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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以往外資企業享受的超國民稅收優惠待遇,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也促使部分外資企業通過加速業務重組和結構重組進行新的稅收籌劃,股權在關聯方之間轉讓以及各種人為調節利潤、低價轉讓股權以及規避稅收的現象逐漸增多。根據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轉讓股權凡有收益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為了防范國家稅款流失,連云港市國稅部門主動
與相關部門協作,開展對46戶外國投資者股權轉讓情況進行了調查,并對相關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議。
一、股權轉讓的特點
(一)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多。所調查的46戶股權轉讓行為,轉讓與受讓方存在關聯關系的34戶,接近75%,關聯性質主要是“在資金存在直接或者間接控制關系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方控制”。主要原因是由于集團公司出于經營、控制或者稅收等安排考慮,改變原投資方主體。
(二)避稅地之間轉讓多。本次調查發現轉讓與受讓雙方均來自傳統意義上的避稅地國家或者地區較多,有34戶轉讓行為一方來自避稅地,主要有英屬維爾京群島、澳門和香港,其中香港居民涉及26戶。主要原因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股息免稅的優惠,而大陸和香港之間對股息有優惠安排(稅率為5%,和其他國家一般為10%),造成股權主要向香港轉移。
(三)平價甚至低價轉讓多。本次調查只發現兩起股權溢價轉讓行為,征收稅款為175萬元,其余45起均未發現股權溢價轉讓,其中35起是平價轉讓,還有9起是低價轉讓。平價轉讓多出于在關聯間轉讓、稅收籌劃以及被投資企業經營效益較差的考慮,而低價轉讓多發生在被投資企業長期虧損、市場前景暗淡的企業,也有部分屬于明顯不符合合理經營常規的轉讓。
(四)原外資企業轉內資多。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外資的稅收優惠,對于在**年3月16日以后成立的新外企,由于不存在過渡措施,再者由于受金融危機影響,部分以投機目的在國內投資的外方放棄了初始投資,將股權轉讓給境內企業,造成外資轉內資比較普遍。
二、調查中發現的問題
(一)部分平價或者低價轉讓不符合常規。本次調查的46戶轉讓協議中,只發現2起溢價轉讓并給予追繳稅款,對于確實屬于合理原因發生的平價或者低價轉讓股權的,稅務部門應不作干涉。但是有的外資企業生產經營形勢和發展前景都非常看好,但是股權卻低于公允價格,明顯不符合營業常規。有的轉讓雙方為了達到在國內少繳稅或者不繳稅目的,往往刻意籌劃,在合同中規定較低的價格甚至成本價轉讓,另通過其它方式,以合同補充件、合同附加說明等反映真實轉讓價格,背后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轉讓雙方各種人為調節利潤、低價轉讓股權以規避稅收的問題。
(二)責任區管理部門精細化管理尚未到位。根據稅務登記要求,被轉讓企業發生股權變更或者轉讓的,需要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變更手續,本次調查發現只有少數經營規模較大,內控制度健全的企業能按規定辦理了稅務變更,而有的企業發生股權變更多年后仍未辦理變更,造成信息獲取不及時,從而帶來以后追繳稅款的被動。目前責任區稅務人員對居民企業的關注程度比較高,而非居民稅收政策相對復雜,專業化程度較高,且發生的頻率較少,稅務人員受到業務水平的限制,對非居民稅收涉稅信息缺乏敏銳反映,造成在基層稅收征管中非居民管理還缺乏精細化,管理模式比較粗放。
(三)職能部門之間尚未形成系統控管。目前對外支付的股權轉讓及變更行為,需要轉讓方首先準備相關資料提交外經貿部門審批,經過批準后方可以辦理股權轉讓以及工商和稅務變更手續。由于審批事項職能部門并沒有建立暢通的信息交換渠道,造成稅務部門無法在轉讓之前獲得相關信息,即使稅務部門可以在企業變更稅務變更手續時了解轉讓情況,但已是亡羊補牢,本次調查從相關職能部門獲取的信息,并不是一帆風順,而且獲取的信息都是發生在以往年度,增加了調查和追繳稅款的難度。
(四)追繳稅款實行上缺乏可操作性。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源泉扣繳規定,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為實際取得收入的轉讓方,國內被轉讓企業并無聯系。如果轉讓雙方均為外國投資者,且全部在境外發生,在國內并無資金的付款和收款,也不受外匯管理的控制??劾U義務人不按規定扣繳,納稅人不愿意交納稅款,則追繳稅款的難度將很難完成。雖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法律責任,但是國內稅務機關如何對境外非居民行使稅收管轄權,采用什么手段給予罰款和追繳?目前對非居民稅收管理普遍存在追繳稅款難的,追繳基本上只是停留在理論層次。
三、建議采取措施
(一)落實非居民稅收政策規定。近來總局剛下發了《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辦法》及《預提所得稅管理辦法》,對登記備案、稅源信息、納稅申報及征收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如在股權轉讓方面,新政策要求“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苯ㄗh以這兩個辦法出臺為契機,組織相關人員學習,擴大政策在企業財務和基層稅務人員的宣傳。
(二)建立部門交換機制。目前省局和外匯部門在對外付匯方面已經建立了合作備忘,但屬于事后管理,不能起到源頭上監管的效果。鑒于
外經貿部門是股權轉讓的審批職能部門,外國投資者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審批以后方可進行繼續操作,建議參照省局與外管的合作模式與外經部門建立合作機制,定期從該部門獲取轉讓信息,或者逐條當即交換,可以有效避免因事后亡羊補牢帶來的問題。另外在稅務部門內應加強與稽查的聯系,將非居民稅收檢查納入日常檢點,堵塞非居民稅收流失漏洞。
(三)加強責任區源頭監管。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股權轉讓征管納入責任區日常管理范疇,日常做好非居民源泉扣繳政策宣傳,擴大巡查面,實施源泉控制,著力解決掌握信息不及時、事后追繳難的問題。及時掌握股權轉讓的原因、背景、價格是否合理以及價款支付情況,對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或者變更稅務登記的,應按照《征管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征收服務廳部門在受理企業投資方變更稅務登記時,需要重點審核股權轉讓協議,對于溢價轉讓應及時扣繳非居民稅款,對于明顯不合理價格轉讓應按程序報國際稅收部門開展調查。
(四)試行強制執行。對于未按規定履行代扣的扣繳義務人,嚴格按照征管法六十九條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處以0.5-3倍以下罰款。對拒絕繳納的,參照征管法四十條的,實行強制執行措施。因為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完成后,按照股權比例成為投資企業的股東,擁有變更后新企業的部分權益。因此對于未按履行扣繳義務的,可以根據四十條的規定,對其未扣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五)運用特別納稅調整予以規范。新《企業所得稅法》特別納稅調整對企業不按獨立交易原則,或者實施其他不具有商業目的的安排減少應納稅的,給予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整的手段。另外對股權、無形資產或者勞務等轉讓定價開展反避稅,也是近年來反避稅工作密切關注的內容。針對部分明顯價格不合理的股權轉讓行為,應運用特別納稅調整的手段,對不符合經營常規的平價或者低價轉讓進行調整。同時對部分涉及兩頭在外的轉讓利用情報交換進行核實,拓寬情報交換的案件來源線索,提高非居民對國內稅法的遵從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