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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新發展,給國際法帶來了諸多挑戰性問題。找到應對這些問題的方法,有助于解決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有助于改善國際市場的競爭環境,有助于企業為人類創造更高的生存標準和更好的生活環境。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企業為謀求生存和發展而帶來的種種社會問題,使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應勢而行,企業社會責任守則也廣泛推行。但守則中存在的某些主觀性問題,不僅使其效力大打折扣,也使企業擔負社會責任的行為成為一種“時尚秀”,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認證更令人生疑。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化國際認證國際法律問題
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是企業歷史發展進程的必然產物。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企業社會責任”一詞的出現到20世紀60年代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明晰辯論,從70年代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和范圍的界定到80年代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1]從9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的守則化到目前正在推進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化,這一過程,不僅體現了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演變,更表明了國際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態度:由企業推動的經濟增長固然重要,但人類的生存標準、生活環境及可持續發展等也決不可懈怠。
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新發展,呼喚相應有效和實事求是的國際法律文件,以敦促企業遵行相應的國際標準,尊重和維護相關主體的利益和權益,促進國際經濟的良性發展,推動國際社會的和諧進步。但由于“企業公民”的身份以及各國家在歷史文化傳統、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價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的差異,這不僅需要協調好國際政治、國際經濟等方面的關系,更需要關注并解決好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給國際法帶來的種種挑戰。
一、企業經濟活動的信任危機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成敗得失
(一)企業經濟活動面臨的信任危機
企業是社會微觀經濟活動的“細胞”,也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細胞”。關于企業的性質和本質,盡管在理論上存在著不同主張,[2]但都不能否認,追求經濟利益是企業嘗試建立并謀求發展的最根本動機。為此,企業需要從事相應的經濟活動,并通過這些經濟活動達到其運營目標,實現其經濟功能。[3]然而,伴隨其經濟活動的還有些“副產品”,勞工問題、環境問題、消費者權益問題等表現得最為突出。
在日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企業追求達成其經濟功能所帶來的種種問題,使其不僅面臨著自身經濟活動的信任危機,[5]更面臨著自身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危機,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應勢而行,并在世界范圍內擴展、蔓延。
(二)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成敗得失
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在當時情況下,其矛頭主要指向跨國企業經營和擴張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它強調在市場體制下,跨國企業除了為股東追求利益外,也應該考慮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并且要求,跨國企業在貿易自由化、資本流動自由化、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該擔負與此相關的勞工、環境、消費者等社會問題的社會責任。
盡管存在著上述難題,但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作用下,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在國際范圍內大有普及之勢。這不僅表現在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的制定和廣泛推行方面,更表現在國際貿易中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證問題上。在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固然重要,但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的制定、執行或認證,似乎已成為企業有效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必不可少的條件。
二、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的效力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認證
(一)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及其效力
企業社會責任守則是企業向公眾展示其擔負相應社會責任的內容要求和具體承諾,目前盡管林林總總,但其功能和作用一般都包括兩方面:其一,應對企業經濟活動面臨的信任危機;其二,明晰企業經濟活動的道德底線。
(二)國際市場競爭中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證
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與國際貿易或者說國際產品訂單掛上了鉤,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證正變得炙手可熱。但在認證中,必須弄清楚以下問題:
第一,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有限性。當前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普遍意義上的企業的社會責任,是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推動下由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發展、普及而來的。但無論如何演變,企業的社會責任應該著重于“與企業利益相關”的問題,應該強調與企業運營和轉貼于發展相關性的社會問題。任意擴大企業應該擔負的社會責任的范圍,會給企業自身的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而任意縮小企業應該擔負的社會責任,可能會使之流于形式,并對相關利益者的權利和利益造成本不該有的損害。
第二,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的國際性。在國際市場競爭中,被推行適用的社會責任守則各種各樣,這些守則,都稱其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但是,由于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所執行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不一致,對于同時接受不同企業訂單的某一特定企業來說,該以哪個守則為準?又該如何協調這些守則之間的關系?幾乎所有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都要求企業遵行相關國際條約所列的原則,但基于企業非國際(公)法主體的理論和事實,企業如何直接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在上述問題還不能解決以前,這些守則或“標準”的“國際性”,顯然讓人質疑。因此說,當前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應該僅僅是民間意義上的“國際標準”,或者更確切地說,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僅僅是商業伙伴之間的社會責任標準的要求問題。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化與國際法面臨的挑戰性問題
當今更加相互依賴的全球社會,不僅賦予了我們一種新的倫理觀念,而且也賦予了我們制定新的法律和政策的物質基礎,[10]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國際標準化過程充滿希望。然而,我們在“享受樂觀”的同時,更要認識到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化給國際法帶來的嚴峻挑戰。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是否具有國際法的法律性質?
國際法是適用于國際社會的法律,是名符其實的法。[11]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種以統治權為基礎的法律秩序,而是一種以國際社會的者“平等協作”為條件的法律體系,因此,國際法常常被認為基本上是一種弱法(weaklaw)。這恰好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國際法最本質的屬性和特征。[12]
現有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的內容,均建立在國內法和國際法相關規定和原則的基礎上,而且從形式上看,均是較為確定的規范或者規則。盡管其中存在諸多的主觀性,但為了應對商業競爭壓力,為了迎合地方政府的要求,對于接受相應守則的企業來說,該守則就應該具有某種程度的法律性質的拘束力。
(二)在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下,企業能否成為國際(公)法的主體?
法律主體關系到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問題。就當前看來,國際法的主體一般指國家和政府間國際組織。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或者正常主體,能夠直接享有國際法賦予的權利,也能夠直接承擔國際法所要求的義務。政府間國際組織是國際法的派生主體,其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國家讓渡的。在現有的國際法理論中,企業還不被認為是國際(公)法的主體(但它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更是國內法的主體),而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除了包含相關的國內法律、法規外,主要地涉及國際人權法律文件、國際環境標準等,但基于企業非國際法主體的理論和事實,為有效解決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企業能否直接承擔相應的國際法律義務?
這里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與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的效力相關的可訴性問題。毋庸置疑,企業為了管理和運營需要,必然會設定一系列的在其管理之下的規章制度,并且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尊重并實施這些規章制度的強制性方法。但如果企業由此違反了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的相關規定或者要求,并因此侵害了勞工權益、環境利益或者消費者權益,該國際標準能否作為對企業侵權行為提訟的法律依據?在訴訟中又如何協調國際法、國內法以及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之間的效力關系?諸如此類問題,都是需要認真研究和對待的。
論文關鍵詞:文化軟實力 提升 人的發展
論文摘要:文化作為一種征服人們內心世界的整體性力量,被稱作為軟實力。文化軟實力是一種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內在動力,是一種改變人們思想層面和行為層面的文化政策,我國當前階段所提倡的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蘊藏著人的全面自由發展價值目標,人的全面自由發展是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因此,必須辯證地考究文化軟實力與人的發展之間的關系,深入剖析當前我國人的發展面臨的困境,進而不斷提升文化軟實力,促進人的不斷發展。
一、文化軟實力與人的發展的辯證關系
人的全面自由發展是整個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在當代中國,人的發展的一個重要維度就是增強我國的文化軟實力。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需要綜合國力的提升。綜合國力可以分為硬實力和軟實力兩個方面,硬實力是在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實力。軟實力是指文化、政治、意識形態、凝聚力、吸引力等方面的實力,其中文化軟實力是軟實力中的重要內容。文化軟實力中的文化。主要指的是思想層面的文化與行為層面的文化,提升文化軟實力,主要就是提升這兩個層面的文化水平,這種提升不是一種外在的對物的改造。不是通過發展經濟、加強軍備來實現的,而是一種內在的對公民自身素質的改造和提升。
人的發展是一個辯證否定的過程,他不是抽象地存在于世界之外。而是生活在文化世界里。文化作為一個整體,具有內在協調一致性的特征,規范和影響著公民個體的一切活動方式。作為文化的存在物,人的發展是通過文化的發展來實現的,文化上的每一個進步。都是邁向自由的一步。增強我國的文化軟實力,形成一種具有先進成熟的文化意識形態和具有吸引力的價值觀念,為人的發展提供內在動力,同時,人的發展逐漸消除對人、物的依賴,建構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為文化軟實力的增強提供持續的動力。因此,文化軟實力和人的發展二者之間是辯證統一的關系。
二、透視人的發展面臨的文化軟實力困境
人的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但在實際行為中,人的發展還面臨著諸多困境。文化軟實力是促進人發展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文化軟實力的發展需要一定的文化基礎。我國具有豐富的傳統文化底蘊,然而,對于傳統文化我們有著深刻地經驗和教訓,即把傳統文化視為一種落后文化或封建殘余統統拋棄,從根本上扼殺了我國傳統文化的發展,影響了我國文化軟實力的積淀。文化軟實力的積淀的薄弱一定程度上使我國文化價值觀普遍缺失,同時受外來文化價值觀的沖擊,對人的社會意識、社會心理等精神方面產生影響,進而使個體人的全面發展受到束縛。 轉貼于
人的發展不是孤立進行的,而是受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影響,與某個階段的生產方式的制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人們的文化、政治生活,大力提高我國文化軟實力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雖然已經取得了飛速發展,但與一些處于現代化之中的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社會存在環境決定著人們的發展意識,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狀況制約著人的發展程度。
三、提升文化軟實力促進人的發展
社會主義的本質內在地規定了人的全面自由發展,這就要求人必須加快走出對人的依賴、對物的依賴的桎梏。人生活在文化的世界里,通過提升當前我國文化軟實力來引導和推進人的全面發展,是一條卓有成效的途徑。
文化軟實力的提升必須注重對傳統文化的挖掘與秉承。我國擁有五千年光輝燦爛的文化傳統,文化軟實力的構建與增強必須建立在固有的傳統文化基礎之上,并不斷賦予其新的內涵和時代精神,形成具有包容力和開放力的文化軟實力。
文化軟實力就是價值觀的吸引力,能得到人們的認同并轉化為人們的實際行動。文化軟實力作為人的發展的內在機制,開拓了人的發展的新范式,對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生產力發展是文化軟實力提升的保障條件。從生產力對人的發展的決定作用來說,生產力的提高是國家文化軟實力提升的根本。在人的發展實踐中既要深化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為人的發展創造物質基礎。大力發展生產力是突破人的發展過程中面臨的物質局限的根本前提,通過良好的物質基礎來緩解和消除人的發展過程中的物化蒙蔽。實現人的全面發展。
馬克思關于人的發展理論蘊藏著深刻的內涵,在當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背景下,從提高文化軟實力視角對其進行深入剖析,對于解決人的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困境尋找到新的突破點,對加快人的依賴轉向物的依賴,并走出物的依賴,最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參考文獻:
[1]唐眉江,公民人文素質與國家文化軟實力[J],嶺南學刊,2008,(3)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56
【關鍵詞】盲道;視殘者權利;管理;法治化
盲道(sidewalk for the bland),是指在人行道上鋪設一種固定形態的地面磚,使視殘者產生不同的腳感,誘導視殘者向前行走和辨別方向以及到達目的地的通道,宜為中黃色,也可采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顏色。盲道作為城市無障礙設施之一,是國家政府關愛視殘者的體現,是國際化大都市、現代城市的標志之一。城市的無障礙化,體現了政府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有效的盲道設置能促進視殘者獲得更多的獨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由于失明所帶來的各種限制,對視殘者心理、生活和就業等許多方面都有積極的作用。
一、盲道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盲道建設和使用狀況存在問題,不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如《規范》規定盲道應連續,但不少盲道被障礙物占用,造成盲道的斷裂,不僅商用設施、普通市民隨意占用,而且公益設施如市政設施中地下井蓋的鋪設、綠化植物等也在占用盲道;還有不少盲道遭到磨損、破壞后,沒有得到及時的維修與完善。再如《規范》規定人行道中有臺階、坡道和障礙物等,盲道至少要設在相距0.25~0.5m處,但城市常有盲道緊挨這些障礙物的情況存在。更深一步講,客觀環境也會影響人的心情和健康,因而社會現實中的盲道問題會在家庭中衍生。出行不便,盲人經常被迫呆在家中,缺乏與社會的溝通與交流,長期處在相對封閉的環境中,身體素質易下降,易產生孤獨、自卑、狹隘以及失落之感,不利于身心的健康發展。
二、原因分析
首先,從社會普通市民的角度看,在于他們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的維護意識淡泊?,F代社會對保障盲人對盲道的使用權利還處于道德機制的約束階段,有一種隨波逐流的從眾心理,缺乏自己獨立的思考、判斷與自治意識。
其次,從政府管理部門的角度看,主要有四個方面:其一,政府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維護與使用知識的宣傳力度不夠;其二,規劃不合理,缺乏長遠、系統性考慮。比如先有道路和其他設施,后有盲道。其三,部門間職責不明、推諉管理,缺乏系統性、專門性的法律法規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作出規定;其四,對視殘者等弱勢群體的關注度不夠,沒有充分考慮他們的出行權等正當權利。
三、解決對策
城市管理法治化的內涵是人權在城市生活中的充分實現和對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使權力的控制,明確市民、社會、國家各自在城市管理法治化中的分工。其中人權不僅包括政治上的權利,人身權、社會權、尊嚴也在范疇之中。
因此,解決盲道問題,首先要堅持在城市盲道的規劃管理中以人為本,真正關注關心視殘者等弱勢群體的權益。國家政府需要加大宣傳力度,普及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的基本常識,改變市民原先淡泊的主觀認識,讓他們有合理使用甚至主動維護盲道的社會管理的自治意識,進而影響行為方式,這樣才能更好的推動相關管理制度的推行。
其次,進行法治化、系統性管理。系統論告訴我們,系統包括要素和結構,并受外部環境的影響,產生功效。盲道好比整個社會系統的一個要素,是構成社會文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它要素與它要有合理的結構即合理的聯系和組成方式,才能讓這個系統發揮良好的功能。法律制度、管理制度好比結構,有完善的法制與優良的管理,才能建設和維護好盲道,為盲人出行創造便利,實現他們的出行權等權利。因此需及時制定系統性、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一方面授予政府權力,對盲道進行監管;另一方面也要有制約,明確政府部門職責,確定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的管理權歸屬,避免相互推諉。同時外部環境對系統也有重要作用,因此要營造讓市民正確使用于主動維護盲道的社會氛圍,“內外”兼顧,才能達到功效,解決目前存在的盲道問題。
最后,國家要鼓勵和發展社會組織參與類似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的使用與維護,發動社會團體的力量,多維角度關懷視殘者,保障出行權等合法權益的真正實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