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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區政府領導集體決策行為,推進重大問題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形成有效的議事決策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等法律、規章,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討論和決策重大問題。
第三條政府領導集體討論決策重大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指導下的區長負責制,堅持充分發揚民主、會議集體議事、行政首長最后決定的決策原則。
第二章政府決策重大問題的范圍及程序要求
第四條全體會議討論決策重大問題范圍:
(一)上級黨委和政府以及同級黨委、人大重要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
(二)政府工作中的全局性重大問題;
(三)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工作報告;
(四)其它重大問題。
第五條常務會議討論決策重大問題范圍:
(一)上級黨委和政府以及同級黨委、人大的重要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
(二)向市政府和同級黨委的重要請示、報告和以政府名義出臺的政策性、規范性文件;
(三)需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或政協民主協商的有關事項;
(四)需提請黨委常委會或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財政收支預算安排及調整;
(六)涉及國有資產的經營與處置、重大建設項目、政府投資項目、財政性資金安排、國有土地使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中的重大問題;
(八)其它重大問題。
第六條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策重要問題范圍:
(一)政府工作中涉及多個方面工作、重要活動需要統籌協調安排的事項;
(二)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政府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請示的重要問題;
(四)其它重要問題。
第七條決策重大問題前,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主要應經下列程序:
(一)調查研究。圍繞重大問題,廣泛深入地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基本情況,形成較為成熟的建議意見。
(二)提出方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重大問題進行綜合論證,提出一個或多個決策方案。根據需要,可組織專家研究咨詢、專業機構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
(三)聽取意見。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圍進行協商并充分聽取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進行社會公示或舉行聽證會,并聽取同級人大、政協、人民團體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決策重大問題時,必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議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區長(或委托副職)根據其他副職和政府部門的提議確定。全體會議、常務會議不得搞臨時動議。
(二)準備材料。會議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資料等,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提前準備。
(三)醞釀意見。全體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3天通知與會人員。常務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l天通知與會人員。會議有關材料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四)充分討論。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或委托副職)主持。議題由分管領導或有關單位負責人作簡要說明,與會人員應就議題充分討論并發表明確的意見。討論時,會議主持人應在聽取其他與會人員的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見。
(五)逐項表決。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議題經充分討論后,可進行表決。根據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表決方式。會議列席人員不參加表決。
(六)作出決策。會議主持人參考表決結果作出最后決定。
(七)形成紀要。會議決策重大問題,應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負責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簽發后印發領導集體成員和有關部門。
會議主持人否定多數人意見作出最后決定的,須在會議紀要中說明理由。
第九條會議作出的決定,領導集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在執行過程中,確需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應經領導集體研究。
第十條全體會議集體決策重大問題,一般每年召開1至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常務會議集體決策重大問題,原則上半月召開1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區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一條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集體決策重大問題,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舉行。
第十二條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第十三條遇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如來不及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成員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區長或常務會議集體報告。
第三章監督與處理
第十四條區政府于每年7月、次年1月將半年來政府常務會議決策重大問題會議紀要報區委。會議記錄按有關規定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領導集體執行本規則的情況負總責,領導集體其他成員和相關部門及人員有權實施監督。
第十六條重大問題未按本規則規定形成會議決議決定的,必須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重大問題未經領導集體決策且未及時糾正的,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違反本規則其它規定的,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違規決策造成較大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