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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利用我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公開平臺,發揮各部門聯動監管作用,不斷規范交通工程建設從業行為,提高工程質量水平,維護穩定的工程安全生產形勢,根據《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評標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從業行為的聯動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施工和檢驗檢測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包括市局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市局紀檢監察部門、市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各工程建設單位。
第五條監管范圍為全市交通工程建設領域。
第六條監管對象為全市交通工程建設從業的施工、監理和試驗檢測單位及人員。
第二章聯動監管內容
第七條全市交通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質量和安全從業行為。包括:
(一)項目合同總進度和分項、分階段進度是否達到或者超過投標文件承諾的計劃情況;
(二)項目合同履行質量是否達到或者超過投標文件承諾的質量標準情況;
(三)履約項目的檔案資料是否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情況;
(四)履約現場的文明和安全情況是否達到或者超過投標文件的承諾,并滿足國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情況;
(五)履約期間是否發現有違反廉政合同的行為;
(六)考核期間是否發生質量責任事故或安全責任事故(質量責任事故或安全責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質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監督部門認定結果為準)。
第八條全市交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及人員的質量和安全從業行為。包括: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標準(附后)。
第九條全市交通工程建設試驗檢測單位及人員的質量和安全從業行為。包括: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標準(附后)。
第三章聯動監管責任
第十條市局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應根據《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評標信用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定期(一個月)收集匯總有關部門采集的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獎勵與處罰或通報決定,以及其它不良行為記錄,并及時報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施工單位不良行為的投宿和舉報。
第十一條市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各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對于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施工單位和人員良好行為以及不良行為認真記錄,經當事單位和人員確認后,根據性質和程度進行分類匯總,定期報市局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對于施工、監理和試驗檢測單位和人員嚴重的違規行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經市局核準后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作出降低企業資質、資信等級,直至吊銷資格的處理。受理從業單位不良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二條對于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或事故的調查,市局紀檢監察部門要及時參與,檢查廉政合同執行情況,對于涉嫌違法違紀的案件及時提請司法介入。受理從業單位不良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三條各工程建設單位具有聯動監管的責任,有責任配合交通主管部門的聯動監管,同時對工程從業單位質量和安全從業行為進行記錄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