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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貸競爭機制
我國相關政策主要從“存量”和“增量”兩條路徑出發對信貸競爭機制構建進行驅動。存量路徑是不斷明確各類原有農村金融機構職能的一個過程,增量路徑是不斷促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過程。
(一)存量路徑通過對歷年中央一號文件及相關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對原有農村金融機構政策的驅動主要以明確各類原有農村金融機構職能為目的。機構不同,其政策驅動點也不同。農村信用社的政策驅動點主要集中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改革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方面;農業銀行的政策驅動點主要集中于三農金融事業部和加大涉農貸款方面;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驅動點主要集中于政策性金融業務的拓展方面;郵政儲蓄銀行的政策驅動點主要集中于職能轉變和擴大涉農貸款方面,具體如表1所示。在政策的驅動下,各農村金融機構職能進一步明確,取得了相應的改革成效。農村信用社自2003年開啟改革試點,2004年開始全面鋪開改革工作,部分地區農村信用社開始向農村股份制和合作制商業銀行改革,截至2005年底,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范圍就擴大到29個省份。農業銀行2004年將全行涉農貸款歸于農村信貸部門管理,2005年成立了小企業業務部,加強對縣域內小企業的支持力度,2007年開始開展“三農”金融服務試點工作,此后試點范圍不斷擴大;試點范圍擴大后,試點行的業務量及利潤額占農業銀行整體縣域支行的比例從40%提升至80%左右。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范圍由2004年以前專司糧棉油收購信貸資金供應和管理工作,主要辦理糧棉油收購貸款、儲備貸款、調銷貸款等業務逐步擴大到主要辦理糧棉油收儲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新農村建設貸款、縣域城鎮建設貸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農產品加工企業貸款、農業科技貸款、農村流通體系建設貸款、農業小企業貸款、農業生產資料貸款等業務、不斷強化了其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作用,政策性職能定位更加明確。郵政儲蓄銀行2007年3月掛牌成立以來發展迅速,成立不久即獲批在全國籌建36家一級分行(包括31家省級分行和5家計劃單列市分行)及其所屬的20405家分支機構,積極轉變功能,把原來農村地區的儲蓄機構從“抽水機”變成“蓄水池”,起到了引導儲蓄資金回流農村的作用,很好地支持了縣域經濟的發展。
(二)增量路徑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政策驅動表現出明顯的階段特征,第一個階段是圍繞新機構的試點,第二階段是圍繞增加各類新機構的覆蓋范圍和提高服務水平,第一階段主要集中于2005—2008年,第二階段主要集中于2009年以后,具體如表2所示。在一號文件政策的推動下,銀監會也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推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具體如圖1所示。2006年12月,銀監會選取了四川、內蒙古、甘肅、青海、吉林和湖北6個試點省份開展鼓勵各類資本設立主要為當地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資金互助合作社的試點工作,2007年10月就將試點擴大到31個省份。僅2006-2008年3年時間,就通過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設立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和延伸服務解決了1878個“空白金融服務”。此后在已有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圍繞推廣發展較為成熟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提高其金融服務水平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動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截至2013年末,全國已組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1050家,其中村鎮銀行987家,貸款公司14家,農村資金互助社49家。
二、風險分擔機制
我國相關政策主要從擔保和保險兩個方面對風險分擔機制的構建進行政策驅動。
(一)擔保機制對于擔保機制的政策驅動主要是從擔保方式和擔保組織的構建兩個方面進行的。擔保方式的驅動點主要集中于抵質押品的創新和擴大抵質押品范圍方面,擔保組織構建的驅動點集中于鼓勵擔保機構拓展農村業務、構建多種形式的擔保組織方面,具體從一號文件的關注點可以看出,情況如表3所示。在一號文件的推動下,我國農村逐漸確立權屬清晰、風險可控的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四荒地使用權以及應收賬款、倉單、可轉讓股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權利為抵質押品,專門針對林權做為抵質押品出臺了相應的政策,如2008年10月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明確提出了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的意見。2013年7月,中國銀監會、國家林業局下發的《關于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和2014年2月中國銀監會下發的《關于做好2014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中均對發展林權為抵押品做了一系列的規范。擔保組織方面,由于農業自身的弱質性,加之農民缺少有效抵押物和信用評級證明,商業性擔保組織很難在短時間內建立起來,擔保組織的建立方面主要集中于推動政策性擔保機構建立。
(二)保險機制保險機制方面,我國政策驅動主要集中于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推進、鼓勵商業性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建立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保費補貼制度等方面,從歷年一號文件中關于農業保險的政策關注點可以看出,具體如表4所示。在一號文件政策的推動下,保監會也圍繞一號文件對農業保險的政策關注點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對如何圍繞關注點開展工作做了詳細規定,推進了農村保險機制的構建,具體如圖2所示。在政策的驅動下,2004年中國保監會在黑龍江、吉林、上海、新疆、內蒙古、湖南、安徽、四川、浙江9個省區(市)正式啟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此后逐漸擴大試點范圍。農業保險表現出保險經營主體逐步增多、農業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和經營模式逐漸多樣化的特征。經營主體方面,2003年國內只有中國人保財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2004年以后,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數量迅速增加,截至2012年,我國已有22家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基本實現了糧食生產大省都有2家以上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初步滿足農業保險發展的需要。2013年3月《農業保險條例》實施后,保監會在3個月之內連批13家險企獲農業保險資質。保險覆蓋面方面,覆蓋地區已經擴大到全國,承保品種由2007年初的玉米、大豆、小麥和棉花4個品種擴大到農、林、牧、副、漁業的各個方面。經營模式方面,各地在開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模式。一是由政府采用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實力的保險公司承辦,由承辦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二是由多家保險公司組成共保體共同承保,各公司按約定比例分攤保費、承擔風險。三是政府與保險公司聯合承保,按約定比例,將保費劃入政府設立的農業保險基金專戶和保險公司賬戶,雙方按比例承擔風險。四是政府委托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代辦,保險公司只收取代辦費,保費收入存入政府賬戶,承保風險也由政府承擔,目前大多數地區采用前兩種模式。2013年,全國實現農業保險保費收入306.6億元,同比增長27.4%,農作物承保面積突破10億畝,占全國播種面積的45%,提供風險保障1.4萬億元,向3177萬受災農戶支付賠償208.6億元。
三、差別化貨幣政策機制
差別化貨幣政策機制主要體現在支農再貸款、存款準備金和存貸款利率管理方面。
(一)支農再貸款方面對于支農再貸款的政策驅動主要體現在其范圍的不斷擴大方面,具體相關政策出臺情況如圖3所示。在政策的驅動下,我國于2009年開始將支農再貸款的對象由農村信用社擴大到農村合作銀行。在鞏固發展的基礎上,于2012年8月在陜西、黑龍江兩省開始試點,將試點地區支農再貸款的對象由現行設立在縣域和村鎮的農商行、農合行、農信社和村鎮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拓寬到設立在市區的上述四類機構。此后在2013年2月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拓寬支農再貸款適用范圍政策,進一步發揮支農再貸款引導農村金融機構擴大“三農”信貸投放的功能。
(二)存款準備金方面存款準備金方面,我國對農村金融機構執行低于商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率。政策驅動方面表現出兩個特征:一是在上調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率的時候保持其存款準備金率不變,二是明確出臺相關政策規定對農村金融機構執行比其他一般商業銀行低的存款準備金率。在上調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率時,保持其存款準金率不變的政策驅動,具體如表5所示。我國不但在上調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率方面對農村金融機構做特別規定,還專門規定農村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率低于一般商業銀行。2007年連續下發《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關于對農村合作銀行執行有區別的存款準備金率的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關于加強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貸款指導的意見》,要求對涉農貸款比例較高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繼續執行比一般商業銀行低的存款準備金率。2008年1月人民銀行下發《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支持春耕備耕增加“三農”信貸投入的通知》稱,將對農村信用社實施與一般商業銀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央行將在實施與一般商業銀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的基礎上,繼續對涉農貸款比例較高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執行比一般商業銀行低的存款準備金率。2014年4月25日人民銀行決定下調縣域農村商業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2個百分點,下調縣域農村合作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調整后,縣域農商行、農合行分別執行16%和14%的準備金率。
(三)存貸款利率管理方面在存貸款利率方面我國政策驅動表現為一定的政策傾斜、不斷的規范和擴大其自主權。200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擴大農村貸款利率浮動幅度”,中國人民銀行于2004年10月29日起對金融競爭環境尚不完善的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仍實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數為貸款基準利率的2.3倍,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調整后以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6.57%)為例,農村信用社可以在6.57%~15.111%的區間內自主確定貸款利率。2008年5月銀監會和人民銀行聯合通知,指出經批準吸收存款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存款利率實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基準利率。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等四類機構的貸款利率實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四類機構應建立健全利率定價機制,按照貸款定價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門的相關要求。2013年7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即日起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對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不再設立上限,擴大了農村信用社的貸款自主權。
四、差別化監管政策
對農村金融機構監管政策的驅動,我國主要集中于對符合農村信貸特點的監管體制建立方面。就一號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其對監管體制建立的驅動也主要集中于建立符合農村金融機構或農村信貸業務特征的金融監管體制,具體如圖4所示。農村金融差別化監管主要表現在金融機構準入、業務管理、監管手段和方法及金融機構部門監管方面。在金融機構準入方面,2006年12月銀監會下發《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要根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況及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差別監管措施,引導和監督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金投向。在業務管理方面,2007年1月銀監會連續下發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等差別化監管制度。在監管手段和方法方面,2011年2月、2013年2月和2014年2月銀監會分別的《全面做好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做好2013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和《做好2014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均指出要強化農村金融差異化監管,根據農村金融發展特點改進監管方法,豐富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有效性。在金融機構部門監管方面,2009年5月銀監會下發的《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與監管指引》針對“三農”金融業務風險大、成本高、收益低的情況,給予“三農”金融業務更寬松的監管政策。
五、結語
通過對2004—2014年一號文件及在此期間出臺的相關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政策驅動是我國農村信貸市場不斷創新的主要推動力。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已經初步形成多元化、多層次金融機構并存的市場競爭機制;抵質押品范圍不斷擴大、擔保機構不斷多元化的擔保機制以及經營主體不斷多元化、體系不斷健全、制度不斷完善的保險機制;在支農再貸款、存款準備金和存貸利率管理方面的手段不斷成熟規范的差別化貨幣政策機制;在金融機構準入、業務管理、監管手段和方法及金融機構部門監管方面日益成熟的差別化監管機制,初步解決了長期以來農村信貸市場面臨的農村金融供給矛盾突出、服務體制不完善、農村地區機構網點少、體制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在政策的驅動下,農村信用社資本和財務實力繼續加強,連續9年實現利潤大幅增長,支農能力不斷增強;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不斷發展,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程度不斷提高。截至2013年末,全國有農村商業銀行468家、農村合作銀行122家、農村信用社1803家、村鎮銀行987家,全國所有省(區、市)均實現金融服務空白鄉鎮全覆蓋。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不含票據融資)余額為20.9萬億元,占各項貸款的比重為27.3%,比年初增加3.4萬億元,同比多增3895億元,同比增長18.5%,比全部貸款(不含票據融資)增速高4.0個百分點。在我國農村金融信貸市場機制建設中以一號文件為主導,其他相關政策輔助配合的政策驅動效果明顯。要進一步解決我國農村信貸市場中存在的問題,還需要不斷完善和創新農村信貸市場機制。
作者:高宏霞楊國鐲單位:蘭州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