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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保護不但有利于落實國家創新政策,鼓勵企業創新及保護創新成果和知識產權,而且有利于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規制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近年來,加多寶公司與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就“紅罐”包裝裝潢產生了一系列侵權糾紛案件,逐步引起人們對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法律歸屬與保護問題的關注。雖然在各類知識產權法中都或多或少涉及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內容,但將其歸入《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加以規范應是最理想的。我國應從建立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堅持“在先使用”原則、仿效日本“貢獻原則”及引入美國“商業外觀權”等方面在法律上對商品包裝裝潢權益加以保護。
關鍵詞:“紅罐之爭”;知名商品;商品包裝裝潢權益;法律歸屬;法律保護
2017年11月4日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稱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原來法律條文中的第五條第(二)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修改為第六條第(一)項“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從中可以看出,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取代了“知名”,從表面上看這使得商業標識的范圍得以擴張,但實質上商業標識本身的法律屬性并沒有發生變化,即認定標準沒有產生任何實質性的差異。有人認為,“他人有一定影響的”與“知名”相比較,前者的門檻和程度更低些,但二者都是一種抽象的、不精確的、非量化的表述,“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和“知名”都包括了較低、較高或者廣泛的知名度(就地域范圍而言),所以二者在性質上是沒有任何實際區別的。[1]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對加多寶公司與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藥集團”)多年以來的“紅罐”包裝裝潢侵權糾紛案做出“共享紅罐”的判決。本研究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實施和“紅罐包裝裝潢案”終審判決的基礎上,對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法律歸屬與保護問題展開進一步分析與論述。在此需提及三點:第一,在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中,還沒有關于“包裝裝潢權”這一法律術語的表述與規定,即在法律上還沒有將其作為一項單獨、獨立的權利來加以界定和保護,所以本研究采用“包裝裝潢權益”的概念;第二,由于“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和“知名”的含義在實質上沒有什么差別,“紅罐包裝裝潢案”又是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之前判決的,所以在對此案進行相關分析論述時,為了表述合理準確,還是采用“知名商品”的概念;第三,本研究論述的商品都是“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或“知名商品”,因為商品只有具備“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或者“知名”這一構成條件才可享有“包裝裝潢權益”。
一、案例引入
(一)“中國包裝裝潢第一案”加多寶公司和廣藥集團是我國兩家大型的生產涼茶飲品的企業。這兩家企業圍繞涼茶品牌“王老吉”所產生的糾紛持續了多年,從最開始發生的“‘王老吉’商標案”,到后來爭議頗久的“廣告語糾紛案”及后續的“改名案”,再到如今的“紅罐包裝裝潢案”,兩家企業一共打了二十多起官司。在這么多起官司中,加多寶公司基本上一直處于敗訴狀態,而此次“紅罐包裝裝潢案”的終審判決對于加多寶集團來說,可以算得上首次和廣藥集團打了個“平局”。加多寶公司和廣藥集團的“紅罐包裝裝潢案”被稱為“中國包裝裝潢第一案”。它是迄今為止我國爭議最大、影響最大、最具代表性的有關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案件。此案與企業間的一般包裝裝潢糾紛不同,它是商標“王老吉”的本身所有者———廣藥集團和商品“紅罐”涼茶的生產經營者———加多寶公司,在合同終止后,就如何劃分、確定、保護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權益而發生的諸多紛爭。該案的發展走向和最終審判結果關系知名商品的商標權和包裝裝潢權益能否分離,即知名商品本身所包含的權益能否進一步細分為商標權、包裝裝潢權益等,若能細分,又該如何確定其權屬。這些問題在此案判決之前都沒有定論,在法律上實屬空白。如今,兩家企業就“紅罐之爭”打成了“平局”。這個判決結果不僅關乎加多寶公司和廣藥集團自身的利益和發展,還對以后類似案件的審判形成了啟示,具有深遠的示范意義。[3](二)案例三大爭議焦點問題分析綜觀“紅罐之爭”的始末,我們可以發現,此案主要有三大爭議焦點:知名商品的認定;商標權和包裝裝潢權益獨立性的認定;包裝裝潢權益歸屬的認定。
1.知名商品的認定前文述及,雖然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已將“知名商品”修改為“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但二者在實質上并沒有任何區別。在“紅罐包裝裝潢案”中,廣藥集團辯稱涼茶是因“王老吉”的商標名稱而知名,并非因商品涼茶本身,也即其認為本案的“知名商品”是附有“王老吉”商標名稱的涼茶。廣東省高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可了廣藥集團的觀點,認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之所以形成是基于“王老吉”這一著名商標名稱的影響力,最終認定“知名商品”應是廣藥集團的“王老吉涼茶”,“紅罐”包裝裝潢權益亦同時歸其所有。但是,若依照此判決,則知名商品的認定標準完全是基于商標名稱著名與否,而無須考慮商品實際市場占有率或份額等因素,這顯然不合理。市場調查顯示,加多寶公司自己生產經營的、利用王澤邦后人傳授的秘方配置而成的“紅罐”涼茶才是在市場中有著極大占有率或份額的商品[4],也即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其實,本案中廣藥集團的觀點和廣東省高院的判決混淆了商標和商品。本案商品涼茶之所以深受消費者的歡迎、喜愛,不僅僅是因為“王老吉”這一商標名稱,更多的是因為涼茶這一商品本身的配方和口味,消費者認可、信賴的是加多寶利用秘方自行配制生產的、運用自己設計的“紅罐”進行獨特包裝的、投入巨額資金宣傳的、租用廣藥集團“王老吉”商標名稱進而銷售的涼茶,而并非是任何標注“王老吉”商標品牌名稱的涼茶。法院在具體的審判過程中,應將王老吉涼茶知名度的發展階段(加多寶生產前和生產后)進行對比區分,這樣就會發現王老吉涼茶之所以逐步在全國范圍內確立知名地位,主要還是加多寶公司良好經營和宣傳的功勞,但不可否認也有賴于廣藥集團“王老吉”的商標名稱和王澤邦的涼茶秘方。總的來說,“知名商品”的產生、形成、發展與商標著名與否沒有必然聯系。
2.商標權與包裝裝潢權益獨立性的認定包裝裝潢是商品外在的美觀設計,商標則是相同或類似商品之間相區別的商業性標志,它們在區分商品來源方面都有著重要的作用,但對于二者能否相互分離及能否獨立承擔起企業的商譽,學界一直沒有定論。毫無疑問,商標具有獨立性,其價值在于能夠獨立承擔起企業的商譽,但包裝裝潢能否具有同樣的獨立性呢?筆者認為是可以的。在“紅罐包裝裝潢案”中,廣東省高院認為,長時間地結合使用,已經使得“王老吉”的商標名稱與“紅罐”的包裝裝潢“無縫隙”地融為一體,當消費者看到“紅罐”包裝時,就會聯想到“王老吉涼茶”這一商標,此時廣藥集團本應享有的“王老吉”商標權,已然與后來形成的“紅罐”包裝裝潢權益組合成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由我國相關法律加以保護。①對于廣東省高院的看法,本研究并不贊同。有關調查數據顯示,現在“紅罐”包裝裝潢的王老吉涼茶已經給超七成的市場消費者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5],在此種情況下,如突然改變該包裝裝潢顏色,將影響一部分消費者的購買意向。由此可見,“紅罐”包裝裝潢不再是僅僅依附于王老吉涼茶的普通包裝,已然成為一種可識別商品來源的、與商標具有類似作用的顯著性標志,即便將“王老吉”商標名稱從罐裝涼茶上隱去,市場消費者還是會購買,因為加多寶的良好經營和獨特宣傳已經贏得了消費者的信賴。[6]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廣藥集團應享有的“王老吉”商標權與加多寶公司應享有的“紅罐”包裝裝潢權益之間并沒有必然附屬的聯系,也就是說,商標權與包裝裝潢權益可相互分離且都能夠獨立承擔企業的商譽。
3.包裝裝潢權益歸屬的認定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商標權和包裝裝潢權益都具有獨立性,那么“紅罐”包裝裝潢權益究竟應歸屬于加多寶公司還是廣藥集團?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此項權益的歸屬問題并沒有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判定“在先使用人”和“在后使用人”的商品包裝裝潢權益時,若“在后使用人”不能夠證明其使用“在先使用人”商品包裝裝潢行為的善意,則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依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相應處罰,此時權益無疑歸屬于“在先使用人”。[7]有了“在先使用”這一條的規定,那么在“紅罐包裝裝潢案”中,很顯然,加多寶公司是在先使用“紅罐”包裝裝潢的,廣藥集團則為在后使用,“紅罐”包裝裝潢權益理所當然地歸屬加多寶公司。另外,若根據判斷知識產權歸屬“誰創造,誰擁有”的原則來認定“紅罐”包裝裝潢權益的話,那么加多寶公司是“紅罐”的創造設計者,該權益更應歸屬加多寶公司。綜上所述,廣東省高院的判決是不合理的,但是完全否認廣藥集團“王老吉”商標名稱所做出的積極貢獻也是不正確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共享紅罐”是一個“雙贏”的選擇。
二、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法律歸屬
從法律層面上看,商品包裝裝潢權益應歸屬知識產權的法律范疇。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權法》《商標權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那么應將商品的該項權益歸屬于何種法律來保護更為合適?下面筆者將對其進行詳細論述。
(一)歸入《著作權法》商品包裝裝潢是企業根據自身的產品特點、外部的市場情況和日后的發展方向等多種因素,費盡心思地創新、構思、設計而成的,具有非常強的區別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特有性,例如“紅罐”包裝裝潢就具有此種特有性。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范圍總的來說是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商品包裝裝潢可構成企業設計的作品,但因為《著作權法》對作品的特有性、獨創性要求并不高,所以若將商品包裝裝潢權益歸屬于《著作權法》的范疇,并不合適。首先,《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目的是禁止市場經營者實施抄襲或復制的不法行為,而對于商品包裝裝潢權益保護的目的在于保護企業設計的商品包裝裝潢的創新成果,以及規制市場中不法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盜用他人獨創的商品包裝裝潢的行為。其次,《著作權法》不會禁止同類作品的同時存在,這一點不宜用在商品包裝裝潢的保護上。再次,作品并沒有嚴格的申請制度。一個作品在產生時無須作者申請就自然獲得了著作權,按此理,只要商品包裝裝潢設計完成,著作權就會產生,如果這時過早地就由《著作權法》保護,那么勢必造成市場經營者權利的不斷擴大和濫用。[8]復次,在《著作權法》中,權利人針對侵權人的非法復制行為,可要求其停止并銷毀復印件,但對于有些無盈利的復印作品,則無法要求損失賠償,這一點運用在包裝裝潢權益的保護上也并不適合,例如上述“紅罐包裝裝潢案”,若加多寶公司敗訴,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歸入《專利法》在我國,專利一般可分為三種類型,分別是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企業設計的商品包裝裝潢其實是外觀設計的一種,企業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注冊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注冊后,該項權益自然便會得到我國《專利法》的相應保護。但若將商品包裝裝潢權益歸屬《專利法》的范疇,則有一些弊端。第一,我國在對外觀設計注冊進行審查時,各項步驟和程序都很簡便,缺乏實質性的審查,以致市場上的不法經營者可以找到機會“鉆空子”“搭便車”,從而引發企業之間的權利沖突;第二,利用《專利法》來保護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期限僅為十年,企業可在這十年內通過繳納專利年費的方式維持外觀設計專利(商品包裝裝潢)的有效性,十年之后,企業便會喪失對該商品包裝裝潢的所有權,此時該包裝裝潢就會進入公共領域,這不利于該項權益的保護。因此,將商品包裝裝潢權益歸于《專利法》保護也是不理想的。
(三)歸入《商標法》當商品的包裝裝潢能夠顯著性地標識商品、區分商品來源時,就可將其視為商標并向有關機構申請注冊,一旦該商品包裝裝潢注冊成功,《商標法》就能對該注冊商標加以保護。另外,對于企業的商品包裝裝潢,還可以根據《商標法》中的“在先使用”規定排除他人的“搶注”。但是,將該項權益歸屬《商標法》還是存在一定缺陷的。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商品包裝裝潢都可以申請注冊,比如商品包裝裝潢本身設計復雜,不太適合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或者商品包裝裝潢并未附著于商品之上,如店鋪的擺設裝修和管理服務人員的服飾等,也無法申請注冊;另一方面,《商標法》規定的“在先使用”,只能夠暫時起到防止他人“搶注”的作用,根本不能有效排除他人使用。因此,也不能將該項權益歸屬《商標法》。[9]
(四)歸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綜上所述,將商品包裝裝潢權益歸屬《反不正當競爭法》效果最佳。首先,新舊《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有誠實信用原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規范,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規制不法經營者通過違法手段盜用他人商品包裝裝潢的行為。其次,前文已經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不法使用他人商品包裝裝潢的行為時,在相關司法解釋中使用了“在先使用”的概念,這表明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下對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保護也可以基于“在先使用權”的理論,即當法律沒有對該項權益的歸屬和救濟問題進行明文規定時,相關企業可以憑借“在先使用權”進行抗辯。再次,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保護不要求企業向有關機構申請注冊,只要滿足該項權益的構成要件就可得到保護。復次,當市場經營者的商品包裝裝潢權益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時,既可以依照新《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其停止侵害,也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三、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法律保護
我國的立法在商品包裝裝潢權益方面目前還存在不少缺陷,例如無論是以前實施多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修訂的新《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沒有“商品包裝裝潢權”這一法律術語的有關規定,僅僅從規制市場行為的角度將其作為一項禁止經營者擅自非法使用和仿冒的權益,這很明顯是不夠的。本研究將在借鑒國外相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如何從法律上保護商品包裝裝潢權益提出幾點建議。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本研究第二部分闡述了應該將商品包裝裝裝潢權益歸屬《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但是,如果只通過依靠《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一法律對商品包裝裝潢權益加以保護,則保護作用是遠遠不夠的,我國應努力形成以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為主、以《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中的相關法律規定為輔的商品包裝裝潢權益法律保護體系。[10]另外,應將判斷知識產權歸屬的“誰創造,誰擁有”原則貫穿在此法律保護體系中,將更加有利于保護企業的創新知識成果。在此還需提及民法中的相關兜底性條款和原則,比如民法中對民事主體各項民事權利規定的具體條款和概括條款(《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以及民法中規定的公平原則等(《民法總則》第六條)。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還無法完全列舉出市場中經營者的所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一般情況下,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會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所以借用民法的兜底性規定和原則可以對商品包裝裝潢權益進行補充保護,從而形成更加健全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
(二)堅持“在先使用原則”我國法院在處理企業之間的商品包裝裝潢權益侵權糾紛案件時,應當堅持“在先使用原則”,即通過判定市場經營者已經實際發生的合法使用行為是否形成在先使用權來保證商品包裝裝潢在先使用權人的權益,并且還要適當地規制在先使用權,防止其任意擴大或者濫用。例如,加多寶公司其實是“紅罐”包裝裝潢涼茶的在先使用權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勢必考慮了這點。
(三)仿效日本的“貢獻原則”日本目前主要還是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品包裝裝潢權益進行法律上的保護,但是它在該法中也沒有明確涉及該項權益歸屬的規定,而是通過司法實踐來解決這一歸屬問題。[11]日本在司法實踐中逐步確立了“貢獻原則”,通過運用這一原則來認定商品包裝裝潢權益歸屬。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可以根據企業在創建商品包裝裝潢知名度過程中貢獻程度來確定權益的歸屬,對知名度有著較高貢獻的企業,將排斥其他市場經營主體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其相同或相似的包裝裝潢。我國在認定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相關歸屬問題時,可以仿效日本的“貢獻原則”。但是,司法實踐中往往很難明確區分各市場經營主體對某一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的貢獻程度,以致法院辦理案件訴訟時間長、程序多、成本高。例如在“紅罐”包裝裝潢案中,法院就很難辨別加多寶公司和廣藥集團對“紅罐”包裝裝潢涼茶知名度形成的貢獻程度。因此,我國在司法實踐中應逐步建立專門的評估貢獻程度的機制,對企業商品包裝裝潢的知名度在形成過程中涉及的多種因素的貢獻度做一個整體綜合評估,這些因素包括商品口碑(如“王老吉”商標)、市場份額或占有率、廣告宣傳(如“紅罐”)等,從而降低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難度。
(四)引入美國的商業外觀權美國在法律中也沒有對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歸屬問題進行明確規定,而是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商業外觀權”這一法律概念的運用,達到保護商品包裝裝潢權益及認定其歸屬的效果。美國聯邦法院曾經在一起司法判例中創設了“商業外觀”的概念。商業外觀在傳統意義上是指商品的容器外觀、外部包裝和標簽等,在現代意義上則不僅包括商品的整體形象,而且包括一些特征明顯的要素,比如上述“紅罐”包裝裝潢的顏色,商品的形狀、圖片,以及商家的獨特銷售技巧等。美國的《商標法》(也稱《蘭哈姆法》)對商業外觀做了相關規定和保護。美國將商業外觀視為商標,認為它具有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從屬《商標法》,對其的保護也依據《商標法》等相關法律中認定商標使用權歸屬的規則。另外,美國運用《商標法》保護商業外觀權的法律宗旨,在某種意義上與其《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基本相同,所以當美國的企業在向法院提起商業外觀侵權訴訟時,通常都會伴隨起訴構成不正當競爭。[12]我國法院可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踐中運用“商業外觀權”這一法律概念,并通過結合《商標法》中的相關規定,對企業所享有的商品包裝裝潢權益形成多方位的全面保護。
綜上所述,目前商品包裝裝潢權益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在未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解釋中應對商品包裝裝潢權益規定一些具體的保護條款。例如,規定若市場經營者申請的商品包裝裝潢與他人在先使用的相同或類似,就不得進行注冊;或規定若不法經營者的“搶注”行為給他人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或傷害,他人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請求工商部門作相應處理。
作者:臧阿月 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