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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過分析杠桿基金運作原理,在國內沒有以股票指數為標的的掉期合約(SWAP)合約的基礎上,提出以股指期貨為投資標的來模擬杠桿基金收益率。通過實證分析,我們認為,僅適用股指期貨以復制滬深300指數走勢并擴大其倍數,理論上來看是可行的。然而以股指期貨為基準的杠桿基金日杠桿波動過大,無法完全符合-1.0X和2.0X倍這一杠桿要求。
【關鍵詞】
杠桿基金;股指期貨;滬深300
1 杠桿基金的簡單介紹
杠桿基金(Leveraged)通過跟蹤某一基準指數(可以使股指、債指或商品指數等),以復制其單日收益率的一個倍數,這個倍數通常在-3到3之間。如,某一日基準指數上漲1%,則3.0X(3倍)杠桿基金凈值將上漲3%。然而受復利影響,在投資期長于一天時,杠桿基金的投資期收益率可能并不完全等于比較基準指數收益率乘上倍數。舉一簡單例子,一個杠桿倍數為-1.0X的杠桿基金,其比較基準在三天的收盤價分別為100,90和81,即每天下跌10%;杠桿基金本身將會從100上漲至110,121;盡管第二天杠桿基金收益率為10%,但是連續持有兩天的投資者獲得的收益為21%,而比較基準收益率為-19%。由于受復利影響,在比較基準出現波動但總體走勢平穩時,-1.0X杠桿基金凈值仍有可能出現損失。
一般而言,杠桿基金通過投資于衍生品以復制并擴大比較基準收益率。杠桿基金的投資標的包括但不限于:(1)掉期合約(SWAP),進入標準SWAP合約的雙方中,買方將支付一個預先約定的固定收益,而賣方將支付某一基準的浮動收益率,在這里一般是跟蹤基準收益率,在交割時通常是支付差價;(2)期貨(Futures),在交易所交易的標準化合約;(3)到期日在397天以內的貨幣市場工具,如美國短期國債(U.S.Treasury Bills)和回購協議(Repurchase Agreements)。
在市場波動率較大時,投資于杠桿基金并不是一個好主意。如,當基準指數收益率一定落于8%~12%之間,且年化波動率為40%時:(1)投資于普通指數基金會保證收益率在8%到12%這一區間里;(2)投資于一只2.0X杠桿基金的平均收益為3.1%,其最大及最小收益率為-5.0%和10.5%;(3)投資于一只3.0X杠桿基金的平均收益率為-17.7%,其最大及最小收益率為-32.5%和-3.7%。
2 ProShare杠桿基金跟蹤情況
接下來我們逐一分析ProShare旗下ProShares Short QQQ和Ultra S&P500杠桿基金的跟蹤情況。從表1情況來看,杠桿基金的跟蹤情況非常精準,ProShares Short 和Ultra S&P500的Beta分別達到-0.994和1.999,表明在比較基準上漲1%時,兩只基金分別下跌-0.994%和上漲1.999%。然而整個期間收益率情況來看,ProShares Short的持有期收益率為72.88%,大于其比較基準持有期收益率(-63.59%)以杠桿倍數(-1.0X),而Ultra S&P500的持有期收益率為-32.94%,遠低于比較基準(-1.66%)乘以杠桿變動的收益率。
從圖1來看,ProShares Short QQQ(-1.0X)杠桿基金的走勢與其跟蹤基準走勢相反,但并非完全一致。從圖2來看,其杠桿均在-1附近浮動,但在某些波動率較大的期間,杠桿變動幅度可能遠高于或低于-1。此基金的平均杠桿在-0.96左右,杠桿波動率在1.36左右。
從圖3來看,在2007年至今,Ultra S&P500(2.0X)杠桿基金的走勢并不完全等于其比較基準的2倍,但并非完全一致。從圖4來看,其杠桿均在2附近浮動,但在某些波動率較大的期間,杠桿變動幅度可能遠高于或低于2。此基金的平均杠桿在1.98左右,杠桿波動率在4.03左右。
3 以滬深300股指期貨為投資標的進行模擬
由于國內目前并沒有SWAP工具,我們嘗試以滬深300股指期貨來模擬杠桿基金收益率,以檢測其是否可行。從圖5來看,滬深300指數與中金所4種期貨合約走勢較為吻合。然而我們知道,滬深300指數與期貨走勢并非完全一致。
從實際上看,滬深300當月、次月、當季和下季期貨合約與滬深300指數的年化收益率、波動率上看有一定差距,并非完全一致,而峰度的差異更大。這說明期貨合約收益率與滬深300收益率分布情況完全不同,滬深300分布與正態分布相差更大。從表3來看,指數與期貨的相關系數并非1,即指數與期貨收益率并非完全相關。
在模擬杠桿基金走勢時,我們將使用當月、次月、當季和下季4種合約。在4種合約的資產配置上,我們首先采取的是通過回歸分析找出滬深300對4種期貨合約的變動系數,再按系數分配;然后我們采取簡單的分配方式,即每種合約上分配25%。通過模擬發現,這兩種方法得出的結論幾乎完全一致。以下是通過簡單分配得出的結論。對比表4與表1,我們發現杠桿基金的僅僅投資滬深300指數,杠桿基金的Beta值差于ProShare投資SWAP與期貨的Beta值。
從圖6來看,滬深300指數與杠桿基金走勢完全相反,擬合程度較好,相關系數達-0.952,Beta值為-0.985。但從日杠桿來看,圖7表明,-1.0倍杠桿基金的杠桿變動大于ProShare Short(-1.0X)的杠桿變動。盡管平均杠桿在-1.0附近,但杠桿波動率為3.224,遠大于ProShare Short(-1.0X)的1.358。這說明,僅使用滬深300指數以保證日收益率為跟蹤指數-1.0倍的誤差將非常大,無法達到基金日收益率為跟蹤指數-1.0倍這一要求。
同樣的,以2.0倍為目標的杠桿基金表現遠差于Ultra S&P500(2.0X)。滬深300杠桿基金(2.0X)平均杠桿為1.714,而杠桿波動率為5.273,遠高于Ultra S&P500(2.0X)的4.026。
4 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僅適用股指期貨以復制滬深300指數走勢并擴大其倍數,理論上來看是可行的。然而日杠桿波動過大,無法完全符合-1.0X和2.0X倍這一杠桿要求。所以,僅使用滬深300指數以保證日收益率為跟蹤指數X倍的誤差將非常大,無法達到基金日收益率為跟蹤指數-1.0倍這一要求。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第130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并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
立承擔投資風險。
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統稱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
(三)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
(四)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
(五)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六)誠信記錄;
(七)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八)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準入要求相關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條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3.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第九條 經營機構可以根據專業投資者的業務資格、投資實力、投資經歷等因素,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第十條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綜合考慮收入來源、資產狀況、債務、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偏好、誠信狀況等因素,確定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對其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第十一條 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
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經營機構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一)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第十二條 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并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經營機構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條 經營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及時告知經營機構。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并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采集,提高評估效率。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律組織在針對特定市場、產品或者服務制定規則時,可以考慮風險性、復雜性以及投資者的認知難度等因素,從資產規模、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認購最低金額等方面,規定投資者準入要求。投資者準入要求包含資產指標的,應當規定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前一定時期內符合該指標。
現有市場、產品或者服務規定投資者準入要求的,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經營機構應當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信息,根據風險特征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流動性;
(二)到期時限;
(三)杠桿情況;
(四)結構復雜性;
(五)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六)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
(七)募集方式;
(八)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
(九)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資組合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產品或者服務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產品或者服務存在下列因素的,應當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一)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性,因杠桿交易等因素容易導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損失的產品或者服務;
(二)產品或者服務的流動變現能力,因無公開交易市場、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變現的產品或者服務;
(三)產品或者服務的可理解性,因結構復雜、不易估值等因素導致普通人難以理解其條款和特征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產品或者服務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廣、影響力大的公募產品或者相關服務;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場差異、適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發行或者交易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自律組織認定的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
(七)其他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第十八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對其適合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投資者類型作出判斷,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分類,對其適合購買的產品或者接受的服務作出判斷。
第十九條 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后,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后,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于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別的風險點,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或者增加回訪頻次等。
第二十一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并告知投資者上述情況。
第二十二條 禁止經營機構進行下列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活動:
(一)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三)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二)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
(六)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第二十四條 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語言應當通俗易懂;告知、警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投資者,并由其確認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條 經營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 經營機構委托其他機構銷售本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審慎選擇受托方,確認受托方具備代銷相關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落實相應適當性義務要求的能力,應當制定并告知代銷方所委托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適當性管理標準和要求,代銷方應當嚴格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經營機構代銷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產品或者服務分級考慮因素等,自行對該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并履行投資者評估、適當性匹配等適當性義務。委托方不提供規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經營機構應當拒絕代銷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對在委托銷售中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行為,委托銷售機構和受托銷售機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在委托銷售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九條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并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并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不得采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第三十條 經營機構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主動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一條 鼓勵經營機構將投資者分類政策、產品或者服務分級政策、自查報告在公司網站或者指定網站進行披露。
第三十二條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當利用,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的檢查。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按規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投資
者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
影響其分類的,應當及時告知經營機構。
投資者不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實、不
準確、不完整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營機構應
當告知其后果,并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經營機構應當妥善處理適當性相關的糾紛,與投資者協商解決爭議,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資者提出的調解。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存在過錯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中應當審核或者關注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安排,對適當性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經營機構嚴格落實適當性義務,強化適當性管理。
第三十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應當制定完善本市場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管理自律規則。
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完善會員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規則,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業的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以及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資者類別,供經營機構參考。經營機構評估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不得低于名錄規定的風險等級。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行業協會應當督促、引導會員履行適當性義務,對備案產品或者相關服務應當重點關注高風險
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安排。
第三十七條 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采取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按照《證
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未按規定對普通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未按規定進行投資者類別轉化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資者評估數據庫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按規定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信息或者履行分級義務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未按規定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錄音錄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未按規定制定或者落實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制度機制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未按規定開展適當性自查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相關信息資料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
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條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包括直接或者間接影響證券、期貨市場行情的分析、預測和投資建議;直接有償投資咨詢服務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人員從服務對象直接獲取收益的活動;間接有償投資咨詢服務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人員沒有從服務對象直接獲取收益,但是為其營利創造條件的活動。
第三條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接受投資人或者客戶委托,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包括除證券經營機構外的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提供涉及證券發行、交易以及與之相關的企業財務顧問等方面的有償咨詢服務。
第四條 《辦法》第六條“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公司,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信息服務公司、信息網絡公司、財務顧問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公司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公司。
第五條 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中,具有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各不得少于三名。
第六條 《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場所”與“設施”應當專門用于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第七條 《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除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設立獨立的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部門,其業務、人員、場所、設施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的其他部門分開,咨詢人員不得在機構其他部門兼職。
證券經營機構只能申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期貨經紀機構只能申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其業務資格由所屬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申報。
第八條 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在其具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數低于《辦法》規定的最低要求數額時,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報告,并應當在二個月內提交擬增補的具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名單,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審核同意后,報中國證監會審批,經批準后,該咨詢機構應當在一個月內補足人數并報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備案;逾期未補足的,由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報中國證監會注銷該咨詢機構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第九條 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和人員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涂改業務資格證書。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中國證監會暫停或者撤銷其從業資格。
第十條 對于不具有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擅自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或者人員,證券監管部門除依《辦法》規定處罰外,在三年內不受理該機構或者人員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申請。
第十一條 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包括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中專職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的正、副經理及相當職務者:“業務人員”是指在機構中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分析、研究人員。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所述證券、期貨從業經歷,是指專職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的連續從業經歷。
第十三條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咨詢人員應當將其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資格證明文件原件放置于營業場所明顯處,便于投資者或客戶查驗。
第十四條 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在異地開辦的分支機構,應當向其機構注冊地證管辦(證監會)提出申請,并向其營業場所所在地證管辦(證監會)備案。對其日常業務的監管,由營業場所所在地證管辦(證監會)及中國證監會負責。對案件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中國證監會指定管轄;對超出地方證管辦(證監會)管轄范圍的案件,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五條 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證券、期貨研討會、演講會、股市及期市沙龍等咨詢活動,主辦人應當至少提前五個工作日,向舉辦地證管辦(證監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主辦人(含協辦人)、演講人、研討或演講題目、舉辦的具體場所、舉辦時間、參加人數、收費標準等。需要中國證監會參加的,必須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對前款規定的申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六條 超過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由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以及超過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雖未由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但財務和經營決策受其控制的公司,適用于《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承銷商或者上市推薦人及其所屬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包括超過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由這些機構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以及超過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雖未由這些機構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但財務和經營決策受這些機構控制的公司。
第十八條 從事證券或者期貨資格咨詢業務的機構接受投資人或者客戶委托,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應當與投資人或者客戶簽訂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投資咨詢服務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的姓名以及執業資格證書的編號;
3、咨詢內容與方式;
4、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5、服務費或者費用金額、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等;
6、合同解除;
7、違約責任;
8、合同簽訂日期;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證券、期貨經紀業務,不得以自己和他人的名義向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介紹客戶、收取傭金或介紹費,也不得以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的名義與自己的客戶訂立合同、收取傭金或介紹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