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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審計業務管理,防范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根據國家審計準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審計業務會議研究審定內容包括:重要審計(調查)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決定、移送處理事項以及其他審計業務事項。
第三條審計業務會議由法制科會同相關業務科室向總審計師提出,由總審計師提請局長確定召開。審計業務會議由局長主持,局長也可以委托副局長主持。
第四條審計業務會議出席人員主要包括:有關局領導,法制科負責人及審理人員,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及審計人員。涉及經濟責任、績效、預算執行及政府投資等內容的審計項目,必要時有關科室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可參加會議。
第五條審計業務會議由總審計師通知法制科安排會議有關事宜。會議時間確定后,法制科通知與會人員,相關業務科室應將會議研究的有關材料提前1天送達與會人員。
第六條審計業務會議審定重要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執行以下程序:
(一)審計組或所在科室匯報調查了解情況,全面介紹審計實施方案情況;
(二)與會人員討論審計實施方案;
(三)根據討論意見形成審計業務會議決定;
(四)審計組或所在業務科室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審計實施方案,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第七條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調查)報告、處理處罰事項等,應當執行以下程序:
(一)審計組所在科室匯報審計實施情況、查出的主要問題、處理處罰意見、審計評價,以及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等;
(二)法制科匯報對審計項目的審理情況和審理意見;
(三)與會人員就審計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審計評價是否客觀、處理處罰是否適當等問題進行討論,重點研究審理過程中遇有爭議或涉及的重大事項;
(四)會議對審計決定、審計移送事項、專題報告事項以及審計建議等進行討論確認;
(五)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審議意見,作出審計業務會議決定。
第八條審計業務會議研究事項一般遵循下列要求:
(一)相關科室匯報工作情況要實事求是、重點突出、觀點明確、簡明扼要;
(二)討論發言順序一般是審計組所在科室(科室所屬與會人員發言由科長指定)、法制科,局領導;
(三)會議主持人作出審計業務會議決定時,應征詢與會人員意見。
第九條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會議記錄,并代擬審計業務會議決定,對與會人員的保留意見應當在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中載明。同時,法制科應做好會議備查記錄,會議決定經法制科核稿后由總審計師審核,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十條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的處理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決定與審計組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不一致并且加重處理處罰的,審計組應當及時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十一條審計組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對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建議書等審計結果類文書進行修改,送法制科核稿,由總審計師審核,對報送上級審計機關、區委區政府和移送司法、紀檢監察機關的審計文書及專題報告,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局長簽發;對其他審計文書報分管局領導簽發。
第十二條其他審計業務事項的審定,由會議主持人根據審定事項臨時決定。
第十三條審計組負責將審計業務會議決定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