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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銀行服務功能的完善,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發展勢頭良好。2011年4月1日《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更加助推了該項業務的拓展。受湖南省外匯分局的委托,張家界中支對全省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現狀進行了調查了解,認為此業務發展壯大的過程中面臨考量。本文從各個層面探究該項業務運行中應予關注的問題和矛盾外,結合實際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概況:業務發展趨勢向好,社會各界基本認同
湖南省已開通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的銀行有工商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銀行三家,開辦時間從2007年2月至2010年2月不等。自2008年至2011年6月末,全省通過電子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6.78萬筆,金額為9809萬美元,其中售匯業務3.04萬筆,金額為3413萬美元,結匯3.74萬筆,金額6396萬美元(說明:因2010年1月之前,電子銀行數據未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管理,故本文中2008、2009年的數據來源為銀行各自報送)。其業務發展呈現以下特點:
(一)從規模上看,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在個人結售匯業務總量中的占比呈逐年增高趨勢,2011年占比增幅顯著。詳見下表:
(二)從結構上看,售匯業務整體增幅要大于結匯業務增幅,2011年結匯業務同比增長幅度較大。詳見下表:
(三)從方式上看,網上銀行業務居主導地位。個人結售匯系統數據顯示,2010年10月以前,我省個人沒有通過自助終端和電話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2010年3季度,上述兩個渠道僅辦理了零星業務,份額不足千分之一。2011年以來,招商銀行采取了一些措施推廣此兩項業務,但發展依舊緩慢,2011年1-6月,通過網上銀行辦理的業務份額仍高達99%。
(四)從主體上看,各家行存在業務發展不平衡的現象。其中招商銀行因技術較為成熟、宣傳較為得力,電子銀行業務優勢明顯,目前對柜臺業務的替代率已達到75%以上。根據個人結售匯系統統計,2011年1-6月招行、工行、中行個人電子銀行售匯業務分別占58%、28%、14%的份額,個人電子銀行結匯業務分別占比48%、9%、43%。調查結果表明,各家銀行及個人對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基本持認可態度,認為該項業務的推廣運行順應了電子銀行的發展趨勢,支持了銀行業務創新,簡化了個人外匯業務的程序,減輕了銀行柜臺工作人員的壓力,降低了銀行經營成本,其便利和快捷符合現代銀行服務高質高效的理念。尤其是《辦法》將參與違規活動的個人納入“關注名單”并進行重點管理,有利于遏制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防范異常外匯資金利用電子銀行渠道流出入,能起到一定的效果。
二、考量:業務推進受多種因素滯阻,存在的問題和矛盾亟待關注
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畢竟屬新生事物,面臨著各種因素的考量,反映在現實運行中,尚存在一系列問題和矛盾,主要表現在:
(一)政策宣傳不足導致業務規模發展達不到預期自該項業務開辦以來,各家銀行為了爭奪市場份額,采取了多種營銷手段進行了相應的宣傳,并推出了一些優惠活動,如工行在各地市分行相繼成立了出國金融服務中心,為客戶提供出國留學、旅游、勞務、商務以及移民海外等“一站式”金融服務,招商銀行2010年4月-7月推出“網上自助購匯8折”的活動等。但全省僅有3家銀行開辦此業務,涉外主題數量有限,部分在其他非試點銀行開戶的境內個人對此項業務知之甚少,宣傳的廣度和深度大打折扣,尤其是宣傳的觸角難以向偏遠地區延伸。從全省來看,主要交易客戶集中在長沙、株洲、湘潭、岳陽等地區,其中長沙地區集中了近70%的業務量。宣傳的乏力導致業務發展存在嚴重的地域不平衡。
(二)系統接入驗收管理出現不明晰的盲區《辦法》第十六條對省級和計劃單列市外匯指定銀行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授權備案等做出了相關規定,但未涉及上述行的分支機構,致使省級以下外匯局對所在地銀行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無法及時授權備案。
(三)業務交易真實性審查止于表象《辦法》規定銀行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核對和糾錯機制,每日核對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數據,確保錄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的信息及時、準確和完整。由于銀行只能承擔事后的審核職責,對已達成的個人電子銀行結售匯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不能現場評判和審核,有可能被個人利用成為跨境資金非法轉移的渠道,增加了業務辦理風險,從而出現電子銀行個人外匯業務繼續游離于外匯局監管視野的尷尬局面。
(四)對“關注名單”管理較為粗略一是管理機制有待健全規范。《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以分拆方式辦理結售匯業務的個人,應當納入“關注名單”進行管理,但是對于“關注名單”的具體篩選標準以及篩選時段則無統一嚴格的界定,容易造成各銀行間篩選出的“關注名單”標準不一甚至差別較大的情況,不利于外匯局有效掌握監管信息;對于銀行內部如何在層級之間劃分權限沒有明確規定,開辦行的地市級分行及支行是否有權限管理“關注名單”亦未提及,沒形成對“關注名單”的嚴密管理體系;另外,對于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在日常非現場監管過程中發現的涉嫌分拆的行為,如何通過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系統功能加以管理缺乏明確規定。在此種情況下,銀行也只能模棱兩可,目前我省已開辦個人結售匯網上銀行業務的三家銀行均有相關的操作規程或管理辦法,對于涉嫌違規的個人也有相應的處理辦法,如招商銀行規定“所有設置為分拆客戶的個人將無法通過招行自助渠道辦理結匯交易。柜臺辦理也將被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國銀行規定“通過每日核查發現涉嫌分拆結售匯業務的客戶名單,或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客戶名單,均列入''''關注名單''''對''''關注名單''''內的客戶,自發現之日的第二年起,三年內禁止其通過電子渠道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但總體而言,各規程或辦法對于如何辦理業務描述較為詳盡,而對于如何有效地發現和遏止分拆結售匯行為方面的規定相對薄弱。二是對個人分拆結售匯的監管力度有待加大。首先表現在監管的手段有限。雖然《辦法》要求相關銀行及時將涉嫌辦理分拆結售匯及相關違規業務的個人納入“關注名單”,本行系統內可拒絕為其辦理結售匯業務。但在實踐中銀行是“關注名單”的管理主體,由于外匯指定銀行之間未實現電子銀行信息共享,系統數據篩查的基礎僅是在同一銀行發生的結購匯數據,當個人分拆結售匯采取跨行操作時,管理主體作用將非常有限,其監管效應會大打折扣,即使個人被一家銀行認定為關注類個人后,但其他銀行無從知曉,關注類個人很容易繞開政策管制,繼續利用其他銀行的電子銀行分拆結售匯,規避限額管理。從近幾個月的個人結售匯業務非現場監管情況來看,自匯發[2009]56號文實施以來,柜臺辦理拆分業務的情況明顯減少,而在疑似分拆業務中有較大一部分是通過網上銀行辦理的。從個人結售匯非現場監管系統和銀行上報的情況來看,通過網上銀行進行分拆的主要形式有:
1、人民幣資金從同一帳戶劃轉至多個帳戶后,不同個人進行限額內自助購匯后分別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
2、從境外機構或個人匯給境內不同個人,通過網上銀行自助結匯后,將人民幣資金劃轉至同一帳戶,或直接取現。再就是監管的時效性不強。如招商銀行對于數據的提取和分析目前集中在其總行辦理,且提取頻率為三個月,不利于及時發現和處理可疑情況。
(五)結售匯數據統計申報的準確性難以保證個人結售匯業務存在業務量小、筆數多的特點,由于個人客戶通過網銀、電話銀行等方式自助辦理結售匯業務,沒有銀行柜員的審核和把關,缺乏相應的專業指導,容易出現隨意填寫個人結售匯資金屬性和歸類的現象,導致申報信息錯誤,當受理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事后發現客戶填報的結售匯信息有誤時,經辦人員可能無法聯系到客戶,不能及時對個人提供的交易信息進行糾錯,難以保證交易記錄的真實準確。此種情況不利于外匯局準確統計和分析,給個人結售匯業務監管帶來較大難度。另外,對于在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中錄入的錯誤信息,到底是個人自行在電子銀行中進行修改,還是銀行在個人結售匯系統端進行修改、沖正,以及以何種方式進行更正,《辦法》無相關明確規定。
(六)個人服務貿易項下售匯與付匯業務存在監管漏洞《辦法》實施前,個人到銀行柜臺辦理服務貿易售付匯業務時,柜臺工作人員需根據個人提出的實際需求,先為個人辦理售匯業務,然后審核相應的材料后為個人辦理服務貿易項下付匯業務。在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運行后,銀行對個人服務貿易項下售付匯的監管難度加大。我們在非現場監測中發現,某個人通過電子銀行辦理境外咨詢費購匯3萬多美元,存入個人外匯賬戶,又通過賬戶匯出境外,以上業務均通過電子銀行辦理,外匯指定銀行事前無法進行把關,造成規避了《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的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下列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匯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三、建議:多管齊下,從內外環境上予以改進
為使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更趨規范合理,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政策宣傳,強化業務培訓通過媒體、刊物、發放宣傳資料等渠道等方式,進一步加強相關外匯法規特別是《辦法》的宣傳,使廣大居民通曉個人外匯管理政策,提高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的社會認知度和影響力,如實填報電子銀行結售匯相關信息;加大培訓力度,使外匯指定銀行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的特征和篩查標準等內容,將參與違規活動的個人納入“關注名單”進行重點管理,遏制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
(二)完善對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接入驗收管理進一步明確、完善分支局對外匯指定銀行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授權備案管理,以便于分支局對所轄地區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狀況的掌握,強化外匯局對個人外匯業務資金流動的監管。
(三)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強對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的管理監督在銀行業務系統中進行功能設置,對于列入“關注名單”的個人,系統自動不能為其辦理業務;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采集業務申請人盡量多的信息,如計算機IP地址、交易時間等,從而通過對同一機器頻繁、集中辦理的業務進行判斷,及時發現違規行為。
(四)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系統,強化“關注名單”管理盡快出臺“關注名單”的相關管理規定,明確“關注名單”篩選條件及篩選時段,統一銀行間“關注名單”的核定標準;建立全國銀行聯網監測系統,對個人的資金流向進行監控,發現違反規定進行分拆操作的,及時向經辦銀行發出預警或直接限制其交易。實現各銀行間聯網查詢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關注名單”,提高“關注名單”遏制個人分拆結售匯的政策效果;將“關注名單”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管理,在個人結售匯限額內按一定比例設置預警值,銀行通過數據篩選,將到達預警值的個人信息形成“預警名單”,報送所在地外匯局,外匯局在綜合轄內銀行“預警名單”的基礎上形成“關注名單”下發銀行執行,不斷整合信息資源。
(五)努力保證統計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應按屬地原則統計匯總業務數據,并按規定將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數據導入所在地外匯局個人結售匯系統,便于所在地外匯局全面掌握轄區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數據,實時監測轄區個人外匯資金的異常流動;加大對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數據的非現場審核力度,實時跟蹤訪問個人結售匯系統,每日核對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數據,確保相關交易信息真實、完整、準確。整合目前個人外匯收支非現場監管系統數據,將購匯人民幣的直接來源、結匯所得人民幣的流向等數據納入系統,并開發相關的監測預警模塊,對結匯后人民幣資金匯往同一個人或機構的行為進行預警,減少對違規行為調查取證的難度,提高外匯非現場監測的效率;進一步規范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錯誤信息的管理標和操作流程,明確如何處理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中的錯誤信息,提高系統數據的準確性,便于銀行統計關注和外匯局分析監管。
(六)進一步完善電子銀行個人服務貿易對外支付業務操作流程對于個人服務貿易項下售付匯應嚴格審核,對售匯和付匯業務加以區分,3萬以上的對外付匯業務應提示其須在銀行柜臺提交稅務憑證后方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