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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法律監督促進執法規范化
全省各級檢察機關針對群眾反映、社會關注的規范執法問題,堅持邊排查、邊解決、邊建機制,通過創新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
白城市檢察院制定了審查決定逮捕自偵案件“限時補充證據”制度,要求辦案人員要有效地利用《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的7天時間,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在3日內提出補充偵查意見,自偵部門應及時、準確地完成補充偵查工作。保障了檢察機關在自偵工作中的公正廉潔執法,同時也節約了訴訟資源。
白城市檢察院在審查洮南市檢察院反貪局提請決定逮捕的嫌疑人蒙某貪污案件時發現,嫌疑人提出涉案款項中有4000元是經單位領導同意核銷的,核銷后付給了為單位運糧的人員。但自偵部門對此未做調查,并在其它證據并不充分的情況下提請決定逮捕。偵監部門辦案人經審查認為,這4000元的事實證據在本案中意義重大,必須查清,遂提出“限時補充證據”意見。洮南市檢察院反貪部門按照補充證據意見的要求,在3日內補充完善了相關證據,使案件達到了決定逮捕的要求。
舒蘭市檢察院著眼規范執法行為,增加公訴工作透明度。采取建立權利告知制度、建立案件查詢制度、建立閱卷制度、建立聽取意見制度、建立專門接待制度等5項措施,全力打造“陽光公訴”工程。通化縣檢察院探索建立了“四不”機制:加強反腐倡廉教育,構建“不愿為”的自律機制;強化監督制約。構建“不能為”的防范機制;加大違紀查處力度,構建“不敢為”的懲戒機制:堅持從優待警,構建“不必為”的保障機制,等等。
同時,全省檢察機關還加大信息化建設投入,用信息化手段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目前,基本上實現了100%應用辦案軟件、100%實現網上辦理、100%實現規范化錄入,進一步推進執法活動全程動態管理和實時監督。松原市檢察院全面推行了網上辦公辦案實踐,各項辦案工作均在局域網內進行,2007年以來,共在網上辦理批捕、案件11909余件,批捕案由原來平均7天縮短為2至3天,案件由原來的平均20余天縮短為10至12天,提高了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
強化自身監督完善內部制約機制
加強內部監督對于提升檢察公信力、提升監督能力意義重大。內部監督的重點是確保檢察權的正確行使,而完善制度建設則是加強內部監督的重要保障。
從2010年開始,省檢察院每年確定2至3位市、州院檢察長到省檢察院述職,接受省檢察院黨組的廉政質詢。適時進行檢務督察和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推行陽光執法,主動請人大審議和政協評議工作,主動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媒體的監督。
遼源市檢察院在紀律建設上突出了經常化督察,在全省率先執行檢務督察通報制度,為4個縣區院統一配發了檢務督察車,配備必要的照相、錄像設備,并整合了全市兩級院監察部門的工作力量,形成了流動檢查、聯動監察的工作格局。他們把督察從8小時以內延伸到8小時以外,從工作紀律延伸到工作程序,還向社會公布了24小時專門的紀檢監察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制度的執行比制度本身更重要,制度的效力就在于落實執行。全省檢察機關始終高度重視制度的執行環節,堅持從嚴治檢,嚴肅查處違法違紀人員,絕不姑息遷就。僅2008年,就查處違法違紀檢察人員24人,其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人。同時,他們還注重加強警示教育,將近年來全省檢察人員違法違紀案例編輯成冊,組織全省檢察人員學習,以此來警示廣大檢察人員“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莫觸電,觸電必被擊”,讓廣大檢察人員認識到制度的嚴肅性和威懾力,使其不想、不能、不敢違法違紀。2010年8月,舉辦了檢察機關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巡回展覽,列舉和剖析了全國和全省近年來發生的40起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領導干部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展覽在全省檢察機關巡回舉辦,全省7000名檢察人員全部參觀學習,取得了較好的教育效果。時任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李申學、長春市委書記高廣濱參觀了展覽,并給予高度評價和充分肯定。
加強外部監督提高執法公信力
認真接受人大監督。省檢察院變聯系代表為服務代表,成立服務代表工作辦公室,創辦了《人大代表專刊》,多渠道、多形式、多舉措地為代表依法履職創造條件。全省三級院檢察長經常面對面地向代表通報工作、征求意見,邀請各級代表列席檢察委員會70次,召開座談會208次,采納代表合理化建議500余條,促進了檢察工作健康發展。僅2009年,全省各級院向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報告專項工作298次,接受代表視察、執法檢查和評議219次,辦理代表意見和建議48次,辦理轉辦案件27件,面復率100%。
關鍵詞: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現狀;機制構建
近年來,檢察機關違法違紀事件時有發生,充分暴露出檢察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監督體系不健全。新刑訴法正式實施后,在賦予檢察機關新的法律監督職責,同時也對檢察機關規范行使法律監督權、加強自身內部監督帶來了新的挑戰。因此,緊密結合新刑訴法實施,探討如何加強內部監督,強化內部制約,對于推進檢察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升執法公信力具有十分緊迫而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檢察機關內部執法監督面臨的困境與原因分析
(一)監督主體關系未理順
當前,檢察機關履行內部監督職責的機構主要有紀檢組、監察、檢務督查和案件管理等幾個部門。紀檢組作為同級紀委派駐機構,紀檢組長一般擔任黨組成員,工作性質側重于黨內監督;監察部門是檢察機關內設監察機構,監督內容涉及檢察人員違法違紀、人事財務等;案件管理部門主要監督執法辦案部門案件流程、時限、質量和效率等。目前,紀檢組、監察部門、案件管理部門職責多有交叉,體制關系不明確,監督合力有待整合。
(二)機構人員配備不科學
歷次機構改革后,多數縣級基層檢察院監察部門被撤銷,基層檢察院只能采取紀檢組與監察部門合署辦公形式,有的基層院甚至未配備專職監察工作人員,內部監督幾乎由紀檢組長一人完成,導致監察職責難以履行。根據高檢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要求,檢察機關應設立檢務督察委員會,下設檢務督察室,作為檢察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但受“案多人少”、機構編制等因素的限制,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院設置檢務督察機構的很少,大多臨時抽調人員開展檢務督查,未能形成常態化督察機制。
(三)監督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監督質量的高低、好壞取決于履行監督職責人員的監督水平,但部分檢察人員甚至領導干部有“重業務,輕監督”的觀念,把業務精通、工作能力強的干警安排到業務部門,辦案質量評查外行監督內行,檢務督查講形式,走過場,制度執行監督不深、不透、不細,自然難以發現執法辦案、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并及時處理,使內部監督流于形式。
(四)執法辦案監督缺乏實效性
執法辦案工作從案件受理到立案、偵查、審查批捕、審查,每個訴訟環節,由于分工的明確性和案件的保密性,整個案件都是在相對封閉的環境運行,只有辦案人員及聽取匯報的領導知曉具體案情,檢委會的監督僅限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和必須提請檢委會的個案,監督的范圍非常窄,紀檢監察監督、同級監督等監督形式無法把執法辦案監督的觸角延伸到執法辦案的全過程,無法實現適時、有效監督。
二、新刑訴法實施后對內部執法監督帶來的難題
(一)執法辦案內部監督評價標準缺乏
執法辦案內部監督是依托各辦案部門應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進行的,同時也是內部監督所必須參照的唯一標準。新刑訴法在如何具體執行操作方面規定得較為宏觀,具體的配套規定或細則尚未出臺,有的甚至處在探索階段。如簡易程序的辦案模式、羈押必要性審查,需要基層院階段性探索實踐取得一定成效后方能自上而下形成規范性操作細則,由此也帶來監察部門開展內部監督缺乏統一衡量和評價標準,使得監察部門在新刑訴法實施的初始階段開展相關內部監督工作可能會顯得有點底氣不足。
(二)監督領域拓展與監督力量薄弱的矛盾更加凸顯
過去,我們主要從糾正執法過錯的角度,對撤案、捕后不訴撤訴、刑事賠償等案件進行監督,偏重于對 “事”的監督。新刑訴法更多體現了寬嚴相濟原則,如嚴格羈押條件和批準、以及審查救濟,刑事和解從輕處罰,未成年人犯罪更加從輕等,這些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檢察機關和辦案人員的地位、作用明顯,既有可能發生案件處理不公正,也有可能出現辦案人員徇私枉法,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行為,內部監督由重“事”發展到“人、事”并重,勢必對內部監督的專業化和人員力量配備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檢律接觸機會增多可能引發廉政風險
律師執業活動中存在著一定的利益驅動,案件走向或者處理結果與律師業績和經濟利益有著直接關系,而檢察人員行使檢察權與這些利益存在著密切聯系。隨著律師執業活動廣泛和全面開展,自偵、批捕、公訴等部門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與律師的交往機會將大幅增加,利益的存在使檢察隊伍也面臨更多的廉政風險。檢察人員向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不遵守與律師的回避制度,以及收受律師財物、接受律師宴請等行為都有可能發生,將影響檢察工作和檢察隊伍的公正性、廉潔性,這成為內部執法監督需要預防和查處的重要內容。
三、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內部監督的方式途徑
(一)整合內部監督主體資源
形成紀檢組長組織協調,紀檢組、監察部門、案件管理部門和檢務督查部門各負其責的內部監督工作體系,增強內部監督工作合力。在縣級檢察院增設監察科的同時,將案件管理機構定位為執法辦案內部監督的主要職能部門加快推進,加大人員、裝備、軟件等建設力度。同時,建議省級檢察院及有條件的市級檢察院增設有機構編制的檢務督查辦公室;條件不成熟的設立無編制的檢務督察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監察處人員兼任,增強檢務督察工作的效力,并明確專人負責檢務督察工作。
(二)建立縱向監督體系
一是將案件內部監督納入檢委會監督職能。建議將目前分散的案件督查資源與檢察委員會辦公室合署,隸屬于檢委會,對檢委會負責,建立檢委會領導下的評審案件機制,及時針對犯罪嫌疑人權益影響較大的立案、提請批準逮捕和羈押等開展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實行嚴格執行三級審批制和檢委會議案程序,防止因承辦人權力過大而發生、權錢交易等不廉不公行為。
二是建立專職督查員制度。專職督查員受專職檢委會委員領導,具體對“非法取證”、決定刑事和解、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等可能存在辦案質量風險的案件,進行程序監控、實體監督、以及專項檢查、檢務督察和效能監察等方式全程跟蹤,并針對情況和問題,制發質量通報、督察建議書和效能監察報告,確保此類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三)建立完善內部監督機制
一是強化控申、案管、偵監、公訴及紀檢監察等部門對自偵辦案的橫向監督制約,以流程管理為重點,運用“檢察(自偵)辦案系統”、“案件管理系統”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與作風效能考核”等制度機制安排,落實橫向監督。
二是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機制。如在公訴部門內部考核中設置專門板塊,就當事人和解公訴案件的辦理情況進行考評考核。要圍繞“案結事了”作為和解特別程序案件的基本標準,對于完成一定量的和解案件后,每上升一定案件數,可增加相應分數;對于因工作不落實不規范發生負面影響及問題,經查證屬實的,要作減分處理,從而形成對適用當事人和解特別程序工作的結果導向制衡機制。對于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檢察官執法辦案中有違法違紀現象,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
一是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管理。聯系新刑事訴訟法對律師執業活動新增規定的特點,結合自偵、批捕、公訴等不同檢察業務工作的情況,從交往記錄、情況報告、辦案回避、違紀追究等方面入手,不斷規范檢察人員與律師的職業交往行為。強化與司法局、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等單位和部門的溝通,廣泛收集檢察人員與律師職業交往中存在的情況和問題,認真及時反饋相關部門和律師的關切,依法依紀嚴肅處理違紀違法行為,確保檢察權正確行使和檢察隊伍清正廉潔。
二是強化內部監督措施。加大執法辦案內部監督的科技投入,在運用案件管理網上系統進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基礎上,設計運行執法辦案檢務督察管理和內部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系統軟件,真正將執法辦案內部監督工作推向制度化、信息化、規范化的軌道。
(五)建立檢察行為規范投訴機制
以推進新刑訴法為契機,試點設立檢察行為規范投訴機制強化事中及事后監督,主要由案件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檢察機關反映檢察人員執法過程中適用程序不規范、態度生硬、行為、用語不文明等還未構成違法違紀的情況,以便檢察機關及時糾正,提升執法公信力。對涉及干警執法作風、辦案紀律、廉潔自律等舉報,采取了解情況、干警談話、調閱案卷等形式進行詳細調查,視情予以誡免談話或作出黨紀、檢紀等處理。建議市級以上檢察院設立投訴機構,作為對下級檢察院督察和考評的依據。基層檢察院也可由紀檢監察部門、控申部門、檢委會辦公室聯合組成投訴受理中心,自行辦理投訴件。具體包括:事前告知、限時處理、即時糾正和及時分流。
(六)加強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
一是自覺接受地方黨委、人大的領導與監督。加強重要案件的請示報告,對人大代表就檢察工作提出的議案和咨詢予以認真研究、答復。對人大開展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認真整改。主動邀請人大代表視察檢察工作,讓他們了解、監督檢察工作。
論文關鍵詞 內部監督 自偵案件 案件監管
實踐中,對自偵案件辦案的監督主要是通過內部監督來完成的,因此,建立完善自偵案件內部監督機制無疑是當前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不斷在加強自偵案件內部監督機制上積極探索,試找到更加科學有效的監督辦法。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在完善自偵案件內部監督工作上做了一些探索,筆者旨在通過介紹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的一些做法,進一步研究如何完善自偵案件內部監督機制。
一、上級院的縱向監督機制
作為下級檢察機關,應受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和監督,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通過以下途徑加強市檢察院對本院自偵工作的監督。首先建立備案制度,在自偵部門立案和偵查終結案件的時候,在三天之內向上級檢察院進行報備,上級檢察院根據報送的材料對案件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其次建立了定期匯報制度,由主管領導和自偵部門負責人定期到上級檢察院匯報案件情況,或邀請上級檢察機關到本院檢查指導,對執法辦案工作進行監督。第三不斷完善執法業績檔案。制定了《執法業績檔案考核辦法》,要求自偵部門辦案人要在每季度初十日內完成對已辦理案件的錄入工作,便于上級檢察院的監督工作。
二、自偵部門的內部監督機制
建立自偵部門的內部監督機制:一是可以通過同步指導,出謀劃策,即時提高偵查活動的質量;二是可以通過同步審查,防止偵查行為失誤,并盡量縮短發現和糾正失誤偵查行為的時間。這兩項功能是外部監督無法承載的。筆者認為自偵案件內部監督的基本職能應該包括:一是對舉報線索進行評估、管理和分配;二是指導和監控案件初查;三是監督強制措施和強制性偵查措施的運用;四是監控偵查活動;五是邀請偵監和公訴部門提前介入;六是對案件開展網上考核;七是研究總結辦案不足,推動案件質量整體提高。
案件線索移送到自偵部門之后,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自偵部門有專人負責登記和管理,經過主管領導審批后,確定一名干警為首辦責任人,對線索初查工作全面負責,負責收集、保管、審結線索。并實行三級監督制,即由主管領導、局長、科長定期開展督辦,監督線索偵查進度、保密情況、審結報告質量等情況,并對辦案過程中是否嚴格執法、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監督。同時成立考核小組,制定了《崗位考評制度》全面建立“量化考核”管理制度,通過案件線索初查、立案、終結、、判決等多個項目對自偵案件每位辦案人進行全面考核。
自偵部門的內部監督機制可以采取以下做法:一是書面審查卷宗材料;二是參與案件匯報和討論,在討論上發表意見看法,提供智力支持;三是與偵查處和偵查人員口頭溝通,對于辦案中隨時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做到心中有數,并提供智力支持;四是參與辦案。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法制組成員可以直接介入,參與到案件的某個關鍵辦理環節,推動案件辦理的順利進行。
三、其他部門的橫向監督機制
(一)控申舉報部門的監督制約
在控申舉報部門受理自偵案件線索后,由專職管理員根據線索的種類分類逐件統一編號、加密,并錄入微機進行統一管理、評估,經主管領導審批之后及時轉給自偵部門。由控申部門對自偵部門的偵查時限進行監督,對自偵案件當事人提起申訴、控告的,控申舉報部門有權進行監督和復查,調查自偵部門辦案過程有無違法行為并加以糾正,監督自偵部門是否嚴格依法辦案。
(二)偵查監督部門的監督制約
自偵案件逮捕權上提一級后,各院偵查部門對于是否在辦案中繼續加強與本院偵查監督部門的聯系出現了不同意見。但是筆者認為應當肯定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對自偵案件進行監督從整體看來還是有其積極意義的。偵查監督部門可以從兩個方面對自偵案件進行內部監督,一是通過對本院自偵部門移送的審查逮捕的案件,認真審查有關材料,并對自偵部門執行逮捕或不逮捕決定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發現自偵部門辦案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可直接向偵查部門提出糾正意見。二是邀請偵查監督部門提前介入并進行監督,有本院偵查監督部門為案件的有罪證據問題和逮捕必要性問題提前把關,對偵查辦案來說有益無害。當然,鑒于職務犯罪案件犯罪主體的特殊性,以及審查決定逮捕期限的緊迫性,偵查部門要使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上真正發揮作用,必須為本院偵查監督部門留出必要的審查時間。
(三)公訴部門的監督制約
與偵查監督部門大致相同,公訴部門對自偵案件的監督也是主要從兩個方面來進行的。一是公訴部門對本院自偵部門移送審查或不案件進行審查的過程中進行監督,如果發現偵查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提出糾正意見。對于偵查人員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和其他證據的,應要求自偵部門指派其他偵查人員重新偵查案件并采取合法方式重新搜集調取證據。二是自偵部門可以邀請公訴部門提前介入,公訴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介入偵查:一是對自偵案件的偵查方向提出建議,對有關事實、證據和定性發表意見;二是對案件的取證、證據的固定、證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對扣押的物證、書證、贓款贓物的情況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三是了解、指導案件的辦理情況,包括溝通辦案進度、閱看案卷材料等;四是對偵查活動中不合法、不規范以及違紀問題提出糾正意見;五是對主辦檢察官偵查案件的法律文書、工作文書實行備案審查。通過邀請公訴部門提前介入,在天津市河東區檢察院形成了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內部監督機制,提高了該院的職務犯罪案件的質量。
(四)監所檢察部門的監督制約
自偵部門在偵查案件過程中,應當將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通知監所檢察部門。監所檢察部門監督自偵部門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有超過法定期限或有其它違法現象。
(五)計財部門的監督制約
對于自偵部門移送的扣押款物,檢察機關計財部門,應有專人進行嚴格管理。對于偵查人員作出的處理款物的決定,進行層層審批和跟蹤監督,以防辦案人員借機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擅自處理扣押款物。
四、檢察機關的立體監督機制
(一)院黨組加大督查督辦力度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制定《各科室工作月報制度》,每月末由各科室匯報本月工作情況,并謀劃下月工作重點,使黨組能夠及時掌握工作進度,特別是自偵部門的工作動態和偵查進度,有針對性地加強督察督辦,大力整治檢容風紀、執法行為、服務意識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推動提升執法公信力。
(二)全面推行檢務督察工作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制定了《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開展專項檢務督察工作實施方案》,全面推行檢務督察工作,成立了院檢務督察委員會,加強對執法辦案活動的事前、事中監督,及時防止和糾正執法辦案中的突出問題。將自偵案件的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落實情況;在執法辦案工作中是否存在特權思想;法律文書制作、執法案卷管理是否規范;同步錄音錄像落實情況;扣押、凍結發還款物是否手續齊全和是否按規定時間及時予以辦理等作為重點督查內容。對于存在問題的,檢務督察辦公室跟蹤進行督導并限期進行整改。
(三)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制約
作為檢察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其基本職能就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對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上級檢察機關的決定、規定、批示以及違反紀律的情況和行為進行監督監察。自偵部門在立案、偵查終結時將有關情況向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報送,紀檢監察部門可主動根據報送材料或者通過檢舉、控告等途徑,對偵查人員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監察,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可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