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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獸醫科技信息雜志》2014年第六期
1電子出證面臨的問題
1.1定點出證時效性很強《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出售調運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提前最短報檢時限為3d,也就是3d之內只要檢疫合格,官方獸醫可根據情況出證,簽發日期可與出證時間不一致,應當填寫出售或調運日期,因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B證的有效期限均為當日到達有效,也就意味著有效期最長為24h。如果下午或晚上起運,第二天早上到達,雖然時限在24h之內,但已隔日既為2d,檢疫證無效。電子出證系統的格式出證時間精確到分,出證時間就是網上填寫打印時間,不一定是出售啟運時間,要求畜貨主盡最大努力縮短檢疫和出證的時間差,時間差越小,證的有效期越長,裝載運輸時間就越充分。而系統的時間限制迫使官方獸醫和畜貨主要高度協調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耽擱;迫使畜貨主先報檢裝車再到出證點索取檢疫合格證;迫使長途調運必須早啟晚達。當日有效和出證時間的不協調不同程度地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約了產地檢疫事業的發展。
1.2官方獸醫被動出證簽字,承責壓力大受交通和地理條件的制約,實施動物檢疫人員往往不是出具檢疫合格證的官方獸醫而是協檢員。協檢員是臨時雇傭的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地方獸醫,雖然受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的管理,但因待遇低,變動頻繁,工作積極性不高,責任心不強,管理不是很到位。實施檢疫時對報檢條件審核不嚴,特別對疫病史和養殖情況掌握不徹底,隨意簽字,準予出證,導致調出動物出現問題,將責任追究到出具檢疫合格證并簽字的官方獸醫。所以官方獸醫免于承責找借口不予出具檢疫合格證明的事常有發生,給群眾造成不好的影響。
2對策及建議
2.1政府重視,籌集資金,配置硬件動物防疫工作事關畜牧業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是以法律為保障的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為目的的社會性的技術行政服務行為。因此,做好動物檢疫工作對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以積極的態度響應畜牧信息化產業的發展,想方設法在困難中解決資金,保證電子出證工作如期實施。
2.2檢疫費全額返還檢疫費的收繳實行一證一票,全部納入縣財政,為維持電子出證順利流暢的鋪展,應將檢疫費100%返還到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用于電子出證系統的維護,耗材的支出,協檢員補助等。
2.3打破出證格局,擴大出證范圍動物產地檢疫是指動物及其產品在離開飼養、生產地之前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派官方獸醫所進行的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的檢疫。其程序是畜貨主在屠宰、出售或運輸動物及產品之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該機構接到檢疫申請后,應按規定時間派官方獸醫對所申報的動物及其產品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檢疫,合格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兩個概念“飼養生產地”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值得推敲。以前“飼養生產地”是指鄉鎮村(養殖場、企業、小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就是鄉鎮畜牧獸醫站(動物衛生監督分所),屬某一鄉鎮轄區內的動物由該鄉鎮畜牧獸醫站(動物衛生監督分所)負責檢疫出證。如果將“飼養生產地”內涵擴大到縣鄉鎮村(養殖場、企業、小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擴大到縣動物衛生監督所,鄉鎮一級為其派出機構,這樣報檢和出證的范圍隨著擴大到全縣,畜貨主可以在縣內任何一個報檢點報檢,官方獸醫可以對來自縣內任何一個鄉鎮的健康動物出證,解決定點出證帶來的不便。
2.4加強動物檢疫,積極發揮聯防聯檢作用鄉鎮動物衛生監督分所以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為中心,互相隨時聯系,及時通報疫情動態、動物流通趨勢、常年動物販運戶等信息;互相配合處理病害畜禽、疫情普查、疫源追查;互相往來溝通,通報繞山竄梁趕運路線,聯合處理違法違章案件,做到統一收費標準,統一實行報檢從優和稽查從嚴;保證聯合防控工作的順利實施,形成強大的防控合力,形成主動提前報檢的良好檢疫風氣。促進產地檢疫、屠宰檢疫等各項檢疫業務規范化順利開展。為電子出證替代手寫出證的徹底實現奠定堅實的基礎。
2.5提高協檢員素質和待遇借鑒“三支一扶”的做法和指導思想,依托扶貧項目畜牧子項目的需求,精簡協檢員隊伍,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鼓勵吸收牧醫專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入駐鄉村,替代文化程度低的老齡協檢員,提升對養殖環境判斷分析能力,推動畜牧信息平臺建設,加強檔案記錄,使產地檢疫有據可判,有源可溯,減緩官方獸醫承責壓力。
2.6將《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和動物B中的“應于當日到達有效”改為“應于24h到達有效”更為妥當。
作者:李海珍王首宇劉永東單位:甘肅省臨洮縣洮陽鎮畜牧獸醫站甘肅省定西市臨洮農業學校甘肅省臨洮縣畜牧獸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