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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陳明工作單位:廣州大學體育學院
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不夠清晰,培養規格對知識和技能水平要求不明確,具有明顯的滯后性。趙立(2005年)認為辦學理念、辦學目標、辦學特色、辦學規格、專業概念、課程設置、教材選擇、教學實踐、教育資源、學生就業等是社會體育專業建設中需要重視的主要問題。楊小永等(2009年)針對我國高等體育專業教育中存在專業培養目標單一、層次趨高、類型模糊、核心課程相同等同質化問題,建議社會體育專業明確專業培養目標、優化課程設置、突出專業特色。二是對區域性社會體育專業辦學實踐進行分析和總結。邱亞君(2004年)、林向陽(2003年)、王樹宏(2005年)、王曉林(2005年)、王燕(2007年)、常智(2006年)等一批學者分別對浙江省、福建省、山西省、山東省、河南省、貴州省社會體育專業的辦學現狀和辦學水平進行了針對性研究,提出了提高高校社會體育專業辦學質量和人才培養規格改革的措施與途徑。三是對社會體育專業的課程體系進行重點探索。陳章玉(2006年)通過對68所普通高校社會體育專業的教學計劃進行比較分析,提出應根據社會經濟現狀和人才市場需求實現細化專業方向、更新培養目標、優化課程設置的改革建議。汪元榜(2006年)根據社會體育人才市場需求的實際情況,認為要通過加強專業目標建設、課程體系建設、教學場地設施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社會實踐基地建設等手段強化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的培養。四是人才培養模式研究和其他研究。劉善云等人(2006年)在分析20個院校社會體育專業教學計劃的基礎上,指出社會體育專業人才方案改革要以實現綜合素質為基礎,專業素質為主干的通識教育。李顯國等人(2003年)通過對培養社會體育指導員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提出了高等院校培養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課程體系模式。呂樹庭等學者(1996年)通過研究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群眾體育無論在組織管理、運作方式、活動空間,還是在活動內容、參與形式上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迫切需要更恰當的概念以反映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文化的需要,由此確立社會體育在我國應用前景和學科定位。我國許多理論工作者對高校社會體育專業的發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提出了提高社會體育專業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的思路與建議,為促進我國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的規模發展和質量提高打下了良好的基礎。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才需求結構的變化,需要對我國高校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進行不斷深入研究,推動我國高等院校社會體育專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國外高校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的啟示
人才培養目標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全面發展學生的專業素質和社會活動能力國外高等教育管理體制與我國的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有明顯的區別,他們在人才培養目標上一般沒有統一的規定,而是由高校根據社會經濟對社會體育專業人才需求的變化和本校的學科優勢進行規劃和調整。例如日本體育大學在其大學課程概要中明確指出:“以培養學校體育指導員為使命,隨著時代的發展,這一使命也在發生變化,調整專業設置,進行課程改革,培養在各行各業都能出色工作且具有實力的畢業生是我們當前的教育目標”。事實上日本體育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分布變化也與他們的培養目標是相適應的。統計數據表明,日本國立大學體育專業畢業生從事教師職業人數比例由1980年的60%到1987年40.3%,下降了33%,而到企業和其它行業就業人數比例同期上升33%。[4]美國高校的體育與健身管理專業主要培養各種健身俱樂部的經理和公共娛樂部門的管理人員。英國著名曼徹斯特大學娛樂管理專業的畢業生就業方向是藝術、文娛、運動休閑中心、旅游部門從事計劃、管理、營銷、咨詢等工作。課程設置重點圍繞人才培養目標,體現專業要求與素質培養相結合課程設置的主要內容是指一定學校選定的各類各種課程的設立和安排,是一定學校的培養目標在一定學校課程計劃中的集中表現。課程設置主要包括合理的課程結構和課程內容,合理的課程結構指各門課程之間的配合和組織,包括開設的課程數量、課程開設的先后順序、各課程之間銜接有序,促使學生通過課程的學習與訓練,獲得某一專業所具備的知識與能力。合理的課程內容指課程的內容安排符合知識論的規律,課程的內容能夠反映學科的主要知識、主要的方法論及時展的要求與前沿。例如日本體育院系根據人才培養目標的規劃,對課程設置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一方面加強專業基礎理論課程的學習,另一方面大幅提高專業選修課的比例,促使學生專業學習特長與將來就業方向相適應。美國高校社會體育專業的課程設置非常重視公共基礎課的學習,課程門類涉及到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領域,推動社會體育與相關學科的聯系與融合,不僅可以為社會體育專業畢業生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而且為高校社會體育專業注入了可持續發展動力。英國高校社會體育專業課程設置的特點是把休閑、娛樂、旅游等內容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確保所培養的學生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體育人才的需要。以社會發展為改革內容,重視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建設長期以來,日本的體育一直是以學校體育、企業體育為重點,鼓勵人們積極參與體育健身活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環境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人口高齡化和青少年體質下降等問題日益嚴重,迫切需要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改革,使社會體育專業人才的培養與將來從事體育指導的管理相適應。從200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公認體育指導員制度”,改革的重點內容是由過去8種領域的體育指導員變為3大類14種資格。[5]第一類為教練員工作人員;第二類為從事醫學調整師工作人員;第三類為從事經營管理工作人員。新制度明確了體育指導員等級,建立了新的體育指導員培養體系,規定了各類體育指導員的作用、資格認定與活動地點,適應社會各類群體對體育活動輔導的需求,推動了體育指導員在組織大眾體育、終身體育活動過程中發揮其人性化、社會化、社區化、生活化作用。德國的體育指導員分為志愿體育指導員、有償體育指導員和職業體育指導員三大類,這三類體育指導員分別在不同類型的體育俱樂部工作,分別承擔培養青少年、增進大眾健康、援助學校體育工作等社會任務。
加快我國高校社會體育專業建設與發展的主要措施
明確院校辦學定位,凝煉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特色我國存在著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型的高等院校具有不同的辦學環境和特長,擔負著不同的人才培養任務。通過長期的發展與積累,初步形成了各自的辦學特色。《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對高等院校的辦學特色提出了明確要求:“建立高校分類體系,實行分類管理。發揮政策指導和資源配置的作用,引導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質化傾向,形成各自的辦學理念和風格,在不同層次、不同領域辦出特色,爭創一流。”這種特色建設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學校辦學效益,適應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高校中開設社會體育專業不僅有單科性體育院校、高等師范院校和綜合性院校,還有其它單科性院校(例如農林院校、醫學院校、地質院校等)、高職高專院校、獨立學院和民辦學院等。這些院校結合各自的辦學條件設置了不同的專業方向。例如北京師范大學的高層次人才方向、湖北大學的體育產業經營方向、廣州體育學院的休閑娛樂指導方向、福建師范大學的體育管理方向、南京師范大學的體育市場營銷方向、江西科技師范學院的體育保鍵康復方向、首都體育學院的體育旅游方向、浙江師范大學的運動訓練方向、寧波大學的體育教學方向等等。[6]專業方向不同可以帶來課程設置和實踐環節要求的改變,但與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特色建設有本質上區別。首先,在社會體育專業的不同專業方向未必能形成專業重點的錯位發展,明顯存在著專業口徑過窄、“三基”不牢固、能力不強(單一)的現象,學生的就業渠道受到很大限制,無法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社會體育人才的需求。這種社會體育人才只有專業特點,但與人才培養特色無關。其次,社會體育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從事群眾體育健身指導的高級人才,與體育教育專業的培養目標有明顯不同。但各高等院校在制定社會體育專業培養方案時可供參考的只有國家教育管理部門頒布的體育教育專業培養方案,個別院校甚至在專業平臺課中列入專項實踐課,核心課程雷同導致社會體育專業學生的知識結構與體育教育專業學生相差無異,人才培養特色日益淡化。再次,社會體育專業方向過窄無法體現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院校人才培養特色。例如,重點大學應堅持學術兼容,以尊學為主,對人才培養層次和質量有其特殊要求;而地方性院校在師資力量、生源質量、經費投入、基礎建設等方面均無法與重點大學相比,其優勢在于面向社會、服務地方;綜合性大學則需要發揮其學科門類比較齊全的特點,減少專業課學時,增加基礎課學時,減少必修課學時,增加選修課學時,打造學科知識平臺,實現專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相結合,科學教育與人文教育相融合,從過去狹窄的專業教育向綜合素質培養轉變,促進學生整體素質的提高。1995年,我國開始進行高校本科教學合格評估工作,在2006年實施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教學工作水平評估”中,首次將“辦學特色”作為一項重要指標,以引導高校準確定位,走特色發展之路。特色可以分為辦學思想特色、辦學目標特色、學科專業特色、人才培養特色、校園文化特色等等。不同的特色具有各自的作用和意義,目標特色產生導向力,學科特色產生生長力,模式特色產生發展力,環境特色產生吸引力,校長特色產生感召力,教師特色產生影響力,學生特色產生競爭力。各種特色之間相互影響、相輔相成、互為因果。各種特色相容并舉可以形成強大的生命力。一所高校不可能同時具有多種特色,特色多了就是無特色,關鍵是特色要鮮明,以特色發揮學科優勢,以學科優勢促進專業發展。合理修訂高校本科專業目錄,調整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目標1998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印發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以下簡稱《專業目錄》),社會體育作為一個新專業首次出現在《專業目錄》。根據《專業目錄》介紹,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是:“培養具有社會體育的基本理論、知識與技能,能在社會體育領域中從事群眾性體育活動的組織管理、咨詢指導、經營開發以及教學科研等方面的高級專門人才。”由此確定了高校社會體育專業的辦學方向和人才培養規格,對高校社會體育專業的建設和發展發揮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科技進步日新月異,高等教育實現歷史性跨越。社會環境和高等教育自身發生的巨大變化都對本科專業設置提出了新的要求。現行本科專業目錄已不能很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需求的變化。例如,社會體育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存在過分強調“專業對口”的教育觀念,缺乏素質和能力要求、人才培養規格求大求全、辦學特色不突出等方面的問題。有學者通過對我國57所院校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計劃進行比較分析,發現其中有38所院校(占67%)的課程設置實際上是變相的體育教育專業,并且形成了16個專業方向,[7]導致了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與課程設置發生重大偏差。高等學校的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是高等教育培養目標體系中的基層目標,也是每一所高等學校培養目標體系中的基層目標。一方面,它是國家的教育方針、教育目的、高等教育培養目標的具體體現,是高等學校辦學目標的具體反映;另一方面,它又是學校構建專業課程體系、制定專業主干課程的教學目標、實踐教學環節的教學目標的重要依據。因此,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是專業人才培養的關鍵所在。現行社會體育專業培養目標已經不能地滿足高校社會體育專業多類型、人才培養多規格的需要,應該結合《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的要適應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不斷優化學科專業結構的要求,合理、科學地修訂我國高等學校社會體育專業目錄,調整我國高等學校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明確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必須具備的知識、能力、素質,人才類型與標準、服務面向等方面的要求,促進我國高校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不斷適應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要求。建立健全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體制,推動高校社會體育專業可持續健康發展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體制的建立已經有近20年的發展歷史,1994年6月,《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在我國正式實施,對發展我國體育事業,增進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質量,推動《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在2001年8月,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頒布了《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標準》的實施標志著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成為國家正式職業之一,納入國家職業體系管理,被認為是對《制度》的進一步發展、補充與完善。對于《制度》和《標準》兩種社會體育指導員主要性質區別的界定,有學者提出《制度》中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主要從事社會體育活動的公益事業,而《標準》中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主要從事社會體育的有償指導工作,即義務與有償之別。[8]這種觀點值得商榷:(1)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第十三條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從事社會體育工作做了4點明確規定:1)義務從事社會體育的指導工作。2)可以開展體育技能傳授、鍛煉指導、組織管理以及體育表演、體育咨詢等的有償服務,并可按照相應的技術等級稱號收取不同的報報酬。3)在取得當體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并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后,可以開展經營性體育活動。4)可以應聘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擔任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這4點規定中只有第一點指出社會體育指導員有義務從事社會體育的指導工作,其余3點都是指有償的社會體育指導工作,并且可以成為一種職業(政府或社會的)存在。因此,以義務與有償作為區別《制度》和《標準》兩種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準則,依據不充分。2011年10月9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實施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社會體育指導員是指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務人員。同時廢止原國家體委1993年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2)《辦法》中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定義為“是指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向公眾提供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務,并獲得技術等級稱號的人員。”《標準》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定義表述為“在群眾性體育活動中從事運動技能傳授、科學健身指導和管理工作的人員。”根據對概念進行定義的要求:被定義的項=種差+鄰近屬概念,《辦法》和《標準》的種差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它們都是“在群眾性體育活動中從事(運動)技能傳授、(科學)健身指導和(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由此可以判斷,《辦法》和《標準》所指的兩種社會體育指導員實際上是指同一種人群,對同一人群從事同一(職業)工作要求達到不同的(職業)技術等級要求,必然在人們思想上和認識上出現分歧和混淆,在實際工作操作中無所適從。同樣令人費解的是2004年6月國家體育總局成立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在體育行業推行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制度,在全國范圍內作為勞動者就業上崗和用人單位招收錄用人員的主要依據。目前,納入國家職業大典的體育行業特有工種有游泳救生員、社會體育指導員、體育場地工和體育經紀人等四種,其中社會體育指導員工種包括游泳等47個試點運動項目。而根據當前社會經濟對專業人才的素質要求,獲得一個或若干個運動項目的上崗證書是無法適應就業崗位的要求,實際上增加崗位就業難度,必然對高校社會體育專業的建設和發展產生直接影響。(3)根據我國《體育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要求,在“十二”期間獲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證書的人數達到100萬人以上,獲得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數達到10萬人以上。[9]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的發展壯大對指導全民健身活動,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我們也關注到,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職業身份很尷尬。《制度》中曾經提出社會體育指導員“可以應聘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擔任社會體育指導工作”,實際上政府機關沒有社會體育指導的工作崗位,事業單位沒有社會體育指導的編制,社會團體更沒有社會體育指導工作的義務和責任。有學者曾經對北京市街道和社區接收社會體育專業畢業生的情況進行相關調查,在53份的街道有效問卷中,只有4個街道曾經接收過社會體育專業畢業生(無法確認從事何種崗位工作);在156份社區有效問卷中,僅有2個社區回答接收過社會體育專業畢業生,社會的現實需求遠遠低于社會體育專業學生的就業需求。[10]就業渠道狹窄導致許多學生進入高校社會體育專業學習后不知道學什么?將來做什么?一些學習優秀的學生畢業后必須通過《標準》、《許可證》、《辦法》等種種考試獲取相應的資格證書,最后發現能從事的工作崗位廖廖無幾,極大地損害社會體育專業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造成教育資源和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因此,改革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體制,統一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標準,明確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崗位職責和考核標準,突破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體制障礙,是準確把握高校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人才培養規格、人才培養特色,推動高校社會體育專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1)長期以來,國內學者對高校社會體育專業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辦學特色、辦學規格、專業概念、課程設置、教材選擇、教學實踐、教育資源、學生就業等問題進行了大量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尤其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高校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日益得到重視,通過對辦學定位總結和人才培養目標的調整,緩解了人才培養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為高校社會體育專業提供了生存條件和發展空間,有力地支持了我國體育事業、特別是群眾體育工作的健康發展。(2)國外高校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的實踐表明,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全面發展學生的專業素質和社會活動能力。課程設置需要根據社會體育指導員類型和行業分工的崗位職責要求,重點圍繞人才培養目標,體現專業要求與素質培養相結合,在加強專業基礎理論課程學習同時,大幅提高專業選修課的比例,使人才培養不斷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為高校社會體育專業注入可持續發展動力。(3)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高等教育實現了歷史性跨越。社會環境和高等教育自身發生的巨大變化都對本科專業設置提出了新要求。社會體育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存在過分強調“專業對口”的教育觀念,缺乏明確的素質和能力要求、人才培養規格求大求全、辦學特色不突出等方面的問題。現行社會體育專業培養目標已經不能滿足高校社會體育專業多類型、人才培養多規格的要求,需要結合《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合理修訂高校本科專業目錄,調整社會體育本科專業培養目標,明確社會體育專業人才培養必須具備的知識、能力、素質,人才類型與標準、服務面向等方面的要求。(4)根據對概念進行定義的要求,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體制中的《標準》和《辦法》中對社會體育指導員所下的定義在種差上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標準》和《辦法》所指的兩種社會體育指導員實際上是指同一種人群,對同一人群從事同一(職業)工作要求達到不同的(職業)技術等級要求,將在人們思想上和認識上出現分歧和混淆,在實際工作操作中無所適從。因此,改革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體制,統一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標準,明確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崗位職責和考核標準,突破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體制障礙,是推動高校社會體育專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