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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過去的傳統社會治理模式中,地方政府在購買社會公共服務中占據主導地位,購買服務模式比較單一。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科技與經濟的發展。人民的生活也發生了變化,對公共服務的需求也越來越大、越來越多樣化。但是僅通過地方政府來進行社會公共服務的模式顯然不能滿足如今人民的需要。當前,社會公共服務產品數量少、社會公共服務質量低和服務效率差與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共服務的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增大。想要實現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法治國家,法治思維尤其重要。而本文主要研究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時代背景下,從法律思維的角度應該如何解決地方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關鍵詞:社會公共服務;政府購買;法律
一、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的相關概念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托等形式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分擔給各私人組織、社會組織及企事業單位,使其通過競爭來參與社會公共服務購買,提高社會公共服務質量與政府資源的利用率。通過改變傳統社會治理模式,來建設地方社會公共服務購買,以滿足人民需求。社會公共服務購買的建設對于社會發展起很重要的作用,對于其治理,不僅影響政府建設,還關乎民生問題。在要求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法治國家的當下,法治思維已經成為政府行政的必須話語。怎么建設地方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為人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是廣大學者探討的一個關鍵問題,也是人民的需求。總的來說,雖然在1995年中國的地方政府已經開始探索公共購買服務,但仍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大量問題和不足,主要體現在當地政府購買服務方面,如公共購買制度不健全,公共購買程序不規范、相關社會組織發育不成熟和公共購買服務監督與評估采購系統不夠完善等。此外,各地的許多城市都實行公共服務,但缺乏科學的理論指導實踐。
二、法律服務地方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的模式
(一)全面信息公開與民眾參與全面信息公開是實現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公正、公平的前提條件與必然要求。首先對于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的相關依據應該事先公開,主要是指本級政府或上級部門的準予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的相關文件應該予以公開,并證明其合法性。這樣有利于民眾對于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的信任與認同,讓更多的私人和社會組織參與購買來進行競爭,使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運作模式多樣化。并且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的購買過程也應該面向公眾進行公開,這樣可以讓民眾主動監督,可以最大程度減少不公現象。并且政府應該嚴格招標,對于公開招標等相關信息都應該向公眾公開,使各方參與者能夠更了解、放心。民眾的參與能夠帶來更多的建議和意見,對于完善購買機制能起到很多的作用。
(二)完善法律顧問制度在依法治國的今天,要求推進法制建設,加快建設法治國家。然而要建設法治國家,應該先把建設和改革政府放在關鍵位置。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意識,并且根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等要求,做到有權有責,有權受監督和侵權賠償等。地方政府在購買社會公共購買采用法律顧問制度能夠進一步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嚴格執法的行為。通過在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實現法律顧問制度,能夠為政府進行投資、購買、談判等活動提供法律建議,更好地維護政府的合法權益。對于政府購買從法律角度出發,能夠滿足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為法制建設提供保障。
(三)促進多元合作與提供法律保障在過去的傳統社會治理模式中,地方政府在我國購買公共服務中占據了絕對主導地位,結構單一,這樣導致政府機關在購買公共服務時投入大量的資源,還造成了人力短缺、效率低下和資源浪費。通過讓社會組織參與競爭,來豐富政府公共購買的方式,改變了過去單一的治理模式,這與“多方參與和合作治理”的理念相一致,并強調了“多中心治理”和“協同治理”的理念。這是一種新的社會治理模式。政府與私人或社會組織合作的過程中,對于服務供給者、生產者和消費者都應提供法律保障,在實現公正、公開的同時,以法律為工具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消費者的滿意度。只有實現效率、質量與安全相統一,才能使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滿足人民的需求。在要求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法治國家的當下,構建一條完善的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的法治模式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改變傳統社會法治模式的過程中,應該進一步完善行政權對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規定。在改變和完善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的模式和程序的同時,也要保證服務品質和服務效率,最大程度滿足人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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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湯竣博 單位:沈陽師范學院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