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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省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政[]8號)、《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省試點工作市實施方案》(政[]43號),進一步促進我區科學技術進步和科技成果轉化,提升我區自主創新能力,區政府設立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創新資金”)。為加強創新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創新資金是用于支持和鼓勵我區開展技術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技術創新能力的政府資金。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負責創新資金的審批。區科技局具體負責創新資金項目的受理、組織評審、監督實施。區財政局設立科技創新資金專戶,具體負責創新資金的管理,對資金的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參與創新資金項目的驗收。
第二章創新資金的來源和用途
第四條科技創新資金由區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萬元,并逐年增加,其增幅不低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年度預算執行中,據實列支。
第五條創新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高新技術產品研發、高新技術企業培育
(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
(三)產學研合作和科技平臺建設
(四)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從事發明創造和科技成果申報
(五)引導企業積極申報國家、省、市科技項目
(六)獎勵自主創新企業和優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創新資金的支持條件與方式
第六條根據企事業單位、個人技術創新活動的不同內容和項目所處的不同階段,創新資金分別以無償資助和獎勵的方式予以支持。創新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區登記注冊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繳納稅款。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規定及時編制會計報表,足額提取研發經費并開展研發活動。
(三)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無知識產權糾紛。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數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從事研發的科技人員數占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
(五)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企業每年用于技術創新的研發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投產不足一年的新辦企業不受此款限制)。
(六)領導班子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并有較強的創新意識。
(七)其他符合創新資金資助、獎勵條件的。
第七條無償資助項目
(一)對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中產品研發及中試階段給予必要的資助,創新產品和創新技術必須獲得省以上科技成果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總投資一般應在1000萬元以上,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鼓勵科技成果轉化,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到我區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企業引進科技成果進行開發且產品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定資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三)推動專利技術產業化,鼓勵企業加大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研發投入和產業化實施,對具有核心技術的發明專利,其產品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定資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四)積極鼓勵專利實施及產業化,對我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獲得授權的專利申請費用給予資助,資助標準為:國內發明專利5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12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800元/件;國外發明專利10000元/件。對企事業單位、個人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費用給予預付,標準為:2000元/件,預付款在專利權人獲得專利資助時比除。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2萬元、1萬元的補助。
(五)鼓勵企業積極申報國家、省科技項目,對成功申報國家、省科技項目的,按項目批準額度的5%給予配套,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符合申報條件已被省、市批準上報但沒有被國家、省立項的項目,對項目編報費,給予每個項目5000元資助。
第八條獎勵項目
(一)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力度,對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企業經復審重新獲得的不再給予獎勵)
(二)鼓勵企業開展新產品研發,對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新產品的給予3萬元獎勵,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的給予1萬元獎勵。
(三)鼓勵企業、科技人員申報科技成果,對獲得省以上成果的,視產業帶動效果,給予1-5萬元的獎勵。
(四)大力培育創新型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對新認定國家級創新型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省級創新型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市級創新型企業給予2萬元獎勵。
(五)大力支持創新平臺建設,對新認定的省、市級工程建設中心的,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市級科技服務中心的,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專業孵化器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批準為省、市級創新型園區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對新批準為省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給予10萬元獎勵。
(六)鼓勵企業主持制定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對獲得認可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的獎勵。
(七)積極推進農業科技創新,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農業科技示范園區(基地)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的獎勵。
(八)加大對科技創新的表彰力度,每兩年評選一次科學技術進步獎、突出貢獻獎。根據科技成果的技術水平和對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授予區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由區政府頒發證書、獎狀和獎金。獎金分別為:10000元、6000元、3000元。其中一等獎不超過二項,二等獎不超過三項,三等獎不超過五項。
突出貢獻獎:對獲得國家、省、市級科技獎勵(獲國家科技成果、省科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市科技成果一等獎)的單位(或個人),授予區科技進步突出貢獻獎,獎金10000元。
第四章創新資金的申報、審查與審批
第九條項目申報
(一)符合創新資金申報條件的單位,向區科技局提出申報。每個科技創新項目只能申報一次創新資金支持。
(二)創新資金的申報為每年的12月份進行。
(三)申請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1、區科技創新資金項目申請書
2、企事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審計報告
3、可以說明項目技術創新情況的證明文件及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有效參考材料(如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民營科技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國家重點新產品認定證書,技術報告、專利證書、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授權證書、技術合作協議等)。
第十條項目審查與審批
(一)區科技局在收到申報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查,確定申報項目是否屬于申報范圍,是否滿足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完備,材料格式是否正確等。
(二)對初步確定的項目,區科技局在科技工作網等有關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確定最終扶持項目及資金安排計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三)區科技局對通過立項審查的項目下達文件通知。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創新資金項目合同書。
第十一條資金和項目的管理與監督
(一)符合獎勵資助條件的創新資金項目,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財政予以撥付。
(二)區財政局設立科技創新資金專戶,加強資金管理。
(三)創新資金項目由區科技局、財政局負責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督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及項目完成的質量情況。承擔項目的單位應按要求如實報送信息調查表。
(四)承擔創新資金項目的單位如有嚴重違約行為,如擅自改變使用范圍、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其它行為,區財政局、科技局將根據合同有關條款中止合同,并收回全部專項資金。同時,取消該其三年內申請創新資金支持的資格,并終止其它財政資金支持。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項目的驗收
第十二條創新資金項目的驗收本著科學、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由區科技局、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組成審查驗收小組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