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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深刻領會重要意義
《征管保障辦法》的施行,將進一步為納稅人創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并通過保障財政收入的充足來源,使政府有足夠資源加大對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等民生事業的投入力度,讓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征管保障辦法》旨在建立以信息共享制度為核心,以“政府領導、財稅主管、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為主要內容的社會綜合治稅體系。推動政府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協稅護稅,是新形勢下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依法行政的需要,對于營造公平、合法、有序的稅收環境,實現財政收入與經濟發展協調增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各鎮(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責任,主動參與,本著鞏固、完善、提高的原則,推進社會綜合治稅向縱深發展,深化“三大平臺”的建設。
二、健全組織,切實加強組織協調
為確保《征管保障辦法》的貫徹執行,進一步加強對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領導,深入推進社會綜合治稅體系的構建,經研究,市政府決定在原綜合治稅組織的基礎上成立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組,由市政府副市長任組長,各職能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組成員,負責指導、協調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市政府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局長任副主任,具體負責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各鎮(區)及有關部門、單位參與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把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納入各單位的績效考核,形成責、權、利相結合的保障體系,增強配合支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責任感。各鎮(區)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推進本轄區范圍內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三、明確職責,確保保障順利到位
《征管保障辦法》明確將建立以政府公共信息網為依托的稅收保障信息交換平臺,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規定,落實相應工作職責,準確、及時提供各項涉稅信息,共同促進地方稅收征管工作的開展。
(一)財政局
1.對地稅部門有獎發票、涉稅舉報的獎金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含個體工商戶委托代征)的手續費,按照規定予以安排;
2.每半年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信息。
(二)國稅局
1.聯合辦理有關涉稅事宜,包括:聯合加強稅務登記管理,聯合核定個體納稅戶的稅額,聯合制定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聯合評定納稅信用等級,聯合進行稅務檢查,聯合進行國際稅務事項的管理,并定期交換數據;
2.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增值稅、消費稅分戶征收入庫情況(包括增值稅免、抵分戶數據),及增值稅、消費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分戶數據;
3.年度終了后30日內,提供稽查查補增值稅、消費稅稅額情況。
(三)公安局
1.與地稅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積極配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2.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信息;
3.為稅務部門查詢納稅人身份證號碼、暫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員出入境等信息提供便利。
(四)工商局
1.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工商經營戶開業、變更登記信息,實時提供工商經營戶注銷、吊銷登記等登記信息;
2.對稅務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涉稅問題,并函請同級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處理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工商部門按照規定辦理吊銷手續。
(五)發改委
1.批準后20日內提供國有企業兼并、劃轉、轉讓、改組改制信息;
2.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重大項目立項信息、技改信息等有關信息。
(六)人民銀行
協調各商業銀行為稅務部門查詢納稅人的帳戶情況提供便利。
(七)審計局
1.將被審計對象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作為必審內容;
2.及時提供被審計單位涉稅查補信息。
(八)建設局
1.對申請辦理房產權屬變更手續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提供稅務發票、完稅證明或者稅務機關出具的不征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2.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發放信息,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信息,商品房、二手房產權登記、交易信息;
3.每半年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我市房屋出租指導價格、二手房交易指導價格信息;
4.每月終了后20日內,提供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許可證副本核發信息;
5.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市政工程項目信息。
(九)建工局
每月終了后20日內,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信息;
(十)招投標辦
每月終了后20日內提供工程招投標信息。
(十一)國土資源局
1.對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提供稅務發票、完稅證明或者稅務機關出具的不征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2.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信息;
3.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地籍資料信息;
4.每年度終了后30日內提供基準地價資料。
(十二)質監局
每月終了后20日內,提供新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信息。
(十三)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每月終了后10日內,提供有關單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計劃;
2.配合地稅部門進行欠費管理;
3.每年度終了后30日內提供職業介紹許可證發放情況及年審情況;
4.為稅務部門查詢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信息提供便利。
(十四)交通局
1.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交通建設項目信息;
2.提供車輛、船舶營運證發放信息;
3.提供船舶登記注冊信息。
(十五)水務局
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水利建設項目信息。
(十六)物價局
政府定價范圍內公益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調整后及時提供。
(十七)統計局
每月終了后20日內,提供規模以上工業分注冊類型、分行業總產值和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分注冊類型、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統計資料等信息。
(十八)外經局
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外國企業或者外籍個人轉讓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信息。
(十九)民政局
每半年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變更、注銷信息;
(二十)教育局
1.每半年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各類辦學機構登記信息;
2.每年度終了后知名學者和外籍文教專家、教師登記等信息;
3.每學期開學后30日內提供學期收取擇校費、贊助費、捐贈費等信息。
(二十一)文化局
于大型營業性演出或者其他重要文化活動前及時提供活動的相關信息。
(二十二)衛生局
每年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當年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變更登記、注銷以及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核定信息。
(二十三)體育局
于大型商業性體育比賽或者其他重要體育活動前及時提供活動的相關信息。
(二十四)殘聯
為地稅部門查詢殘疾人證發放信息提供便利。
(二十五)法院
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對涉及不動產、無形資產處置的裁定、判決、執行、拍賣等信息以及破產程序中涉稅信息。
(二十六)檢察院
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涉稅違法案件中需查補地方稅的案源情況。
(二十七)地稅局
應該按照規定按時保質向各級協護稅有關部門提供涉稅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四、廣泛宣傳,形成齊抓共管局面
市鎮兩級政府、各單位以及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扎扎實實做好貫徹執行《征管保障辦法》的學習宣傳工作,尤其要加強社會宣傳。宣傳內容上,要突出重點,具有針對性;宣傳方式上,要注重創新,具有新穎性;宣傳組織上,要增加覆蓋面,具有靈活性。要使全社會認識到社會綜合治稅的重要意義,真正認識到社會綜合治稅是加強稅源控管、增加財政收入的需要,是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是全社會以及各有關部門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從而充分發揮各成員單位的積極性,更加主動地做好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五、重點考核,推進保障落到實處
把社會綜合治稅工作列入政府對各部門、各單位、各鎮(區)的綜合考核重點項目,建立以提高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績效為核心的財政激勵機制和責任考評獎懲平臺。對工作重視,措施得力,成績突出的單位,給予單位和涉稅信息工作人員表揚和獎勵,對代征稅款工作難度較大的部門和單位,除按照稅法規定支付手續費外,財政部門可按照代征稅款形成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給予代征單位獎勵,用于單位業務經費補助和對有關人員的獎勵;對不依法履行義務、玩忽職守、不報、遲報、漏報信息,導致稅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稅收流失的,將在目標責任書考核中扣分,嚴肅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屬于財政撥款的單位相應扣減單位經費。考核內容包括:
(一)確定組織網絡。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征管保障辦法》要求建立組織機構,明確具體人員,負責與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辦公室協調溝通。
(二)信息傳遞的及時性。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格式向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辦公室提供涉稅信息。
(三)信息傳遞的完整性。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確保提供涉稅信息的質量,及時提供有利用價值的涉稅信息。
(四)信息傳遞的準確性。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確保提供涉稅信息的準確性,不錯報漏報涉稅信息。
(五)委托代征稅款。有關部門和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委托代征稅款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稅種、項目、標準、范圍代征稅款,及時結報稅款,并依法收取代征手續費。
(六)特別加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信息具有較高價值,對地方稅收征管有特殊貢獻的,給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