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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設市場中,業主通過招投標將工程項目委托給專門的工程承包商代為實施,并依據其提供的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支付相應的報酬。這是工程建筑市場中一種主要合同關系。而項目實施過程中,業主不可能時時處處監督,承包商也不一定完全為業主的利益服務,可能會由于自身的道德素質或利益的驅使,在追求個體利益的過程中,產生一些敗德行為并隱瞞工程中的一些信息,如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給業主造成損失。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來說,業主和承包商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業主往往由于不懂工程建設相關知識,即使花很大的監督成本也很難防范承包商的道德風險。因此,業主必須想法解決承包商的敗德行為。但業主要自己學習、掌握和運用工程項目的全部知識,不僅代價昂貴,而且效率十分低。有效的辦法是引入專業知識較強的第三方——監理方加入到工程項目管理中,為業主提供服務,對承包商進行監督管理,以減少損失和信息費用,防范承包商的道德風險問題。這樣業主與監理方之間便形成工程建設市場的又一對合同關系。此時,監理方和承包商是監督和被監督關系,但監理方對承包商的管理、技術、能力、主觀努力程度以及是否選擇與委托人目標一致的行動等可能了解不夠。而在監督過程中,承包商具有信息優勢,監理方不能直接全過程觀察到承包商的具體行動,只能觀測到結果,而可觀測的結果由承包商的行為和自然狀態一起決定,故承包商可能會將低產出歸咎于不利的自然狀態,逃避責任,于是產生道德風險問題。由此可見,監理方與承包商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合同關系。
綜上所述,由于在工程建設市場中信息的不對稱,承包商、監理方都可能存在道德風險,于是便產生如下四種情形:(1)監理方、承包商的行為與業主目標一致;(2)監理方行為與業主目標一致,而承包商存在風險;(3)承包商和業主目標一致,而監理方存在風險;(4)監理方、承包商的行為與業主的目標都不一致。最后產出如何,即業主的目標實現如何,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監理方、承包商的行為和聯合努力的程度
二、工程合同主體追求各自合同目標的經濟學分析
在工程建設中,由于項目各參加方追求的利益目標不同,各自占有的信息不同,管理決策不同,各自面臨的風險也不同。
業主與施工企業因為利益目標分歧,而在工程合同目標上存在分歧。業主在工程項目上的目標是獲得項目的投資收益,希望工程質量優良,具有良好的使用功能,較長的使用壽命,項目使用維修費用低。而施工企業的目標是通過項目施工獲得利潤,施工企業在滿足質量驗收標準的前提下,考慮施工利潤的影響因素,對質量能蒙混過關的則盡量敷衍,而不考慮業主長遠利益。因此,自身利益最大化是雙方根本目標,這與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是一致的,即認為人是理性的,理性的人在給定約束條件下最大化自己的偏好。
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工程建設中工程合同主體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并且這種信息強勢是動態變化的。在招標階段業主擁有信息優勢,可能將潛在的風險隱瞞,包括現場條件與工藝風險等,這會加大承包商的風險。而在項目施工中,承包商則處于信息強勢,特別是主材由承包人供應時,施工粗制濫造、偷工減料、行賄監理等行為從而加大了業主的損失。由于工程產品是先定價后生產,難以做到優質優價,加之主觀判斷或檢驗方法等原因導致劣質產品也不一定低價,這也加大了工程風險。同時監理方和承包商一樣,都是獨立的市場主體也同樣可能存在損害業主利益的不良行為,如隱瞞信息或與承包商合謀等,這些都增大了業主的損失。
為了確保合同關系的建立和實施,必然發生一系列活動,產生一系列的費用。根據交易成本理論,這些交易成本分為三部分:(1)交易雙方為簽署合同而進行的大量的起草談判等各項活動而發生的費用,也即簽約成本;(2)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還可能根據不同的情況對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以便使契約更加完備而支付的成本,也叫履約成本;(3)對協議的維護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交易成本,最典型的是為確保合同的正常執行而作出的承諾和保證成本,追究違約責任而支付的成本,也就是救濟成本。上述三個方面成本內容構成了交易成本的主要部分。
工程合同主體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實現效益最大化,合同違約勢必會使雙方當事人付出相應的成本卻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從經濟學角度看,合同違約的成本和收益包括:
1.合同違約的成本。合同是市場交易主體通過自由談判,為了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協議。如前所述,從合同的訂立到履行或解除或違約等各個環節中,都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各種成本。合同違約行為的成本包括實施違約行為所發生的法定成本和其他成本。具體來講,其成本形式可以概括為:
(1)直接經濟成本。直接經濟成本表現為合同當事人因實施違約行為,應當以財產或其他形式給對方以補償而必然要承受的資源耗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形式。這種因違約被追罰違約金、賠償金等的支出即為違約的直接經濟成本。但我國目前承擔違約責任常用的形式是支付違約金,而違約金原則上只具有補償性,與合同標的總額相比很小。因此實際中因合同違約而發生的直接經濟成本一般不高。
(2)無形信譽成本。無形信譽成本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而使其信譽受損的代價。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訂立的,如果當事人一方無故違約,則可能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從而導致其信譽下降。但是,縱觀我國目前的情況是企業和個人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當事人在尋找簽約伙伴時往往很少——實際上也不可能去追究或了解對方以前的信用記錄。因此,從某種角度而言,合同當事人違約的無形信譽成本同樣不高。
(3)違約機會成本。所謂機會成本是指選擇某種行為所放棄其他行為可能獲得的收入。就選擇違約的合同當事人而言,一旦違約,則意味著放棄履行合同并可能要尋找新的簽約伙伴。這種履行合同所帶來的期待收益或因處理違約事件而放棄的其他選擇即為違約的機會成本。不過既然當事人選擇違約,則往往對他而言,履行合同帶來的期待收益不大。因此,目前合同違約的機會成本也不高。
2.合同違約的收益分析。所謂收益是指實現的價值中扣除成本之后的凈值。合同當事人的違約收益可從兩方面來體現:一是因當事人違約而獲得另外的簽約機會所可能帶來的期待收益;二是當事人選擇違約而免除的履約成本或因履約將會導致的損失?,F代經濟學“經濟人”的理論認為:“經濟人”在一切經濟活動中的行為都是合乎所謂的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為動機,力圖以最小的經濟代價去追逐和獲得自身最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我們不難發現,在不考慮道德因素和其他條件時,當合同當事人選擇違約行為的收益超過其因違約所支付的成本時,他便會選擇違約。從上述對合同違約成本收益的分析不難發現,由于違約成本不高,從而使某些當事人從違約中獲得的利益將超過他作出履行的期待利益,這便是我國合同違約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另外,從我國現有的司法實踐來看,存在著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成本過高等情況,這些都會進一步導致合同違約居高不下。
四、防范工程合同違約行為的對策
如何防范工程合同違約行為,可考慮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謹慎訂立合同、減少瑕疵合同以減少違約的發生。依法訂立一份好的合同,對于降低合同的違約率及履行合同的成本將產生至關重要的作用。相反,合同條款不完備、漏洞百出,甚至出現欺詐或合同陷阱,勢必會為合同違約帶來機會。對此,首先要求合同主體掌握訂立合同的規則和程序,熟悉并了解交易對方的情況以及合同所涉及的具體業務內容等。其次,合同的條款應當完備、具體,同時應符合法律規定。另外,還應當注意對交易對方的資信調查,尤其要了解對方的財產狀況、經營狀況、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信譽度等。當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極不對等,如合同中有重大誤解、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條款時,如果當事人迫于合同的約束不得不向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那么其就會蒙受損失,增加合同履行成本。我國《合同法》對中止履行權、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等進行了具體規定,這如同為當事人的正當權益設置了安全網,一旦當事人遇到危險,其即可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促使合同當事人遵守法律與社會公德。在這些規定的保護下,履行合同的成本將大大降低,合同的履行將更加規范、安全,從而也間接避免了違約的發生。
2、業主、承包商在合作中存在目標分歧的情形下,應借助各種制度安排來協調合作中的目標分歧以實現合作的潛在利益:包括工程監理制度,質量保修制,質量事故處罰制度等。權力的不平衡會使合作關系難以持久,只有雙方利益的平衡才能保證合作關系穩定。在預防質量風險的過程中,業主、監理方在加強監督同時,要給施工單位足夠的支持并提供服務,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合同價,不要一味壓低標價過多損害承包人的利益,并幫助承包商降低工程成本,實現合作中潛在利益,降低潛在的風險,以便形成工程建設的“雙贏模式”。
3、要讓監理發揮良好作用,抑制承包商的風險,無疑需要加強對監理方的有效激勵,讓監理方有積極性多投入到監理工作中來,其方法可以是,在給定監理方一個固定的收入后,再讓其具有對剩余收益的索取權。
4、加快信用制度建立,提高故意違約成本。美國法學家舒伯特曾指出:“在控制人類行為中,機會比社會目標具有更大的作用?!币虼?,我們應該逐步建立一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努力消除違約主體的行為機會。
5、可重新定位工程合同主體的關系。業主可把任務交給監理方、施工承包方共同,而監理方、施工承包方之間互相監督,使得參與三方形成一個有機整體。然后,建立承包商和監理方的報酬機制,該機制要有利于激勵承包商、監理方努力程度并具備防范人合謀作用,從而更好地實現項目投資、施工進度和質量等合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