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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頒布的《資源管理法》是新西蘭在環境保護領域最主要的法律,它是一部將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融為一體的綜合性法律,其地位相當于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在《資源管理法》的整體框架下,環境法院作為一個專業性的法院,發揮著獨特的功能。在新西蘭,環境法院的權限相當于地區法院,它的職能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處理上訴案件如果當事人對市政局〔7〕(council)的決定提起上訴,該類上訴案件一般都由環境法院審理。有兩類人有權對市政局的決定提起上訴,一類是申請人(applicant),一類是提交人(submitter),即那些曾向市政局提交過書面意見書的人。如果申請人和提交人認為市政局的決定是錯誤的,侵害了他們的權益,他們都有權向環境法院提起上訴。例如,如果市政局決定批準一個大型藥廠的資源許可申請(resourceconsentapplication),該藥廠選址附近的居民有權針對該項決定提起上訴,前提條件是該居民曾經針對該藥廠的資源許可申請向市政局提交過書面的意見書。在新西蘭,資源許可申請都有相當長的一段公示期,以便社會公眾提交意見書。再如,如果市政局批準某項區域規劃的修訂方案,而可能影響到附件村民的耕作方式,受到影響的村民就有權向環境法院提起上訴。環境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1.資源許可(resourceconsents)———資源許可是地方市政局針對某項有可能影響到環境的項目申請〔8〕所做出的許可。在新西蘭,市政局平均每年會做出5萬多項資源許可的決定,而其中有超過1%的決定會被上訴到環境法院。2.地區和區域規劃草案(proposeddistrictandregionalplans)3.區域政策宣示草案(proposedregionalpolicystatements)4.指令(designations)———指令是地區規劃中的相關條款,其目的是把市政局(或者申請機關)為了某項特定工程而征用土地的意思表示告知給社會公眾。5.文物保護令(heritageorders)———文物保護令是地區規劃中有關保護特定區域文物遺產的相關規定,屬于地區規劃的一部分。6.水資源保護令的建議(recommendationsforwaterconservationorders)。環境法院在受理上訴案件時,必須要考慮市政局的決定(某些情況下,是申請機關或者特別法庭做出的決定),但環境法院并不受這些決定的約束。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如果環境法院或者質詢委員會(boardofinquiry)就某項申請做出了判決,當事人不得在環境法院針對該項判決提起上訴,而應當向高級法院提起上訴,且所涉及的僅限于司法程序問題(例如環境法院是否正確地進行了司法解釋)。
(二)審理并決定重要事項申請在《資源管理法》的整體框架下,在新西蘭,涉及環境問題的決定,絕大部分是由地方市政局做出的,這其中很大部分是有關資源許可的申請。但是,有一些申請是直接由環境法院受理的,而不用經過地方市政局。例如,在地方市政局同意的前提下,申請人可以直接向環境法院提出申請。另外一種情況是,當環境部認定某項申請具有全國性影響時,環境部就會向環境法院提起申請。環境法院直接受理的申請主要是資源許可申請、改變許可條件的申請、請求告知的申請。如果申請人想要直接向環境法院提起申請,他必須在公示期到期后的五天之內向地方市政局提出申請,在獲得市政局的同意后方才可以直接向環境法院提出申請。有些申請雖然并不具備全國性的影響,但是因為涉及的事項特別復雜或者規模較大,因而市政局做出的決定通常又會被上訴,在這種情況下,市政局更傾向于申請人直接向環境法院提起申請。
(三)執行令及處理其他申請如果有人或單位正在造成環境問題,環境法院有權執行令(enforcementorder)命令其予以修正。在新西蘭,執行令是促使他人遵守《資源管理法》的一種常用的手段。執行令只能由環境法院發出,這一點和消減通知書(abatementnotice)有所不同,消減通知書用于命令相對人在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資源管理法》的規定,它類似于我國環保部門發出的限期整改通知書。消減通知書只能由市政局發出,通常是命令相對人停止或開始某項工作。相比消減通知書而言,執行更是一種更為嚴厲的法律手段。環境法院管轄的其它申請主要是有關公告(declaration)的申請。此類申請分為兩類,一類申請是請求環境法院對存在爭議的規劃條款做出司法解釋,另一類申請是請求環境法院判定商業競爭對手是否違反了《資源管理法》關于訴訟參與權的限制性規定。《資源管理法》限制案件當事人的商業競爭對手參與環境法院的上訴程序,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資源管理法》不會被競爭對手當做攫取經濟利益的工具。環境法院有權就這兩類申請做出決定并發表公告以告知社會公眾。此外,環境法院還有權質詢特別法庭(specialtribunal)針對某項水資源保護令所做出的報告。環境法院會接收并審理意見書,然后向環境部建議是否應該接受或拒絕特別法庭的報告。為確保以上三項職能的順利實現,環境法院享有如下權力:1.要求市政局對其政策申明或者規劃做出修訂;2.要求市政局重新評估已經頒發的資源許可;3.確認、修訂或取消針對資源申請和指令所做出的決定;4.暫停或確認消減通知書;5.發表或拒絕發表公告,發出或拒絕發出執行令;6.在訴訟費用的承擔上,做出有利于某方當事人的判決;7.要求上訴人預先支付一定的款項,用以支付可能敗訴后的訴訟費用。
二、新西蘭環境法院的受案范圍
(一)市政局的決定作為申請人、許可持有人或者意見書提交人,可以針對市政局就下述問題做出的決定提起上訴:1.資源許可申請;2.改變許可條件的申請;3.現有許可的運行情況的評估;除非環境法院做出判決,市政局做出的許可決定在上訴程序沒有結束前無法生效。在批準資源許可申請的過程中,市政局有時會附加一些條件,例如要求許可申請人支付更多的費用,提供更多的信息等等,在這種情況下,許可申請人可以向環境法院提起對市政局的上訴。另一種情況是,如果當事人曾經針對某項規劃草案或政策宣示提交過意見書,而市政局卻沒有采納相關的意見,當事人就有權向環境法院提起上訴。環境法院這個特有的制度安排充分保障了公眾的廣泛參與,也使公共利益在環境法院的裁決中得到了充分考量。還有一種情況,如果當事人對市政局發出的消減通知書(內容一般是要求當事人停止某項行為)持有異議,可以向環境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也可以申請法院暫停該項消減通知書。如果法院判決暫停,上訴人就可以不受該項消減通知書的約束。如果法院沒有判決暫停消減通知書,上訴人就必須遵守消減通知書的規定,如果違反了消減通知書的規定,就構成了違法行為,地區法院就會對當事人提起控告。
(二)申請機構(requiringauthorities)的決定《資源管理法》允許申請機構(例如政府部門或電力公司)提出用地申請,即申請將某地塊指令用于基礎設施建設(例如道路或者電信設施)或大型市政工程(例如學校或監獄)。這個地塊在地方市政局的地區規劃中有明文規定,這就是前文所提到的“指令”。申請機構如果需要獲取一個指令,它必須首先向市政局提交一份申請通告(noticeofre-quirement)。市政局會選擇向社會公眾完全公開、部分公開或者不公開這份申請通告。完全公開指的是市政局在報紙或其官網上通知,部分公開指的是申請通告僅僅告知給那些利益相關者(例如附近的居民),一般適用于對環境影響不太大的工程建設項目。如果利益相關者已經提交了表示同意意見的書面意見書,他們就會被視為不會受到影響,申請通告也就無需再告知他們。如果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都提交了書面的意見書表示同意,市政局就會決定不再公開用地申請通告。如果市政局公開了申請,市政局會征集并受理各方面的意見書,并在此基礎上,向有關申請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申請機構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這些意見,并對用地申請做出相應的修訂。市政局,抑或提交過意見書的公民個人,如果對申請機構的決定不滿意,可以向環境法院提起上訴。環境法院有權確認或取消該項用地申請,還可以修訂該項用地申請或者為該項用地申請附加新的限制條件。
(三)涉及到其他立法的訴訟有些案件涉及到《資源管理法》以外的立法,也可以上訴到環境法院,例如:1.反對強占土地,相關的立法有《1949年森林法》,《1974年地方政府法》,《1981年公共事業法》,《1989年新西蘭運輸法》,《1991年皇家礦業法》,《1993年歷史古跡法》,《1992年電力法》,《1993年生態安全法》,《2004年毛利商業水產業訴求解決法》等。2.有關考古遺跡的上訴,相關的立法是《1993年歷史古跡法》。3.有關砍伐山毛櫸森林的上訴,相關的立法是《1949年森林法》。4.反對路上停車場的建議,相關的立法是《1974年地方政府法》。5.反對開發幽靜道路,相關的立法是《1989年新西蘭運輸法》。6.有關區域害蟲管理戰略的上訴,相關的立法是《1993年生態安全法》。7.在私有土地架設電力傳輸設施所引起的爭議,相關的立法是《1992年電力法》。8.現有特權的管理,相關的立法是《1991年皇家礦業法》。9.有關區域市政局分配決定的上訴,相關的立法是《2004年毛利商業水產業訴求解決法》。
(四)申請市政局或者公民個人可以向環境法院提交某些特定的申請。申請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申請公告。對所有涉及到《資源管理法》實施的問題,公民個人或單位都有權要求環境法院就某一事項做出明確的說明,這就是所謂的公告(declaration)。例如,市政局可以申請環境法院一個公告,明確表示某項活動違反了《資源管理法》或者市政局的規劃。公民個人也可以申請環境法院公告以確認其對某項資源的使用權,而環境法院通常會在此類公告中要求公民必須采用最佳方式以盡量減免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公民個人也可以針對市政局的決定申請環境法院公告,例如,市政局制定的規劃中某一條款違背了政策宣示的精神。二是申請執行令。執行令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遵守《資源管理法》的規則和指令。只有在其他方法無法奏效的情況下,環境法院才會采用執行令這種方式。當環境法院認定某項活動將會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時,它就會執行令命令當事人不得開始或者繼續開展該項活動。環境法院也有權要求當事人對其所造成的損害進行救濟或恢復,并支付相應的款項給那些花錢修復環境損害的第三方。通常來說,所用人都可以申請環境法院執行令。只有兩種例外情況,一是涉及到資源許可條件的強制執行,二是涉及到規劃中要求當事人采取最可行方案以盡量減免排放造成的不利影響的相關規定。在這兩類案件中,只有許可機關(consentauthority)或者環境部有權提出申請。這里的許可機關通常指的是區域、城市和地區市政局。執行令可以針對任何人發出,除了女王之外。不遵守執行令就會構成違法行為。
三、新西蘭環境法院案件的管理及訴訟流程
(一)案件的受理環境法院的登記官在受理上訴和申請之后,就會將其提交給環境法官。環境法官會考量如何處理案件,是否有必要召集雙方進行和解或者進行審前會議。登記官會為相關會議和庭審安排時間表和地點并通知到各當事方。
(二)案件的分類環境法院在接收案件后,環境法院根據案件分類制度(casetrackingsystem)對案件進行分類。首席環境法官負責對環境案件進行分類,案件管理人(casemanager)會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到當事人。通常將案件分為標準(standardtrack)、復雜(complextrack)、當事人控制(partieson'holdtrack)三種類型。標準類型包括絕大多數上訴、非緊急執行和其他混合型的訴訟。法院通常會為案件的當事方提供常規的指引,重點是減少非必要的審前會議。復雜類型的案件主要包括絕大部分的規劃上訴和部分資源許可訴訟,首席環境法官會為此類案件安排各自的訴訟日程安排。當事人控制類型的案件是指當事人并不熱衷于追求環境法院進行審理而是尋求一個談判或調解的機會。
(三)調解通常來說,環境法官會建議雙方嘗試調解。如果雙方都同意嘗試調解,環境法院就會安排一個環境專員為雙方提供免費的調解服務(當事方也可以自費聘請調解員)。雙方在調解會議中所討論的解決方案是保密的,也不會影響到將來的庭審判決。也就是說,如果調解不成而進入到庭審程序,主審的環境法官和環境專員將不會得知調解會議的內容,因此也就不會影響到庭審的判決。一般來說,調解成功的概率還是相當高的,調解通常比庭審節省時間和費用,也有利于達成案件當事方之間的互信和諒解。
(四)碰頭會及法庭會議通過各種機制,環境法院會時刻掌控著各個案件的最新進程,例如召開當事人碰頭會(callovers)。在這類會議上,當事人和法院可以就案件的進展互通信息,如果當事人雙方能夠達成和解,案件也可以在這類會議上得以撤銷。在某些情況下,環境法院可以要求當事方定期提交案件進展報告用以代替碰頭會。環境法院也可以召開法庭會議(judicialconferences)來討論案件的關鍵性問題,同時對日程安排和其他細節做出決定。有時候,這類會議可以通過電話會議的形式召集各方參加。
(五)審前會議當事方和法院都有權申請召開審前會議。審前會議的作用是為了確保庭審的公正、秩序和高效。在審前會議上,法官會指導當事人應該如何處理預審問題,如何展示證據,以及告知庭審的具體時間及持續時長。
(六)庭審新西蘭是英美法系國家,因此庭審的程序通常都是固定的,即首先由上訴方主訴并提交證據,通常上訴方會準備有一個書面的陳述,法官也會對上訴方發問。支持上訴方的相關當事人也會被要求發表他們的意見。隨后,法院會要求被告開始主訴,那些曾表態反對上訴方的當事人也會在這一階段發表他們的意見。上訴方可以針對被告方提出的問題做出回答。在這一階段,上訴方不得提供新的材料作為證據,因為這只是給上訴方一個回復的機會而不是讓上訴方重述案件。根據英美法系對抗制訴訟制度的程序規則,上訴方和被告方可以進行交叉詢問,法官可以在庭審的任何階段向雙方提問。鑒于環境案件的專業性,控辯雙方通常都會聘請各自的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在得到主審法官的授權后,環境專員可以獨立地進行案件的庭審,并可以在案件的實際發生地召集各當事方進行現場審理,這樣既有直觀性,也可以提高庭審的效率。但是最終的裁決通常還是只能由主審法官做出。
(七)判決環境法院通常不會當庭宣判,而是在庭審后把書面判決書送達給當事方。這樣做的主要原因在于庭審的案件往往比較復雜并涉及到公共利益。法院必須為自己所做出的判決提供足夠的依據,因此,起草判決書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一般來說,環境法院會在庭審結束后三個月內做出書面判決,但有時候也可能更晚。
(八)判決訴訟費獲勝方有權請求環境法院對訴訟費做出判決。法官就會考量是否要求敗訴方支付相應的訴訟費用。法官在確定具體的數額之前會衡量多種因素。如果敗訴方拒絕支付,可以交由地區法院強制執行。在新西蘭環境法院的實踐中,法官有時候會免除敗訴方的訴訟費用,特別是那些環保組織及相對弱勢的群體。
(九)提起上訴根據《資源管理法》的規定,敗訴方可以向高級法院提起上訴,但所涉及的僅限于司法程序問題。
四、新西蘭環境法院的特點
(一)寬泛的管轄權新西蘭環境法院享有寬泛的管轄權,有權管轄各類環境、規劃、開發、建筑、地方政府、資源和土地問題。寬泛的管轄權決定了新西蘭環境法院具有以下多種功能。首先,環境法院擁有評估(meritsreview)功能,有權對政府機關和官員針對環境問題所做出的各項決定進行評估。環境法院有權針對政府機關的某項作為或者不作為是否違反了《資源管理法》一個公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環境法院履行著行政法院的職責。第二,作為一個高級存卷法院(superiorcourtofrecord),新西蘭環境法院同時還發揮著司法的功能,有權開展民事強制執行、司法審查、簡易刑事執行等多項活動,環境法院有權根據民事和刑事程序,強制相關人履行義務。第三,作為一個上訴法院,新西蘭環境法院發揮著上訴的功能,不僅有權受理針對市政局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也有權受理涉及到《資源管理法》以外的立法的相關案件的上訴。可以說,新西蘭環境法院的管轄權具有寬泛性、整體性和連續性的特點,這也有利于環境法院采取一種創新而實用的機制來實現環境損害的限制和救濟。
(二)卓有成效的調解機制新西蘭環境法院的調解機制卓有成效。根據統計,環境法院受理的案件有超過90%通過調解順利解決而無需開庭。《資源管理法》明文規定調解可以作為爭端解決的一種方式,新西蘭環境法院通常也會鼓勵當事方進行調解,當事方也可以選擇在訴訟的任何程序中開展或中止調解程序。調解的優點是可以簡化程序、減少花費和時間的投入,也有利于當事方達成有創造性的、建設性的、可行的、互贏的解決方案。通過調解而非訴訟,當事方也對結果有更清楚的預判和掌握,也有利于當事方的良性互動及建立互信關系。新西蘭環境法院的調解程序一般包含八個步驟,即開場、收集信息、明確相關事項、討論問題、確定爭端解決選項、評估選項、確認協議、簽署協議。新西蘭環境法院會指派專門的環境專員負責當事方的調解,環境法院對調解員的要求很高,他們必須善于聆聽,充滿自信,獨立,敏感,受人尊敬,公正,值得信賴,善于創造良好氛圍,善于抓住問題關鍵,善于提問。嚴謹的調解程序和環境專員的高素質保障了調解的高成功率。根據統計,新西蘭環境法院一年受理的案件約年均為1100件,二其中有超過70%通過調解得以順利解決。
(三)專業的審判主體和訴訟參與主體新西蘭環境法院所受理訴訟案件的各參與方都具有極高的專業性。法官的專業性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具有多年的律師執業經驗,二是具有多年的環境案件庭審經驗,三是具備環境案件的專業背景知識。環境法院對環境專員及調解員的專業素質要求很高,前文已有論述。同時,新西蘭環境法院特別重視專家證人的作用,專家證人來自規劃、地質、生物、經濟、文化等多個領域。新西蘭環境法院對專家證人的要求是他們必須是獨立的、客觀的、專業的。專家證人不得具有傾向性,不得屈從于客戶的要求,而是應該根據自己的專業判斷做出客觀的結論。通常在環境專員的組織下,各方聘請的專家證人會開會討論案件涉及的事實問題,并有可能在某些方面達成共識,這樣就可以加快庭審的進度和減少訴訟費用。新西蘭環保NGO發展得比較成熟,也都有自己專門聘請的律師。社會公眾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度很好高,也有很高的參與熱情。審判主體和訴訟參與主體的專業性也保證了環境案件能得到公開、公正、快捷的審理。
作者:胡斌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