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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班子履職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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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班子履職報告

第1篇

一、基本做法

(一)高起點謀劃,明確全覆蓋設置、一次性報批、按條件到位的推進模式

2009年初,浙江省檢察院即開始謀劃全省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在組織力量專題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關于派駐鄉鎮檢察機構建設的調研報告》,從發展方向、建設原則、工作職責、保障機制等四個方面對新形勢下推進基層檢察室建設提出了總體設想,明確了“高起點定位、科學謀劃、統籌兼顧、積極穩妥”的發展思路。2009年7月,省檢察院制定下發《關于加強和規范基層檢察室建設的意見(試行)》,確定了“全覆蓋設置、一次性報批、按條件到位”的推進模式,在全省正式部署開展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所謂全覆蓋設置,即通過在重點鄉鎮、銜道設置檢察室,管轄周邊3-5個鄉鎮、街道的具體工作,以實現全轄區覆蓋;所謂一次性報批,是指各地在取得當地黨委政府同意、支持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檢察室設置的數量,一次性向編委和省檢察院履行報批手續;所謂按條件到位,是指設置基層檢察室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不搞一刀切,不強求一次到位,而是按照“成熟一個、設置一個、鞏固一個”的工作要求,鼓勵條件成熟的地方先行掛牌運行,不斷積累經驗。

(二)加強探索實踐,明確職責任務、履職方式和運行規范

基層檢察室的職責任務、履職方式如何,直接影響到基層檢察室的工作成效,直接關系到檢察室的發展前景。

1、在職責任務上,堅持以化解矛盾為主體、以強化職能為支撐。在2009年《意見》對基層檢察室具體明確包括收集發現職務犯罪線索、開展職務犯罪預防、處理涉檢、對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等十項職責的基礎上,2010年全省基層檢察室建設現場會又根據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基層檢察室以化解矛盾為主體、以強化職能為支撐的職能定位,著力引導基層檢察室在群眾處理、檢察環節調解和解、職務犯罪預防和線索發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四個方面延伸職能、深化內涵,充分發揮檢察室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線平臺作用。

2、在履職方式上,堅持融入和對接現有的鄉鎮基層黨委政府各種工作平臺。一是對接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如在綜治中心組織協調下開展矛盾糾紛的經常性排查與集中排查,加強對基層社會治安動態的調查研究,推動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二是融入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立足檢察機關法定職能和專業優勢,以鄉鎮機關、基層站所和村級組織人員為重點,深入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三是探索建立基層執法信息銜接機制。有效融入以聯席會議、信息定期報備、信息實時共享等不同層次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銜接機制平臺,深入推進基層執法信息的銜接。

3、在運行規范上,堅持正確處理三個方面的關系。一是正確處理好基層檢察室與鄉鎮及有關部門的關系。基層檢察室在履職中要突出體現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憲法要求,做到“四個堅決防止”,即堅決防止超越職能辦案辦事,堅決防止為利益驅動、“創收”驅動辦案辦事,堅決防止從鄉鎮借用、從社會聘用非檢察人員從事檢察活動,堅決防止從社會拉贊助供檢察室使用。二是正確處理基層檢察室與本級院內設部門的關系。檢察室的各項職責任務不宜是內設部門職能的分解,而是一種延伸和深化,檢察室必須以配合協助基層院內設部門為主要履職方式,接受基層院內設部門業務指導,主動配合開展工作。三是正確處理本級院對檢察室的領導關系。本級院對基層檢察室負有領導責任,通過績效考評等手段加強對基層檢察室的引導、管理和監督,防止工作失范或無所作為。

(三)爭取重視支持,著力加強保障機制建設,推動工作深入健康發展

省檢察院出臺《意見》后,即向省委作了基層檢察室建設專題匯報,得到了省委趙洪祝書記的批示肯定。2010年,積極爭取省委將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納入省委年度重點推進的“基層基礎建設年”及“法治浙江”建設重要內容。2011年,省檢察院經與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等部門反復協商,將檢察室業務裝備、基礎實施建設分別納入到了縣級人民檢察基本業務裝備配備實施標準和省“十二五”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中。全省市、縣兩級檢察院也積極主動爭取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重視支持。如嘉興、溫州等市檢察院緊密融入市委“強鎮擴權”、加快新興小城市建設的戰略,推動市委下發文件,把基層檢察室建設寫進戰略規劃中,為推進工作贏得了主動。

二、成效與特點

(一)工作推進持續有力

隨著省檢察院對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的持續推動和各地探索實踐的不斷深入,全省各級檢察院在思想認識上更加統一,普遍把這項工作擺上黨組重要議事日程,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重視支持,通過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召開現場會、實施項目化推進等多種措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推進力度。經全省檢察機關上下共同努力,覆蓋全省的基層檢察室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目前,全省共批準設立基層檢察室134個,正式掛牌運行58個,還有一批基層檢察室正在積極籌建中。

(二)工作成效初步顯現

全省已掛牌運行的基層檢察室,緊緊圍繞省檢察院確定的十項職責任務,結合轄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司法需求實際,積極探索實踐,在暢通群眾訴求渠道有效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查辦和預防涉農職務犯罪、服務村級換屆選舉、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基層檢察室的社會影響力和認同度逐步提升,得到了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廣大群眾的歡迎。如長興縣檢察院開發區檢察室因化解矛盾工作成效顯著被縣委、縣政府授予其調解工作先進集體稱號;路橋檢察院金清檢察室全程參與鎮統一部署的保換屆專項行動,為村級換屆選舉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義烏檢察院國際商貿城檢察室、紹興縣檢察院輕紡城檢察室在服務專業市場,臨海檢察院杜橋檢察室在服務重點建設項目等方面都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三)工作機制逐步完善

各地把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制度擺在重要位置,單獨或聯合其他相關單位制定會簽文件,建立健全基層檢察室與院各內設部門、“兩所一庭”以及鄉鎮其他相關站所的銜接機制,規范并推動了基層檢察室工作的開展。如,在工作職責方面,慈溪、紹興等檢察院均制定了檢察室工作規則、檢察室人員崗位職責、目標績效考核等制度,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流程,保障了基層檢察室在開展工作時有章可循,有效防范了基層檢察室及其工作人員的辦案辦事行為。在與業務部門銜接方面,諸暨、上虞、吳興等檢察院出臺加強檢察室與院內設機構工作銜接的意見,明確并規范檢察室與院內設科室之間工作職責與銜接配合。在與外部銜接方面,湖州市檢察院與市公安局出臺意見,積極探索基層檢察室對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舟山定海區檢察院與區法院出臺意見,從五個方面規范基層檢察室和法庭在民商事審判與執行工作的協作配合,強化基層檢察室對法庭司法活動的監督;紹興越城區檢察院會同國土、工商等6家行政執法機關會簽會議紀要,探索依托基層檢察室加強對基層行政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

(四)黨委政府支持力度較大

基層檢察室建設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各地基層檢察室掛牌成立時,縣(市、區)委書記等主要領導都親自參與成立儀式并為檢察室揭牌。同時,在機構、編制、辦公場所等方面都給予政策傾斜與支持,目前,基層檢察室主任普遍高配到副科級,有的地方還給予事業編制,大多數基層檢察室辦公用房都由所在地鄉鎮提供,為基層檢察室建設提供了有力的組織和物質保障。如,2011年省發改委將基層檢察室基礎實施建設納入到了省“十二五”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中,在辦公用房方面,按每個基層檢察院設置3個檢察室、每個檢察室建筑面積約500平方米規劃;湖州市委、政府聯合發文,落實基層檢察室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平衡的機構規格和干部職級待遇等相關政策;溫州市編辦出臺文件,明確基層檢察室機構級別為副科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檢察室主任可以進基層檢察院領導班子或檢察委員會。

三、困難與問題

從調研掌握的情況看,全省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取得的成效還是初步的,一些實踐成果還不穩固,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主要有:

(一)在思想認識上,深入開展基層檢察室建設的自覺程度還不夠高

部分基層檢察長對基層檢察室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夠,對要不要設、如何設仍然心存疑慮,態度消極,等靠思想嚴重,很大程度上還是因為上級院的部署而被動推動,工作的主動性、創造性不足。

(二)在職能定位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職能泛化、虛化、異化的傾向

一些地方對基層檢察室的職能定位把握不夠準確、理解不到位,對哪些工作能做,哪些不能做心里沒底,認識不一,導致實踐中不同程度存在職能泛化、虛化和異化的傾向。如,有的大包大攬;有的該履行的檢察職能沒有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有的甚至參與一些征地拆遷、催欠農民工工資等不屬于檢察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真正屬于檢察職能、體現檢察特色的工作還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基層檢察室工作的法律監督屬性有待增強。

(三)在工作運行上,尚未形成科學規范、運轉協調的工作制度體系

基層檢察室的工作制度機制還不夠健全完善,對工作中出現的許多問題還不能完全解決,存在工作內部銜接不規范、不暢通的問題,如檢察室與派出院各科室之間的工作對接尚未形成制度化,工作關系沒有理順,溝通交流不暢,不能形成工作合力;檢察室與國土、稅務、工商等派出機構的信息溝通、工作聯系還不暢通。

(四)在工作保障上,還難以適應工作發展需要

在機構規格方面,有的還沒有明確為副科級,主任沒有高配到副科實職,與公安派出所、法庭不對等。人員配備不足、不強,除少數幾個檢察室配有3-4人外,大多數檢察室工作人員只有1-2人,不少檢察室只有1人,而且以退居二線的老同志為主,年齡結構老化。在辦公用房方面,真正做到獨門獨面的還不多,大部分檢察室還是設在鄉鎮黨政辦公大樓內部,使用其中一間或若干間辦公室作為辦公場所,對工作開展制約較大。

(五)在工作成效上,探索周期長、見效緩慢

首先,在工作推進上還存在發展不平衡的問題,有的地市已在所轄基層檢察院全面推開;而有的地市僅選擇一、兩個基層檢察院進行試點,工作整體進度不大。其次,大多數正式運行的基層檢察室工作成效還不太明顯,特色、亮點不多,有的甚至掛牌成立以來,工作基本處于半停頓狀態。再次,宣傳力度還不夠,一些基層群眾對基層檢察室了解不多,社會影響力不大。

四、意見與建議

(一)要切實提高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在中央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特別是加強社會管理創新的大背景下,在新形勢下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職能的大框架下,基層檢察室將會被更大范圍、更廣深度地推行。因此,要進一步增強工作的前瞻性、主動性,把基層檢察室作為基層基礎建設的重要內容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按照“積極、穩妥、有效”的原則,認真思考謀劃深入推進基層檢察室建設的工作思路、任務目標和具體措施,大力探索實踐,切實抓出成效、抓出特色,更好地發揮其化解社會矛盾、服務人民群眾等職能作用。

(二)要正確把握基層檢察室的工作重心和著力點

職能定位決定著基層檢察室的工作領域、主要任務、運行方式和工作方法,事關檢察室的前途和命運。要準確把握基層檢察室的職能定位和履職方式,著力解決“做什么”和“怎么做”的問題。

一是要把基層檢察室工作有效融入到基層社會管理創新大格局中。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新形勢下推進基層檢察室建設大的社會背景,也是加強基層檢察室建設、延伸法律監督觸角的出發點、目的和歸宿。這既決定了基層檢察室的發展方向,也決定了基層檢察室的履職方式,即基層檢察室必須始終把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工作主體,通過主動對接基層綜治中心、“大調解”工作體系、農村懲防腐敗體系等各種平臺,全面深入地履行各項律監督職能,充分發揮基層檢察室在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和末端處理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是要把加強對“兩所一庭”等基層執法單位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作為履職重點和主攻方向。這是因為,一方面,基層檢察室成立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在基層各項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不斷強化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卻沒有在基層成立相應的機構,法律監督出現死角,基層權力體系建構缺少重要的制衡一環,許多執法活動不能納入到檢察機關的視野,導致法律監督缺位的狀況。一些執法違法行為,給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制約了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另一方面,加強對基層執法單位執法活動的監督,是基層檢察室職責任務中最具有法律監督屬性、最能體現檢察特色的職能,只有強化這個方面的職能作用,才能有效防止和避免基層檢察室職能的泛化、虛化和異化,確保基層檢察室可持續發展。因此,基層檢察室必須強化對基層派出執法機構的法律監督,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對人民法庭和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監督,主要是延伸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的職能,糾正辦案中的違法問題,確保訴訟活動的嚴格依法進行。對其他行政機關派出站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主要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法,例如建立基層執法信息銜接機制,依托執法信息共享網絡平臺,發現執法不公的行為,應當及時采用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形式,督促這些基層站所依法履職,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是要高度重視職務犯罪線索的發現、收集工作。通過受理舉報、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走訪基層干部、群眾等,及時發現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并積極配合反貪、反瀆部門進行查處。當前,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村干部職務犯罪多發,嚴重侵害農民利益和危及農村社會穩定,必要的時候,經檢察長批準,基層檢察室可以獨立或牽頭對村干部職務犯罪進行查處,切實增強基層檢察室履職的剛性。

(三)要切實加強基層檢察室自身建設

一是在機構設置上,結合每個基層檢察院的辦案量、編制數、經費保障等現實條件,一個基層檢察院設立的基層檢察室一般不宜超過3個。在機構規格上,應考慮與公安派出所、法庭平行,爭取高配到副科級;條件不成熟的地方至少室主任要高配到副科級。二是在人員配備上,根據工作實際,一個基層檢察室以配備3-5人為宜,并且要注重人員結構,最好能做到老中青結合;從長遠看,可以把基層檢察室作為后備干部和新進人員培養鍛煉的重要基地。三是在保障上,要統籌做好基層檢察室的經費、基礎設施和科技裝備保障工作,基層檢察室辦公用房要堅持單獨建設和標準化設計,力求外觀設計注入更多的檢察元素,突出檢察形象與主題。同時,要加強基層檢察室科技裝備和信息化建設,加大裝備建設必要投入,盡可能地將先進裝備推廣應用到基層檢察室的執法辦案中。

第2篇

達川區檢察院在院黨組的直接領導和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嚴格按照高檢院、省市院的有關規定,遵循“堅定、深化、提高、規范”的工作思路,將人民監督員工作作為落實“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執法理念的重要載體,扎實開展工作,推動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深入開展。多年來,我院采取不同方式定期向人民監督員報告檢察工作及宣傳情況,使人民監督員進一步了解、關注、認可和支持檢察工作,深化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空間。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檢察工作總結、“公眾開放日”、 領導班子考評座談會等重大活動,充分聽取人民監督員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及時向人民監督員通報檢察機關的重大事項。定期召開人民監督員座談會,扎實做好信息收集工作,了解社會大眾對檢察人員行為規范、執法辦案活動情況的反映,并書面征求人民監督員意見和建議,把征求的意見作為本院開展和改進檢察工作的重要內容。作為一名聯系人民監督員工作的檢察干警,通過與本院3名監督員的工作聯系和交流,筆者就人民監督員的角色問題進行一點理論的探討。

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貴在堅持檢察工作的人民性,尊重人民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揚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優良傳統,保持檢察工作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所以,在選擇人民監督員的時候必須要堅持人民本質,在確保人民監督員的純潔,做到從群眾中選來,選來就是為群眾做實事,從而提高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促進公正廉潔執法。基于此,我院歷來高度重視人民監督員選任工作,在聽取各方意見并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嚴格按照人民監督員選任條件,初步提出候選人名單,通過召開黨組擴大會議,最終確定人民監督員名單,呈報達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核批準。選任的3名人民監督員既有基層代表,又有來自企業、行政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較強的議事能力。要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監督員要兼具“三者”關系。

一、人民監督員要成為檢察業務的精通者

因為檢察機關是維護人民利益的重要部門,責任重于泰山。而人民監督員是代表社會公眾監督檢察工作的。要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監督員,缺乏專業知識,是難以勝任工作的。如果是一個沒有法律學歷或法律工作經驗的人被選為監督員后有必要參加檢察院組織的各項學習來不斷地提升自己。通過學習,明確了監督員的權利和義務,懂得了解人民監督員要按時列席有關會議,及時了解檢察工作情況,依法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要踴躍參加了人民監督員檢察業務學習交流活動、人民檢察院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的相關執法檢查活動,參與了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活動,在活動中學習,在活動中提高。作為聘請人民監督員的檢察院一方,也要主動認真開展人民監督員業務培訓,組織學習人民檢察院的性質、職責及最高人民檢院《關于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使他們充分認識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重要意義,進一步了解人民監督員應當具備的條件、人民監督員的職責、監督工作程序等,更加熟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技能。同時,向人民監督員贈閱《檢察日報》、《檢察工作文件選》和《人民監督》等報刊雜志,不斷提高其監督能力和水平。

二、人民監督員要成為檢察形象的塑造者

作為國家重要的專業機關,檢察院的外在形象關系到執政黨在人民心中的地位,關系到國家和政府的執政基礎。檢察院在群眾中的地位不僅體現在公平的法律法規、正義的執紀執法,而且還體現在規范的工作流程、完善的管理制度、良好的工作機制、先進的系統文化、和諧的工作氛圍以及干警良好的精神風貌等方面。所有這些不僅需要廣大干警的共同努力,全心打造,也需要人民監督員的積極配合。作為檢察院一方,要充分利用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形式,與人民監督員密切聯系,除主動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本院重大活動,建立信息平臺,及時將檢察工作動態通過手機發送給他們,不斷完善人民監督員實現知情權的方式,積極為人民監督員履職創造條件,更好地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讓人民監督員認真履行職責,把“七種情形”作為重要監督內容,按照規定的程序扎實開展各項監督活動,做到監督及時、監督準確、監督到位。實踐證明,一名合格的人民監督員,入則代表公眾,出則代表檢察院,不僅要有良好的公眾形象,而且還要有優秀的檢察干部形象,要用出色的個人素質代表公眾監督檢察工作,要以自己良好的監督業績展示檢察干部的風采,在公眾面前樹立檢察系統干警的良好社會形象。

三、人民監督員要成為檢察文化的傳播者

第3篇

[論文關鍵詞]基層檢察院 司法警察 規范化 研究

隨著檢察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強基層院法警工作規范化建設、探討法警隊伍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管理,是全面提高法警隊伍素質、整體推進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徑,對確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更好地為檢察中心工作服務,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是檢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辦案秩序,保障辦案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在踐行“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的新形勢下,司法警察工作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如何正確應對挑戰,加強和改進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發揮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推進司法警察工作的規范化發展,更好地為檢察工作服務,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而又緊迫的任務。

然而,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建設仍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不完善

近幾年來,基層司法機關辦案安全問題的日漸突出,司法警察的重要性逐漸顯現,但是受制于立法上的不足,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職能發揮受到了一定的制約,比如根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法警主要有犯罪現場保護、提解押送、送達傳喚、執行強制措施等九項法定職能。但此職責規定偏重于強調法警的輔助作用,忽略了法警對檢察業務的進一步參與,另外《暫行條例》中關于司法警察職責的表述大多用“可以”,看似賦予司法警察很多職權,實則語焉不詳,導致司法警察的職權模糊,履行職責不突出,與形勢的要求不相適應。

(二)司法警察隊伍自身問題

目前基層檢察機關法警機構已經普遍建立,人員編配趨于優化,本職業務開始履行,服務和保障作用逐步發揮,同時也暴露出一些現實問題。主要表現為“五個字”。即:(1)“高”,法警的年齡普遍偏高,具有明顯的“青黃不接”的趨勢。(2)“低”,法警的文化水平偏低,具有本科學歷的偏低。(3)“多”,男法警和兼職人員多。(4)“少”,首先是法警與全員比例少,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少。(5)“雜”,即法警人員成份各異。有軍轉干部轉來的,有從學生或退伍兵中招來的,也有從檢察官系列轉行的,由以上幾類人員組成的法警隊伍,大都沒有經過系統或相關業務的教育培訓,可謂是“先天不足”。

(三)硬件建設相對滯后

一支好的法警隊伍,如果沒有好的裝備武裝,隊伍的訓練水平和戰斗力必然受到限制。但由于基層檢察機關受制于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財務狀況不太樂觀,在法警硬件建設方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仍有一定差距。比如法警專用車輛配備不足或無車可配,無固定警用訓練場地,各種日常所需的警械配備未能到位,辦案區的規范化建設跟不上形勢的需要,這些問題的存在,使法警的快速反應能力和訓練水平受到很大制約,無法滿足司法警察履行職責的需要。

(四)待遇保障不到位

對大部分基層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來說,工作環境相對惡劣,心理上存在壓抑,找不到奮斗目標,找不準工作定位,處于困惑之中。加之法警特殊的工作性質,年齡超出規定后必須轉崗從事其他工作,而基層檢察機關崗位不多,定員編制有限,安置大齡法警壓力很大,轉崗安置又在工資、警銜、福利、待遇方面引伸出不少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法警工作的積極性和檢察隊伍的穩定,制約了司法警察警務保障作用的發揮。

(五)教育培訓不規范

受制于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層檢察機關在司法警察的執勤崗位津貼以及各種培訓方面顯得捉襟見肘,每年除了高檢院統一組織的一次晉升督警銜以上人員集中培訓外,幾乎沒有形成比較規范或固定的教育培訓模式,即使組織了也只是“小打小鬧”,內容單一,質量與效果不明顯。同時,在對法警的教育培訓上,既不具有專門的場所條件,也缺乏長短期的計劃方案,對于整體推進法警素質的提高還存在一定的薄弱環節。

二、原因分析

(一)歷史原因

絕大多數基層檢察院從建院以來,就沒有成立司法警察機構,辦理案件時一般都是由檢察官直管,這就是原來的體制造成的。而當上級檢察機關要求組建司法警察機構后,原來的體制仍然起著作用,一些基層檢察院由于各種原因遲遲沒有組建起司法警察隊伍,就更談不上開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機構人員少

由于基層檢察院人員少,特別是工人多而干部少造成了符合入警的人員更少,有的地方還沒有給司法警察有相當的編制,有的地方是有機構無人員,有的基層院是有司法警察而無組織,或者說是組織形同虛設,沒有發揮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這一組織,現有人員不可能完成所賦予給司法警察的各項工作。

(三)有的基層檢察院領導不夠重視

由于長期以來主流觀點認為,司法警察業務素質低沒有辦案資格的理論占主導,這樣一來基層檢察院上從領導班子,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種潛在的意識,既有無司法警察都一樣辦案。所以在個別干警認為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上級領導也對這項工作不是十分重視。

(四)司法警察隊伍管理不規范,嚴重影響了司法警察履職作用的發揮

司法警察隊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錄用、培訓、考核、獎懲、任免等多個方面。按照我國當前各級檢察機關的現狀而言,要著力解決的是司法警察隊伍在檢察機關內部應該歸誰管和怎樣管的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不了,就很難有效調動司法警察的積極性,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就勢必影響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履行和檢察職能社會效果的實現。

三、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問題建議

(一)明確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職責及定位

一是制定統一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在條例中明確法警的性質、任務和職能,強化法警的監督職責,建立法警管理機構,確定各級檢察機關編制,規定法警的錄用程序和條件以及法警的培訓、考核方法、服役年限,轉崗退休等內容。通過條例以規范的形式明確法警的管理機制及其職責范圍,彰顯出司法警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期在今后的檢察業務的發展中,為其法律定位提供切實的依據。

(二)健全工作制度,奠定法警發揮職能作用的基礎

制度建設是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的保證,法警編隊獨立管理,其職能職責、出警用警、執行職務、警務值班、處理突發事件等,都需按照程序、依法辦事。因此,我們必須根據法警工作的性質和規范化建設的要求,完善或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保證法警隊伍的規范化建設穩步發展。(1)建立工作目標管理制度。明確法警工作目標,并實行“績效掛鉤”,以實績評先、用實績選人,增加法警的緊迫感和責任感。(2)強化內務管理制度。(3)建立司法警察職業準入和待遇保障機制。要建立起科學的準入機制,樹立“精英化”的人才觀,提高“進”入門坎,優先錄用警校畢業生、正規法學院校畢業生擔任正式司法警察,將優秀的人才吸收到司法警察隊伍,并適當增加女司法警察的數量,改善司法警察結構,通過“傳、幫、帶”的培養模式,培養一批政治合格、機智靈敏、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優秀的骨干中堅力量。同時要切實保障法警的基本待遇。

(三)實行檢、警分離,確保安全辦案

一方面,司法警察要做好情報員、協查員、疏導員、警衛員,通過在辦案工作區的履職行為,服務于檢察官的職務行為,保障檢察官安全、高效完成檢察任務,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又要監督好檢察官在辦案工作區的職務活動,適時提醒辦案人員遵守辦案時限,發現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體罰、虐待、刑訊逼供時,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不斷強化對辦案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辦案時限和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非法行為進行法律監督,確保不發生辦案安全事故。

(四)加大教育培訓和崗位技能練兵力度,全面提高司法警察業務素質

首先,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強固思想基礎。引導廣大警員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其次,加強技能訓練,進一步提高司法警察的快速反應能力。第三,強化警員法律知識教育。針對基層檢察機關法警隊伍知識結構的現狀和檢察工作的需要,著力改變法警單一的知識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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