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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中小微型企業融資體系,完善企業融資機制
(一)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對中小微型企業信貸支持的激勵機制
明確金融機構目標任務。縣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辦要切實加強指導,對縣域資金外流現象進行綜合治理,爭取各金融機構每年新增存款的70%以上用于支持縣域經濟發展,各金融機構貸款增長要達到或超過本系統全市平均水平。各金融機構年度銀企對接履約率要達到90%以上,信貸授信落實率要達到90%以上,對縣政府重點推薦的項目,在貸款合同期限內履約率達85%以上。
實行財政性存款調度制。從今年起,縣政府將對各家金融機構的財政性資金實行存款調度,以引導、鼓勵、支持金融機構積極放貸。考核調度每年一次,調度方案由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財政局提出,報縣政府批準。考核期內新增存貸比達不到50%的,按一定比例減少財政性存款。
完善政府對金融機構的考核獎勵辦法。從年度起,縣政府對金融機構發放中小微型企業貸款增長情況納入總目標任務進行重點考核,金融機構當年新增中小微型企業貸款應高于上年的同期水平,保持20%以上的增長速度。縣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小微型企業貸款年增加2000萬元以上的按1/‰給予獎勵。對其考核獎勵以人民銀行的統計數據為準。
(二)改善金融服務體系
建設金融一條街。要規劃和逐步建設起點高、服務功能齊全的金融一條街,將現有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逐步遷入,比照相關辦法給予政策優惠。實施“招行引資”工程,按照發()11號文件的優惠條件,逐步引進商業銀行到金融一條街開設分行或營業部。引進一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風險投資公司等,以豐富我縣的金融服務體系,加強金融對經濟的支持。“十二五”期間力爭引進1至3家銀行機構進入落戶,全縣設立1至2家村鎮銀行,每增設一個銀行金融機構政府獎勵40萬元。鼓勵各銀行機構向工業園區、鄉鎮延伸服務網點,每增設一個網點政府獎勵15萬元。各鄉鎮、開發區應對銀行機構網點的布局在規劃、建設、土地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和政策優惠。
(三)完善中小微型企業授信制度
支持對中小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實施差異化監管,提高對中小微型企業不良貸款比例的容忍度,完善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明確盡職要求和免責范圍,提高貸款審批效率,提高對中小微型企業的貸款增長速度和比重,提高企業中長期貸款的規模和比重。
(四)建立中小微型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機制
針對目前中小微型企業普遍存在的成本和風險“雙高”問題,縣政府每年從金融發展基金中安排500萬元,用于對中小微型企業貸款增幅較大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鼓勵更多的銀行機構和擔保機構為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服務。
(五)積極爭取省級分行直轄試點,擴大縣支行信貸自主權
積極爭取中小微型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個人消費貸款等業務實行縣級審批。鼓勵各商業銀行積極向上級行爭取貸款規模,加強銀行間的橫向聯系,努力提高縣域外金融機構增加對我縣中小微型企業信貸投入總量。積極爭取上級銀行在擴大對中小微型企業授權授信額度、開發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金融體制創新等方面給予我縣重點支持。
二、加快金融產品創新,拓展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方式
(六)加快金融創新、強化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服務
根據中小微型企業信用等級和資產情況,靈活采用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對優質中小微型企業可采用信用方式。在抵(質)押不足的情況下,積極探索和充分利用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大股東個人資產連帶責任擔保、經營業主聯戶擔保、協會組織擔保等新型保證形式。鼓勵開展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權抵押融資試點。推廣動產、應收賬款、倉單、股權、生產性資產、政府采購中標合同和商標等抵質押的貸款方式,鼓勵銀行與擔保公司合作,為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方式和貸款能力提供保障條件。
(七)推廣使用商業承兌匯票
金融機構對銀行匯票及時給予貼現支持,以助推企業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的協調發展,實現銀企雙贏。人民銀行要通過再貼現,引導信貸投放,擴大中小微型企業融資。城投公司要充分發揮融資平臺作用,幫助企業提供便捷的貼現服務。
三、推進直接和間接融資,擴大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
(八)建立培育和鼓勵中小企業上市工作機制
在“十二五”期內,力爭中小企業上市取得突破。將擬上市的中小企業納入政策支持和資金扶持范圍,優先辦理上市或再融資手續。省政府對改制成功、與保薦機構簽訂上市輔導協議、在證監局辦理上市輔導備案登記的上市后備中小企業,省給予100萬元的補助;在中小板或創業板首發上市成功的中小企業,省給予50萬元的獎勵;上市中小企業成功實施再融資的,省給予50萬元的獎勵。按照政()41號文件精神,企業進入縣上市后備資源庫,聘請已在上市后備案的保薦機構進行上市輔導并正式簽訂協議,且支付了規定范圍內的必要費用,給予50萬元資金墊付;上市后備企業輔導期滿并通過驗收,給予100萬元資金墊付;上市后備企業上市申請材料經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后給予50萬元資金墊付。對上市后備企業國內掛牌上市后,成功實施再融資且在本縣發展的給予100萬元以內獎勵;對在境外上市的憑中國證監會無異議函,且融得的資金用于本縣發展的企業也給予100萬元以內獎勵。
(九)積極推動債券融資
創造條件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或產業發展基金,探索我縣中小微型企業發行集合債券、集合中期票據、集合短期融資融券等融資手段。成功實現債務融資的中小企業,省和同級財政分別給予發行費用(包括中介機構費用、發行交易費用、推廣宣傳費用等)的10%、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村鎮銀行和金融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的設立和增資擴股。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建設。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或參股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機構。引入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和融資租賃,重點支持起步期的科技型、成長型、勞動密集型中小微型企業。
(十)完善配套措施,搭建中小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平臺
建設政銀企互動平臺。一是建立和完善協調例會制度,堅持按季分析、通報經濟金融形勢;二是定期召開中小微型企業融資協作洽談會,向金融機構推薦生產經營好、發展潛力大、貸款風險小的優秀企業;三是不定期地對中小微型企業優勢項目的融資進行調度。
做強信用擔保平臺。建立多層次、多元化的中小微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發揮縣立信擔保公司的龍頭作用。積極發展民營擔保機構,努力改善擔保業發展環境。積極幫助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國家、省項目支持。積極支持銀行、擔保公司、中小微型企業三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加強合作。各金融機構要與擔保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并按貸款擔保責任金額的3~10倍放大擔保倍數。鼓勵和支持工業園區設立擔保機構。鼓勵擔保機構積極開展融資性擔保、工程擔保、財產保全擔保、經濟合同履約擔保以及應收賬款質押、股權質押、農村“三權”質押、商標質押等擔保貸款方式。
建設中介服務平臺。一是國土、林業、旅游、文化、住建、工商、房產、行政服務中心、物價、銀監等單位要為中小微型企業的抵押物登記、確權、轉讓等提供優質服務。二是加強對各類中介機構的管理,統一和規范中介機構執業行為。三是提高服務效率,減免行政性收費。規范企業貸款抵、質押資產登記及評估行為,簡化抵押評估、登記、公證等手續,縮短抵押登記時間。登記部門在辦理企業貸款抵押物登記時,按規定標準的50%收取費用,并要求五天內辦結。抵押物確需評估的,金融機構和相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收取的企業貸款抵押物評估費按規定收費標準協商收費。