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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的經營體系和組織機構設計將有效提高對農業風險的管理水平,進而增強農業保險的社會正效應。日本農業保險實行“三級式”的經營體系,即“共濟組合經營原保險+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一級再保險+政府(再保險特別會計處)提供二級再保險”。三級之外,日本還另設為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貸款的機構———農業共濟基金。其中,農民會員(政府強制種植面積超過一定規模的農戶加入共濟組合成為其會員)組成的共同抵御風險的農民共濟組合構成了農業保險體系的基層機構,負責農業保險的基層經營,包括與成員簽訂保險合同,收取保費,向會員提供防災防損的工具和器械,對投保作物進行損失評定,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等。
都、道、府、縣成立的共濟組合聯合會是日本農業保險體系的中層機構,它以農民共濟組合為會員,為無力賠償的共濟組合提供一級再保險。另外,聯合會也向共濟組合提供業務和技術指導。政府農林水產省相關部門和再保險特別會計處構成了該體系的上層機構,為了在更大地域范圍內分散農業風險,政府委托再保險特別會計處對聯合會提供二級再保險。政府對聯合會采用超額賠款再保險方式,即在任何一年里,聯合會所承保的保險標的損失超過一定水平(通常為最近20年內的平均災害損失水平),超過平均水平的賠償責任將由特別會計處承擔。在聯合會經營虧空較大的大災年份,農業共濟基金為聯合會提供貸款。該基金由中央政府和所有聯合會以各50%的出資比例組建而成,這樣既不會將賠償負擔都壓在政府財政上,又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農業保險對風險的分散功能。
日本政府雖在農業保險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但其職能定位非常明確。農民共濟組合、聯合會對農業保險負有完全獨立的經營權,政府只提供外部支持和管理監督。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最終是以共濟組合、聯合會這樣的農民合作組織為載體落實到農民身上。這種三級經營模式優勢明顯:農民合作組織承擔經營業務,大大降低了農業保險經營的事務性成本,同時,政府機構只負責外部支持和管理監督既精簡了政府機構,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農民合作組織的正常運營。
財政補貼,為農業保險運營提供經費支持
日本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主要包括3個方面:對投保人提供的保費補貼、對經營者提供的經營管理費用補貼、再保險補貼。日本保費補貼比率依費率不同而高低有別,費率越高,補貼越高。日本政府承擔共濟組合聯合會的全部經營管理費用和農民共濟組合的部分經營管理費用,其涵蓋各種事業費、災損評估補貼、農業保險事業推廣補貼等。據統計,2006年日本農業保險的財政預算總額是1177億日元(100日元約合7.58元人民幣,2012),其中,國庫負擔的保險金為689億日元,事業費負擔金額為464億日元,這兩部分合計為1153億日元,占農業保險財政預算總額的98%。此外,日本農業保險制度也有效規避了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性。在規避道德風險方面,日本規定在投保人連續數年無災害損失的情況下,將部分保費返還給投保人。該制度既激發了農戶防災減災的積極性,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保險機構的監督和賠付成本。在規避逆選擇性方面,日本實行一定范圍的強制保險制度,根據立法規定,凡關涉國計民生的農作物、牲畜都被列入法定保險范圍,實行強制保險。對實行自愿保險的險種也以對投保者實行補貼、貸款等優惠政策加以鼓勵。
日本農業保險發展
經驗對中國的啟示農業是典型的高風險行業,中國又是世界上少數幾個農業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發展農業保險以規避農業風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中國農民利益和實現農業持續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鑒于日本與中國在農業發展基礎條件上的相似性,日本農業保險發展經驗對構建中國現代農業風險管理系統更具借鑒意義。
(一)堅持政策性保險的經營理念
國際經驗證明,農業保險不具有可贏利性,世界各國也均以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理念進行經營。中國也不例外。農業保險的高成本、高風險,準公共產品等特性也決定了農業保險不能以商業化模式進行經營。在理論的商業化模式之下,商業保險公司為追求利潤,將向投保農民收取高額保費,導致農民投保的積極性和需求降低,最終會使農業保險市場因需求不足而以失敗告終?,F實的商業模式中,商業保險公司根本不會介入無利可圖的農業保險業務。而在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之下,有效的財政補貼將從供給和需求兩方面共同糾正市場供需矛盾,最終達到刺激農業保險發展的效果。當前,中國“三農”問題依舊存在,雖然中國正逐年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力度,尤其在農業災害救濟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財物,但對于農業發展需求似乎只是杯水車薪。依照發達國家經驗看,單純的財政直補往往缺乏推動農業發展的綜合效力,以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方式扶持農業發展不失為中國破解“三農”難題的一個重要突破口。
(二)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
日本與中國農戶生產規模都較小,農民面對農業災害帶來的損失相對可承受,中國政府在大災之年又往往采取一定的救濟措施,因此,農民自愿投保積極性不高。日本政府為穩固農業基礎地位,施行了一定范圍的強制保險制度,即將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農作物和畜禽作為強制保險對象。另外,對于非強制性險種,政府通過補貼、貸款等手段調動農民投保積極性,大大提高了日本農民投保率,這在農業保險建立之初意義重大。中國在農業保險發展初期,也要加大強制保險力度,同時輔以必要的財政補貼。
(三)構建以農民合作組織為基礎的經營體系
政府機構經營農業保險必然帶來成本高、機構冗雜、效率低下等弊端。中國可借鑒日本“三級式”農業保險體系,以農民合作組織作為直接經營主體。這樣一方面降低了人員工資、機構創建和維護等事務性費用,另一方面,還有利于形成投保農民內部的監督制約機制,有效應對道德風險,遏制騙保行為。此外,政府相關部門為農民合作組織提供再保險,由財政負擔農業保險的虧損額度,保障農民合作組織的持續運營。
作者:黃博琛單位:河南師范大學外國語學院日語專業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