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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責任論認為,在目前環境危機日益加重的時代,企業作為一個社會成員和各階層利益的匯合體,負有改善環境的法律和道德上的責任。同時忽視環境問題的機會成本已經大幅上升,環境會計信息對決策者來說是相關的,現代管理理論認為,提高透明度將增加公司的市場力量,李建發和肖華(2002)通過多項實證研究表明,與沒有披露環境信息的公司相比,披露環境信息的公司具有較好的財務業績,環境信息的披露程度與年度財務業績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受到政府法規施加的硬性直接壓力和社會公眾施加的軟約束間接壓力,企業為了避免投資者在信息缺乏的情況下對企業作出種種不利猜測,也必需公開更多的環境相關信息。
二、各國有關法律法規的比較
政府在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其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指導和約束著企業披露環境信息。美國的環境法規建設速度很快,頒布的涉及環境問題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全面環境反應、補償與債務法》、《清潔空氣法》及其修正案、《清潔水法》、《有毒物質控制法案》等。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制定的報告──《環境成本與負債:會計與財務報告問題》和《環境績效報告》,已成為國際環境會計法規的指南。英國政府環境部在1997年2月頒布了一份適用于所有企業的文件“環境報告與財務部門:走向良好實務”,鼓勵最大的350家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它們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德國聯邦環境部(BMU)和聯邦環境局(UBA)最近已開始強調環境成本會計在公司中的重要性,要求上市企業對此進行披露。
為了緩和環境和經濟的關系,我國政府制定了許多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國務院還頒布了兩個專門法規,《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上述法律法規有的通過經濟等手段促使企業關注環境保護問題,有的通過減免稅對企業防治污染進行鼓勵,但都沒有要求企業對環境會計信息進行披露。
三、各國環境信息披露企業數量的比較
1992年,聯合國的一項針對Fortune雜志評定的500家大公司的調查表明,有86%的公司披露環境信息。Robert(1993)對歐洲110家大公司(法國25家、德國40家、荷蘭15家、瑞典15家、瑞士15家)的調查顯示,有68%的公司披露環境信息。1996年,畢馬威國際會計公司(KPMG)對13個國家的環境報告進行了調查,發現環境報告已經成為年報中的一部分,大約3/4的公司在年報中包括了環境信息,1/4的公司提供了單獨的環境報告。
據1998年環境廳進行的“關注環境的企業的行為調查”的結果,35.7%的上市公司和20.9%的非上市公司均披露了有關環境的數據和工作情況。根據日本環境省2002年7月對2001年東京、大阪及名古屋證券交易所一部、二部上市公司和從業人員在500人以上的非上市公司的“環境企業調查”(2001Environment-ConsciousCorporateSurvey),有491家已經引入了環境會計,占被調查企業的16.9%,有580家正在研究引入,占被調查企業的20.0%,即已經有約1100家企業引入或正在研究引入,占被調查企業的36.95%。
肖淑芳和胡偉(2004)通過調查,分析出我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2002年和2003年的百分比分別為34.39%和36.99%,而進行披露的企業主要集中在幾個重污染行業,重污染行業披露的比例分別為51.75%和61.60%,明顯高于非重污染行業的18.33%和18.48%。2003年,環境信息披露比例排在前面的依次是采掘、造紙、印刷、電力等,而其他與環境聯系較少的行業,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所占比重相對較低,尤其是傳播及文化產業、信息技術業、文化等第三產業。一項調查顯示,我國已通過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占40%,這說明我國相當部分企業已經認識到披露環境會計信息對企業的重要意義。
四、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內容的比較
1、環境財務信息
美國上市公司披露的環境財務信息主要是環境成本和環境負債信息,這主要源于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美國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的環境成本,這包括內部成本和外部成本(由導致該成本并獲得相應利益者以外的他人承擔的成本),并對環境投資和環境費用分別做了列示,對研究、再利用、環境健康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描述,對與環境有關的可能債務予以定量的披露,還對企業排放許可權的有關信息進行披露,同時有毒物質排放清單還要求公布企業的有毒物質排放情況。
1999年歐盟對主要來源于歐盟的公司、專業組織和報告使用者進行環境報告調查,在公司年報中常見的披露內容是:環境投資(48%),環境當期支出(48%),環境罰款或制裁(34%),對第三方的補償(21%),環境負債準備(48%)及環境或有負債(48%)等。由于缺乏統一的環境信息披露框架,歐洲各國的環境會計信息內容和方式多種多樣,不利于對不同國家的企業環境信息進行比較。
日本環境省在《環境報告書指南(2003年版)》中要求企業披露環境保護成本、環保收益、環保活動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等企業所有的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2001年4月,日本還頒布實施了《PRTR法》(環境污染物質的移動、排放登記制度),規定各企業必須對列為登記對象的354種化學物質的數量做到準確把握如實申報。八木裕之(2003)對199家上市企業250份環境報告書的調查顯示,近年日本企業的每份報告書都詳細擬定了環境成本、環保效果、經濟效益的計量范圍和計量標準。
在我國,企業對環境支出和環境收入項目單獨核算的比例偏低,2003年我國上市公司多數企業對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是:環保投資(41.6%),環保撥款、補貼與稅收減免(28.3%),排污費(27.1%),資源稅、資源補償費(19.9%),其他項目就只有極少數公司進行披露,而且許多公司對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也不是自愿的,這就造成了企業僅僅對有利于企業發展的信息進行披露,而隱瞞那些對投資決策者有重大影響的不利信息。
2、環境績效信息
環境問題對企業的影響有相當重要的一部分難以用貨幣金額計量的內容存在于企業的環境績效中,環境績效作為企業環境工作及環境投資的效果,是環境會計的重要核算內容。企業環境績效報告的主體內容包括:(1)企業環保政策和環境法規執行情況的評價。(2)環境道義責任履行結果的評價,這又分為是否履行環境治理責任(是否進行環境治理的投資,是否進行污染物處理與治理污染源),和環境治理的效率狀況。(3)企業環境風險的評價。
美國政府要求企業對其環境法規及遵守情況、環境政策的目標、環境質量情況等方面進行披露。加拿大則要求企業披露其環保因素限制及對策、環境政策的目標、環境治理和污染物利用情況、環境質量情況。在歐洲,45%的企業披露公司的環境政策,38%的企業披露環境法規遵循情況,52%的企業披露環境業績指標。它們披露的范圍主要包括產品、生產過程和投入原料的環境影響,污染物的排放水平、能源消耗和非再生資源的使用,在減少企業行為對環境的不利影響上所采取的措施,此外,企業還披露對內部環境的影響信息,特別是健康與安全、疾病與傷害比率以及為降低雇員傷害所采取的措施,如培訓和安全審計等等。
我國企業對環境績效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集中在環境現狀、治理效果、環境改善情況及未來風險等幾個方面。孟麗麗(2003)以2002年底以前在滬、深上市的建筑建材行業的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指出2000年以來,我國上市公司對環保風險及對策、環保因素制約、技改項目、通過環保質量認證情況等資料的披露進一步具體化了。
五、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模式的比較
環境會計理論把信息披露的模式分為三種:1、對現行會計報告進行改進并在報告中予以披露。2、單列項目編制環境會計報告單獨披露,該模式具體可分為以下兩種:單獨編制環境資產負債表、環境利潤表、環境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和單獨編制一份綜合環境會計報告。3、對現行會計報告涵蓋不了的部分單獨披露。
美國上市公司主要是在年報管理層討論分析(MD&A)中披露環境信息和有毒物質排放清單。由于財務報表和有毒物質排放清單的格式具有相對的統一性,采用這兩種形式有利于增強同行業不同企業的信息可比性,但是對于不同行業來說,企業披露的信息內容差距較大。歐洲主要采用的是將財務報告和環境報告相結合的模式,近年有向單獨的環境報告發展的趨勢,但國際間乃至國內各企業間都沒有統一的格式。
在日本,環境會計是獨立于企業財務會計之外的,日本企業采取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模式是編制環境報告單獨披露,現行編報的環境報告是獨立于年度財務報告之外企業自愿編報的,有統一格式,能較好地體現環境會計信息的整體感、直觀性,信息使用者也易于全面和完整地了解和掌握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
肖淑芳和胡偉(2004)調查得出,我國企業的環境信息主要是以董事會報告(21.69%)和報表附注(75.30%)的形式對外披露,同時對于企業當期發生的重大的與環境相關的事項,企業會在重要事項(1.20%)中加以反映,獨立環境報告僅僅少量存在于個別大型國有企業中。在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也沒有統一格式,且環境報告很少受監督,這就造成了環境信息的可比性差,信息質量低,可靠程度不高等問題。
六、結語
與其他各國相比,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在企業年度報告中已經初步涉及一些環境會計信息的內容,有逐步提高的趨勢,但披露企業的數量比例還較低,且主要集中在重污染行業,大部分企業缺乏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主動性,主要是受到法律的約束和政府的壓力。
(2)信息披露的內容不獨立,且主要是歷史性信息,質量和價值相對較低,對企業未來的發展缺少預見和指導作用。披露的形式缺乏固定性和規范性,可比性相對較差。
(3)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不完善,缺乏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督和審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