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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構建,依法治國進程的開展,公民法治觀念的增強,一些與案件事實實際沒有利害關系的富有正義感的公民和團體,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了追求公平正義的理念,都希望能夠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實際上,根據訴訟法學的相關理論,一般的公民和社會的團體組織并不符合起訴的條件,他們沒有訴的利益,不是適格的當事人。
法律對提起訴訟的原告有嚴格的限制,規定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實際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才可以成為原告。原告的范圍被限定在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范圍之內,也就是說認為只有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實際的侵害時才具有原告資格,這樣的限制忽略了對公共利益的侵害救濟,使得對公共利益的救濟只能在侵犯了個人利益的時候轉化為私人利益的救濟方式。但是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增加了公益訴訟,規定了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說明一般的公民是不可能成為公益訴訟的主體了,至于哪些機關能夠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法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正是因為公益訴訟主體的模糊性,所以我們才需要尋找一個恰當的主體來提起訴訟。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監督機關,其經常代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性質和職能決定由其來提起公益訴訟是合適的主體。同時,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比起其他的公職人員,擁有更多的法律知識和技能,也擁有更多的保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的資源,如在公眾中的司法權威性、對違法者的內心威懾等。
二、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地位分析
訴訟地位是指在訴訟中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地位,是指檢察機關在提起公益訴訟中所扮演的角色,它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所應當承擔的義務,在司法進程和結果所能產生的影響和作用。目前在學界主要有以下的一些觀點:
(一)法律監督說法律監督說認為,由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是作為一個監督者存在的,它的起訴權實際上是法律監督權的轉化形式。但是,將起訴權認為是法律監督權的轉化是不對的。因為法律監督權的運用是為了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而起訴權是為了救濟受到侵害的權利,這兩者的根本目的是不一樣的。
(二)原告說原告說認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和普通民事、行政訴訟的提出主體———原告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是一樣的,所以認為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處于原告的法律地位。但是,檢察機關與案件的訴訟標的并沒有實際的利害關系,所以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原告地位不同于私益訴訟中的原告,它僅僅是程序意義上的原告。
(三)公益代表人說公益代表人說認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是為了保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這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最終目的,所以在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的地位應為公益代表人。該觀點雖然揭示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最終目的,但是公益代表人只是一個實體法上的概念,不能說明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也不能體現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所享有的訴訟權利、義務,所以該觀點是不全面的。
(四)公訴人說該學說認為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應當是公訴人。因為在刑事訴訟和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都沒有自己的獨立利益,都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和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所謂公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力。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力正好符合公訴權的含義。
三、結語
通過對上述各觀點的分析,筆者比較贊同公訴人的觀點。在刑事訴訟中,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公訴人是刑事訴訟中的專有概念,但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現在公益訴訟中,和刑事訴訟中的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有異曲同工之處。在提起公益訴訟中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職責和地位,更有利于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維護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中的作用。
作者:蔣瓊單位:南昌理工學院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