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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制度;小農經濟;專業化生產;規模經濟;價格波動;機會成本
一、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形成了我國特有的小農經濟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是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可以承包土地,承包期30年。這種土地制度造成了農村人人有地,但都不多的局面。另外,憲法規定“農民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既不能出賣,也不能轉讓”;土地的承包權可以轉讓,但轉讓期限不能超過承包期限,這限制了長期投資者受讓承包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體土地。對國家征地權的濫用導致了土地的過度征用(蔡繼明,2007)。這大大增加了受讓承包權的風險。樓惠新(2002)認為有三個因素阻礙了農村土地的流轉:土地產權不明晰,土地產權市場不完善,戶籍制度限制土地流轉。凡此種種使得土地的流轉不暢。農民都只耕種自己承包的少量土地,土地很難從種植能力低的人手中流轉到種植能力高的人手中。這就形成了我國特有的小農經濟。
二、小農經濟為什么無效率
第一,小農經濟損失了規模經濟從而減緩農業生產技術的發展。相對于小農經濟,規模化生產的好處顯而易見:易于實現生產機械化,從而節約成本;規模化經營可以促進專業化;規模化生產可以促進農業生產技術的發展;規模化經營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規模化經營有利于新技術的研發。李燕瓊(2004)的研究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證,她通過對日本農業生產規模化的研究發現規模化生產導致了較高的專業化和較高的經濟效益。
第二,小農經濟導致農產品價格的波動和偏高。在物資緊缺時期,國家以相對穩定的價格收購農民的農產品(主要是糧食),這釋放了小農經濟的生產力。隨后國家逐漸放開了農產品的價格,使其市場化。市場化了的農產品市場價格波動頻繁,使得農民承受了很大風險。為了規避風險,農民開始與當地的龍頭企業簽訂契約以規避風險。然而,市場價格的不穩定使得契約的履約率很低(趙西亮,2005)。據有關資料,農產品相關的契約違約率達到80%(劉鳳芹,2003)。事實上,我們認為這種契約是一個零和游戲,且受傷者多是農民而不是龍頭企業。無法移除的風險大大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第三,小農經濟會內生地產生價格波動。這源于代表性農民特有的成本結構:農民進行小規模農業生產投入的固定成本(土地成本)很小,這是因為由于流轉的困難,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機會成本很小。由于小農經濟很難進行專業化生產,因而農民選擇改變種植作物的種類的固定機會成本就很小(考慮專門方便面制造商該行造汽車將產生巨大的機會成本:包括該企業特有的方便面制造技術,鋪好的方便面銷售渠道等)。這就使得小農經濟中農民可以靈活地從種植白菜轉而種植芹菜,或者從種植豆角轉而種植黃瓜。
另外,也源于農產品行業的特點:靠預期價格下決策,而在下一期獲得收益(考慮農民1月份依靠預期價格決定種植大白菜,要到6月份大白菜收獲時才能兌現決策的收益)。
由于小農經濟的上述兩個特點,將會使得大量生產技術相似,依靠自身的預期價格作生產決策的小農以一種難以把握的規律參與到各類農產品生產中,從而造成價格波動。
第四,小農經濟將會造成農產品價格偏高。這里是說,小農經濟相對于規模生產和專業化經營來講,將會造成農產品總體上價格偏高。當然,由于小農的預期價格可能與市場價格相差很多,從而使得某類農產品供給過剩而價格低廉。小農經濟由于生產效率不如專業化生產來得高,所以平均成本要高些,價格自然也高一些;再加之小農經濟自身也不能有效率的安排生產,會進一步拉高平均成本,拉高價格。
第五,小農經濟導致耕地利用的無效率。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樣,小農經濟損失了規模經濟,造成農產品價格的波動,挫傷農民生產積極性,這都會降低耕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增加農民轉向非農產業的機會成本。在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下,以低廉的價格承包土地對于農民來講相當于一種補貼。根據上文的分析,這種補貼是無效率的,因為這種模式的存在使得土地的流轉不暢,也使得土地的利用無效率,這些都使得土地的價值遠低于土地的潛在價值。作為一種補貼,它還增加了農民轉向非農產業的機會成本。這種機會成本不僅體現在物質上,還體現在意識層面上。這無益于我國人口結構的調整,也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
三、小結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相當于給了農民一種無效率的補貼,用土地作為補貼這種做法降低了作為補貼的土地的價值,并增加了農民進入非農產業的機會成本,不利于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轉移;產品價格的波動使得農民承受很大的風險;整體上無效率的農產品生產使得其價格高于規模化經營時農產品的價格,給消費者的福利帶來損失。
參考文獻:
1.趙西亮,朱喜.農業產業化經營中商品契約穩定性研究[J].當代財經研究,2005(2).
2.劉鳳芹.不完全合約與履約障礙―以訂單農業為例[J].經濟研究,2003(4).
3.蔡繼明.中國土地制度改革論要[J].東南學術,2007(3).
關鍵詞:農村土地制度:農經濟:專業化生產;規模經濟;價格波動:機會成本
一、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形成了我國特有的小農經濟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是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可以承包土地,承包期30年。這種土地制度造成了農村人人有地,但都不多的局面。另外,憲法規定“農民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既不能出賣,也不能轉讓”;土地的承包權可以轉讓,但轉讓期限不能超過承包期限,這限制了長期投資者受讓承包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體土地。對國家征地僅的濫用導致了土地的過度征用(蔡繼明,2007)。這大大增加了受讓承包權的風險。樓惠新(2002)認為有三個因素阻礙了農村土地的流轉:土地產權不明晰,七地產權市場不完善。戶籍制度限制土地流轉。凡此種種使得土地的流轉不暢。農民都只耕種自己承包的少量土地,土地很難從種植能力低的人手中流轉到種植能力高的人手中。這就形成了我國特有的小農經濟。
二、小農經濟為什么無效率
第一,小農經濟損失了規模經濟從而減緩農業生產技術的發展。相對于小農經濟,規模化生產的好處顯而易見:易于實現生產機械化,從而節約成本:規模化經營可以促進專業化:規模化生產可以促進農業生產技術的發展:規模化經營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規模化經營有利于新技術的研發。李燕瓊(2004)的研究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證,她通過對日本農業生產規模化的研究發現規模化生產導致了較高的專業化和較高的經濟效益。
第二,小農經濟導致農產品價格的波動和偏高。在物資緊缺時期,國家以相對穩定的價格收購農民的農產品(主要是糧食),這釋放了小農經濟的生產力。隨后國家逐漸放開了農產品的價格,使其市場化。市場化了的農產品市場價格波動頻繁,使得農民承受了很大風險。為了規避風險,農民開始與當地的龍頭企業簽訂契約以規避風險。然而,市場價格的不穩定使得契約的履約率很低(趙西亮,2005)。據有關資料,農產品相關的契約違約率達到80%(劉鳳芹,2003)。事實上,我們認為這種契約是一個零和游戲,且受傷者多是農民而不是龍頭企業。無法移除的風險大大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第三,小農經濟會內生地產生價格波動。這源于代表性農民特有的成本結構:農民進行小規模農業生產投入的固定成本(土地成本)很小,這是因為由于流轉的困難,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機會成本很小。由于小農經濟很難進行專業化生產,因而農民選擇改變種植作物的種類的固定機會成本就很小(考慮專門方便面制造商該行造汽車將產生巨大的機會成本:包括該企業特有的方便面制造技術,鋪好的方便面銷售渠道等)。這就使得小農經濟中農民可以靈活地從種植白菜轉而種植芹菜,或者從種植豆角轉而種植黃瓜。
另外,也源于農產品行業的特點:靠預期價格下決策,而在下一期獲得收益(考慮農民1月份依靠預期價格決定種植大白菜,要到6月份大白菜收獲時才能兌現決策的收益)。
由于小農經濟的上述兩個特點,將會使得大量生產技術相似,依靠自身的預期價格作生產決策的小農以一種難以把握的規律參與到各類農產品生產中,從而造成價格波動。
第四,小農經濟將會造成農產品價格偏高。這里是說,小農經濟相對于規模生產和專業化經營來講,將會造成農產品總體上價格偏高。當然,由于小農的預期價格可能與市場價格相差很多,從而使得某類農產品供給過剩而價格低廉。小農經濟由于生產效率不如專業化生產來得高,所以平均成本要高些,價格自然也高一些;再加之小農經濟自身也不能有效率的安排生產,會進一步拉高平均成本,拉高價格。
第五,小農經濟導致耕地利用的無效率。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樣,小農經濟損失了規模經濟,造成農產品價格的波動,挫傷農民生產積極性,這都會降低耕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增加農民轉向非農產業的機會成本。在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下,以低廉的價格承包土地對于農民來講相當于一種補貼。根據上文的分析,這種補貼是無效率的,因為這種模式的存在使得土地的流轉不暢,也使得土地的利用無效率,這些都使得土地的價值遠低于土地的潛在價值。作為一種補貼,它還增加了農民轉向非農產業的機會成本。這種機會成本不僅體現在物質上,還體現在意識層面上。這無益于我國人口結構的調整,也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
三、小結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相當于給了農民一種無效率的補貼,用土地作為補貼這種做法降低了作為補貼的土地的價值,并增加了農民進入非農產業的機會成本,不利于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轉移;產品價格的波動使得農民承受很大的風險;整體上無效率的農產品生產使得其價格高于規模化經營時農產品的價格,給消費者的福利帶來損失。
參考文獻:
1.趙西亮,朱喜,農業產業化經營中商品契約穩定性研究[J],當代財經研究,2005(2).
2.劉鳳芹,不完全合約與履約障礙一以訂單農業為例[J],經濟研究,2003(4),
關鍵詞:理學經濟倫理;封建小農經濟;發展與促進
中圖分類號:F30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0-0006-02
理學經濟倫理是適應并維護封建生產方式和扼制、反拔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是建立在宗法家族主義農耕文明基礎之上,與具有中國特色的封建經濟基礎相適應的道德規范體系,從總體特征來看,它與商品經濟倫理分屬于兩種不同的價值體系。它在中國古代的基本作用是適應并促進了封建小農經濟的發展,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使之長期處于稚嫩狀態。它對中國經濟發展的作用在明代中葉的前后是不同的。在明代中期以前,中國還沒有產生新的生產關系,中國的封建生產關系并不算落后,生產力仍在發展,這期間理學起著維護封建統治,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理論價值,理學經濟倫理還能適應并促進封建生產方式的發展,因而具有進步性。明代中期,中國的經濟出現了歷史性的變化,新的生產方式――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出現了萌芽,面對新的社會變化,程朱的后輩理學家們不是努力建設一個合理的經濟秩序,更新社會、國家的管理方式,以疏導、培育日益蘇醒和增長的新經濟因素的幼芽,而是仍然堅持天理的封建說教,企圖以扼止“人欲”為代價,用強化道德秩序的辦法來達到穩定政治經濟秩序的目的,理學經濟倫理對新生產方式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阻礙作用日益顯露出來。也就在這時,中國的種種問題和危機開始充分暴露,中國在世界范圍內開始趨于落后,中國封建制度仍在農業文明的發展方向上繼續緩慢行進,走向爛熟。毋庸置疑,中國社會經濟由先進滑向落后,經濟倫理沒有突破是一個重要因素。到了近代,它的保守性和危害性更加明顯。歷史事實證明,理學經濟倫理不可能促進中國的近代化,隨著歷史的發展,它作為一種文化類型的存在,與封建王朝一樣被拋到時代的后面去了。
理學經濟倫理在中國歷史上的基本價值在于:促進封建小農經濟發展,阻礙商品經濟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在明代中期以前主要起著積極作用,在明代中期以后主要起著消極作用。
從總體上看,理學經濟倫理對封建小農經濟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適應了中國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的特點,維護和穩定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宗法家族主義政治經濟體制。唐代中葉以來的社會變革使中國封建社會形成了這樣一種多層次的經濟結構:從土地所有制結構來看,形成了封建國家經濟、地主經濟、小農經濟等多種經濟形式和皇帝、皇室宗親、官僚貴族、官(鄉)紳地主、自耕農、佃農等多層次的社會經濟群體;從社會生產結構來看,形成了以耕織一體的自然經濟占支配地位條件下的農業與手工業、商業等經濟部門之間的特殊聯系以及農民與手工業者、與商人的經濟聯系;從分配結構來看,形成了國家賦稅徭役、官吏俸祿、地主地租、工商業利潤以及農民勞動所得基本衣食生活資料等多層次經濟利益分層。理學經濟倫理把社會倫理問題與整個民族的社會心理活動糾纏在一起,將經濟與倫理相重疊,最后完全從這一思維背景中提取解決社會經濟問題的信息和方法,將政治和經濟等各種矛盾作宗法倫理的化解和處理。這樣,理學經濟倫理一方面像一塊模板塑造出符合封建政治和倫理規范的經濟人格;另一方面又像一條堅硬的河床規范著經濟這條奔騰不息的河流,以防其肆意泛濫。它把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納入它的人倫道德之網,不僅給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又加上一條倫理紐帶,而且把政治上的等級關系和多層次性的社會經濟結構一體化、集權化和穩固化,從而具有極大的調節和聚合作用。
第二,適應了宗法制小農經濟的社會經濟基礎。理學經濟倫理竭力推崇家庭和家族的地位,強化家族血緣宗法關系,相信這是一種最合理的生產組織形式,由此推而廣之,可以達到社會經濟關系的和諧穩定。正是中國的宗法小農經濟與理學倫理相結合,創造了中國封建社會中后期經濟的繁榮。西方的經濟學家一直認為追求私利是經濟發展的原動力。恩格斯也強調:“自從階級對立產生以來,正是人類卑劣的――貪欲和權勢欲成了歷史發展的杠桿。”[1] 但是理學的公利主義由于找到了自己的社會經濟基礎,因而在現實中發揮著巨大的正面作用。這個基礎便是宗法制小農經濟。因為在家庭或家族內部,成員之間休戚相關、榮辱與共,一般會更重視情感心理的需要,集體感與凝聚力都是非常強的,家庭或家族的公利確乎具有極高的地位。應該指出,小農在一定的時期是具有很大創造力的。著名的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西奧多?舒爾茨指出:“小農的經濟行為在傳統農業的范疇內,他們是一種富有進取心并能對資源作最適度運用的人。傳統農業可能是貧乏的,但效率很高,它漸趨接近一個‘均衡’的水平。在這個均衡之內,生產因素的使用,較少有不合理低效率的現象。總之,小農作為一個經濟人,毫不遜色于任何資本主義企業家。”[2] 可以說,對于宗法制的小農經濟,只要政府能“為政以德”,努力扶植并加以保護,至少能給一條生路,他們就能夠使社會經濟繁榮,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理學經濟倫理的愿望。然而,盡管統治階級都希望有這樣的經濟繁榮,但其貪婪的剝削本性使其不可能真正持續做到“為政以德”,天災人禍總會把宗法制小農經濟推向絕境,于是農民們鋌而走險,揭桿而起。
第三,適應了封建社會的生產力狀況。這突出地表現在重農主義、均平分配原則和崇儉黜奢消費觀方面。“農業是整個古代世界決定性的生產部門。”[3] 中華民族屬于農業民族,和世界其他古老民族一樣,歷來重視農業生產。重農主義作為封建國家干預和調節社會分工與產業結構應遵循的倫理規范,在宋代仍然是符合中國國情、符合當時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對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起了積極作用。但在宋代以后,特別是資本主義萌芽產生以后,一些思想家們不加分析地一味抑“末”,則嚴重地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中國在宋代及以后很長一段時期內,社會生產力都是處于停滯狀態,特別是沒有新的科學技術的刺激,新的生產方式沒有也不可能產生,社會財富的日趨集中和由此引起的貧富自發兩極分化,只能使財富進一步以更大的規模、更快的速度集中在既不勞動又不經營的寄生性的地主階級手中,農民失去土地之后,除了做佃農或淪為乞丐外別無出路,因而不僅不會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而且反而會使社會生產力受到更大破壞。理學的均平分配論對當時社會財富的集中和貧富兩極分化趨勢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有助于把社會各等級分層的財產占有等差距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使社會各階級、各階層在財富的占有和分配上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從而保持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相對穩定,促進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短暫繁榮。
“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和消費形式。”[4] 生產力越落后,消費水平就越低,社會越貧窮,消費結構就越簡單,反之亦然。中國古代社會以男耕女織為主要生產形式,它只能提供糧食和衣料。這種小農經濟的能量即使在太平盛世又能有多大呢?吃飯曾經是中國人的頭等大事,溫飽問題至今在不少地區仍未得到最后解決。可以設想,中國古代在這個問題上會是多么艱難,正像經濟史告訴我們的,所謂“文景之治”、“貞觀之治”,也只不過是勉強解決溫飽,倉庫里有一點余糧,而大部分時期,除少數人以外,難免啼饑號寒。歷代思想家又有多少不是以溫飽作為太平盛世的根基、禮樂文明的前提呢?因此,以溫飽為社會消費目標,絕不是一個保守的目標。崇儉黜奢的消費原則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國情所決定的,以此作為消費倫理是明智與現實的。它緩和了生產與消費的矛盾,穩定了國民經濟;確保了積蓄,備戰備荒;有利于國家財政收支平衡和抑制統治階層的奢侈性消費。
第四,適應了封建社會商業發展的需要。自從有了社會分工就有了商品交換,商業是封建自然經濟必不可少的補充部分。理學經濟倫理雖然輕商,但并不否認商業存在的合理性,其經濟倫理思想廣泛地涵攝商業行為規范。在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水平低下,市場規則不完善,加之受到種種封建特權和其他因素的干擾與阻礙,價值規律不可能自由地充分地對商品經濟發生作用。在這種情況下的商品交換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甚至欺詐性。理學提出的倫理道德法則作為一種作用于人的心理,作為實現社會經濟心態協調統一的力量,自然有利于維持封建商業的正常秩序。商人們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促使買賣的公平進行,也愿意接受理學倫理道德教條的約束。例如封建社會后期,民間商業運行中形成的組織嚴密的“伙計”制度,就是我國商人利用理學經濟倫理關于“人和”的文化資源,將傳統的宗法家族關系轉化為新的商業組合的一項創舉。商業“伙計”制度的產生,不僅給日益發展壯大的商業補充了力量,帶來了利潤,而且也增強了商界的凝聚力和穩定性,從而促進了古代商業的發展。不僅如此,理學經濟倫理還以一種特殊方式作用于封建社會中后期的商業行為,這就是商人們大都同理學有著世代相沿的“血緣”關系。他們中不少人自幼熟讀朱熹集注的科考教材《四書》,深受理學倫理的熏陶,從小就樹立了踐履儒學理想的抱負和志向,只是由于在科場中累試不第,或因家庭牽累,才棄學經商,棄儒為賈。商人與理學的這種特殊關系,足以表明商人與理學在精神上的相通之處。所以,商人們盡管埋頭于茍茍營利的生意場上,卻并沒有遺忘理學的諄諄教誨,而且當他們在商場上發跡之后,其中不少人躍躍欲展少年志,棄商學儒或捐錢入仕。這對于他們來說,既是一種社會榮譽,一種事業成功的裝飾,又是一種難得的資本,會給他們所從事的商業活動帶來有形或無形的利益。單從倫理動因來看,正是因為理學既不否定商業的存在而又輕商抑商,所以中國封建社會商業才長期處于稚嫩狀態。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宗法制小農經濟的發展有其內在的極限。理學經濟倫理對當時社會運行機制無條件的維護無疑會阻礙新的科學技術的推廣運用,從而妨害社會經濟的突破性發展。事實上,自唐宋以后,中國農業經濟的增長,主要是依靠開辟新的土地和提高集約化的程度來實現的。到了明代中葉,經濟最發達的江南地區的農業經濟增長,就明顯地受到了邊際效用遞減律的影響了。
參考文獻:
[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3.
[2] 西奧多?W?舒爾茨.改造傳統農業[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