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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新興產業“445計劃”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加快推進轉型發展,根據市及現有政策,結合國家及地方有關政策,特制定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扶持政策。
第二條 政策重點扶持以光通訊和微電子封裝為主的傳感網產業、以生物新藥和現代中藥為主的生物醫藥產業、文化創意和服務外包產業、以遙感測控和光機電一體化為主的遠洋裝備產業在研發和加速成長期內的重點企業。
第三條 受扶持企業的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必須在區域內,企業經營正常且對新興產業發展和地方財力有一定貢獻。
第二章 綜合性扶持政策
第四條 設立專項資金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加速產業化。
第五條 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做大做強。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按1%的比例給予注冊獎勵,獎勵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幫助對科技孵化器和科技企業加速器內的重點企業實行流動資金貸款擔保,對孵化器內的研發企業擔保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對加速器內的成長型企業擔保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對孵化器和加速器內的重點企業實行貸款貼息,貼息額為貸款利息實際發生數額的50%。但總額最多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貼息期為一年。
第八條 對在孵期和加速期內實現銷售的企業給予產業化獎勵,具體根據企業上繳增值稅和所得稅在的留存部分確定獎勵額度,第一年獎勵100%,第二、第三年分別獎勵50%。
第九條 鼓勵區域內各創投公司、基金公司投資區內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按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
第十條 鼓勵企業將產品推向市場,對企業因市場推廣需要而參加國內重大展示活動的展位費用實行30%的補貼,同一企業全年的展示補貼不超過10萬元。
第三章 對人才引進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對非“530”項目但是由兩院院士、學者、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等領軍型人才創辦的科技企業(本人須持有公司股份),或對提升產業層次、實現轉型發展具有引領和推動作用的項目,經評審認定后也可參照享受“530”項目的啟動資金補貼。該補貼款項主要用于創業企業儀器設備、辦公設施的添置和創業團隊人員的生活安置。
第十二條 對“530”企業的領軍團隊人員實行個人所得稅獎勵,獎勵額度為年度個人所得稅繳納部分的10~20%,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引進高級技術人才,每引進一名博士生,獎勵企業1萬元;引進一名碩士生,獎勵企業5000元。(憑聘用期為三年以上的用工合同)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大力培養高級技工和技術人員,按企業每年培訓費的10~20%實行補貼。
第十五條 對能帶動產業發展且對地方經濟貢獻大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企業的領軍人物實行購房補貼,即若在區域內購置住宅商品房,可享受總額不超過30萬元的購房補貼,分三年發放。
第四章 對三創載體和公共服務平臺的扶持政策
第十六條 對社會資金建設三創載體的項目,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5%獎勵給投資單位。
第十七條 入駐科技企業加速器和生物醫藥加速器的企業可享受房租補貼。企業租賃生產用房、租用面積1500平方米以內的,第一年,按房租每平方米12元/月全額補貼,第二、三年,按每平方米6元/月的標準給予補貼;租用面積超出15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6元/月的標準給予補貼,補貼期限為三年。房租采用先收后補的辦法,入駐企業向生產用房出租方繳納租金,財政向入駐企業實施房租補貼。
第十八條 對三創載體內畢業的企業購買域內生產用房的,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金額為購房款的5%,總額不超過30萬元;對以上企業租用域內生產用房的,給予一年的房租金補貼,補貼額為年房租金的20%,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在三創載體內建立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并給予補貼,經認定為市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補貼30萬元,認定為省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補貼60萬元,認定為國家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補貼100萬元。補貼費主要用于對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二十條 鼓勵在孵企業購置儀器設備用于項目研發,每年按企業新增儀器設備價格的10%給予資助,對同一企業每年資助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提供大型儀器設備實行研發共享、且收費低于市場價格的,實行差額補貼。同一企業在每年度獲得的設備共享使用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五章 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對于通過國家GLP(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CP(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GM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生物醫藥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補貼。對于獲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生物醫藥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的獎勵。生物醫藥類企業拿到國家一、二、三期臨床批文的,分別給予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的協議性補貼。獲得新藥證書(醫藥產品注冊證)的生物醫藥企業,給予20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鼓勵工業設計企業實行工業設計成果轉讓,并按所繳稅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實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于經國家文化、出版或其他有權部門批準,正式上線運營的原創網絡游戲,給予30萬元獎勵;獲國家文化、出版或其他有權部門認定并推廣的益智類游戲,給予3萬元獎勵;對于手機預裝、上線運營等原創游戲產品或卡通形象,給予1萬元獎勵;對于通過正規渠道上市發行的其它自主創新文化創意類產品(書籍、雜志、MTV等),給予1萬元獎勵。(以上獎勵須憑注冊運營許可或相關證明材料,獲多次獎勵的按從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在注冊的文化傳媒企業制作、申報并在電影院線播映的影視作品,票房超過1500萬元或申報并獲評全國性文藝大獎的影片,除享受省、市各級獎勵外,另外給予10~30萬元獎勵。
第二十五條 以海關統計或者外匯管理部門的出口結匯數據為準對企業通過海關出口的信息服務外包和IC設計服務收入,按本年度出口數據與上年度相比每新增1美元獎勵0.2元人民幣。
第二十六條 鼓勵軟件服務外包企業申請相關的國際認證。對于獲得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和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三級、四級、五級認證的,分別給予5萬、10萬、20萬元的獎勵。對于獲得人力資源成熟度模型(PCMM)認證、信息安全管理標準(ISO27001/BS7799)認證、IT服務管理(ISO20000)認證、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性(SAS70)認證和省信息產業廳“雙軟”認證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當年取得多項國際認證的服務外包企業,可獲得最多不超過三項獎勵。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幫助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研制的產品在域內先試先用,符合政府采購要求的產品優先納入政府采購計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對科技含量高、裂變發展快、產業引領作用大的重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可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特別扶持。
第二十九條 符合扶持條件的企業,根據產業性質分別向專業園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初審后上報三創辦,三創辦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審定后報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導小組審批,財政局負責兌付。
第三十條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試行,并由三創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