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環境污染的違法性判斷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我國理論界的認識
區別對待說。該說認為,不同情況應做不同對待,特殊情況下加害人即使未違反法律規定也應當承擔污染環境責任。上述學說對于違法性要件的不同理解源于《民法通則》與《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不一致。國家環保局《關于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中指出,“承擔污染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就是排污單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單位或個人遭受損失。現有法律法規并未將有無過錯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過標準,作為確定排污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至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只是環保部門決定排污單位是否需要繳納超標排污費和進行環境管理的依據,而不是確定排污單位是否承擔責任的界限?!?/p>
二、對違法性的認識
從法律效果上來說,違法性要件不要說與廣義違法性要件說本質相同,對受害人保護最有力,區別對待說和違法性要件必要說對受害人的保護依次減弱。鑒于我國《侵權責任法》并沒有將環境污染行為違法性規定為侵權責任的成立要件,廣義違法性說中的實質違法說認為侵權責任成立以違法性為必要條件,與《侵權責任法》規定不符。筆者認為,關于污染環境行為是否應當具備違法性的爭論是沒有必要的。因為,首先,污染環境的行為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所以法律并不禁止排污行為,而是對其規定一定的標準,要求排污者在標準內排污以免超過環境自凈能力造成污染。其次,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企業必定會加強科技創新以降低排污成本,這在一定意義上鼓勵了科技發展。因此,可以說排污行為是一定程度內容許的危險,雖然會造成環境污染,但其本身不具有違法性。但這并不代表排污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就無須承擔侵權責任,即使排污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但致人損害的,也應成擔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不是過錯責任,而應是一種危險責任。
危險責任,是指從事某種危險活動,或者持有、經營某種具有危險的物品、設備的人,在因其活動或物品、設備造成他人損害時,無論過錯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隨著社會發展,危險活動日益增多,即使人們盡到注意義務,目前的科技水平也難以阻止或預防損害的發生,也就是說,為了彌補過錯歸責原則的不足,危險責任逐漸發展起來。危險責任的設立并不是禁止危險活動,也不是為了懲罰加害人,而是本著公平原則,由伴隨危險產生的利益的受益者來承擔風險,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依此來實現公平正義。因而環境污染行為的違法性并不是危險責任成立的要件,因為這些危險活動是為社會發展所容忍的,因而判斷其違法性是否為環境污染責任構成要件是沒有必要的。
現代社會科技發展,污染物排放之后的后果可能無法預料,這對環境以及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產生了危險,為了充分救濟受害人,對排污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責任的法律規制逐漸從過錯責任原則轉向無過錯責任原則,環境污染責任(危險責任)即為無過錯責任的一種。所以在環境污染責任中,污染環境的行為無須具有違法性。即使污染環境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致人損害的,仍必須承擔環境污染責任,正如環保局作出的復函中所說,環境污染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排污標準不是確定排污者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標準,因此,環境污染責任的成立并不以環境污染行為具有違法性為要件。
作者:王健偉單位:山東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