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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提高城鎮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進社會公平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一卡通”及州級統籌實施方案》,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城鎮居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及社會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城鎮居民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因地制宜,持續發展,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應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當中,加強領導,統籌安排,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要不斷完善,穩步發展,逐步提高城鎮居民抵御疾病風險的能力。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大病統籌為主,兼顧門診醫藥費用的模式。與新農合統一實行州級統籌,合并使用,統一管理,設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項基金。
第七條政府成立由人社、衛生、財政、審計、宣傳、發改、公安、編辦、殘聯、民政、藥監、扶貧等部門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代表組成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協調指導小組,由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研究和協調解決在組織、建立和實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困難。
第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職能由人力資源和社保障部門承擔,各級醫療保險管理局具體經辦。
第九條各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部門的人頭經費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全額撥付,不得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條州醫療保險管理局的職責;
(一)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領導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經辦、管理工作;
(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工作;
(三)負責檢查、指導和監督全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工作;
(四)管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審核、結算城鎮居民的醫療費用;
(五)及時協調、解決、反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六)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全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統計、匯總和上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表。
第十一條縣醫療保險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各項規章制度;
(二)負責醫保政策宣傳、參保及參保人員異地發生醫療費用審核、結算等工作;
(三)負責城鎮居民醫保信息的統計分析及總結匯報工作;
(四)指導、檢查、監督、評估本縣城鎮居民醫保工作。
第十二條鄉鎮、社區居委會醫療保險(城鎮居民)辦公室的職責:
(一)宣傳、動員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負責注冊登記及醫療保險卡發放工作;
(二)負責個人繳費的歸集并及時上繳居民醫保基金專戶;
(三)收集、分析、整理和上報相關信息,總結、匯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十三條相關部門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督導;財政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和人員、工作經費納入預算,及時足額撥付,并制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低保戶的參保金撥付工作和醫療救助工作。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的核定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審計工作,定期審計監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發展;藥監部門負責農牧區藥品市場監督、管理;宣傳、教育、計生、人社部門結合本部門工作,在政策宣傳、健康教育、人才培養等方面積極支持配合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章參保對象及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具有本省城鎮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包括未成人、老年人、轉為城鎮戶籍的農牧民以及城鎮其他非從業人員。
已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城鎮居民就業后,可繼續享受城鎮居民醫保至當年年底,從第二年起參加職工醫保,也可直接退出城鎮居民醫保,但個人當年所繳納的參保金不再退還。
第十五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享有基本醫療服務、規定的醫療費用補助、以及對城鎮居民醫保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應履行規定的義務。其義務是:自覺遵守城鎮居民醫保的各項政策規定和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城鎮居民醫保參保金;檢舉、揭發和抵制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等破壞和干擾城鎮居民醫保的行為。
第四章基金籌集
第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政府資助,社會多方籌資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一)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按不同年齡實行不同的標準繳費:
18歲以下居民每年每人繳納40元;19-59歲的男性居民和19-54歲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繳納110元;60歲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歲以上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繳納60元。
(二)各級政府財政補助資金:18歲以下居民,中央財政每年每人補助124元,省財政每年每人補助75.2元,州財政補助20.4元,縣財政補助20.4元;19-59歲的男性居民和19-54歲的女性居民,中央財政每年每人補助124元,省財政每年每人補助54.2元,州財政補助15.9元,縣財政補助15.9元;60歲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歲以上的女性居民,中央財政每年每人補助124元,省財政每年每人補助89.2元,州財政補助23.4元,縣財政補助23.4元。
(三)民政部門從城市特困醫療救助基金中為城鎮低保戶按標準繳納參保金,殘聯為重度殘疾人按標準代繳參保金。
(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籌資標準按國家規定可做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城鎮居民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繳費,逐年滾動籌資。城鎮居民的年齡按照截止籌資當年1月1日的實際年齡計算,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和身份證記載為準。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以自然年度計算保險年度。
第二十條城鎮居民繳費由城鎮居民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主動上繳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州、縣醫療保險管理局收到居民在指定銀行繳納參保金的憑據后,向居民出具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專用收費票據,并詳細注明參保人數、年齡、性別、繳費金額、繳款日期等。
第二十一條參加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家庭成員減少的,其個人繳費不退還。
第二十二條州、縣醫療保險管理局要告知參保城鎮居民相關的權利、責任、義務和補助范圍以及醫藥費用報銷辦法。
第二十三條州、縣政府安排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照參保個人繳費到位情況,于當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足額撥付到醫保基金專戶。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及其它資金及時轉入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專戶。
第二十四條民政部門會同人社、財政、殘聯等部門制定城鎮低保戶、重度殘疾人醫療救助的具體辦法,實行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制度,資助低保戶、重度殘疾人參加醫療保險,其資助資金于當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劃入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專戶。對患大病經醫療保險補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根據相關規定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二十五條社區居委會確定的低保戶以民政部門核查審批的數據為準。重等殘疾人以殘聯核查審核的數據為準。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州醫管局在銀行設立基金專戶,所有城鎮居民醫保資金全部進入銀行基金專戶,分別設置收入專戶和支出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其利息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基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參保居民的醫療費用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支、截留、擠占、挪用,如果借支、截留、擠占、挪用,按相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由各縣醫療保險管理局審核醫藥費用后,提出支付申請,由州醫療保險管理局提交銀行辦理資金結算業務,實現基金收支分離,管用分開,封閉運行。
第二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分為門診基金、住院統籌基金和風險儲備基金三部分,分項做賬,按項列支,結余基金轉下年按原項目繼續使用。其比例及用途是:
(一)門診基金。占總基金的25%,主要用于城鎮居民門診醫藥費用的補助。
(二)住院統籌基金。占總基金的70%,主要用于城鎮居民住院醫藥費用的補助。
(三)風險儲備基金。占總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風險因素發生超支的彌補。逐年提取,累計達到總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條住院統籌基金、門診基金和風險儲備基金由州醫療保險管理局統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凡在參保年度內未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用補助、住院醫療費用的城鎮居民,可將當年個人繳費標準的60%結轉至下一年度,用于沖抵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個人繳費結轉后城鎮居民應當繼續繳納個人繳費剩余部分,應繳未繳的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項待遇。
第六章醫療費用補助
第三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藥費用實行三線控制,即起付線、封頂線和報付線。起付線是指住院費用超過一定數額后才開始補助,規定數額以內的費用由參保居民個人負擔。封頂線是指超過一定數額的費用不予補助,也就是一年內累計最高補償額。報付線是指在起付線和封頂線內的住院費用實行按比例補助。
(一)起付線:三級醫療機構450元,二級醫療機構350元,一級及無級別醫療機構250元。
(二)報付線:三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65%,二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75%,一級及無級別醫療機構報銷比例85%。
(三)封頂線:每人每年最高補償80000元。
(四)建立參保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掛鉤的機制。從新的參保年度起,對連續參保繳費的城鎮居民,住院費用補助在規定補助的基礎上,連續參保繳費每滿一年增加補助一個百分點,住院費用補助最高可提高十個百分點。
(五)建立特種慢性病門診補助制度。將慢性胰腺炎、II型糖尿病、高血壓III期、肺心病(肺功能II級)、冠心病(陳舊型心肌梗塞)、癌癥病人的放化療和鎮痛治療、尿毒癥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排斥藥物治療等特種慢性病給予門診醫藥費用補助。補助不設起付線,補助比例為發生門診醫藥費用的50%,每年最高補助數額不超過400元。
第三十二條門診醫藥費用補助,不設起付線,每次補助門診醫藥費用的30%,每人每年累計最多補助額不超過80元。對集體參保的各大、中專及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的參保金40元,有校醫務室的全部返還學校統一調劑使用,無校醫務室的由州、縣醫療保險管理局統一指定定點醫療機構,由學校統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條經批準到省外醫療機構就醫的,醫藥費用補助按照三級醫療機構標準執行。外出務工或在省外長期居住的居民,發生的住院醫藥費用,按本地區醫療機構相應等級對待。門診費用按相關規定報銷。
第三十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范圍:
(一)診療檢查費:包括診療項目目錄內的各種診療檢查費。
(二)藥品費:包括基本藥物目錄內的治療藥品費。
(三)住院費:包括床位費、手術費、治療費等。
(四)門診費:包括藥品費、治療費、檢查費等。
第三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予補助的范圍:
(一)家屬陪住費、伙食費、取暖費和手術矯形、鑲牙、美容、救護車費、就醫交通費以及保健藥品費、營養費等。
(二)診療項目目錄中規定的不予補助醫療費用的診療項目。
(三)由工傷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有責任方的交通事故,服毒、酗酒、自殘、自殺、打架斗毆、草山、水事、土地等糾紛和治安、刑事案件所致的醫療費用。
(四)未在醫療保險管理局辦理轉診手續而發生的州外醫院醫療費用。
(五)未經醫療保險管理局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治療的門診、住院醫療費用。
(六)基本藥物目錄外的藥品費用和自購藥品費用。
(七)診療項目目錄外的診療項目費用。
(八)計劃生育服務項目費用。
第三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刷卡就醫。
第三十七條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刷卡費用由各縣醫療保險管理局審核,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墊付直報制,由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初審并墊付應補助的醫藥費用,然后持費用發票,結算單等有效憑據到州醫療保險管理局進行結算。
第三十八條轉診到省外醫療機構的住院費用,由病人或家屬持費用發票,費用清單或復式處方、出院證明及轉診審批手續到當地醫療保險管理局核報。
第七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制度,進行動態管理。根據當地居民就醫的需求,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并頒發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州醫療保險管理局在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和藥店中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并簽訂服務協議書,給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
第四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雙向轉診制度。首診定點醫療機構因條件限制而不能對患者實施正確有效的治療時,可轉至上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病情危重或疑難病例、診斷不明、治療無效,確需到上一級醫療機構檢查、治療的;
(二)經醫療保險管理局審核同意的;
第四十一條建立醫患雙方制約機制。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嚴格執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基本藥物目錄和住院單病種費用限額標準,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杜絕亂檢查、亂用藥、亂收費等現象,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凡近期內做過檢查,一般不重復檢查;能用一般檢查達到目的的,不做特殊檢查;一種檢查能確診的,不做兩種以上檢查。參保居民需到州外醫院就診住院時,必須要有醫療保險管理局的轉診證明,并且必須到醫療保險管理局登記備案。
第四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管理組織和各項管理制度,承諾醫療優惠服務。加強醫務人員醫德醫風教育和內部管理,各種收費項目要公開公示,明碼標價,嚴禁開大處方、人情方、搭車方和虛假發票及疾病證明等,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農村牧區衛生服務網絡建設和管理,強化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費用的考核、監督、控制和管理制度工作。
第四十四條由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定期監督檢查居民醫保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防止挪用、截留、侵占城鎮居民醫保基金等現象的發生。
第四十五條提高城鎮居民醫保基金的收支透明度。保證居民的參與權和知情權,接受居民的監督,確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公平、公開、公正、合理,增強城鎮居民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的積極性。
第四十六條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定期審計制度。審計部門每年對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并下達書面審計結論,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十七條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基金管理辦法、轉院轉診等各項規章制度,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納入制度化、法制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確保其穩步發展。
第四十八條社區居民醫保辦工作人員要經常深入社區,調查了解情況,對參保居民門診和住院醫藥費用補助情況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醫保經辦機構反映。
第八章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九條政府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實施過程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對違反城鎮居民醫保有關規章制度,貪污挪用和虛報冒領醫保基金,隱私舞弊,以權謀私等行為,一經發現,情節較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州、縣醫療保險管理局在追回不合理醫藥費用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處罰,并通報批評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可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一)診治、結算弄虛作假。
(二)將不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檢查、治療費用列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
(三)不按規定限量開藥,或同次門診開兩張或兩張以上相似藥物處方,開過時或超前日期處方、分解處方增加門診人次和開非治療性藥品的。
(四)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任意增加收費項目和不執行《省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本用藥目錄》的。
(五)采用病人掛名住院,并將費用列入城鎮居民醫保費用支付范圍的。
(六)以醫謀私、損害病人利益,增加城鎮居民醫保開支以及其它違反城鎮居民醫保有關規定的。
(七)對病人不視病情需要,隨意擴大檢查項目的,小病大治,增加住院天數,多開醫藥費用的。
(八)開虛假疾病證明的。
第五十二條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醫療保險管理局在追回報銷的醫療費用外,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將居民醫保卡轉借他人、冒名就診的。
(二)私自涂改處方、費用單據、虛報冒領的。
(三)無理取鬧,嚴重擾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正常秩序的。
第五十三條各級醫療保險經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追回違法所得,通報批評,給予相應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在辦理參保手續時徇私舞弊,損公肥私的。
(二)工作失職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居民醫保基金損失的。
(三)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索賄受賄,謀取私利的。
(四)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保障自繳費之日起享受,保障期限內患病治療者方能享受各種補助。
第五十五條本細則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細則有效期自年月1日至年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