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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學》2017年第6期
摘要:我國的法學教育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法學教育規模在不斷擴大,專業的法律人才在不斷增加。但是我們不得不正視我國目前的法學教育其實還是存在著諸多的問題,例如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不明,法學教育應該怎樣培養人才存在著看法不一,法學教育內容與法學教育管理體制存在著不合理之處,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法學教育沒有有效的對接等等。
關鍵詞:法學教育;目標定位;教育內容
(一)對于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的幾種看法
目前學術界對于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存在諸多分歧,分歧的焦點是法學教育到底應該立足于何種教育目標。主要分為以下幾個觀點:
1.法學教育定位是職業教育葛云松教授認為
當前我國的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是基礎性知識傳授不足,對于實務技能這一塊嚴重缺失。法學教育的首當要務是應該不斷提高學生的實務操作技能,培養學生學會像法官一樣的思考問題。法學院在從事法學教育過程中應該以職業導向的方式來培養法科學生,讓學生學會怎樣合理適用已有的法律,平衡在發生利益沖突時最好的解決方式。我國目前已經進入了法治發展和建設相對應的完備時期,法學教育作為推動法治進步的決定性力量,應該轉變已經過去的法治思維,應該從最初的立法者思維轉變至注釋法學的思維,法學教育的發展應該更加注重職業性教育,注重實踐性和應用性。
2.法學教育定位是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
曾憲義教授和張文顯教授認為應當把法學教育定位于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強調在法學教育的過程中缺一不可。法學教育定位于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法學教育的基礎與核心,法學教育定位為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是因為法學教育的特性所決定的,它不僅要求法學學生能夠掌握深厚的法律知識,而且法學學生把它熟練的運用于案件處理中。3.法學教育定位是通才教育徐顯明教授認為法學教育的責任在于不斷提升民眾對于法律的認識,讓人民對我國的法治建設有信心,未來的法學教育發展趨向應該是職業化、多元化與精英化。法學教育只有朝著這些方向發展才能不斷提升我國的法治力量,推進法治化進程。中國法學教育模式的基本表述是通才教育,其培養目標是以多元化人才培養為目標,培養的人才不但能夠適應公檢法,還需要在其他社會領域能夠巧妙運用法律知識。
(二)關于法學教育內容方面存在的爭議
法學教育內容涉及到未來學生的發展方向,是法學教育環節中最重要的內容。但是當前我國法學教育的內容基本上大同小異,都是以理論教育為主,輔之一定時間的司法實習。這種方式的教學對于我國法學學生的培養是不利的。部分學者認為法學教育應該面向法律實務,而我國的法學教育內容過于書本化與形式化,法學本科畢業生走出校門后根本無法應對相關的法律實務。首先培養法學學生對于我國實體法和程序法具備全面的知識,培養學生的具備法律思維模式;其次在法學教育的過程中應該多多開展實務方面的訓練,主要是培養學生像法官一樣去思考與處理問題。法學教育是職業性教育,在教育中要提供診所似的教學,只有多掌握實務方面的技巧,這樣才能不斷提高法學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但有些學者卻認為,當前我國法學教育內容缺乏的不是實務這一塊,而是對于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把握。法律職業是需要終身學習的職業,這些在法學本科教育四年并不能快速學到。法學院根本不適合全面培養實務技能。法律實務的妥善處理需要的是渾厚的理論知識基礎,對于法律解釋與適用的能力是一種“智能技能”卻不是“實務技能”,這些是我們應該在法學本科四年學習到的,并非是實務界學習到的。
(三)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銜接性
自2002年后,國家司法考試增加了檢察官考試和法官考試兩類系統內部職業資格考試考核,統稱為司法考試;2008年,司法部允許大三考生參加報名司法考試;2018年司法考試正式改名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關系就一直呈現出緊張的形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作為國家法律職業準入考試,在為選拔優秀司法人員方面起著重要作用;而法學教育是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輸送相關人員的搖籃。而關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否真正能為國家選拔高素質的人才,法學教育是否應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為導向,學者們已經有了統一口徑。法學教育不能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為導向,因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目前來看是一種新型的應試型考試,主要考察方式是筆試,考試內容分為主觀題和客觀題,其變現的體現為主要考察對于法條的記憶和理解能力,對于法律思維與法律技巧的考察幾乎沒有;而法學教育不單單涉及對于法律條文的記憶與理解,還有法律思維的培養,法律技巧的鍛煉等等。如果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作為法學教育的導向,法學教育可能會逐步演變成為司法官教育,法條解釋教育,會逐步喪失法學教育的本心。從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察方式也可以看出,其并不能為國家選拔出真正的高素質人才,因為高素質人才不僅僅體現在應試能力這一方面。現我們要討論的是如何緩解,亦或者說解決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這一緊張關系。有部分學者認為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關系緊張的事實,不能單從知識傳授與考察這一方面去尋找原因,其關鍵性要素應該是將法律思維作為法學教育的核心,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也應該將法律思維的考察作為其重點。對于法律人來說法律思維是極其重要的,甚至比專業知識還重要,因為專業知識我們可以借助相關的工具書進行查詢,而法律思維卻是需要長時間通過解釋、推理和論證而培養的。要轉變在法學教育中單純以知識傳授的方式教導學生,轉向為法律思維的培養;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也是以法律思維的考察為主要方向。自然而然,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緊張關系就會迎刃而解。也有部分學者認為法律職業資格統一考試組織權作為一個制度性的國家權力,它勢必從外部影響了法學教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一個應試型的考試,它在設立之初就很少考慮與法學教育如何進行銜接。所以法律職業資格與法學教育矛盾日益突出是必然的結果。
(四)法學教育體制管理
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管理體制方面是由四個部分組成:一是教育部門對于高校直接的行政管理;二是司法行政部門對于高校的行業指導;三是高校的法學院校對于權限范圍內的自我管理;四是靠律師協會對律所的管理和對自我的自律管理。龔刃韌教授曾說過,我國法學教育管理體制應該從學校到院系減少行政層次和行政機構,避免行政部門的過多干預,可以考慮從學校到院系建立教授委員會組織,凡有關學術的重大問題由教授會集體決定,逐漸確立教授治校或教授治院系的學術管理體制。還有一些學者認為我國大部分法律院校屬于官方,嚴格的教育管制限制了人才和其他資源的流動,各法律院校之間難以展開有效的競爭,教育市場的競爭力不強,導致我國的法學教育沒有突破性進展。應該放松對于法學教育的具體管制,出售部分高校產權,充分發揮教育市場的調節作用,優勝劣汰。
二、對于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建議
(一)關于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
筆者認為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關系著法學教育的發展發向,不管是定位于職業教育,還是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亦或者是通才教育,都需要與我國目前的國情實際與現實需求相結合。筆者認為,如果將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于職業教育,那與我國的法學培養人才方向顯得大不一樣,教育部和政法委員會在2011年頒布過一項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中寫到——培養造就一批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法律人才。而這些并非職業教育可以囊括其中的,這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通識教育。所以筆者認為將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于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是最合適的。理由如下:第一,法學教育不但要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而且也要培養出高素質的公民。只有高素質的并且具有較強法律素養的公民,才能在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維護法律權威方面,有些堅韌不拔的精神和能力。第二,法律職業的特殊性,要求每一個法律從業者,都必須具有豐富的知識,這不僅僅限于法律知識,也應具有其他方面的,比如科學,藝術,道德,常識等等方面的知識,這些恰恰需要以人文教育為基礎,所以通識教育必不可少。至于有些學者認為,法學教育應該立足于通才教育,我覺得有點過于牽強,畢竟目前我們法學本科教育僅僅才四年時間,在這短短的四年時間里面,要求學生成為一個通才,這未免有點過于高難度,在這種目標下面培養出來的學生只會朝著一個方向發展,那就是什么都懂一點,但是什么都不精。
(二)對于法學教育內容
法學教育內容一直很多學者關注的重點,筆者贊同學者們的觀點,認同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內容是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但是具體要法學教育內容應該做出什么的改變,筆者部分贊同何美歡教授的觀點,認為目前法學教育沒有達到其高素質法律人才的目標,并不完全是因為缺乏實務方面的訓練。筆者認為,在對法學教育內容進行適當改變的時候,不單單是何美歡教授所說的單一加大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把握,讓學生具備一定的“智能技能”,而且也要提高學生的實務技能。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德國法律人才的培養方式,在基礎教育階段設置有關部門法基本理論的必修課和少量選修課,要有結構性和系統性,這些課程的設置必須結合我國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不單單是法律知識的傳授,還要涉及到經濟、文化、歷史、道德等方面能力的培養。在實習階段,筆者認為學生普遍的實習時間過短,應該適當增加實習時間,可增加到一年,學生必須在三個不同的實習地點實習至少四個月以上,還要有相應的制度考核機制。很多學者認為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的時間太短,應該延長到七年,可以創新機制——本碩連讀,筆者是完全贊同的。
(三)關于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法學教育是培養人才的主要途徑,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選拔人才的基本方式,兩者關系只要相協調,就有助于我國培養出高素質的法律人才。梁開銀教授認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法學教育矛盾的關鍵性問題是沒有重視法律思維這一內容,只要在法學教育中重視對法律思維的培養,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著重對法律思維的考察,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矛盾自然迎刃而解,筆者認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對于法律思維的培養與考察這一問題不單單知識改革法學教育內容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這么簡單。從法學本科開始,法學院大部分都是采取純粹的講授方式的教學方法,教師從基礎概念講起,這種純灌輸式的方式,培養出的學生只會記憶法條,理解法條,到底具體如何運用卻是全然不知。朱蘇力教授說,法學院的目標應該是使畢業生“能夠在無需課堂教授的情況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過法學教育培養起來的素質和基本知識迅速理解和運用新法律”。所以在法學教育中,我們要改變教育方法,在理解基礎法律知識后,引導學生學會運用法律條文去解決個案。這就是法律思維的培養。其次,可以借鑒德國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在普通法學教育中引入司法研修制度,實現職業訓練與學術教育的融合,在進行專業的法學教育后方可參與第一次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通過后必須進行司法研修,作為司法考試后續制度配合,這樣能夠保障法律職業人員的純正性,又能夠充分尊重高等法律院校的教育職能。而且還拉大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間隔時間,盡量緩沖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對于法學教育的沖擊。最后,可以引入面試這一環節,在面試環節可以考察考生對于案件的分析能力,達到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相協調。
(四)關于法學教育體制管理
中國的法學教育管理基本上由行政部門進行操控,法學院校自身只有很少的自主權。而且法學院的經費、人事、考評、資格都是由行政部門進行。相比較美德兩國的法學教育管理體制,法學院幾乎沒有任何可以發聲的地方。這對于法學教育是是非不利的,因為行政部門進行的大綱式的指導,根本形式是全覆蓋式,沒有考慮到每個地方的特色和優勢,這樣會使法學院千篇一律,既丟掉了自身可以發展的優勢,也沒有培養出一批具備地方特色高素質的法律人才;其次,教育行政部門對于我國教育的大方向雖然有一定的認識,但是因為其針對并不單單是法學院這一個方向,沒有術業專攻;最后,高校作為學術研究型的地方,如果與行政部門具有直接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容易影響高校學術研究的純粹性。筆者認為應該適當減少行政部門對于高校法學教育的管理,提高法學院自身的自主性,從根本上改變現行的學術管理體制和學風,讓老師和學生放更多的經歷投入學術研究里面。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第一,教育行政部門應該適度下放權力,減少對高校人事科研、教學及財務方面的操控,突出高校自主權,高校雖然由國家建立,但是高校是具有研習自由的。第二,司法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其指導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的職能,為法學院校的教育方向把握好方向。第三,律師協會作為自律性機構也應該加入到法學教育中來,可以指導法學在實踐領域的工作。第四,法學院應該充分發揮其教育職能,把握好法學教育的目標。
作者:朱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