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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說的親子鑒定,是指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夫妻雙方或一方對其所生子女的血親關系存在異議,即夫妻雙方或一方認為其與子女之間是否存在血緣關系表示懷疑,而向人民法院或鑒定機構提出要求對父母與其子女有否血親關系的一種鑒定。
一、當前民事審判實踐中遇到親子鑒定的幾種情況
1、男方或丈夫向法院提出要求作親子鑒定。即在處理某夫妻婚姻案件時,男方提出“婚生子(或女)”不是其親生,為此,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作親子鑒定予以確定。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較多,這主要由于男、女雙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決定的。男方提出申請親子鑒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可以在處理婚姻糾紛中處于主動地位,二是可以不承擔小孩的撫養費,可以不撫養小孩,有的甚至對以前撫養小孩的費用要求女方支付。三是有的男方認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為其所生這一“心病”。
2、女方主動提出要求作親子鑒定。在涉及婚姻案件時,女方主動提出其婚內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認可,女方即提出申請,要求作親子鑒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女方要撫養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經濟能力,二是女方另有隱情,如該子女的親生父親為撫養小孩對女方提出要求等。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較少。
3、女方在追索子女的撫養費糾紛中向法庭申請要求確定某男性為該子女的父親,從而提出要求作親子鑒定。
二、涉及親子鑒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原則
親子鑒定涉及到夫妻雙方及子女的人身、財產、名譽等諸多方面的問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涉及到親子鑒定時,一般應堅持如下原則:一是當事人主動申請。在處理婚姻家庭案件時,審判機關即使對“父子”關系有懷疑,也不能主動依職權委托有關部門作親子鑒定。這是我們在處理婚姻家庭案件時必須遵守的前提和原則,也是體現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兒童)的具體要求。只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提出作親子鑒定的申請時,審判機關才能考慮是否啟動親子鑒定的程序。如一方或雙方沒有提出這一請求,即使在親子關系上可能存在著一些問題或疑異,審判人員還是應該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來處理。二是當事人自愿。在這一問題上,當前的審判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只要一方當事人在涉及婚姻家庭糾紛中向法庭提出了親子鑒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對其申請應予采納和支持。其理由主要是:首先,從當事人行使權利的角度來說,申請親子鑒定是其權利,因為法律對此并無禁止性規定;其次,這也確是案件審理的需要,到底是不是“父子(女)”關系,只有通過科學的手段才能進行辯別,也即只有通過親子鑒定,有了明確的鑒定結論,法院才能正確地進行審理。另一種觀點認為,即使一方向法庭提出了親子鑒定的申請,但與此同時還得經過另一方的同意才行,在一定情況下還得經過其子女的同意才行。其理由是:首先,親子鑒定是公民的一種人生權,在具體操作時需要雙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不可能也不應該通過強制的方法來進行鑒定。如果沒有另一方的配合,要作親子鑒定是不可能也不現實的。其次,從證據的角度來說親子鑒定結論也是一種證據,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向法庭提供證據,但不能通過強迫另一方配合或協助來取得證據。對于親子鑒定這一問題來說,提出申請是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但另一方當事人從法律上有權予以拒絕。再次,親子鑒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和社會問題,特別是涉及到社會的穩定。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不宜多提倡作親子鑒定。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三是視情況征求子女意見。親子鑒定不僅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實際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該子女當前和將來的成長和生活。子女是無辜的,夫妻雙方所作的一次親子鑒定,有可能對他們帶來一輩子的負擔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親子鑒定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征求子女的意見。筆者認為應以該子女是否年滿十周歲為分界線。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作親子鑒定可以以其“父母”決定為主,但如該子女已達到十周歲以上,一定要征求其意見,如其不同意作鑒定,人民法院不應同意申請人作親子鑒定的請求。四是從嚴掌握。親子鑒定涉及到親情、婚姻、財產、名譽等多方面的問題,應從有助于建設和睦、團結的家庭,有利于整個社會良好的風尚和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及成材角度出發,必須從嚴掌握。同時,作親子鑒定時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即整個鑒定過程都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不能走捷徑。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確保實體公正。
三、與親子鑒定相關的幾個法律后果
符合有關情況并進行親子鑒定后,必然會產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經鑒定“父”與“子(女)”存在有血親關系,那么,原存在的人身關系、親屬關系及財產關系等都沒有發生任何的變化,也不會直接產生任何的法律后果。二是經鑒定“父”與“子(女)”確實不存在有血親關系,那么從法律上講,必然會產生較多的法律問題。
(一)身份關系的變化。原來是“父子(女)”關系,父親與母親都是該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子女的生活、學習、安全等負有法定的義務。但現經鑒定后不存在這種血親關系,在法律上也就不具有“父”子(女)的法律地位,也即其“父”從法律上來說沒有這些義務。從法理上來說,這種情況具有“溯及力”,可以一直溯及到從該小孩出生時起,期間發生的繼承、贈與等均不產生法律效力。但如在鑒定以前,女方曾告知男方有關該子女的情況,男方對此沒有異議,并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實的,應視為男方與該子女間有收養關系,應從法律上確認他們的養父子(女)關系。該“父親”還是應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當然他也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
(二)關于在離婚案件中過錯情況的確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與其他男性保持兩性關系,并生育了他們的非婚生子女,且長期以來未將實情告知其丈夫,這是嚴重違反我國《婚姻法》第四條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也有違我國社會公眾普遍認同的社會公德,給男方也帶來了比較嚴重的精神損害。因此,女方在婚姻糾紛中有較大的過錯。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在處理共同財產時,除對無過錯方應給予適當的照顧外,女方還應承擔男方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三)關于該“子女”撫育費的承擔問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育該“子女”的撫育費,在夫妻離婚時,如男方未提出異議或請求,一般不主動予以考慮。但如男方在處理其離婚案件時,提出要求女方返還其以前的撫育費時,筆者認為對此應適當考慮,但在審判實踐中一般不適宜直接判返還撫育費,而是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可結合有關情況,一并予以考慮。筆者認為掌握的原則是:“標準從嚴、酌情承擔”,一般掌握在女方應承擔男方以前已支出的撫育費的10-30%,在本婚姻案件中一并處理,同時在法律文書中加強說理。
(四)離婚后對該小孩的撫育費問題。依據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夫妻離婚后,因男方與該子女已沒有血親關系,因此,男方已沒有義務再支付該小孩的撫育費。如女方無力撫養小孩,應由小孩的另一法定監護人即其親生父親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用。如在離婚后經鑒定方知小孩與他不具有血緣關系,離婚后已經支付的撫育費,男方可以全額或部分要求女方返還。
(五)關于已贈與給子女的財產的處理。如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將全部或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子(女)”所有的,筆者認為,對此情況,如男方有足夠的證據(如親子鑒定)證明沒有父子間的血親關系,那么男方有權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要求確認該協議內容部分無效,返還原屬于他的財產份額。因為這種財產贈與是附有條件的,與一般的贈與不同。此條件就是這孩子必須與他有血親關系,而當時贈與時他也確信他們之間有血親關系,現該條件已不存在,因此贈與人有權予以撤銷。但依法應在知道或在知道的一年時間內提出。
四、涉及親子鑒定案件應注意的其它幾個問題
(一)注意為當事人保密。因為親子鑒定涉及到原夫妻雙方的隱私,對孩子今后的成長及生活可能不利,因此在審理時應依法不公開審理,有關鑒定報告應予保密,在有關的法律文書的表述中應注意措詞。
一、親子鑒定在解決社會問題中起到了積極作用
申請親子鑒定的人數在逐年增加。通常,根據性質可以將申請親子鑒定的情況分為以下幾大類:一是刑事案件中的親子鑒定,如殺人案件、案件以及拐賣人口案件等,就需要對當事人進行鑒定以確定其是否存在親生關系;二是涉及民事糾紛即司法訴訟的鑒定,如父母對自己子女血緣關系上存在疑慮、在醫院抱錯嬰兒、親人失散、非婚生及計劃外生育、移民等,需要確認當事人的親緣關系;三是意外事故及災害,如地震、空難、礦難、車船失事等,需要識別遇難者的身源,或驗證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2]
(一)親子鑒定對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安定具有重要意義論說不透
當前,我國法律對證據的要求逐漸提高,對致孕的案件均需要進行親子鑒定,以便確認孩子的生物學父親,親子鑒定的結論常常成為重要的法庭證據。近幾年來,我國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的發案率居高不下,公安機關建立了“打擊拐賣婦女兒童數據庫”,經過調查后將被拐賣人員父母的血樣,以及其他疑似被拐賣孩子的血樣DNA信息錄入數據庫,可進行身源查找和對比,從而確定可能存在的親子關系,找到親人及歸屬。此外,部分殺人案件中,及時查找死者身源,對案件的破獲也具有重要作用;碎尸案件中或對腐敗尸體的身份進行辨認常常存在較大困難,這也常常需要借助親子鑒定予以識別。
(二)親子鑒定維護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的確立是我國婚姻和家庭倫理進步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也是現代文明的重要體現。這種歷史性的進步同時賦予了家庭成員的責任與義務,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血緣關系更為神圣和崇高,并賦予了不可替代和不可侵犯的價值內涵。[3]由于人們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相關倫理問題的高度重視,親子鑒定在這一時代背景下出現并逐漸被廣泛采用,這與我國婚姻制度的形成密切相關。親子鑒定能明晰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排除婚姻關系的欺騙行為,明確家庭責任,消除疑慮與妄測。從某種意義上說,親子鑒定對維護當代中國人婚姻健康和家庭倫理,抵制性隨意、性墮落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親子鑒定給婚姻和家庭倫理帶來新的問題
(一)親子鑒定中的知情同意不僅涉及法律問題,更涉及倫理問題
親子鑒定中最有爭議的問題,常常是那些母親不知情或不同意的鑒定。隨著科技的進步和檢測水平的提高,親子鑒定完全可以在母親不參與的情況下進行,因此,單獨由父親提出鑒定要求并委托進行的單親親子鑒定案件逐漸增多?!爸橥獾脑瓌t”是指有行為能力的個人在信息充分提供條件下對所參與的事情的自愿決定。[4]因此,在親子鑒定中知情權應該受到更大的關注。然而,我國目前關于親子鑒定中知情同意的要求存在法律缺失,只有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3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的思想工作。這只是一個指導性的原則,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知情同意是所有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父親、母親和孩子三方都應該有自。目前,多數親子鑒定案件中孩子沒有年滿14周歲,缺乏基本的判斷能力和自,知情同意的原則無法得到落實。如果只強調父親的知情權,不顧母親和孩子的權利而單向行使這種知情權,明顯是對母親和孩子人格的不尊重。隨著親子鑒定案件數量的增多,我國迫切需要出臺新的法律以規范親子鑒定活動,畢竟親子鑒定中的知情同意不僅涉及法律問題,更涉及倫理問題。
(二)親子鑒定強化夫妻間性關系的專一性,忽視了父母在現代家庭關系中的職能和社會倫理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既屬于親情關系,也是一種社會關系,血緣關系是這種社會關系的自然基礎,但是社會關系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的血緣關系。中國深受儒家傳統思想文化的影響,更為注重血緣宗親關系,并以血緣關系作為家庭和社會發展的倫理基礎。[5]事實上,在父母和子女的家庭關系中,感情因素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感情的發展,社會性父親較生物性父親對子女成長影響的意義更為重大,自然血緣關系甚至逐漸退至非重要的地位。親子鑒定只限于判斷人的自然特征的親子關系,只是解決了人倫關系的最初級的自然方面,不能解決人們之間的社會和情感的問題,甚至是在毀壞著家庭和社會關系的其他方面。從某種程度上說,親子鑒定行為夸大了血緣關系在家庭中父母與子女關系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親情、感情、社會責任等因素的重要性,甚至忽視了家庭關系中的社會倫理。
(三)產前親子鑒定的行為侵犯了胚胎正常發育的權益
隨著更多新技術手段在親子鑒定中的應用,檢材范圍也由常規血樣延伸為孕期的羊水、臍血和胎盤絨毛等樣本。因此,很多親子鑒定案件是在孕期進行的,這種有創性的取材不僅給胎兒和孕婦帶來可能的潛在危險,而且在鑒定結果不是當事人預期時,促使當事人以各種理由終止妊娠。盡管這種做法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要求及規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此類行為明顯地蔑視胎兒生命權,從生命倫理學和醫學倫理學的角度看,這是違背倫理道德的。
(四)親子鑒定置男女雙方的權利于不平等的地位
在現代社會中,男女平等是衡量婚姻和家庭倫理關系的重要道德標準之一,親子鑒定活動中的男女雙方也應該是平等的。然而,親子鑒定案例中,大部分委托事項是鑒定父子之間的親權關系,這極大地強化了男子親權的意義,忽視了女性親權的意義,與現代社會的男女平等以及婚姻和家庭的倫理文明相背離。
(五)親子鑒定凸顯中國婚姻家庭中的情感和信任危機
婚姻的倫理基礎是愛情,愛情的倫理基礎是信任。家庭關系中的核心關系之一是夫妻關系,親子鑒定的介入極容易造成并加重夫妻間的不信任感,導致婚姻和家庭信任危機,甚至婚姻和家庭的破裂。多家鑒定機構統計數據顯示,在所受理的親子鑒定案例中,僅有10%左右的案例屬于非婚生子女,而因親子鑒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以至離婚的卻超過這一比例。
三、加強相關立法,規范親子鑒定活動
(一)法律應明確對親子鑒定的限制規定
在法律上,西方實行婚生推定法,大大保障了家庭關系的和諧,而我國常常以親子鑒定結果來做婚生否定,導致孩子和家庭的利益都受到損害。[6]親子鑒定是一項兼具有科學性、倫理性的醫療活動和司法實踐工作,我們不能把它等同于一般的醫療服務活動,而是必須糾正目前無序、隨意進行鑒定的現狀,并進行必要的管理和限制。2009年4月24日,德國議會聯邦議院通過法案,對基因測試提出明確要求,禁止秘密進行親子鑒定,違者將面臨最高5000歐元罰款。根據相關法案,嬰兒出世后,若家長出于性關系不明朗等原因,而要求進行私人親子鑒定的,將一律被禁止。幾乎與此同時,法國也制定并通過了相關法案,嚴格限制當事人隨意進行DNA親子鑒定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知情同意、尊重、不傷害的原則構成親權鑒定的倫理原則基本體系。[7]我國也應完善相關鑒定的立法,確立依法鑒定原則,嚴格限定實施親子鑒定的條件。鑒于親子鑒定活動的嚴肅性,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親子鑒定的申請后,必須取得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以及法院的批準后,才可以進行親子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受理訴訟性親子鑒定時,亦不得直接受理個人的委托。對訴訟外親子鑒定的委托行為,也應充分保障夫妻雙方以及子女的知情權對無論訴訟性或訴訟外親子鑒定,鑒定機構的鑒定受理范圍都應該依法作出規定,不得隨意擴大受理范圍。與此同時,還應該嚴格控制鑒定檢驗材料的來源,對實施親子鑒定的相關單位、人員、設備和實驗室條件等作出明確的規定,并考慮對親子鑒定結論的正確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考慮到親子鑒定發展所引發的社會問題,僅靠法律手段是不可能完全解決的。司法鑒定的管理部門也應該發揮管理職能,強化親子鑒定的行政管理與指導,從行政管理和行業自律兩個方面規范親子鑒定活動。
(二)以現代婚姻家庭倫理為基石審視親子鑒定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社會的和諧穩定依靠家庭的和睦。親子鑒定技術的發展所帶來的一系列倫理及社會問題遠遠超出了人們的預期。針對轉型期婚姻倫理現狀和婚姻生活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構建現代新型婚姻倫理制度,調動社會上一切積極因素,保障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健康發展?,F代婚姻家庭倫理既要繼承中國傳統婚姻倫理,還要吸收西方婚姻倫理中符合我國社會發展的合理部分,將權利與義務并重,以提高婚姻主體遵守婚姻倫理規范的自覺性。此外,在社會教育中要注重并積極開展家庭倫理道德教育,以道德來約束夫妻雙方的基本行為。夫妻雙方均應該建立互相信任機制,遵循婚姻和家庭倫理道德規范。在社會大環境下積極培養慎用和不輕易選擇親子鑒定的觀念,促進家庭和社會關系的良性發展。[8]
(三)在全社會樹立慎用親子鑒定的觀念
親子鑒定能夠幫助人們解決有關親權訴訟的矛盾,但其無法解決其帶來的后續問題,因此,應在全社會培養慎用親子鑒定的觀念,倡導不輕易選擇親子鑒定。如果不是夫妻間的信任危機已經無法挽回,或者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親子鑒定能不做則盡量不做,即使確實需要進行親子鑒定時,也應該做到知情同意或由法院進行委托。否則,因為一時的夫妻矛盾,而魯莽、輕率地選擇進行親子鑒定,不但白白浪費時間、金錢和精力,還可能激化矛盾,釀成夫妻反目、感情破裂、家庭解體的悲劇,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四)強化對親子鑒定機構的行政管理與指導
一.生物醫學企業的倫理道德問題與立法的客觀必然性
目前,我國大陸尚未制定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的法律條文。但是,《婚姻法》中卻規定了“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其它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患者禁止結婚。同時,衛生部于1986年對婚姻保健常規的《異常情況的分類指導標準(試行)》文件中也具體規定了以下疾病患者不得生育:(1)婚配雙方均患有重癥智力低下者。(2)男女任何一方患有嚴重的常染色顯性遺傳病者。(3)婚配雙方均患有相同的嚴重的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病,(4)婚配的任何一方屬于多基因病的高發家系患者。(5)其他罕見的嚴重遺傳病等。然而,隨著生物醫學技術的高速發展,我國無論在人工授精還是在試管嬰兒方面都已達到世界水平。我國的法律、法規對結婚、生育條件做了硬性規定,但那些不符合、不具備結婚、生育條件而又渴望能夠結婚生育的人們,生殖技術的革命又給他們帶來了希望。這種希望的誘惑在很大程度上又勢必與現行的法律相沖突。因此,我國的法律在科學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對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進步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應作相應的修補,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二.生物醫學企業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的倫理道德基本原則問題
我們認為,生物醫學企業為了確保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正確合法的運用到醫學上,保障和監督供、受者的合法權益及醫院和醫師合法履行其職責,必須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一).生物醫學企業、卵子無償捐贈原則
繼我國湖南醫學院建立了第一個人類冷凍庫后,目前,廣州、上海、鄭州等都相繼出現了采集和提供卵子的生物醫學企業機構。這些機構的、卵子的來源,供給者都是以無償自愿的形式捐贈,我們認為,在無償自愿的原則基礎上,捐贈者有權了解提供和捐贈和卵子的社會意義和對其自身有無不良后果。尤其是女性,有權了解捐贈卵子的過程,以及對其身體健康的影響和預后情況,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捐贈。醫院和醫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真實的答復。對提供和捐贈者來說,有權隨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撤銷提供和捐贈。接受者或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執行。提供和捐贈者,應當以無償的方式進行,捐贈卵子的婦女除享受醫療和對身體的補助費用外,不得附帶有任何有償性質的商品化條件。
(二).生物醫學企業禁止、卵子以商品形式交易的原則
禁止商品交易的原則,首先是出于對受贈者負責的目的,也是出于醫學人道的目的。禁止對精(卵)子商品交易,是提高提供和卵子質量的前提,也是保障生物醫學技術發展的客觀必然要求,它對未來生物人工生殖技術的開發和利用有著特殊重要的意義。隨著生物醫學技術的不斷提高,缺乏生育條件的人們對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的需求不斷增多,供捐者相對短缺已成定局,這種供需矛盾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形成變相的商品交易。有鑒于此,為了遏止這種商品交易的行為,在制定法律時可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實施禁止的原則:1.嚴格規定受贈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以有償方式獲得捐贈者的和卵子,嚴格杜絕捐贈者與受贈者的接觸。2.醫院應以最大限度地保證捐贈者的身體、身心健康,不能因此而損害捐贈者的利益。3.實行回避原則,對捐贈和受贈雙方當事人來說,醫生不能是雙方當事人的親戚、朋友或有厲害關系的人,應該采取回避的原則。4.制定有效的打擊措施,對任何形式商品化交易的行為應給予嚴懲,嚴厲打擊那種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利以謀取利益的行為,以及把自己的生命健康權利凌駕于他人生命健康權利之上的不法行為。
(三).健康原則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權利,公民的身體、生命應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在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過程中,必須堅持健康原則,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和強迫手段收集和采集不健康或不健全的和卵子,而損害受贈者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嚴。
三.生物醫學企業供精(卵)者,受精(卵)者倫理道德與法律合同問題
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涉及的權利義務在我國尚無專門的法律規定,對這類問題存在著許多爭議,而且也時有法律糾紛案件的發生。目前,我國這種情況還不多見,但隨著新生殖技術的廣泛應用,涉及親生與非親生的事件勢必會逐漸增多。為防止和解決這類糾紛,應從法律上確定此類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并對所有有關人員講明權利和義務,并簽定法律上的合同,以此來約束和制約生物醫學企業違法違紀現象和有悖社會道德的事情發生。
四.生物醫學企業設定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的法律體系問題
雖然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這一生物醫學技術,使千百萬由于各種缺陷而不能自然生育的父母獲得了繁育子嗣的能力,但這一技術的出現也帶來了一系列潛在的危險與社會問題。所以,我們必須防患與未然,用法律形式給這一技術定格,使它在法律的約束下正常健康的發展。
對于生物醫學企業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的體系,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設定:
(一).對生物醫學企業進行規定立法,劃定適用范圍,制定基本原則,設定組織實施的機構。
(二).對生物醫學企業的醫師資格和技術條件的核準。
(三).規范生物醫學企業對這項工作的職責、義務及權利,建立資料數據庫,同時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四).尊重捐贈者的自(有權捐贈也有權撤銷),人身權和保障其健康權。
(五).制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任何生物醫學企業違反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醫學生命科學專家委員會設置與職能
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的規定和設置。隨著生命醫學技術的高速發展,這一問題已經擺在了我們的面前。生物醫學企業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涉及到復雜的醫法律、道德和倫理問題,對此問題僅憑現在的行政和行業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當前形勢。所以,為規范生物醫學企業的醫學生命科學的順利發展,使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更科學化、更法制化,國家應盡快成立醫學生命科學專家委員會,專門承擔生物醫學企業的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實施的資格評審,及卵子的健康評議,對所涉及有關醫法律、道德和倫理問題的咨詢和服務等。
六.生物醫學企業應注意和杜絕發生的倫理道德問題
(一)隨著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的新生殖技術的全面實施,難免在全國范圍內,使供精者或供卵者的后代彼此再結合并生育子女,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在血緣關系上的近親結婚。,目前的措施有以下幾條:1.嚴格規定生物醫學企業的供捐者的、卵子只準使用一次,限制多次使用。在實施這項技術的企業或機構應作出限制性的法律條文加以約束。2.供捐者的、卵子被受贈者使用應有資料存檔,最大限度的把供捐者的地域距離拉大,有條件的可東西、南北異地交換。3.對生物醫學企業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的人,在婚前檢查時,必須作血液方面的檢查(親子鑒定、DNA指紋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