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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搶險救災工程的管理,根據《公路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結合我省公路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遭受災害地區的公路搶險救災工程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公路搶險救災工程包括:
1、應急搶險保通工程,是指災害(包括次生災害)發生后,對中斷、受損的運營或試運營的公路實施的清障,應急性修復、開辟應急通道及保通維修等工程。
2、在建工程的災后恢復工程,是指災害發生時尚未交工驗收或未投入運營的項目中,對災害損壞工程的修復、恢復和按新的防災、減災要求實施的加固、改造工程。
3、應急恢復、重建工程,是指在災區重建中,對交通保障起關鍵和控制作用的公路的應急性恢復、改建、重建的工程。
第三條 省交通廳統一監督、指導全省公路搶險救災工程的實施管理。
應急搶險保通工程按公路的管養范圍,由受災公路的管養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省專業養護的干線公路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視災情大小,可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直接指揮,也可以指令受災地區的公路管理機構指揮;農村公路等地方管養的道路由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視災情大小,可由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門直接指揮,也可以指令災區的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指揮;高速公路等收費公路由具體的收費管理機構負責;已交工驗收并投入試運營的項目由接養單位的主管機構負責。
在建工程的災后恢復工程由該工程的建設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應急恢復、重建工程由省交通廳統籌安排,委托項目法人組織實施。
第四條 災害發生后,應及時組織現場調研和檢測評估,為搶險救災提供依據。現場調研檢測評估按其管理權限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州(地、市)指定的機構或部門組織專家調研組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進行?,F場調研和檢測評估的工作內容主要有:
1、對受災工程進行調查、檢測,形成調查、檢測報告;
2、根據調查、檢測報告對受災工程進行技術評估、質量評估和安全評估,并對恢復或重建標準和方案提出建議,初步評估災后損失;
3、在建項目,因災害引起地形、地質條件較大改變的,應對原設計進行復核,并根據新的地形、地質條件和新的防災、減災設防要求對原設計提出設計變更建議。
第五條 公路搶險救災工程要突出一個“快”字,我省地廣人稀,信息傳遞不夠暢通,為建立起公路搶險救災的快速反應機制,要求:
1、我省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各級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各建設管理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公路搶險救災行動預案。要求主管領導,現場搶險保通指揮機構,后勤保障機構等關鍵崗位人員落實到人(且人員到位)。通訊及運輸手段落實,擬投入的隊伍、機械、裝備、搶險器材落實,針對不同災害的搶險措施落實,做到災害一旦發生,及時啟動。按預案有序行動,現場指揮機構及時到位、搶險隊伍、機械、裝備及時進場。
2、公路養護段、隊、公司,公路建設項目辦等基層單位處在應急反應的第一線,災害一旦發生,要在第一時間作出反應。及時趕赴現場調查災情、險情,及時向上級報告,及時組織力量本著“一保人、二保通、三保損失不擴大”的搶險原則,進行自救和搶險工作,待上級搶險保通指揮機構到達后,按指揮機構要求行動。
3、受災公路管養單位的主管機構為公路應急搶險保通工程的項目法人,現場搶險保通指揮機構為項目法人的派出機構,除現場應急指揮、協調外,實行跟班管理制度、監督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安全生產,對工程進行計量,并對搶險成果進行認定。
第二章搶險救災隊伍的組織
第六條 應急搶險保通工程的施工、監理、設計隊伍的選擇依照就近、快速的原則,順序如下:
1、第一時間作出反應,趕赴現場的公路養護隊伍;
2、現場搶險保通指揮機構,征調的臨近養護單位隊伍;
3、交通主管部門就近征調的公路施工隊伍;
4、災區抗災搶險指揮機構派出的增援隊伍;
5、緊急情況下由現場搶險保通指揮機構雇傭的施工機械和勞動力;
6、志愿者。
以上投入搶險保通工程的施工隊伍由現場搶險保通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調度、協調,對志愿者要有專人根據他們的意愿、特長、身體條件安排好他們的生活、工作。
按公路標準開辟的應急通道、便橋、永久性構造物的設計、監理單位由現場搶險保通指揮機構選定。
第七條 在建項目災后恢復工程的勘察設計,一般由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技術特別復雜的,可以由原設計單位邀請有相應經驗和能力的單位參與聯合設計。在建項目災后恢復工程的施工、監理由原施工單位和原監理單位分別承擔。因災害過大,原單位難以全面承擔時,可以通過邀請招標的方式選定隊伍。
第八條 應急恢復、重建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隊伍,通過邀請招標的方式選定,受邀單位應具備:
1、獨立法人資格;
2、具備與工程相應的資質和類似工程的業績;
3、在我省的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或AA級;
4、具備迅速集結能力,機械、材料、人員及后勤保障能按要求及時到位,并在第一時間內有效開展工作,具備相應的資金保障和物質儲備、調運能力。
5、具備與災區類似海拔高度、自然環境的工作經驗。
邀請招標的評標方式同公開招標的評標方式。
第三章搶險救災工程的管理
第九條 應急搶險保通工程可由現場搶險保通指揮機構,組織設計單位(如果有)、監理單位(沒有監理單位的可以指定質量監督機構)、施工隊伍現場確定施工方案、初估工作量或工程數量,各方簽字確認后直接實施,實施過程中做好詳細記錄。有關單位應保存好相應記錄、圖片和影像資料,施工隊伍計量時應提供相應記錄、圖片和影像資料。
第十條 應急搶險保通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配置足夠的機械設備和作業人員,及時實施應急性修復、構筑應急性通道或其他為確保安全通行的構筑物,清除路障、及時維護。
第十一條 按照搶險作業、日常保通作業和專項保通作業三種分類,對搶險保通作業的計量支付進行管理。
(一)公路養護單位實施的應急搶險保通工程按照以下方式計量支付:
1、搶險作業。按搶險機械臺班費、材料費、人工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支付。
2、日常保通作業。按照養護材料費、養護人員工資、機械使用費和維修費等費用進行支付。
3、專項保通作業。按照養護機構上報審定的預算進行支付。
(二)施工企業實施的應急搶險保通工程按照以下方式計量支付:
1、搶險作業。按照交通運輸部現行機械臺班費用定額和人工費標準并結合工程搶險特點綜合確定支付價格;或者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按照施工單位上報審定的預算進行支付。
2、日常保通作業。日常清掃、邊溝清理及涵洞疏通等作業,根據工作難度實行費用包干制,由公路管理責任單位與保通單位議定。需要機械作業的,按照交通部現行機械臺班費用定額和人工費標準并結合工程搶險特點綜合確定支付價格。
3、專項保通作業。按照交通部現行機械臺班費用定額和人工費標準并結合工程搶險特點綜合確定支付價格。
4、搶險、保通過程中,由于自然原因導致無法作業時,或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需要搶險機具待班的,根據工地實有機具按臺班費的50%計算待班費。
5、對于保通作業活動所需要的建筑材料,根據市場材料價格和運輸等費用情況,參照廳造價站信息公布價格,經核實后按實際支出給予支付。
第十二條 計算搶險、保通作業活動費用應考慮機械設備損失(不包括正常的設備維護修理費)、人員傷亡補償、機械設備進出場等費用。搶險、保通作業單位應購買必需的財產險、人員意外傷害險以及第三責任險。項目法人應支付相應保險費用。
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承擔的應急搶險保通工程,計量支付一般應遵循施工單位申報——監理單位審核(沒有監理單位的可以指定質量監督機構)——項目法人代表(或者現場機構代表)復核——業主(或有關管理機構)審定的程序。在特別緊急情況下,施工企業承擔的搶險、保通作業未能實行監理也未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組織各方現場確認施工方案、初估工作量的,計量支付一般應遵循施工單位申報——項目法人(或現場機構)復核——交通建設造價管理機構審核——項目法人支付的程序。交通管理養護機構承擔的搶險、保通作業,計量支付一般應遵循養護機構申報——交通建設造價管理機構審核——交通主管部門審定后支付的程序。
第十四條 在建項目災后恢復工程實施前應對災前完成工程進行一次性清算。在災害中損毀和損壞的工程,凡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項目法人已經確認的,納入一次性清算范圍。一次性清算時應計算災害前完成的所有工程量,并按照原定支付單價進行計量和支付。在建項目災后恢復工程的勘察設計計費可以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的80%計算;施工單位施工費用可以按照相應部分施工圖預算的85%-90%進行計算;監理單位的監理費按相關規定核定。
第十五條 因地質條件變化導致施工方案、施工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法人應按照新的方案支付費用,并考慮原施工方案中非施工單位原因導致的報廢工程、清方、臨時工程等工程內容和工程數量。
第十六條 應急性恢復重建工程管理應本著程序從簡、效能優先的原則。基本建設程序可適當從簡,省級和國家抗災搶險指揮機構的指示可視為工可研批復或計劃,現場調研和檢測評估的結論可視為初步設計,但施工圖設計、施工現場管理、工程驗收必須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搶險救災工程實施中發生的設計變更,按《省公路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交公〔2006〕12號)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 搶險救災工程要“以人為本”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關單位都應制定安全生產預案,落實安全專項經費,將安全生產落實到人。要進行安全生產教育,配備安全生產設備,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及時和定期實施安全檢查,并且做好受阻路段的交通疏導工作,維護交通安全。
第十九條 加強工程質量管理,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貫徹執行建設工程質量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合理配置施工生產要素,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條 搶險救災工程要落實工程進度責任。要科學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資源需求計劃,合理安排工作流程、工序銜接,合理安排人員、物資和資金,確保施工進度。要加強進度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進度問題,切實落實各單位在進度管理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及時推進工程生產。
第二十一條 搶險救災工程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工作,并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交通廳對搶險保通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搶險保通資金的安全。項目法人或公路管理責任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理使用搶險保通資金。
第二十三條 公路搶險保通資金必須實行專戶存儲、轉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將公路搶險保通資金用于與公路搶險保通無關的支出項目。任何單位和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公路搶險保通資金。任何單位不得虛報冒領公路搶險保通資金。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各搶險救災保通管理單位、參與搶險救災保通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機構,配備財務人員,健全和規范各項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憑證賬冊、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等基礎性工作,嚴格財務管理,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其他管理單位可以在以下范圍內使用搶險保通資金:
1、搶險保通的機具設備購置、使用和維修;
2、搶險保通工程材料購置;
3、受災公路工程搶險保通;
4、保通公路路段發生的征地拆遷、勘察設計、工程監理、醫療等建設單位管理費列入前期費用,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394號)的要求,經審定后按項目核算。
第二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養護機構可以在以下范圍內使用搶險保通資金:
1、震損工區臨時設施恢復;
2、臨時保通點費用;
3、治超站點相關設施建設;
4、養護人員工資及勞動保護費;
5、養護材料購置費、機械使用費、維修費;
6、養護保通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對于搶險不及時、保通不力的隊伍,按照管理權限,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可對其撤換,并列入不良信譽單位名單。在特別緊急情況下,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就近直接指定施工企業的原則組織搶險救災時,施工企業拒絕或者不配合的,省級交通主管機構可將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為D級,取消該企業在我省公路建設市場的投標資格3年。
第二十八條 不按要求到位設備和人員、工程進度滯后影響工程按期完工的單位,按照管理的權限,項目法人可對其撤換,省省級交通主管機構可將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為D級,取消該企業在我省公路建設市場的投標資格1年。
第二十九條 在建項目災后恢復工程和應急性恢復重建工程項目設計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批。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