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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的建設是長期的,法治文化的體系必須是完整的。只有一個完整的法治文化體系的健全,才能為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有力的文化支撐。法治文化體系應該從法教育、法信仰、法環境、法執行、法監督幾個方面進行構建。
1.法教育
近年來眾多群體性事件所涉及的違法主體在對違法原因剖析時,都宣稱是因為自己“不懂法”或者是“法盲”或者“法律意識淡漠”所致等等。但不少涉案者是學習法律的,這反映出我國社會法治教育的缺陷。當前我國社會法治教育的存在的缺陷:一是官員游離在法制教育之外。普法教育的對象應該是包含全體公民,歷次普法教育都提出目的是為了提高“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從法治實踐來看,最應該提高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的應該是黨政官員。而實際上黨政官員參加普法作秀的多、真學的少,這就是被人們諷刺的“領導得病,群眾吃藥”;二是缺乏底線意識。這里所說的底線包括兩方面的內容:絕對禁止做的和絕對必須做的。底線意識與對底線的堅守,對于法律人和官員特別重要,因為:是否具有底線意識并能夠堅守底線,乃是法律人與非法律人的職業素質與職業操守的分界線;具有底線意識并在生活與法律實踐中堅守這樣的底線而行動,將使我們成為具有現代法治素養與法治人格的法律人;具有底線意識并堅守這樣的底線,可以確保我們的官員和法律人誠實、正直而自豪地度過其職業人生。但是,不少官員和法律人對這種“底線”缺乏意識和尊重,這種“底線”并沒有在他們的心底生根?;谏鐣ㄖ谓逃娜毕?,著眼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發展,中國未來社會法治教育必須實現這樣的轉變:一是黨政官員必須成為社會法治教育的重點。全民普法教育的初衷和出發點是無可厚非的,但是法治的實質一方面是限制權力,另一方面維護權利。因此,我國社會法治教育的核心與重點必須也只能是我國數量眾多、規模龐大的黨政官員。如果黨政官員的法律意識不能真正提高,極大地阻礙和消極影響我國法治建設實踐的績效;二是法律底線意識應成為社會法治教育教育的基點。通過法律底線意識的教育,既高度重視法律規定的作為一般法律關系主體都必須嚴格禁止做的各種行為,又要使官員充分認識還有相當多的在法律上必須去做的各種行為。這樣的行為方式共同構成了法治社會所有社會成員特別是公權力行使者的官員的“法律底線”。這樣的法律底線意識能否養成關乎能否真正建成法治社會。
2.法信仰
法治文化缺失的背后是法信仰的缺失。法信仰就是社會公眾對法律秩序所內含的倫理價值的信仰,對法律真誠信仰是法的實施,法功能、法價值、法效益能否實現的文化支撐點。中國的法治建設將是一場從觀念到行動的全方位變革,法治國的首要特性便是法律至上,也就是法律擁有最高權威,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當前我國法治文化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信仰的缺失,既然困境在于沒有樹立法信仰,那么,出路也在于必須確立法信仰。信仰法律,一是立法要科學。法的制定,要符合并滿足一定的社會需要時具有科學性,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否則,將成為一紙空文;二是司法要公正,執法人員在具體執法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把法律規定作為查處案件的唯一標準和尺度;三是執法要嚴肅。這就要做到:執法必須合法、執法內容必須合法、執法程序必須合法、執法必須有效率;四是違法必究。任何違法行為都會受到國家的相應制裁才能加強法的權威,實現社會的穩定。
3.法環境
法環境則指存在法治主體之外,直接或間接地作用和影響法治建設、法治過程與效果的各種因素的總和。良好的法治環境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經濟社會發展程度愈高,愈需要良好的法治環境來支撐。黨的十五大報告首次明確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同時,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第一目標就是“民主法治”,和諧社會一定是一個法治社會,是依靠法律制度來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來保障和諧社會的實現,引導全社會的公民遵守這個法律,維護和諧的氣氛。良好的法治環境可以在構建和諧社會當中發揮很大的作用。營造良好的法環境。一是創建文明法治的思想觀念體系。學習憲法和其他一般法律,使公民強烈地意識到自己的各種權利和義務;二是創建文明法治的行為模式體系。確立一切黨組織和黨員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和帶頭守法的觀念,同時制約公共權力;三是創建文明法治的制度結構體系。文明的法治制度,才能保證法治的文明,才能為文明法治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這就要堅持并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實現制度自信。
4.法執行
法執行就是指法律執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特定的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管理行為時,遵循一定原則和和程序,依法采取具體行政措施和裁決的專門活動。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中,必須遵循兩大基本原則:一是執法有理。執法活動通常是執法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在多數情況下,并不需要征得相對當事人的同意,這并不因當事人的同意與否而影響其所采取措施的執行,這是國家賦予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特殊權利。但這也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無形中帶有一定的隨意性,如果不依據法律,不遵循章程,勢必形成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獨斷專行,甚至隨意踐踏公民的民主權利和自由,給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利益帶來危害。因此,如果偏離這一原則,就會偏離法治的軌道,進而引發的社會問題和矛盾,導致社會的不穩定;二是有錯必糾。由于執法機關每天面臨著繁重的執法任務,社會現象又是復雜的,因此,執法過程中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差錯。而執法機關工作中的錯誤給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害,如果能夠及時給以糾正,就可以把損害減少到最小限度,如果知錯改錯,會得到人民群眾諒解。但是如果堅持錯誤,袒護錯誤,不但會使執法機關喪失威信,而且會失去人民群眾的支持,最終給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帶來更大損失。
5.法監督
社會主義法治文化體系的重要一環是法監督。法監督是指專司法律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對立法活動、執法活動、司法活動的監督。法監督弱化導致的直接后果是權力貪腐。權力貪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政治層面會威脅國家社會的穩定、黨的執政地位;經濟層面會擾亂經濟秩序、威脅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文化層面會導致誠信缺失、道德滑坡。所以,權力貪腐關系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因此要加大限制權力濫用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
強化法監督的關鍵是要實現各種監督方式的協調統一,發揮監督的合力。一是優化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當前急需建立一個相對開放的信息共享機制。檢察機關有著較為固定的案源,而其他形式的監督并沒有固定的案源,意味著缺少監督的素材和監督對象,這就要求檢察機關應當建立共享機制,讓社會知曉案件的案由等情況。但這種信息共享機制也不是沒有限度的,檢察院在進行法律監督工作的過程中應當正確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系;二是充分發揮人大在宏觀方面的監督作用。人大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的地位決定了人大對憲法和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必然是一種宏觀的、帶有決策性的監督。但目前的現實情況是各級人大監督缺乏主動性、經常性和權威性;三是強化和優化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理論上不具有任何法定的效力,但它的監督有時卻能產生廣泛的影響,甚至影響法律的實施.因此,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既可以促進民主的發展,也可能會妨礙司法的獨立性。這就要求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始終圍繞法律監督的周圍,應當和法律監督保持一定的距離,如果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出逾越法律監督的界限,就會出現干擾司法公正。
作者:柯新凡單位:河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