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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作用,及時教育和警示廣大黨員干部,有效防范和制止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根據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信訪監督要堅持以下原則:立足教育、著眼防范;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條信訪監督的對象
全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含控股)企業中的縣(處)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以及行政監察對象。
第四條實施信訪監督的范圍
(一)反映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決議、決定、命令中存在的問題。
(二)反映在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存在的問題。
(三)群眾來信來訪及新聞媒體反映的“熱點”問題。
(四)反映在貫徹執行廉潔從政、廉潔從業有關規定中,存在情節輕微、需要引起重視并加以改正的問題。
(五)反映違紀政紀有關規定,經調查屬實或部分屬實,但不構成立案檢查條件的問題。
(六)其他需要實施信訪監督的問題。
第五條信訪監督的主要方法
根據信訪監督內容,信訪監督主要方法有:信訪通知書、信訪談話、誡勉談話、建議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與組織人事部門聯系溝通、委托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實施監督、專題匯報、信訪通報、集體警示等。
(一)信訪通知書。對群眾反映無實質性內容的一般性問題以及反映問題比較單一、情節較輕并需要立即整改的違紀問題,以《信訪通知書》形式告知被反映人(黨組織)。
(二)信訪談話。對群眾反映內容比較具體的問題,通過談話,對被反映人或被反映黨組織負責人當面了解事實真象,并提出批評指正意見、責成其改進。對有問題需要糾正的,提出糾正意見;對有錯誤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
(三)誡勉談話。紀檢監察機關經調查核實,并經案件審理部門審核,認為被反映人(黨組織)存在違紀行為和不廉潔行為,但不構成立案檢查條件的問題,可對被反映人(黨組織)實施誡勉談話。
(四)建議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對群眾反映領導班子一定時期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需要領導干部引起重視的問題,以《建議召開民主生活會通知書》的形式,建議被反映的黨組織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請有關組織或當事人在專題民主生活會上說明情況,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進行自查自糾,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五)與組織人事部門聯系溝通。將擬提拔重用或擬表彰人員的信訪情況及時提供給組織、人事部門,供其選拔、任用、考核干部和表彰時參考。
(六)委托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實施監督。對群眾反映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范圍的黨組織、黨員、黨員領導干部和行政監察對象,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需要對其實施信訪監督時,可以委托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與被反映人(黨組織負責人)實施信訪監督,責成被反映人(黨組織負責人)作出說明,并將辦理情況向市紀委反饋。
(七)專題匯報。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市紀委常委會聽取專題匯報,提出整改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和人員落實整改措施。
(八)信訪通報。對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出現群眾關注、尚未形成風氣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信訪通報形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九)集體警示。對一定時期內群眾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風方面以及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普遍性、苗頭性問題,市紀委組織召開一定規模的會議,集體進行警示教育。
第六條信訪監督的工作程序
(一)篩選。根據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市紀委信訪室定期進行篩選,對符合實施信訪監督的信訪舉報件,提出信訪監督建議,內容包括實施信訪監督的形式、承辦單位或參加人員及辦結期限。
(二)審批。市紀委信訪室將擬實施信訪監督的信訪舉報件送市紀委信訪件集體審批督辦協調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提出實施信訪監督意見,經主管信訪舉報工作的副書記審定批準實施。涉及重要信訪舉報問題,報市紀委主要領導同意后實施。
(三)實施。根據市紀委領導審批意見,由承辦部門或人員負責具體實施信訪監督。
1、采取《信訪通知書》形式進行監督,應將群眾反映的主要內容進行摘錄轉給被反映人(黨組織),嚴禁將原信轉給被反映人(黨組織)。被反映人(黨組織)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就通知書所列內容如實作出說明和解釋,一式兩份報市紀委信訪室。
2、采取信訪談話或誡勉談話形式進行監督,承辦部門須提前二至三天將談話的時間、地點、內容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談話對象或所在單位黨組織負責人。談話須由兩人以上進行。一般情況下,縣(市、區)黨委、政府和市直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由市紀委書記或副書記實施談話;其他副縣級干部由市紀委常委或監察局副局長實施談話;也可由上述領導委托信訪室或其他業務室主要負責人實施談話;相關室工作人員負責做好談話記錄。談話時應按照擬定的談話提綱,向被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指出問題,責成其就有關問題如實說明情況,必要時,限其在一定時間內寫出書面材料;針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批評教育。
3、采取召開民主生活會形式進行監督,應提前三天向被反映領導班子或成員的黨組織發送《建議召開民主生活會通知書》,并根據實際情況派人參加會議。會后15個工作日內,將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情況,一式兩份報市紀委信訪室。
4、采取與組織人事部門聯系溝通形式進行監督,應根據組織、人事部門的函文和市紀委領導的批示意見,承辦部門或人員應及時將擬提拔重用或擬表彰人員的信訪情況提供給組織、人事部門,供其選拔、任用、考核干部和表彰時參考,也可與組織部門一同對有信訪反映者進行信訪了解(調查)或初步核實。
5、采取委托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實施信訪監督形式進行監督,承辦部門或人員須明確以何種方式對被反映人(黨組織)實施信訪監督,并將委托函發給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責成被反映人(黨組織負責人)作出說明,然后將辦理情況一式兩份向市紀委信訪室反饋。
6、采取專題匯報形式進行監督,承辦部門或人員應提前兩天通知有關單位做好準備,包括匯報內容、時間、地點、匯報人等。
7、采取信訪通報形式進行監督,承辦部門或人員根據情況可隨時通報。通報以文件或會議方式為主。
8、采取集體警示形式進行監督,承辦部門或人員應根據領導批示,提出警示內容、明確參加人員。
第七條信訪監督的審結
承辦部門或人員在實施信訪監督工作后,要提出審結建議,填寫《紀檢監察機關信訪監督辦結呈批單》,經市紀委主管副書記或書記審批,裝卷歸檔到市紀委信訪室。
提出審結建議的原則:
1、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被反映人(黨組織)已經說明清楚的,可予以了結。
2、反映的問題沒有說明清楚的,應要求被反映人(黨組織)繼續說明清楚。
3、反映問題失實,組織上認為有必要消除影響的,可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
4、反映的問題屬實或部分屬實的,對被反映人(黨組織)進行批評教育,并責成其限期改正。
5、被反映人(黨組織)說明的問題存在重大疑點,應及時提出信訪調查建議,報市紀委主管副書記或書記審批。
第八條信訪監督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掌握政策界限,講究方式方法。既要嚴肅指出問題,又要充分聽取被監督對象的意見和申辯。
第九條要維護舉報人和被監督對象的合法權益,不準向被監督對象泄露舉報人及其提供的材料,不準向無關人員泄露被監督對象和談話內容以及舉報人和舉報材料。
第十條責任追究
1、信訪監督對象,隱瞞事實真象、欺騙組織、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拒不接受信訪監督、不落實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落實不力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2、對一年內受到誡勉談話、召開民主生活會、專題匯報等兩次以上信訪監督的,通報市委組織部門,并上報市委。
3、承辦信訪監督的工作人員違反信訪工作紀律、保密工作紀律,不能正確行使信訪監督職權的,一經發現,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縣(市、區)紀委、監察局可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市紀委、市監察局制定的《信訪監督通知書制度》、《誡勉談話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