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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按照“標準化生產創品牌、基地準出保質量、市場準入促管理、體系建設強基礎”的思路,以全面提高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為核心,以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為依據,狠抓產地和市場兩個環節,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逐步實現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質量安全監管,確保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
二、工作目標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從產前指導、產中監控、產后檢測三方面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全覆蓋。蔬菜農藥殘留監測合格率達到97%以上;水果、食用菌、茶葉農藥殘留和重金屬監測合格率達到98%以上;水產品禁用物質和藥物殘留監測合格率達到97%以上;畜禽產品“瘦肉精”等禁用物質和獸藥殘留監測合格率達到98%以上,生鮮乳和禽蛋產品中的三聚氰胺監測合格率達到100%。
三、主要措施
(一)突出宣傳教育,深化農產品安全生產和有效監管重要性認識。增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納入“六五”普法規劃,納入陽光工程培訓計劃,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和培訓力度,采取各種生動有效的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社會知曉度,增強廣大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和管理者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大力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的良好氛圍。
(二)加大農業投入品監管力度。加強對農業投入品的監管,不斷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查處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殘留農業投入品的行為。禁止國家規定的23種禁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在種植業產品上的使用;禁止國家規定的限用農藥在對應經濟作物上的使用;禁止“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違禁物質在畜禽產品上使用;禁止“孔雀石綠”等禁用藥物在水產品上的使用;禁止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中使用違禁藥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引導農產品生產者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農業投入品使用規定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進行生產,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投入品監測合格率穩定在98%以上,監測發現的不合格農產品追溯率達到100%。農產品量安全投訴受理率、執法查處率均達到100%。
(三)大力推進農業標準化,實行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以建立完善我市主導產業柑桔、蔬菜、茶葉、畜禽、水產品標準體系為重點,大力推進農業標準化示范園區建設,以主導產業為主,制定完善標準化發展規劃,標準化生產要有龍頭企業或以農業經濟合作社組織帶動,依靠他們將標準及質量控制措施落實到生產各個環節。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產、加工、經營的農產品,實行以“四有”(即:有標準化生產記錄;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有包裝標識,鮮活畜禽、水產品除外;有《農產品產地證明》)為主要內容的產地準出制度。
(四)做好農產品質量認證與安全管理工作。一要抓好產品認證,面向我市具有資源優勢和產業優勢的大宗農產品和農業加工品,提高農業主導產業的認證覆蓋率;重點引導和幫助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快認證,擴大“三品”產業規模。二要加大對認證產品在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引導建立以綠色食品為主體的“三品”市場體系,積極爭取創建國家級綠色食品示范基地。三要創新監管,確保認證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重點要加強對已獲證“三品”的證后監管,包括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及添加劑的使用以及質量抽檢等。四要抓好無公害農產品的復查換證、綠色食品續展、有機食品的保持認證工作。
(五)加大農產品質量監管力度。一是全面開展農產品檢查,確保農產品農藥殘留和重金屬殘留控制在目標以內。繼續開展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工作,進一步加大對重點農產品農藥殘留的監測力度;開展標準園創建工作,完善標準園產品農藥殘留監測制度,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二是規范用藥行為。組織對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開展經常性檢查,重點檢查生產中是否有使用禁限用農藥的情況、是否有生產技術規程和田間使用農藥記錄、是否建立產地準出制度。大力推進專業化統防統治,推廣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加大安全用藥知識的宣傳培訓力度,整合推廣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鼓勵使用低毒和生物農藥,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三是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和督查。重點查處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不按法定要求建立生產記錄(檔案)和生產經營不合格產品的行為;應當包裝、標識的農產品不按規定包裝、標識的行為;農產品批發市場、各大超市未按照規定建立檢測機構或委托合法檢測機構對入場農產品進行檢驗的違法行為;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六)嚴格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一是督導各類農產品銷售市場嚴格查驗食用農產品入市的四項條件證明材料(農產品產地證明和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農業“三品”的有效證書和一年內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與農產品市場簽訂的已明確質量安全責任條款的購銷合同;進口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具備其中任一項條件的,允許入市銷售;不具備其中任一項條件的,經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市銷售,違者依法查處。二是督導農產品批發市場建立固定攤販和流動商戶的經營者身份信息檔案;與固定攤販和流動商戶簽訂質量安全經營責任書,并督促其建立進銷貨臺帳;對經營戶進行經常性的質量安全教育。三是督導農產品銷售市場建立進貨登記制度;對進入市場內銷售的農產品實行“逢進必檢”,及時公示檢測結果。四是要加強對市場銷售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抽查和市場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依法查處,確保不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七)推行農產品質量追溯制度。逐步建立農產品生產、加工、運輸、儲藏、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登記制度。實現農產品生產記錄可查詢、產品流向可追蹤、質量安全責任可追究。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記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農產品銷售者在采購農產品時應當索要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并向購買者出示有關農產品質量的證明。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超市等農產品銷售企業要建立進貨銷貨登記制度。
(八)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加快農產品質量檢測體系建設,逐步建立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網絡。組織開展農產品生產基地、批發市場及超市專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組織,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市場要配備農產品農藥殘留速測儀,對生產、經銷的農產品進行檢測。
(九)嚴格監督檢查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負責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未按規定開展檢測和公示的農產品銷售者給予處罰。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對造成危害或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四、重點活動安排
(一)農業投入品質量監督抽查。3-10月,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農資質量抽查活動,重點抽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種子、農藥、肥料、獸藥、漁藥、飼料,及時公布監督抽查和案件查處結果。
(二)農藥市場專項檢查。結合省農業廳農藥市場監督抽查活動,在7-9月農藥銷售旺季,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農藥市場專項檢查行動,以農藥批發市場為重點,至少抽查1/10農藥經銷門店,檢查內容重點為農藥標簽是否合格、農藥經營者資質是否合法、是否違規銷售國家禁限用高毒農藥。
(三)農業投入品使用宣傳培訓。3-10月,在主要生產基地組織開展病蟲防治、配方施肥、安全用藥技能培訓,引導農戶科學選購農業投入品,規范使用投入品,并發放宣傳材料。
(四)農產品檢測及農產品市場準入專項培訓。農產品生產基地、批發市場及超市的農產品經營負責人、農殘檢測人員進行業務和法律知識培訓。
五、工作要求
(一)、落實領導責任。市政府成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市、鄉、村(社區)要層層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目標責任狀,一級抓一級,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措施。各相關單位和各生產基地的主要負責人、農產品加工和經營企業(包括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等)的法定代表人是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明確部門職責。農業部門要認真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牽頭部門職責,指導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負責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并依法進行處理。工商、技術監督、經商、公安、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三)、制定實施方案。各單位要根據本方案的總體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制定詳細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目標和責任,細化工作任務、工作進度和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