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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且獨立的監管機構
美國的市政債券種類比較繁多,截止到2003年,已經發行了150多萬種,而且債券的發行機構數量也已經超過了4萬。因此,美國專門設立了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市政債券市場。在1975年,美國國會組建了市政債券條例制定委員會(MSRB),并且在1981年,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首次正式確定了市政債券的披露制度。兩個相互獨立的委員會在市政債券市場的監督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MSRB主要是負責提出市政債券的監管方案和政策,制定市政債券行業的規則。這些規則主要包括了從業資格標準和公平交易原則等;由于MSRB并沒有政策制定的審批權,因此SEC主要負責了市政債券各項政策和規則的審批。美國國會要求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中的市政債券交易商監管部門和自營銀行的監管機構,作為政府監管之外的機構性監管。這些機構的主要責任是參與市政債券監管方案的控制,并且配合州和地方政府中的相關部門,對這些州和地方政府的發債權、發債規模以及資金的使用范圍進行限制管理。
有效的商業資信評級制度
目前,在美國已經通過政府承認的信用評級機構主要有標準普爾評級公司、穆迪投資服務公司和惠譽投資服務公司。由于這些評級公司是相互獨立的,那么市政債券的發行機構在不同的評級公司可能會得到不同的評級結果,但是這些評級結果是向大眾公開的,因此,評級機構不會因為一些私人原因降低評級標準。另外,市政債券發行機構的信用等級并不是確定的,而是會隨著發行機構的運行和經營的變化而變化。由于市政債券發行主體的特殊性,因此用于評估公司債券等其他盈利性債券的指標是不適合評估市政債券的。上述三家評級機構在進行信用評估時,主要是參考了比較有效地商業資信評級制度。在美國,這些評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信息:一是確定市政債券發行機構的具體基本信息,如債務負擔、市場經營狀況等;二是考察發行機構的行政管理能力;三是發行機構可以得到的地方稅和政府間接收入,以及有關稅收征得率和地方預算對特定收入來源依賴程度的歷史記錄1;四是發行機構所在地的宏觀經濟環境。
合理地控制發債規模
美國對地方政府的總債務規模有合理地控制,這些控制指標主要包括了資產負債率和債務率等。從宏觀角度來看,美國的市政債券在政府總債務中占20%;市政債券余額與GDP的比重大約維持在15%左右,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80%左右2。
比較透明廣泛的社會監管
在美國,對市政債券的監管沒有僅限于政府監管和機構監管,而是形成了既包括權威的政府和機構監管,又涵蓋了一些中介監管以及個人監管等其他形式的比較廣泛全面地社會監管體系,充分發揮了社會的監督力量。考慮到美國市政債券的投資主體主要是包括個人、銀行或是保險公司,那么個人投資者就是市政債券市場上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投資者一般都是州或是地方的普通公眾,他們只有對州或是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充滿信心時才會購買這些市政債券,因為業績良好的政府才能為他們帶來盈利。而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購買市政債券的目的同樣是盈利,而且投資的額度一般比較大,那么,這些機構同樣會比較關心市政債券的市場運行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廣泛的社會監管對州或是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起到了監督作用。
完善的信用增級制度和債券保險制度
在美國市政債券市場上,發行市政債券的信用等級可能會因為信用增級制度而提高。信用增級制度主要有優先權、擔保、投資人選擇權、聯合負債等等3,而債券保險就是債券信用增級的獨有方式,并且在市政債券的運行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市政債券保險起始于20世紀70年代,主要是指在債券發行機構在規定的日期內,實際未支付到期的本金和利息時,保險公司承諾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包括到期應付的強制性償債資金。市政債券保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美國發生的一系列違約事件和評級機構開始關注保險在評級中起到的作用。截止到2007年,在美國市政債券市場上,已經有超過十家專業的市政債券保險公司。
完善我國市政債券市場監管體系的路徑
就目前市政債券市場相對發達的國家的經驗來看,我國建立完善的市場監管體系和制度框架需要從法律制度、政府宏觀調控、信用風險監管和社會監督四個層次來進行:
(一)法律制度
1.修訂《預算法》。消除發行市政債券、建立市政債券市場的法律障礙,允許地方政府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發行市政債券。與此同時,對市政債券發行機構的發行方式、資金使用范圍以及償還機制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2.制定和出臺市政債券的專門法規。對市政債券的發行、交易、償還和監督進行嚴格規定,并且對市政債券的市場運行制度設立明確的準則,包括信息披露、信用評級、償還機制等。發行機構發行市政債券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執行程序。
3.完善與市政債券配套的政策。修訂《所得稅》法,明確市政債券稅收的優惠政策,以吸引投資;制定與市政債券相關的會計準則,提高地方政府的財政透明度,這是市政債券風險監控的前提條件;允許市政債券可以在全國性的債券交易市場流通,提高市政債券的流動性,降低風險;允許建立相關的保險機構,落實擔保和風險承擔的責任。
4.發行市政債券的同時要配套具有法律效用的文書??紤]到市政債券的發行機構一般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人事變動又相對頻繁。因此,地方政府在發行債券的同時要出具法律文書,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宏觀調控
1.政府需要設立相關的監督機構作為監管主體。考慮到我國特殊的國情和財政體制,在市政債券發行的初期,可以首先建立市政債券市場監管的協調機構。協調機構由人民銀行作為主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證監會、銀監會等作為輔助監督機構組成。這種意義上的協調包括了政策協調和監管協調:政策協調是各機構在出臺新的政策之前,需要通知其他機構,并且進行監管機構內部的討論和決策;監管協調是對于市政債券發行的多家機構,監管部門可以進行相應的歸類和分工,提高監管的效率。如果市政債券市場在我國能夠健康穩定的發展,那么可以借鑒美國的監管經驗,建立中央級別的市政債券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市政債券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機構要進行處罰。除了中央的監督之外,地方政府也要對市政債券進行有效地監管。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對市政債券的發行具有決定權,只有通過地方人大的批準,才能發行市政債券。
2.監管機構需要建立相關的監督機制。包括地方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市政債券資金使用監督機制和市政債券危機化解機制等。中央監管機構要根據發行市政債券的地方政府債務狀況,設立相應的風險警戒線,以此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監測預警體系。通過這套體系,中央監管機構可以動態地監測和評估地方政府的債務狀況,有效地降低市政債務的信用風險。地方政府通過市政債務籌集的資金在使用范圍上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督。應該禁止將市政債券資金投資于高風險的項目,而是必須規定用于建設基礎性設施和公共服務支出,并且避免出現重復建設的現象。
(三)風險監管體系
建立統一的信用風險監管體系是市場監督的核心內容。這個體系應該是多層次的。不僅要包括行業自律組織、中介機構等,而且還必須配備相關的制度。這個監管體系與政府層面的監管應該是協調統一的,共同完善市政債券的信用風險管理,降低債券的信用風險。
1.完善行業自律組織。行業自律組織比較貼近市場,不僅可以防止因監督過嚴而影響債券市場發展,而且還可以對債券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提供相應的管理方法。在市政債券市場上完善行業自律組織,要將市政債券的日常監管納入債券市場的監管體系當中,由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業規范,實施自律性監管。
2.建立規范的中介機構。中介機構既不屬于政府監管機構,也不屬于地方政府部門。建立中介機構的作用主要是對市政債券的發行機構,包括地方政府,進行嚴格的動態監督。中介機構對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國民經濟運行指標等進行監察,并且對發債項目的收益、債務償還能力進行嚴格審查,最后將地方政府的信用等級向社會公眾公布,使得投資者可以及時了解可能存在的信用風險。在信用風險監管體系中,除了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和中介機構之外,還必須配備一套統一的市場監管制度。
(四)社會監督
社會監管是信用風險監管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監管機構不僅包括了政府設立的相關監管機構、地方人大和中介機構,還應當包括信用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保險公司和市政債券市場的投資者,這是廣泛的社會監管。在一定意義上,社會監管可以有效地監督市政債券資金的使用范圍和運行狀況。目前,我國中介機構或是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督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因此,在未來的時間里,需要不斷加強這種廣泛意義上的社會監管,控制市政債券的信用風險。
作者:陳杰顧巧明單位:南開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