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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目前基于經濟法的應用對社會整體利益進行維護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其中仍然存在著問題與不足,需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防治。通過不斷完善和健全經濟立法以及加強執法、司法建設,來有效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本文先對社會整體利益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等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就如何通過加強經濟法的建設與實施,有效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提出一些建設性建議,以供參考。
【關鍵詞】社會整體利益;經濟法;關系;問題;對策
經濟法作為國內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法律規范,其在社會整體利益維護過程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經濟法的立法依據及其宗旨在于維護社會整體效益,較之于其他類型的法律法規有所不同,它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形成的全新法益,通過經濟法的保護與調整,創造出良好的利益分配環境。
一、社會整體利益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分析
雖然經濟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護社會整體利益,但是在研究社會整體利益時因其概念意義相對比較模糊、抽象,無法從中找塑造出一個鮮活的利益主體。基于此,在經濟法制定時,其對維護整體社會利益存在局限性,而且實際應用時具體影響方面也有局限性,比如自由競爭、消費者權益和社會整體競爭環境等。基于經濟法自身的特殊性考慮,應當對維護方面予以界定,僅影響社會公共利益者方可納入到經濟法維護范圍之中。[1]近年來,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整體社會利益也隨之發生了改變,經濟法也應當進行相應調整;在調整過程中,其最佳時機是經濟法自我調控作用喪失時,難以充分發揮調節功能的情況下,這有利于防止市場秩序混亂以及價格不正常等不良現象,維持市場發展規律和秩序,對有限的資源優化配置。同時,以社會整體利益作為核心的現代市場經濟秩序,不斷優化以及完善,有利于杜絕因個人利益過分追求而損害到社會集體利益的情況發生,同時這也是市場經濟得以正確運轉的應有之義。然而,一旦市場混亂,就會導致經濟發展不平衡,需經濟法對其進行調整,以此來有效維持市場正常運轉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和整體社會利益。經濟法是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法律,作為部門法其具有獨立性,這又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社會整體利益維護作用,同時這也是其得以存在和發展的關鍵。通過研究社會整體利益,有利于保障和促進社會快速發展,基于社會整體利益構建起來的經濟法對市場發展才能起到調控作用。
二、經濟法下的社會整體利益維護現狀分析
(一)成就
首先,稅法。通過稅法可以有效平衡社會經濟布局,對收入分配等進行優化調整,切實維護好整體社會利益。在當前形勢下,通過稅法的實施可以為市場企業的快速發展創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和條件,同時促進了整體社會利益的提升。其次,預算法。經濟法中的一個分支預算法對資金分配以及市場管理可以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基于預算法的應用,可將國內財政超支部分應用于經濟落后的偏遠地區,在促進其教育、醫療以及文化事業發展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再次,采購法。采購法的實施可以促使政府及主管部門節約資金,促使政府在采購時能夠時傾向于民族產品的選擇,對中小企業以及不發達區域的合格產品給予一定的傾斜,以此來促進民族企業以及不發達地區的中小企業發展。最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作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弱勢群體。基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應用,能夠有效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并且為消費者以及生產經營者提供一個公平交易的環境氛圍。
(二)經濟法在社會整體利益維護中的常見問
題分析從現階段國內經濟法的整體立法進程來看,政府及相關部門扮演的是裁判員或者調解員的“人物角色”,在市場經濟以及利益糾紛中已經不同程度地介入,部分地區的政府部門在參與地方經濟生活時甚至過度干預,大大減弱了經濟法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過程中的作用。同時,還存在著執法不到位等現象,比如執法時部分成員存在以權謀私的現象,受益違法者采取多種方式抵抗經濟法律,嚴重侵害了社會整體利益。值得一提的是,經濟法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著司法不足問題,社會整體利益涉及到絕大多數成員,享受過程也具有間接性,應當以國家為救濟主體,才能有效維護整體利益。
三、社會整體利益的經濟法維護措施
基于以上對經濟法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關系以及維護現狀分析,筆者認為要想充分發揮經濟法的作用,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將社會利益有效地融入到法律權益結構之中
這里所講的經濟法權益結構,主要是指經濟法律主體的權義分配,其中包括主體權利與義務。[2]從本質上來講,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發展產生的必然結果,其將調整工作的重點置于各類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引導上,保證能夠建立正確、高效的經濟法律關系,以便于能夠建立適合國本經濟發展秩序的環境條件。第一,為了能夠有效迎合宏觀調控以及克服市場經濟管控失靈,經濟法基于法律視角對國家機關和授權組織的經濟職權進行嚴格規定。所謂經濟職權,即國家代表的社會利益基于法律轉化而成的一種權利;同時,經濟職權以社會整體利益維護為行使目的,其中包含了宏觀調控權以及市場發展監管權。需注意的是,經濟職權亦即經濟職責,實踐中國家機關以及被授權的組織單位應當依法行使權力,不得隨意放棄。第二,經濟法作為社會本位法,應當以社會利益作為基點,協調和處理各社會組織單位、個人等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并且負責社會整體利益維護。同時,經濟法也會將以個體形式展現出來的公共利益成功轉化成權利。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其中對廣大消費者的法律權利做出了明確規定,而且其中暗含了社會整體利益維護之責。第三,經濟法中有關于主體義務方面的明確規定,其傾斜性體現在公共利益的有效維護。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權益結構,單方面明確了經營者應當承擔的相關義務和職責,而且也明確了消費者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擁有的相關權利;雙方權義配置不對等的規定,體現出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公共政策目標的集中強化,而且也體現了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有效維護。
(二)完善立法、執法和司法制度
1.完善立法制度從實踐中可以看到,現階段國內現行的經濟法中有很多條文規定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規范和要求,但是具體的完善程度明顯不足,為此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宏觀調控,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工作有法可依。在建立立法制度時,應當對政府干預經濟活動的能力予以強化,并且在經濟立法協商機制完善過程中加大投入力度。[3]在經濟法立法制度完善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各類群體在立法過程中的價值,對他們的建議和意見進行全面融入,總之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過程中應當獲得不同群體和專業部門的認可與反復修正。在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決避免政府及有關部門借法律之名對廣大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造成損害。2.完善執法制度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過程中,應當全面提升經濟法的規定以及約束力,同時這也是經濟執法制度得以完善的關鍵。傳統模式下,國內社會利益保障制度尚未有效升級至法律層面,以致于經濟法在整體社會利益維護中產生了一定的障礙。實踐中為了能夠有效應對這一問題,首先應當盡快健全和完善執法保障制度。在當前國內經濟發展不平衡的情況下,應當積極建立和完善各地區針對性經濟執法制度,充分發揮執法部門在執行過程中作用。具體而言,除預算法以及稅法和相關政府采購法等執法內容外,還應當不斷提升經濟法領域的執法力度。3.完善司法制度思想制度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基礎和保障,同時在全面提高經濟法實施效率過程中應當不斷完善司法制度。實踐中向法院提起經訴訟是每一個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法律權利,為此應當不斷健全司法制度,使社會整體利益能夠得到訴訟制度的保障。[4]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經濟法作為國內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發展過程中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可以為經濟以及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時,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實施,也是穩定社會經濟發展秩序的重要保障。從目前國內經濟法建設以及發展目的來看,其主要是為了能夠有效服務社會經濟發展,其可采用不同的法律手段和經濟調控方法實現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之目的,進而規范以及科學引導社會整體利益以及財務的分配,從而促進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潔.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路徑的探究[J].法制博覽,2017(20).
[2]王菁.研究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作用[J].全國商情,2016(29).
[3]趙嬌男.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研究[J].法制博覽,2016(27).
[4]張潔.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路徑的探究[J].法制博覽,2017(20):265.
作者:劉曙偉 單位:北京德恒(沈陽)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