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個條件,均無法達成刑事和解。當然,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1.一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民主權利罪與侵犯財產罪,二是除讀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并且這兩種案件必須都是公訴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三)刑事和解的參與人1.被害人。被害人是刑事和解的主要參與人。2.加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就是加害人。3.當事人的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被害人或加害人死亡或是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人或近親屬代為進行和解,被害人或加害人沒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也可以委托其近親屬代為進行和解。4.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作用主要是有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協議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主持制作和解協議、向相應機關提出對案件處理結果的建議。
三、刑事和解制度對建設和諧社會的意義
2013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第一次將刑事和解立法,立刻引起了理論界廣泛的討論,有學者認為刑事和解制度是否會影響刑事實體法價值的實現,也有學者認為刑事和解制度會提高司法腐敗的風險。本人認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國現階段,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具有重大的社會現實意義的。第一、修復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促進社會和諧。在傳統的刑事訴訟模式中,刑事案件往往是由司法機關審理和判決,而忽略了被害人的訴求,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無法修復,即便犯罪人承擔了刑事責任,也很難得到被害人的真正諒解。而刑事和解制度是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間加強兩者的溝通和交流,通過良好的溝通和合理的賠償,使得犯罪人得到被害人的真正原諒,真正化解矛盾,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第二、有利于預防犯罪人重復犯罪。作為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往往都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青少年犯罪,其主觀惡性不深,一念之差而犯罪的不在少數,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這些犯罪人認真悔罪,改過自新,有利于其盡快回歸社會,避免了服刑期間的犯人之間“交叉感染”,其重新犯罪的概率也大為降低,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第三、調高司法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刑事訴訟作為一個嚴謹的司法程序,一旦啟動,一個案件無論是簡單還是疑難復雜,從偵查,提起公訴到審判,都必須嚴格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其間耗費的司法資源并不因案件的簡單而有所降低。而刑事和解制度則可使簡單的刑事案件通過和解途徑解決,節約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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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樂;黃鳳琦單位:華東交通大學理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