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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年月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的人員,全額劃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并按參保人員繳費對應年度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年月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人員的歷年綜合保險老年補貼統籌基金,按參保人員繳費對應年度繳費基數的12%,全額劃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三、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年月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人員的歷年綜合保險繳費基數,按對應年度記錄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四、醫療保險關系轉移
年月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的人員,只轉醫療保險關系,不轉醫療保險基金。
五、繳費年限
(一)年月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人員的綜合保險繳費年限,按對應年度記錄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二)年月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人員的綜合保險繳費年限,視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六、接續參保
綜合保險并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后,今年月日前已參加綜合保險的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從今年月日起按規定接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七、其他事項
(一)市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接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市政府《關于印發〈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成府發〔〕7號)從年月日起廢止。
(三)本通知自今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施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