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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督救濟作用缺失
公示當中為了保證監督的有序性,往往要求有異議者進行實名舉報,甚至要求注明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當時卻沒有明確規定對舉報者的保護。因此,即使公示內容有問題,基于風險的考慮,人們也往往放棄監督,公示由此成為無用空文。
2、學術公示制度的功能分析
哲學社會科學學術評價公示制度的建立,實則是一套精密復雜的系統工程。任何牽涉到行動的系統,都是相對地有結構的,同時要維持系統的存在,某些功能必須要得到滿足,也就是說功能決定了系統的結構。[3]制度構建,應當從對學術公示制度的功能分析著手,只有明確其目標和應被滿足的需求,將其要素結構化到其中來,才能明確學術公示制度的構建方向。至少應具備實現公眾知情權,實現公眾監督權、確認利益相關者權利義務這三大功能。首先,公示制度首要立足于民眾知情權的實現。知情權是一種基本人權,[4]是公示制度首要的功能需求和作用;其次,民眾通過公示實現其監督權,學術公示制應是對監督權的確認和操作上的精致化;再次,對利益相關者權利義務的確認和公布,是公示制度的深層要求和終極目的。研究者的科研成果一旦向公眾公布,其學術成果的專有權、署名權等等就應通過公示得到確認;對于受眾而言,其使用他人學術成果的權利就受到限制,通過公示受眾遵守相關知識產權的義務就行得到確定;對于公布信息的學術機構而言,他就必須承擔起共同保證該學術成果科學性、真實性、獨創性的法律責任。這三個功能應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如果公示制度無法實現公眾的知情權,那么監督和對權利義務的確認就無從說起;如果公示制度沒有完善監督權,那知悉信息就毫無意義,權利義務的確認有可能失去其合法性根基;如果對權利義務確認的缺失,那么知情權的實現反而會帶來負面作用,監督權的完善也將毫無意義。
3、哲學社會科學學術公示制度的構建路徑
嚴格地說,目前哲學社會科學方面的公示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在實現其三大功能上仍存在一定缺陷。因此,應“摸著石頭過河”,吸取和整合各個領域公示制度的優秀經驗,從而不斷建構和完善為哲學社會科學服務的公示制度。
3.1公示執行主體的建設。哲學社會科學公示制度對其執行主體的要求是,能夠借助專業能力對公示內容的真實性進行鑒別并予以公開;能夠運用專門的行政權力對公示內容的權利義務進行確認和保障;能夠實現監督受理者與公示行為者的分離從而實現公民監督權。目前,對哲學社會科學社會服務情況、成果進行公示的最高級別的機構是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和教育部。但是就其職責定位來看,卻各有其功能上的空白。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雖然負責檢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實施情況,還負責組織對重大課題的研究成果的鑒定、驗收和推廣,但是它卻沒有行政權力,難以給予權利人更多的保障以及對義務人進行更大的規范制約。而教育部雖然具備行政權力,但由于其職責的局限性,對高校范圍之外的哲學社會科學成果建設工作,特別是成果轉化等社會服務力的建設工作存在一定的職能空白。因此,對于哲學社會科學學術評價公示制度而言,要創新體制,建立專門的機構部門,加強對學術公示的領導和實施。
3.2公示內容的制度化。高校、研究機構及其中的研究者將自己的情況和科研行為公示于眾,這是其社會責任感的表現。但這涉及到某些成果應該在多大程度和范圍內公開的問題。如果貿然要求尚處于研究或轉化階段的研究內容和核心環節公開,這不僅無法保障其知識產權,也不是公示制度的實施目的,所以應當將公示內容予以制度化。
3.2.1對參與人員資格的公示主要是對項目申請者、課題組成員的學歷、學術經歷、教學和工作簡歷、主要科學研究經歷進行公布。目的在于從個人經歷的角度參與者是否有能力承擔項目,是否具備完成該項目的學術水平和科研水平。
3.2.2對參與人員研究條件的公示,針對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可提供的配套經費、研究設備、研究場所,專項扶持措施等等。避免學校及研究所在不具備開展項目條件的情況下,為獲得科研項目,而捏造有關信息。或是避免在項目申請下來后,學校私自減少對項目的支持力度,使得項目的進行難以得到保障。
3.2.3對參與人員在研項目情況的公示。對參與人員在研項目進行公示是為了防止個別項目負責人只重數量不重質量的情況出現。盡管項目負責人如果同時主持多項課題,有可能無法保質保量地順利結題,從而容易形成項目的延期結題或一些學術不端行為。因此,應堅持先結題再申請新課題的原則,通過公示制度,使各個課題招標方都能夠知悉項目申請者在研課題的情況,并作為該申請項目是否入選的標準之一。
3.2.4對項目組成員在其中的工作和作用的公示。項目組成員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參與并實施項目的各項內容,是項目是否能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在項目申請中,往往存在著項目成員和實際實施人員不符的情況,在申請階段有意識地掛上具有較好科研經驗的成員,而一旦申請成功,就換一批成員負責具體實施。另外,對項目組成員進行公示作用還在于,能夠確認項目組成員是否具備實施項目的條件,避免個別成員難以保證有精力完成多項任務。
3.2.5對階段性成果的公示。對課題階段性成果的公示目的在于,確定該成果所有人的權利與義務。其權利在于享有由該成果所帶來的著作權和收益權,憑借成果,著作人可獲得項目資金的資助,可分享項目在轉化當中所產生的效益。其義務在于,該階段成果一旦確認是經由某項目所產生,它就不能同時被多個項目所采用。因此,避免一個成果掛多個課題的情況。
3.3公示范圍的規范化。公示按照其范圍來劃分,可以分為內部公示和外部公示。采用何種公示手段應當把握好三條紅線,除此之外都應進行外部公示。一是涉及到公示對象隱私權的,適宜采取內部公示。對于公示對象而言,有些有關哲學社會科學建設的工作事務,不必然屬于與公共利益相關的范疇,但是這些工作內容又實實在在影響對其工作的評估,這時候內部公示就是一種比較折中的方式。二是不利于公示內容當中知識產權保護的,應采取內部公示。公示的內容往往會涉及到公示對象正在研究但是尚未公開的信息。因此,一旦在大范圍內公開,雖然意在證明公示對象的工作成果,但是其知識產權有可能被侵害,特別是在一個對知識產權、創意創新保護不足的環境當中。因此,采取內部公示也是對公示對象的一種保護。三是涉及到國家秘密和影響行政效率的,應采取內部公示。美國在《情報清報自由法》中明確列舉了免除公開的政府文件。其中包括國防和外交政策、機關內部人員的規則和習慣、貿易秘密、機關和機關之間的備忘錄等等。[5]在公示的內容當中,其中一些是有關行政的事務的,或涉及國家利益的,雖然理應被監督,但在尚未成熟之前貿然公開,使公眾易于造成誤解,打亂行政機關的整體部署,妨礙公務執行,影響行政行為的效率。這些事務也應當通過內部公示予以監督。因此,對于適合于內部公示的相關內容,應采用內部文件的形式予以傳達和公示。在公示之時,務必要限定好傳播范圍,在保證信息充分被監督的情況下,避免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受到沖擊。
4、公示期限的彈性化及監督保障的
通過對當前各種公示行為的調查來看,公示期限一般為7-15天,而且目前還沒有一個辦法對公示期限作一個明確規定。因此,在公示期限上存在著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對學術公示內容規定一個公示期限的意義在于,能夠有效地將公示行為規范化,避免由于學術成果驗證時間較長、存在一定難度等原因,無法發揮公示的作用。因此,應根據公示內容的重要程度、公示采用的媒介、公示范圍的不同,設置不同的期限,根據實際情況在每個等級的上下限之間進行選擇,形成具有彈性的公示期限機制。在公示期限完成之后,如果沒有人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即表示公示內容從形式上和實質上都具備了合法性,公示內容的對象就可以正當地行使其權利和義務。另一種情況是,如果有公眾對學術成果提出異議并進行舉證,那么公示主體則應采取一定的措施對公示內容重啟調查,進行處理。
首先,在公示主體內部應設立相應的調查小組以專門受理公眾的舉報。調查小組與公示對象應不發生聯系,應在公示當中注明受理舉報的調查小組成員名單,并且賦予舉報人要求規避某人的權利。對與舉報人的舉報方式應采取二級驗證機制,在舉報人不完全透露其身份信息的情況下,調查小組應對其舉報的部分事實進行認定,如果認定為真,則要求舉報人完全實名舉報并提供完全事實。如果在調查過程當中,舉報人因舉報而受到迫害,舉報人應被賦予追究調查小組的責任。
其次,當受理舉報人之后,公示主體應對原來的公示內容進行說明,并明確重啟調查。公示對象應有權利被告知公示的結果和在調查當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調查結果應向公眾公示,一方面公示能對舉報人和公眾予以交代;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公示給相關者提供抗辯的權利。
最后,應在公示當中事先規定哪些方面的事實可以作為舉報的依據,并予以說明。這樣可以充分避免無效地舉報行為,提高公示的效率。作為一些舉報內容,如在受理范圍之內,可以接受舉報并實施進一步的調查。如不在受理范圍當中,可向舉報人說明原因,并視為舉報無效,對公示內容不構成影響。
作者:羅震宇趙婧旸單位:重慶旅游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