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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招標人按照國家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標人依據工程量清單、擬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并考慮風險后自主報價的工程造價計價模式。
一、構建新計價模式下的合同優化管理模式
(1)單價合同,可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
(2)總價合同,可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總價合同。
2.工程量清單類別
(1)準確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單。即工程量清單中給出的分部分項工程量和列項是相對準確和完整的。目前實行計價規范和在施工圖基礎上進行招標,招標人一般應當提供相對準確的工程量清單。
(2)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單。即工程量清單中給出的工程量為近似工程量,列項也可能并不完整。目前實行計價規范和在施工圖基礎上進行的招標,一般不應是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單。
3.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款結算和支付
(1)一般結算和支付方式
A方式:結算當期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綜合單價+合同約定的其他應付金額。合同中需要約定工程量的計算和確認的程序和有關要求,一般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審核確認。
B方式:按付款計劃支付。即承包人按月進度或招標文件中約定的形象進度節點或階段(但相鄰付款最長不宜超過45天)制訂付款計劃,經發包人認可后產生合同約束力,作為工程款結算和支付的依據之一。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應付金額納入最近的一期付款中支付。合同條款中應當約定付款計劃編制的具體要求、審核和調整的程序等等。
(2)單價合同:實行單價合同時,一般采用A方式支付工程進度款。
(3)總價合同:實行總價合同時,一般可以采用B方式支付工程款,也可以采用A方式。
(4)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對工程款結算和支付有規定的,應當執行其有關規定。
4.變更的計價方式
(1)可以精確計量的變更的計價方式。以獨立報價形式,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產生合同約束力;按計價規范的計量,按工程量清單已有單價計價,適用于同樣的或類似的工作;以工程量清單已有單價為基礎進行合理調整后的單價進行計價,適用于類似的性質但施工條件不同的項目,單價調整應合理地考慮差別因素,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產生合同約束力;按零星工程的計量和計價方式處理。
(2)不可精確計量的變更的計價方式。零星工程和不可精確計量的變更可以是獨立報價或根據實際成本加酬金的方式進行結算。
(3)在合同中無適用的變更計價方法,而雙方無法就變更的計價達成一致時,可以向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條款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4)變更計價辦法的應用。變更計價的辦法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多種方式并存,同時約定一個優先順序,當優先的計價辦法不適用時或合同雙方達不成一致時,再依次采用其他約定的變更計價方法。
1.我國目前合同管理現狀
(1)評標方法不合理。我國目前工程招標評標基本上都采用綜合評分法。這種評標方法,不論企業的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有多高,其成本多低,并不能根據自己的實力來獲取報價的高分值,而是決定于標底和其它投標單位的報價,并不能實現企業的自主定價權。
(2)工程款支付方式和結算方式不合理。由于合同雙方對風險管理意識淡薄,合同管理水平低,施工中工程變更、簽證較多,以及我國一直使用預算定額等原因,在工程款結算方式中,雙方一般都約定竣工后按照預算定額據實結算。這樣,中標價與工程結算沒有關系,對承包商沒有約束力,不能真正實現公平競爭,從而導致招投標過程不斷發生各種腐敗問題。
(3)合同糾紛解決渠道不暢。按照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對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言,我國幾乎沒有經營性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屈指可數,專門從事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仲裁機構更是少之又少,甚至有些地市根本就沒有,訴訟解決糾紛在時間上拖之又拖。因此,施工合同糾紛發生后,多以承包商讓步而和解,否則,承包商陷入工程款拖欠的泥潭。
2.優化新計價模式下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1)規范評標方法。對于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招標工程應強制采用合理低報價的評標方法。在評標過程中,采用先評技術標,后評商務標的兩階段的評標方法,不論技術標還是商務標均采用“封閉判卷”的方式進行評標。另外,為了保證評標委員的公正性,加強評委的責任心,提高評委的職業道德水平以及評標能力,本人認為應采用評標人員注冊職業化的方法,以解決評標過程“短、平、快”的不負責的態度。
(2)建立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推行工程擔保,建立工程保險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護建筑行為主體當事人合法利益的有力手段。
(3)規范工程款結算方式。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工程的規模大小、技術復雜程度、工期長短等工程特性,按合同價款的確定形式,工程款的結算方式,采用強制性規定,嚴格控制按里程碑完成工程進度分階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減少合同欺詐和墊資承包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