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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目前無法取得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許可,但又客觀存在的食品小作坊,根據“三家聯辦,首受負責”原則,由市食藥監、質監、工商部門聯合辦理經營者的市場準入申請,共同對經營戶經營資質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以后由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
食品小作坊經營者可向上述三個部門中任何一家的行政服務窗口提交申請,填寫《食品小作坊申辦登記表》并提供相關材料(材料的具體內容要求由各相關部門自行確定)。行政服務窗口受理后由受理單位組織上述三家部門進行現場審查和指導,共同填寫《食品小作坊審查情況表》并簽署審核意見,然后由工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發放營業執照。
二、明確日常監管責任
在相關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出臺前,對已取得營業執照的食品小作坊,依照“一家為主,聯合執法”的模式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分工如下:
1.非現做現賣的生產型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管,以質監部門為主,工商、食藥監部門配合。質量安全控制標準參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
2.沒有獨立加工生產場所只有店面的零售型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管,以工商部門為主,食藥監、質監部門配合。
3.既有獨立加工生產場所又進行零售(前店后坊)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管,以食藥監部門為主,工商、質監部門配合。
4.大商場、超市、電影院內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的監管以工商部門為主。
5.中央廚房和甜品站納入餐飲服務環節,按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明確中央廚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3號)規定,由食藥監部門進行日常監管。
6.對于個人加工食品并以流動攤販形式進行食品銷售的,由市城管局進行日常監管。
7.對于食品小作坊的投訴舉報,由主要負責部門按照上述分工受理。遇到重大或者疑難問題,各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聯合執法,共同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三、嚴格無證無照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治理
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各鎮(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當地監管部門對本地區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進行綜合治理。以“分類指導、逐步過渡、疏堵結合”為原則,通過引導發證、整頓改進、查處取締,逐步清理食品小作坊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各鎮(區)和相關監管部門應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切實加強轄區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在相關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出臺前,我市小作坊食品攤販管理工作按本意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