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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事公正訴訟包含平等價值、人格尊嚴價值、中立性價值、終局性價值等價值,平等價值是其他價值的基礎,是構建民事訴訟平等程序的必然要求。平等價值的優越性是時空有限性、社會資源有限性、統一判決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調和自由裁量權與嚴格規則主義的必然結果。
關鍵詞 平等 公正 優越性
一、民事公正程序中的平等價值與其他價值的關系
所謂公正程序包含過程的公正與結果的公正兩方面①。過程的公正即程序公正,追求裁判過程中裁判者完全中立居中審理,雙方當事人基于其平等地位賦予的同等的陳述、辯論機會。結果的公正也即實體公正,追求個案正義,要求個案裁判結果符合實體法的公正要求。建構與實現公正程序要求以平等價值為其基礎。所謂平等價值實際上就是指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包括當事人在訴訟中訴訟地位平等、當事人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保障和便利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②。
保護人格尊嚴價值是公正程序的當然要求,是公正程序包容的各個價值實現所要達到的終極目標,可以說公正程序的各個價值最終指向都是為了保護人格尊嚴。無法保護人格尊嚴的程序歸根結底都是不完美的程序,人們構建正當程序的目的目標就是實現人格尊嚴的充分保護,但是實現保護人格尊嚴的目標無法等同于構建公正程序所要依托的方法。從公正程序建構方面而言,應以平等價值為其基礎,在平等價值基礎之上才能其他價值生存的余地。沒有平等,在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壓根完全無法取得平等對話權,沒有平等對話權又談何實現程序公正、又如何實現終局性、中立性。若無平等價值之存在,在訴訟程序進行過程中,當事人的意志無法得到妥善的體現,在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之時,法官自然偏向于一方當事人,法官中立性無法得到維護,在法官無法保持中立地位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攻擊、防御不對稱,裁判結果自然無法得到一方當事人的認同,從而爭訟不止,當事人不停上訴、反訴、申請再審。法院的判決得不到人們的認同,一來傷害了人們的法感情,在糾紛發生時不再求助于法律,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二來損害了法院系統的尊嚴,社會民眾將否定法院系統的公正性,對之采取不信任態度,三來也破壞了判決的終局性,人們在無法從法院系統獲得公正裁判的情況下,往往通過其他手段以求取得到結果公正,不斷上訪,影響社會的和諧與安定。因此,從程序建構的方法而言,平等價值是使其他價值得以實現的基礎,沒有平等價值的存在,喪失平等對話權的雙方當事人難以實現溝通,最終是其他價值無法得到保障和體現。
二、平等價值優越性的緣由
平等價值相對于其他價值的優越性可以從各種角度予以考量,包括時空限制、社會資源限制以及法律判決運行過程中判決的接受與協調。平等價值并非空口白話,而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
第一,時空有限性。民事訴訟的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人類不斷追求的價值目標,為實現公正價值,其最佳方式自然是完美無誤還原案件發生時之場景,在還原的場景中尋找案件真實,依據案件真實裁判雙方權利義務。但此一設想僅能于理想狀態中尋覓,現實社會中,一旦案件發生之后,不論案件證據如何充分,案件真實都不可能百分百還原。這就是案件的時空有限性。在時空有限性支配下,尋求如何盡可能還原案件真實,如何在充分證據基礎上實現公正裁判,人們為之付出大量時間精力尋求解決之道。從歷史上看,人們認為,為實現案件的公正目的,前提是必須在程序公正指導下尋找證據,而程序公正,離不開平等價值的支撐。平等價值在程序公正中的體現即在于通過賦予雙方當事人真實義務與當事人的實質平等,當事人地位平等有利于證明責任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雙方在不斷的爭鳴過程中,不斷揭示與案件有關的各種案件事實,案件事實不斷發掘的結果就是不斷逼近案件真實,而案件真實發現得越多則裁判結果越符合公平的價值。因此,為適應時空有限性的要求,在平等價值的基礎上,尊重雙方當事人平等的訴訟地位,賦予雙方當時人平等的對話權,是尋找案件真實、追求公正判決所不可磨滅的必然選擇。
第二,社會資源有限性。成本-效益原則是人類行為時不得不予以考慮的基本活動準則。社會資源有限性表現在兩方面:其一,當為實現案件公正而付出代價過于高昂時,人們往往將會放棄對公正的追求,即個案資源有限性;其二,當司法訴訟耗費大量社會資源時,最終將不利于社會資源配置的優化與整合,最終將妨礙對公正的追求。在社會資源有限性的影響下,人們不得不借助其他途徑以確保案件進行的效益價值。即當案件糾紛在平等價值支配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平等協商,尋求符合雙方利益平衡的解決方式,通過調解方式結案,若雙方當事人在調解中地位失衡,其調解結果不符合當事人利益,當事人不可能接受調解結果,必然請求訴訟解決;而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平等地位不僅有助于案件真實的發現,亦有助于案件審理速度的加快。在法院職權介入后,理論上講,有助于當事人平等原則的實現,包括在程序運作方面,法院職權介入有利于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同時適時調整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不均衡的后果,從而有利于案件順利推進,最終既節約了社會資源又實現案件公正結果。
第三,平等價值有利于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判決的法律效果即指法院判決作出之后是否能夠按照法院判決內容得到貫徹執行,社會效果即指法院判決的社會接受度,包括當事人接受度、社會民眾對判決的接受度。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地位失衡的直接結果就是當事人拒絕執行法院判決,或者尋求檢察院抗訴,訴訟過程經年累月難以終結,并且亦影響法院判決之終局效力,令人們對判決的既判力產生懷疑,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平等價值對于維護判決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具有促進作用。若當事人雙方地位失衡,則審判結果難以為當事人所接受,一來法官將因此承受巨大的社會壓力,二來當事人亦會上訴、抗拒履行等,同時亦有可能降低中國法院系統的社會評價。因此,在社會資源有限性的情況下,實現民事訴訟的平等價值在所難免。
第四,平等價值有助于平衡自由裁量權與嚴格規則主義矛盾。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包括以下幾點:第一,法律規則規定模糊,或對事項規定上下限,預留自由裁量空間。第二,立法時無法全面規定,或未能預見,存在法律漏洞。第三,法律術語存在模糊性,有多種理解方式。自由裁量權過于寬松易于造成司法審判不公,同類案件可能存在天差地別的審判結果,在中國基層法官素質較低的情況下,授予法官較高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將導致裁判不統一的法律后果,影響法律的穩定性與權威性。但是如果選擇嚴格適用法律規則,審判結果與公眾心目中的正義觀與價值觀相去甚遠,將無法得到公眾的價值認同,那么基于這種規則得出的裁判即使程序公正,嚴格適用法律,也可能會成為一件孤芳自賞的作品,不能被社會所認同。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社會現象千差萬別,完全依據法律進行審判往往將會導致個案不公正,而為追求個案正義必然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而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又令人們對法院裁判心存疑慮。因此,為平衡自由裁量權與嚴格規則主義之間的矛盾,必然要求法官嚴守中立,居中裁判,僅僅只能依據平等的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證據作出判決,從而維護法律的尊嚴與價值。
三、結論
在民事訴訟中,為追求公正的實現,必然以平等價值為其根基,平等價值歸屬于核心地位。平等價值的建構能夠促進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進行有效溝通,使法官居中裁判,保證了法官的中立性、法院系統的中立性,法院判決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得到社會民眾的承認,確保了法院判決的權威性與終局性,最終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注釋:
①田平安.民事訴訟法原理.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39.
②田平安.民事訴訟法原理.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166.
【關鍵詞】經濟管理;社會資源;資源優化配置;意義
一、引言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產品和勞動交換場所、以市場供求變化來調節和配置社會資源的經濟運行體系。現代市場經濟存在錯綜復雜、 互相聯系而又互相影響的矛盾體系, 這些矛盾體系是由社會的基本矛盾,即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決定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決定了現代市場經濟的矛盾體系,而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矛盾影響了現代市場經濟的矛盾體系,這些矛盾互相聯系、 互相依存和互相作用, 共同推動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只有真正認識這些矛盾體系, 才能把握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現代市場經濟矛盾體系的內容包括: 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產權的矛盾; 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有制結構的矛盾; 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社會資源配置方式的矛盾,等。產權矛盾和所有制矛盾屬體制性矛盾,在體制沒有突破的情況下, 研究這些矛盾缺乏實踐意義,本文主要只研究社會資源的配置方式,分析社會資源配置方式存在的諸多矛盾能使我們更加清晰地認識現代市場經濟運動中資源配置方式,從而探討經濟管理對社會資源配置的重要意義。
二、 社會資源配置方式存在的諸多矛盾分析
(一) 社會資源配置方式的內在矛盾
社會資源具有稀缺性, 資源配置存在此多彼少的關系。現代市場經濟配置資源的特點在于進入市場的經濟主體, 內有追求利潤的動力,外有競爭的壓力, 并在優勝劣汰中形成一種社會強制。這種特點必然產生社會資源配置手段和社會資源配置目標這兩對社會資源配置方式的內在矛盾。
1 、政府和市場的矛盾
政府和市場的矛盾是社會資源配置手段的矛盾。政府按計劃配置資源, 市場經濟通過市場配置資源,這兩種截然不同的社會資源配置方式存在的矛盾具體表現在: 一是市場和計劃雙軌制之間的矛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 資源的計劃性配置仍很多, 舊的計劃經濟烙印很深, 政府迷戀權力并習慣于計劃調控, 對以市場調控經濟的方式、 方法不認識或者認識不夠, 甚至有時是有意識拒絕由市場調控經濟的運行。市場調控就意味著政府權力的喪失,中國在加入 WTO 的過程中, 反對最強烈的是政府部門的一些官員, 因為一旦加入 WTO,就必須按照WTO 規則和市場規則辦事, 社會資源配置就應以市場配置為主, 政府部門的一些官員就沒有計劃的特權。這一例子充分說明市場和計劃之間矛盾的嚴重性; 二是市場與現行政策的矛盾。市場的調控是即時的, 而現行政策是根據制定政策時的實際狀況制定的, 不可能完全反映現時的市場狀況, 無法像市場那樣即時調節社會資源的配置。當然市場調控也有局限性, 也會產生“外部不經濟”,“ 看不見的手”也不是萬能的, 當“市場失靈”時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三是市場規律和現行政策的矛盾。在市場經濟中,支配市場的是市場規律, 市場規律是按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原則發揮作用的,而政府在制定現行政策時,考慮最多的是社會的整體需要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四是執行現行政策和抓住發展機遇的矛盾。作為經濟行為主體, 其經濟行為必須受到政府政策法規的制約,而市場經濟中又有很多商機與現行政策的利益取向不相一致。
2、效率和公平的矛盾
效率與公平的矛盾是社會資源配置目標的矛盾,資源配置目標一方面是為了提高效率,另一方面是為了兼顧公平。市場經濟存在競爭規律, 經濟行為主體都是競爭的參與者, 競爭規律遵循優勝劣汰,才能體現效率和發展生產力。公平是每個人的天生要求,任何人都要求在任何方面能得到公平的待遇,只有公平, 社會才會穩定, 效率才有保證, 經濟發展也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顯然,市場經濟中資源配置所要求的效率第一, 與社會主義所要求的公平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
(二) 經濟運行過程的內在矛盾
市場經濟中, 社會資源配置方式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存在內在矛盾,主要有總供給與總需求的矛盾,市場變動周期與市場主體的矛盾。
1、總供給與總需求的矛盾
總供給與總需求的矛盾主要表現為總量上的均衡與失衡、 結構上的均衡與失衡之間的矛盾。總供給與總需求相等時,總量上和結構上處于均衡狀態,國民經濟就能平衡發展, 不會出現“大起大落”,“通縮或通脹”等經濟發展局面, 但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是相對的、 暫時的, 不平衡才是絕對的, 只有當總供給與總需求的不平衡達到一定程度時, 經濟才會出現波動, 成為經濟蕭條或膨脹的根源。無論是哪種情況, 作為經濟運行管理部門的政府都要采取相應的財政政策或貨幣政策來調控經濟運行, 以達到經濟的平衡發展或朝政府所需要的目標運行。
2、市場變動周期與市場主體的矛盾市場的運作和變動是有周期性的, 有高峰有低谷。市場變動瞬息萬變,信息的流進流出、 供求關系的變化、 商品價格的升降、 消費者偏愛的改變、 市場行為主體之間的關系等等都在隨時隨地發生變動,宏觀經濟運行周期也影響市場的變動, 這些變動使市場變動呈現周期性。市場變動周期與市場主體之間一方面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矛盾, 另一方面市場變動周期要求市場主體的素質相應地即時發生變化,而市場主體素質的變化需要一個緩慢式、 長期式的學習積累過程, 市場主體素質的改變相對于市場變動是滯后的,兩者之間存在矛盾。
三、社會資源優化配置與經濟管理
資源優化配置指的是能夠帶來高效率的資源使用,其著眼點在于“優化”,它既包括企業內部的人、財、 物、科技、信息等資源的使用和安排的優化,也包括社會范圍內人、財、物等資源配置的優化。 資源配置是否優化,其標準主要是看資源的使用是否帶來了生產的高效率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大幅度提高。市場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必然導致一部分企業的破產倒閉。一般說來,那些在同行業中科技水平不高,生產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劣勢企業,會因其產品和服務缺乏市場競爭力而遭淘汰。因此,從資源使用這個角度看,歸根到底是看有沒有實現生產的高效率、高效益。
資源的優化配置主要靠的是市場途徑,由于市場經濟具有平等性、競爭性、法制性和開發性的特點和優點,它能夠自發地實現對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優勝劣汰的選擇,促使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實現內部的優化配置,調節社會資源向優化配置的企業集中,進而實現整個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市場經濟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有效形式。
由于市場調節作用的有限性使市場調節又具有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等弱點,因此,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所需要的供求的總量平衡,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社會公共環境等,必然由國家的宏觀調控來實現。而在企業內部,部門或地區資源的合理使用,則主要是由市場途徑來實現的。這種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促使企業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同時,也促進企業面向市場組織生產,優化資產結構,形成合理的創新機制,從而在微觀的企業,部門或地區范圍內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
資源的優化配置是以合理配置為前提,以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以及以整個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為前提的。人類社會的生產過程,就是運用資源,實現資源配置的過程。由于資源的有限性,投入到某種產品生產的資源的增加必然會導致投入到其他產品生產的這種資源的減少,因此,人們被迫在多種可以相互替代的資源使用方式中,選擇較優一種,以達到社會的最高效率和消費者,企業及社會利益的最大滿足。從這個意義講,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就是人們不斷追求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爭取使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最大限度地滿足自己生存和發展需要的歷程。在市場經濟中,市場對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在社會各部門之間大體保持適當的比例關系的調節,國家宏觀調控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搞好經濟發展的規劃及總量控制,重大結構和重大生產力布局等方面的作用,從整個社會發展來看,其目的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生產的順利進行,保證有限的資源得以最大限度地利用。
四、意義與啟示
1、提高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能力
通過對社會資源配置方式的諸多矛盾的研究, 使我們掌握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體系中社會資源配置方式的各種矛盾關系和各種矛盾的運行規律, 這對于把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 提高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能力具有關鍵的作用。
2、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做實踐指導
社會資源配置方式的諸多矛盾是圍繞資源配置展開的, 解決好這些矛盾的有效方法是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 抓住社會資源配置方式中資源配置這一中心環節。這就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要正視市場的各種矛盾, 辯證分析各種矛盾,遵循矛盾的發展規律, 掌握好解決矛盾的方法和解決矛盾的關鍵, 及時調整矛盾雙方, 使矛盾雙方協調統一發展。這種方法對于指導我們搞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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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鄭玲敏,女,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西路支行客戶部經理,經濟師
杜丹,男,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重慶市團校)財經管理系教研室主任,講師
關鍵詞:權利;權利沖突;成因
中圖分類號:D034.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23(c)--0157--01
權利沖突是指兩種合法正當的權利,在行使的過程中,出現的相互矛盾和排斥的現象。正是由于法律沖突的存在,使得具有正當性合法性的權利不一定能為法律所保護,權利主體也不一定就能實現這種權利。因此,如果要使權利實現僅僅依靠法律認可是不夠的,還需要在法律活動中恰當地配置權利。權利沖突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資源有限性和個體利益需求的無限性
利益沖突導致了權利沖突。根據經濟學的觀點,每個市場交易中的主體都是經濟人,都具有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機會主義行為動機。而社會資源是有限的,本身處于稀缺狀態。為了滿足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就必然最大化的占據稀缺的社會資源,在這個過程中肯定會伴隨著激烈的沖突。權利是一種行為自由,包括自身做或不做什么的自由,并可以要求別人做或不做什么。但是權利的產生需要別人附條件的認可,這種認可的代價就是你認可別人的附加條件,使別人亦取得相應的權利。這表明,權利是通過交換才能取得的一種稀缺資源。私權利是法律賦予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本人格保證,也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基礎。只有最大最優的利用資源才能使我們的社會獲得最大的進步,而合作和交換是實現資源優化組合的有效手段。因此,權利的實現也需要合作和交換。但是在權利交換的過程中,可能會產生各不相讓的情況,這必然會導致權利的沖突。
權利的實質是一種社會個體利益,并且是一種得到了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利益。人們在追求自身利益時,表現為兩方面的特性。一方面表現為個體通過合作實現自身的利益。因為個體掌握的社會資源是有限的,同時個體還受到社會發展程度的制約,這就使得個體利益很難單單憑借自身所掌控的資源得到滿足。要想使自身利益得到最大的滿足,就必須尋求合作,借助集體的力量來達到其目的。為此,他要與集體利益保持協調乃至一致,權利沖突也就較少發生。另一方面,個體通過對抗實現自身利益。任何個體在道德上并非都是至善完美的,人性是有缺陷的。西方學術界普遍認為,貫穿西方法治的一條主線是對人性和權力的不信任。在這個前提下,為了防止社會個體利益遭到公權力的侵犯和社會個體權利的濫用,人們通過法律來對公權力和個體權利加以規制。個體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滿足,往往會和其它利益群體發生沖突。社會個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時往往通過權利這一法律認可的方式來實現。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通常被人們視為實現自身利益的工具,而法律所具有的對公民個體的價值導向作用往往被忽略。這就導致了人們在追求利益時往往超出法律內在價值的限制,忽略了他人的權利,權利沖突也就產生了。人們在行使自己的權利追求自身利益時,超越了一定的限制產生權利沖突的情況屢見不鮮。例如,居民小區附近的ktv歌城,在營業時產生的大噪音,嚴重影響居民的休息,這就是歌城老板行使經營權不當而與居民的休息權產生了沖突。人們的自利本性和失去道德規范的自我利益膨脹,使得形色各異的社會個體為了獲得利益不惜突破權利邊界。我們要通過制度設計來防范權利沖突并且在出現權利沖突時候提供一套解決的機制。
二、權利自身的特性是導致權利沖突的潛在因素
首先,權利具有模糊性。法律對權利的規制并不是具體明確的。它只是肯定了權利代表的個體利益的合法與正當性,對權利行使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沒有進行詳細的規定,只是確定了一個大致的范圍和尺度。法律在個體利益的實現方式上給予了權利主體較大的自由度。權利的模式是“可以為”或“可以不為”,而不是“必須為”或“必須不為”,權利本身就是一種自由選擇的行為方式。如上述權利沖突的例子中,ktv歌城老板的經營權與居民休息權發生沖突,雙方權利都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但是對于如何行使這些權利,法律只是做了原則性規定,即規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并沒有對此作出詳盡的規定。其次,權利有不平衡性。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在分配權力時,立法者很難以一個公正的視角審視各個利益群體,使權利分配均衡化。因為立法者容易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例如他自身所處的利益群體,認知水平,和社會發展的復雜性等等都會使立法者在分配權利時產生偏差。權利分配的不均衡就會導致權利沖突可能性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