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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根據《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湖南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切實做好鄉鎮教育機構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教發[2006]115號)及省市關于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進一步精簡教育行政機構,精減教育行政人員,整合資源,優化隊伍,規范管理,提高效率,推進我縣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二、組織機構
成立撤并鄉鎮教育聯校工作領導小組,由向陽同志任組長,王同保、何宙星、潘躍紅同志任副組長,教育、財政、編制、人事、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及各鄉鎮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周金華同志任辦公室主任,戴永堂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
三、基本原則
鄉鎮教育聯校全部撤并,原聯校人員、財務賬目均合并到鄉鎮中學,合并后中學名稱不變,實行“一套班子、一塊牌子、初中帶小學”的校長負責的行政管理格局。
四、崗位設置
合并后的中學設校長1人,副校長3人(其中1人負責日常工作,1人負責業務工作,1人負責后勤工作),工會主席1人。
五、人員安排
1、撤并鄉鎮教育聯校后,原聯校人員(含退休、退線人員)的工作、工資、組織關系等轉移到中學(城關聯校的轉入城關中心小學)。退線、退休人員享受中學退線、退休人員同等待遇。
2、合并后中學校級行政人員由教育局黨委行文任命,校委會成員職數要相對減少。
六、財務管理
1、原聯校財務賬目合并到中學。合并前原聯校、中學的財務由教育局職能股室予以審計和清理。合并后,原中學的行政及財務公章可以繼續使用,只更換法人、出納印章。并以中學名義重新開列新的賬號,實行“一套財務賬目、一支筆簽字審批”的財務管理模式,具體的財務運行辦法另行規定。
2、聯校的行政及財務印章均上交教育局人事股,聯校資產根據實際情況并入中學或中心小學。
七、債務處置
1、全縣撤并鄉鎮教育聯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教育債務的處置工作。各鄉鎮要成立以鄉鎮長任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鄉鎮教育債務處置工作。
2、各鄉鎮要對所有教育債務(包括聯校一級、各中小學校的各類債務)認真區分,劃清責任,明晰債權與債務,認真、如實地做好相關數據統計工作。要認真落實年1月11日縣長辦公會議精神,堅持按“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搞好債務清理處置。
八、工作要求
1、要以教育大局穩定為重,高度統一思想認識。各鄉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過細的思想工作,確保我縣鄉鎮教育機構改革的順利實施。
2、聯校撤并的各項工作任務必須在年春節前按要求完成。
一、改革的原則
1、堅持因地制宜,科學設置的原則。
2、堅持人權、財權、事權統一的原則。
3、堅持合理配置人員的原則。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這次改革的重點是將鄉鎮農牧綜合服務中心的農技推廣職能劃出,跨鄉鎮行政區域建立農技推廣區域中心站。按照優勢農產品和特色農產品區域布局及地理位置,在全縣跨鄉鎮區域建立三個農業技術推廣區域中心站。一是依托水稻優勢產業,建立××區域中心站。站址設在××鎮,所服務的鄉鎮為××鎮、××鄉、××鄉。二是依托大豆優勢產業,建立××區域中心站。站址設在××鄉,所服務的鄉鎮為××鄉、××鄉、××鎮、××鎮。三是依托瓜菜經濟作物優勢產業,建立××區域中心站。站址設在××鄉,所服務的鄉鎮為××鄉、××鄉、××鄉。
1、區域中心站體制。區域中心站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人、財、物權由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垂直管理,所在鄉鎮協管。
2、區域中心站的具體職能。(1)制定本區域內農業技術推廣規劃和農業技術培訓方案,并協助當地政府組織實施。(2)為當地政府指導農業生產提供技術依托,并當好參謀和助手。(3)承擔和引進關鍵技術的試驗、示范,搞好區域內農業科技園區建設。(4)發展和扶持農技推廣展示戶、種植業專業組織。(5)負責本區域內農作物病蟲草鼠害預測預報,對重大疫情和突發性害蟲制定預警機制,協助政府實施統防統治。(6)負責本區域內土壤地力、墑情的監測,指導農民科學施肥。記錄當地農業主要的氣象資料,如有效積溫、雨量、濕度、無霜期等。(7)負責本區域內農業資源、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業投入品的監測,以及農產品生產過程中質量安全的檢測。(8)圍繞農業標準化,提前、產中、產后全程服務。(9)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農業技術推廣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提供有效的農業公共信息服務。
3、區域中心站人員配備。各區域中心站使用省核定鄉鎮事業中心編制,將原鄉鎮農技推廣站的24名編制從各鄉鎮農牧綜合服務中心抽出作為區域中心站編制。區域中心站暫配備15名人員,每個區域中心站設站長一名,級別為副科級,設專業技術人員4名。所有人員從鄉鎮全額財政開支、學農專業的人員中通過考試考核競聘上崗。其余編制逐步從學農的本科生中擇優補充。競聘上崗辦法執行《××縣農業技術推廣區域中心站人員競聘上崗工作實施方案》。
4、區域中心站經費來源。一是公用經費按區域中心站實際聘用人數核定,統一撥到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管理,實行報帳制,在財政結算中心統一核算。二是每個區域中心站縣財政每年增撥1萬元經費,用于重大疫情及突發性害蟲的監測、預報及處置費用。
5、區域中心站建設標準。投資90萬元,其中縣財政投入資金45萬元,農委對上爭取45萬元,用于三個區域中心站建設。每個區域站:一是投資20萬元,建設面積為200平方米的獨立辦公用房,其中辦公室50平方米,培訓室、標本室、檢驗室等150平方米。二是投入5萬元,購買實用工作車一輛,用于現場指導、現場培訓和現場診斷以及重大疫情和突發性病蟲害防治。三是投入5萬元,購買桌椅、微機、農技資料等,以及為區域中心站解決15畝試驗地。試驗地來源由區域中心站所在鄉鎮從機動地中解決,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按機動地現行市場價格承包。
三、改革的步驟
1、11月1日—11月5日,確定三個區域中心站暫時辦公地點。
一、指導思想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與政府部門脫鉤改制,是為了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估價機構管理體制,形成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為投資主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運行機制,使估價機構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平等競爭的房地產中介機構。
二、基本原則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改制工作,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妥善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既要保證改制后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保持必要的財產條件,又要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三、脫鉤改制工作的組織領導
為加強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改制工作的領導,省建設廳設立全省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改制辦公室,辦公室與住宅與房地產業處合署辦公,具體負責全省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改制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也應設立相應辦事機構,負責組織領導本級和所屬各市(縣)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脫鉤改制工作。
四、脫鉤改制的內容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在人員、財務、職能、名稱四個方面與掛靠單位脫鉤,并按照《合伙企業法》或《公司法》的要求,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為投資發起人設立合伙制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具體要求如下:
(一)人員脫鉤
1.留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所有在職人員,不再是原掛靠單位的在編人員,其人事關系全部轉至當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其黨、團、工、婦關系與原掛靠單位相應脫鉤。
2.脫鉤后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自主管理。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主管部門(簡稱原主管部門,下同)不再任免和管理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負責人,由其自行決定具有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的人員擔任經營者、管理者及法人代表人。
3.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兼職、掛職。原主管部門派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工作的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人意愿,決定去留。
(二)財務脫鉤
1.在脫鉤改制過程中由原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脫鉤改制機構進行財務審計、清產核資、界定產權、評估資產和財產分割,并簽定產權劃分協議、提出資產處置意向,涉及財產分割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由原主管部門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解決。
2.在界定產權和進行財產處置時,應堅持“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并充分考慮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人員智力勞動形成資產積累的特點,妥善處理好脫鉤改制過程中的財產問題。
要嚴肅紀律,防止在脫鉤改制工作中拿原則做交易,嚴禁違章調度資金、私分或轉移錢物。對以權謀私、違法亂紀的人,要嚴肅查處。
3.脫鉤后,原主管部門不再持有或變相持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股份,其原持有的股權或出資可采取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購買或轉為債權的方式一次性或者逐年收回。
(三)職能脫鉤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后,不再是原主管部門的下屬機構,不再行使行政職能,不得以原主管部門的名義執業或招攬業務。要破除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的行政性、部門性壟斷及地區性封鎖,全面開放房地產價格評估市場。
2.原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正當的執業活動進行干預,不得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收取不符合規定的費用或者變相攤派。
(四)名稱脫鉤
脫鉤改制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不應含有原掛靠單位名稱的痕跡,不得冠以黨政機關、行業及其他容易引起誤解的字樣,不得直接以行政區域或地名作為機構名稱。
(五)改制的組織形式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改制要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建立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為投資主體設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責任制評估機構。
合伙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兩名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其他經國家認可的注冊評估師出資設立。(縣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脫鉤改制后兩年內,允許符合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房地產評估員作為出資人。)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
有限責任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五名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其他經國家認可的注冊評估師出資發起設立。(縣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脫鉤改制后兩年內,允許符合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房地產評估員作為出資人。)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六)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
在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中,應堅持“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在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適當考慮專業人員智力勞動積累形成的資產因素。安置補償費原則上按脫鉤人員上一年工資總額不低于2倍的標準予以補償。具體人員的補償額由本機構按照工齡、職稱等條件進行計算。
對房地產不價格評估機構的國有資產,經掛靠單位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可以由掛靠單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視情況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長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給改制后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其中,辦公用房等不動產的租金應參照當地同類不動產平均租金水平確定;借款利息應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
(七)人員安置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脫鉤改制中,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編人員;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應予安置的人員是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改制基準日前在編人員,安置費用和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用原則上從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產中解決,不足部分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與掛靠單位協商解決。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改制基準日前,凡是掛靠單位編制內人員安排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工作的(包括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人員),在脫鉤改制中,可根據本人愿意和掛靠單位的具體情況,由掛靠單位妥善解決;因掛靠單位機構改革等原因無法安置造成下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并根據實際情況支付相應的安置費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行錄用(含以掛靠單位名義調入)的人員,一律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人事、勞動部門的規定處理;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的,應予補辦。
掛靠單位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無能力支付下崗人員安置費用和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用的,各有關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解決下崗人員的基本生活和再就業問題。
五、脫鉤改制的期限和步驟
(一)期限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和改制工作應同步進行。凡在本省境內注冊登記并取得省建設廳或建設部核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機構,應于2000年12月15日前上報改制方案,2001年1月15日前全部完成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脫鉤或改制不符合規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一律取消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
(二)步驟
1.在職工自主決定去留的基礎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與掛靠單位通過協商確定人員安置方案。凡繼續留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職齡人員,其人事檔案轉入當地人才交流中心,并由機構或個人與人才交流中心簽定人事協議。
2.由掛靠單位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協商確定脫鉤改制基準日,并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簽定產權劃分協議書和資產處置意向書(協議書由掛靠單位與合伙人或出資人簽定)。資產清查、財務審計的截止日期為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的基準日。
3.妥善處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改制前的有關責任問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要與掛靠單位協商解決好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改制前的風險責任,以誰占有職業風險金,誰承擔改制前的職業風險為原則,對原有業務檔案、債權債務、法律責任等提出處理意見。
4.在上述脫鉤的具體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與掛靠單位簽定協議書具體內容包括: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前人、財、物等基本情況及基準日資產清查、財務審計結果;
(2)原掛靠單位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定的產權劃分協議書和資產處置意向書;
(3)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人員安置方案;
(4)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職業風險責任、業務檔案、債權債務等處理結果。
5.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合伙人、出資人。召集合伙人(出資人)會議,選舉機構負責人,研究本機構的改制工作。通過民主協商確定機構改制的組織形式、出資總額和出資比例,制定機構章程或合伙人協議,同掛靠單位簽定資產處置協議書,研究本機構的改制方案。
6.改制方案的具體內容包括: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前人、財、物等基本情況及基準日資產清查、財務審計結果;
(2)原掛靠單位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定的產權劃分和資產處置協議;
(3)改制的基本原則和目標;
(4)改制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組織形式、名稱;
(5)改制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組織結構和議事規則;
(6)改制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合伙人(出資人)的組成及出資情況。
上述步驟完成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持脫鉤協議書和改制方案(有國有資產的,還應出具財政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對國有資產處置的確認文件)逐級上報省建設廳備案和審查批準后,由省建設廳出具同意機構改制的批準文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憑批準文件到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重新申請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等級。
六、上報改制材料
1.改制申請及改制方案;
2.由全體出資人、合伙人簽名的機構章程或合伙人協議。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制定機構章程并主要載明以下事項:
(1)機構名稱和住所;
(2)機構經營范圍;
(3)機構注冊資本;
(4)法定代表人;
(5)出資人的姓名、出資的方式、出資額;
(6)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7)出資人變動出資的條件和方式;
(8)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9)機構解散與清算辦法;
(10)其他事項。
合伙制形式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合伙人應簽定合伙協議書,主要載明以下事項:
(1)機構的名稱和辦公地點;
(2)合伙人姓名、資歷、住址;
(3)合伙人出資方式、出資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4)合伙人的權利和業務;
(5)合伙機構事務的執行;
(6)入伙與退伙的規定和程序。
3.改制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基本情況表(見附表一);
4.合伙人(出資人)基本情況表(見附表二);
5.合伙人出資或個人財產的有效證明件;
6.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其他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職齡評估專業人員一覽表(見附表三);
7.改制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及后續教育辦法、財務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評估質量控制制度、風險責任控制制度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操作規程等;
8.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證明;
9.辦公場所的證明;
10.機構或個人與人才交流中心簽定的人事協議,原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返聘人員,由人事檔案保管單位出具證明。
七、其他事項
1.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脫鉤改制中,確需保留事業性的評估機構,應該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件》的有關規定,但對該機構不再評定其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等級,該機構不得向社會承攬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不得收取評估費用。其業務范圍僅限于房屋重置價格確定、房地產課稅評估等政府職能性、公益性的房地產價格評估以及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其他職能。
2.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合伙人、出資人按下列規定掌握: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職齡不分男女指不滿65歲。超過65歲的,不再擔任合伙人、出資人。
3.脫鉤改制后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仍按建設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管理的若干規定》(建房〔1997〕12號)要求執行。
4.脫鉤改制期間一律不批新增加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